论发展权机制
马忠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之一。在阻碍世界发展并对发展权产生不利影响的诸多问题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种不公平的法律机制,防止其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企业转让先进技术。
长期以来,人类面临着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和传染病等严重的全球公共问题带来的巨大挑战,技术转让将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自1940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功地控制了技术贸易;他们总是提倡商品、服务和投资的自由贸易,但它们从不提倡技术自由贸易。为了遏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1949年,西方国家成立了社会主义国家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巴黎统筹委员会),禁止分享先进技术;1994年该委员会解散后,它们又建立了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货物及技术出口管制的瓦森纳安排,仍然竭尽全力地限制先进技术自由流动和贸易。这形成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造的最大障碍,它让人类已有的先进技术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使最不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国家的发展采用了更旧、更脏、过时的技术,损害了全世界的发展权。
因此,为了维护和促进发展权,应在现有国际条约、环境保护宣言和其他软性国际法(如《21世纪议程》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公平的技术转让国际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