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二者具有不同的指向,但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需要区分作为手段的发展权与作为目的的发展权,前者是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后者则是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权利。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形成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体现了这种良性循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仍然需要继续坚持促进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生存权 发展权 良性循环 人的全面发展
在国内人权研究领域,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中“首要的基本人权”成为普遍共识,但对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结构关系的研究却相对不足。仅有的一些研究都倾向于强调二者的一致性,如徐显明教授认为,“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发展权是“生存权的表现方式和包含内容”;杨庚教授认为,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发展权是在生存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齐延平教授认为“发展权是生存权这一首要人权的逻辑延伸”。本文认为,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张力。正是由于这种内在张力,使得人权体系的各项人权相互牵制又相互促进,推动着人权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一、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涵与层次辨析
讨论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结构关系,首先需要理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涵、外延和层次。
(一)生存权的内涵与外延
“生存权”的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发表的《全部劳动权史论》。门格尔认为,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亨利•舒(Henry Shue)将安全、自由和生存作为三大基本权利,认为它们构成了人类的道德底线。詹姆斯•格里芬(James Griffin)将自主、自由和生存作为最低限度的规定性要求,它们构成了“最高层次”的人权。詹姆斯•尼克尔(James Nickel)认为生存权和基本教育权及基本健康照料权都是社会权利,它们涉及过最低限度的有尊严的人类生活的能力,因此属于最基本的人权。
关于生存权的内容,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存权应当狭义地定义为基本生活水准权,如上官丕亮认为:“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与生存相关的权利。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大须贺明在1984年发表的《生存权论》一书中认为,生存权不仅指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包括了教育权、环境权、劳动权。谢鹏程认为,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它不仅要求政府不侵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而且要求政府积极保障公民的生存条件。与此类似,杨成铭教授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它不仅包括生命权,而且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直接与人的生存密不可分的权利。杨庚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生存权就是指人的生命存在的权利,主要指保护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和非法侵害,即在政治上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但生命权不能仅指生命安全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还应当包括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应受到保障,国家有义务通过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它必然包括生活保障权。李步云认为,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及生存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王家福和刘海年认为,“生存权是指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徐显明认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在他的分析中,生存权涉及生命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等权利。李龙认为,生存权的内容随着时代而发展。最初,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只包括生命与健康,马克思主义将生存权的领域扩大到劳动权、休息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更多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存权又增加许多新内容,包括免受饥饿和贫困的权利、发展权、防卫非法暴力权、社会救济权、特殊主体的生存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汪习根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生存权不应当包括生命权。如龚向和认为,生存权不是与生存有关的所有权利的总和,它不应包括生命权,但应当包括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生存权不仅仅是温饱权,而是在温饱权基础上最低限度合于人性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必须有维持最低限度生活必需的基本物品,还应能有尊严地享有这些基本物品,它不应仅限于衣食、住房等物质层面,也应包括生活的精神层面。
本研究从发展主义人权理论的视角出发,将生存权置于与发展权的相对关系中来界定。作为实现发展权的基础性权利,生存权应当既包括生命免受任意剥夺和威胁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与和平生活的权利等,也包括延续生命所需的各种基本条件的相关权利,包括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等。但它不应当包括教育权、财产权等与实现发展权有关的权利。
(二)发展权的性质、维度与层次
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指出,发展权“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其内涵主要涉及“平等的发展机会”。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进一步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发展权既是“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也是“各国人民”的集体权利。发展权是“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
关于发展权的性质与内容,学者们作出了各种分析,多数研究倾向于将发展权视为一种综合性、总括性、协调性权利。发展权独立专家森古布达(Arjun Sengupt)认为,发展权有两个鲜明的特征:“首先,发展权是各项权利相互依存的一种综合权利,发展权的实现要求所有权利一起实现,而并非只实现权利的总和。其次,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又没有别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得以增进。”齐延平认为,发展权是人权体系、人权家族中一类具有相似要求、资格、利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发展权的概括性表明它如同平等权一样,它是一项权利(不同于可诉的权利的意义上),但它首先是一项人权原则、法律原则。夏清瑕认为:“发展权打破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意识形态分离,将两类人权统一到发展进程之中,承认所有人权相互关联、相互依赖,实现发展权的过程就是实现所有人权的过程。”叶传星指出,发展权作为综合性的权利,是说发展权贯穿于各类权利之中,在各类权利之中体现发展权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权也体现了各类权利的相互依赖性和不可分割性。发展权的综合性最好被理解为,它是一种在各种权利上体现发展权精神的综合性。发展权的核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文化权利等各项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应当得以全面的发展。这个意义上的发展权,似乎更像是贯穿于人权法体系的一项发展原则。张永和认为,发展权并非是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统合,而是强调各项权利之间的协调。因为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的同时而又没有其他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能得以实现。发展权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害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如果在实现某项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地保护和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那么此权利的实现则是不可能的,这体现了发展权的整体性。
在发展权的维度方面,汪习根教授提出发展权可以细分为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生态发展权五个方面的权利形式。张永和教授区分了实现发展权的手段与发展权的目的,他认为,与作为实现发展权手段的发展主要指涉一个国家之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发展不同,作为发展权目的的发展是指人自身的发展,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本研究认为,对于发展权性质和内容的分析,首先应当区分发展权内涵的不同层次。从联合国有关发展权的各种文件和国内外对于发展权的各种研究来看,发展权的内涵至少包括四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涉及平等参与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它包括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在这个意义上,参与发展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如工作权、财产权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监督权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如受教育权、结社权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如文化权利、知识产权等。
第二个维度涉及促进发展的权利。促进发展就是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2018年12月17日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A/RES/73/166)在谈到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时指出,“残疾人既是推动发展的力量,也是发展的受益者”。
第三个维度涉及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它要求公平分配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指出,“不得剥夺任何个人和任何国家得益于发展的权利。必须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A/RES/73/166)指出,“不平等是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实现发展权的一项重大障碍”,“消除一切形式和层面的贫穷,包括消除极端贫穷,是促进和实现发展权的一个关键要素”。
第四个维度是人自身得到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A/RES/73/166)要求“将人置于发展的中心”,促请所有国家实现“民有、民治、民享的以人为本的发展”。中国政府2016年发布的发展权白皮书指出:“中国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9年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再次明确指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
需要注意的是,人自身得到发展的权利,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每个孤立个人得到发展的权利,而应理解为所有人获得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指出,“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马克思从人的人类社会属性和人的相互结合出发,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个人的自由发展不应当以牺牲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而应当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从性质上看,发展权内涵的四个维度可以分为目的和手段两个层次。人自身发展的权利是目的性权利,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是实现人自身发展权利的手段性权利。换言之,发展权是通过主体平等参与、促进和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来实现所有人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各方面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其中,参与发展是前提条件,促进发展是对社会作出的贡献,而享有发展成果是获得的收益。
发展权两个层次的区分有助于更精准