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共同主办的第四届“反恐、去极端化与人权保障”国际研讨会13日在广州举办,上百位中外学者围绕“‘后真相’时代的反恐国际合作与权利保障”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反恐、去极端化是世界性难题。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中宣部副部长蒋建国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一些国家基于意识形态偏见和短期利益考量,搞选择性反恐,致使国际社会至今尚未形成反恐、去极端化的强大合力。针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严峻挑战,蒋建国提出三点建议:加强反恐合作,摒弃“双重标准”;坚持打防结合,努力溯源除根;弘扬法治精神,切实保障人权。
中宣部副部长蒋建国在第四届“反恐、去极端化与人权保障”国际研讨会开幕式上致辞。(高同同 摄)
在研讨会上,多位中外反恐与人权领域专家学者都提出同样的看法,《环球时报》记者对研讨会部分学者发言进行摘录。
真相
为什么谋求污蔑中国的西方政客永远无法在法庭上成功说服别人?
(伦敦米德尔塞克斯大学国际法教授威廉·沙巴斯):
我在这里只讨论种族灭绝的问题,有些西方国家以各种形式给中国的行为贴上种族灭绝的标签,但现实是否真如他们所说?
这涉及到法律和事实的问题。从事实层面讲,我个人并不了解新疆的情况。我没有去过那里,只能依靠那些声称新疆正发生种族灭绝的人所发布的报告。因此我尝试着审查这些信息来源,判断他们是否真的能证明种族灭绝正在发生,而不论其中指控的事实是否真实。
我重点关注其中三个信息来源,即2021年初纽林斯智库(Newlines Institute)发布的报告、最新发布的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以及2021年1月英国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Essex Court Chambers)四名成员为“疆独”组织出具的法律意见。
美国国务院的报告根本毫无建设性。它在导言和内容摘要中称新疆正发生种族灭绝。然而,它没有一处试图解释这种说法的法律或事实依据,这是很肤浅的,其可信度约等于美国前总统特朗普所作的“中国制造了新冠病毒”的指控。这种处理方式只能再次印证,美国利用种族灭绝的指控,来追求经济和军事目标。
至于英国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的报告,该报告第127段称,“目前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哪一方有肉体消灭维吾尔族人的意图”,鉴于上述律所的报告经常被引用来支持“种族灭绝”指控,这一陈述无疑令人震惊。既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谁有意图肉体消灭维吾尔族人,那么对“种族灭绝”做定性,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纽林斯智库的报告对国际法中有关种族灭绝的定义作了阐述,却颇具误导性,与目前国际法的规定不一致。在该报告的第35页和36页讨论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却没有将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最新判决中有关种族灭绝罪定义的解释考虑在内——而在脚注223处,报告却声称依据来源于国际判例。此外,当种族灭绝意图的证据是基于所谓的行为模式背后的推论时,这些推论必须能够排除所有其他的推论。而纽林斯智库的报告完全无法体现这一点。
我们现在谈谈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中的应受惩罚行为清单。前述三份报告中没有一份能够提出构成大规模杀戮的指控。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大规模杀戮,那么任何关于“存在肉体层面上摧毁一个群体的意图”的推论便不攻自破。
第四种应受惩罚的种族灭绝行为,是采取措施阻止该群体的生育,人们已对它做了很多相关阐释。中国对这一指控的回应是,维吾尔族人口一直在增长。我还没发现有任何提出种族灭绝指控的报告对这一点有争议。批评者所指控的,也是中国大方承认的事实:维吾尔人的出生增长率正在下降,但人口继续增加。
70年前,非裔美国活动家们发起请愿,声称美国正在实施种族灭绝。《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之父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说,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因为美国的黑人人口正在增长。而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也说了同样的话。有些人想要将计划生育措施作为种族灭绝的证据,但就算把这项措施形容得多么强硬,都无法否认维吾尔族人口继续增长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
我的结论是,许多指控中国做出应受惩罚的种族灭绝行为的证据是脆弱的或含糊的。其实若想证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应受惩罚行为其实并不困难,难点只在于必须证明这种行为是为了从肉体上摧毁该群体。纽林斯智库的报告对法律所作的讨论是不充分的,完全回避了这一要求。而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的英国律师们承认了这个前提的存在,并认为它无法得到满足。美国国务院则完全忽略了这个问题。
因此从整体上看,根据国际法,称中国对维吾尔族存在种族灭绝罪行的理由都十分脆弱。这些理由的确可能说服那些谋求污蔑中国的西方议员或外交官,但它们永远无法在法庭上成功说服别人。
由公司和游说团体资助的非政府组织组成的“人权产业”歪曲了现实
(联合国前高级人权专家阿尔弗雷德·德·扎亚斯):
恐怖主义有几种类型,我们不要忘记,除了非政府行动者实施的恐怖主义,还有所谓的国家恐怖主义,其形式包括不分青红皂白的无人机袭击,以及化学武器的使用。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区分军事和民事目标的规则和相称性规则。北约在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和其他地方都违反了这两项原则。
人们有理由问,理论上在民主国家,公众可以要求领导人对这些事件负责,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情况?答案很简单——这些国家存在一个由公司和游说团体资助的非政府组织组成的“人权产业”,这个产业歪曲了现实。一些国家通过提名或除名某些恐怖组织的做法玩弄政治,比如在2020年11月,美国将“东伊运”组织从恐怖组织中除名。
此外,商业媒体提供了虚假信息,压制了关于美国犯下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信息,并放大了美国地缘政治对手犯下的侵权行为。
探索
中国参与金融反恐国际合作的现状与前景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向力):
资金是恐怖主义活动的生命线,国际社会在金融反恐领域的有效合作,能够密切监控恐怖组织的资金活动并切断其资金来源,这被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反恐手段。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是当今世界上反洗钱和金融反恐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金融反恐国际合作的最有力推动者。FATF专门致力于研究和制定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扩散融资的标准和建议,同时提升这三大领域法规和措施的有效实施。为此,FATF对成员国是否达到建议要求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和互相评估。
中国2007年加入FATF之后,FATF对中国先后发布了5份评估报告。中国在反恐、金融、国际合作、国际标准等领域,也制定了很多法规,加入了很多公约。比如,《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另外中国执法机构在大量案件中也在积极寻求正式和非正式的国际合作和法律协助。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中国金融反恐国际合作法规的适用较为有限,对相互法律协助和引渡请求的反应时间较长,在恐怖融资的调查方面,较少使用国际合作和法律协助的渠道,较少从境外获取信息。此外,监管机构缺乏针对恐怖融资开展的专门国际合作,难以就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信息(而这往往为恐怖融资提供可乘之机)进行交换。
未来,中国首先应增进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信息交换,增加向国外对应机构的主动信息传递和合作请求。其次,中国应确保能以更快和更高效的方式开展合作,在相互法律协助方面改进程序,减少执行收到的合作请求和发出合作请求的时间。再次,中国应考虑配置更多的资源帮助及时执行相互法律协助中向中国提出的请求。最后,中国的相互法律协助请求应与恐怖融资风险的地域分布一致,同时确保能够及时、充分地提供受益所有权信息。
反恐去极端化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西南政法大学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倪春乐):
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具有内在关联性,极端化主要包括宗教极端化和个体极端化两种形态。应当在立法层面将去极端化纳入统一治理的轨道。
在国际经验方面,各国的去极端化主要依循“极端化路径的反制原理”;去极端化主要包含预防性去极端化管制和约束性去极端化矫治两个内容。
域外一些国家在反恐法等专门立法中明确极端化的判断标准,从而设计相应的对策,另一方面在更广泛意义上将极端化纳入仇恨犯罪立法规制范畴,加大治理力度。
较多国家都采取防御、恢复、安置相互衔接的政策措施体系来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应用心理疏导、宗教意识形态对话等措施,注重个性化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
在话语体系上,应营造和构建安全供给与权利供给平衡的话语体系,扩大有效经验的总结和成熟做法输出,搭建去极端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合作
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我们如何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信息科学分析中心研究员加法罗夫·奥尔汉·埃尔汉诺维奇):
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威胁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之一,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协调采取全面行动。这是因为,在世界迅速变化、国际安全和国际关系倡导去军事化的背景下,恐怖组织正在迅速演变并适应这一现实。
在信息和通信技术广泛传播的当下,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巧妙利用当地公民所处的困境并操纵他们的意识,打击其表现形式变得越来越困难。极端主义组织的宣传者通过博客圈设法吸引世界各地的弱势群体与他们站在同一阵线。
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的宣传活动:它设法从世界不同地区招募人员加入其行列,即便丧失了在叙利亚和伊拉克的全部据点,萨拉菲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威胁也挥之不去。“伊斯兰国”组织现在正试图把非洲和亚太地区变得动荡。欧洲和独联体的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武装分子问题,这些人从中东返回自己国家,拥有战场战斗经验。
在这个问题上,安全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是反恐斗争的关键。一个数据共享反恐的例子是,俄罗斯国家反恐委员会创建了一个国际反恐数据库,其他国家也可以加入其中。未来它有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反恐信息空间。
遗憾的是,并非所有提出各种倡议和项目,主张打击恐怖主义、激进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国家都能考虑到当地的实际形势。这些欠缺考虑的行为也说明,一些国际行动者正试图将己方观点强加给其他国家。
应对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摩洛哥穆罕默迪亚乌里玛联合会秘书长艾哈迈德·阿巴迪):
技术与数字信息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我们谈论的是数字空间中每天传输的成千上万的信息,所以我们必须以新智慧应对不同维度上的挑战。我们还要警惕领土上的威胁、武器化的威胁以及各种形式的袭击等。此外,还有正在世界各处进行的洗钱活动。
同时,一些地缘政治联盟一直在寻找机会和漏洞,转让经济资源给服务于特定议程的极端主义团体。立法、法学、犯罪学和人权方面的问题也是需要被讨论的,在这些方面我们需要强化意识,提升经验。
还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那就是目前各国的努力过于分散,因此收效甚微。我们需要在负责提高数字信息意识、进行数字信息观察与跟踪的情报机构间打造共同思考和协作的系统和空间,实现协同合作。
综上,我们需要一套考虑周详的体系,其中包括成熟的立法、政治机构和完善的政治宣传。在该体系下,我们才能全方位应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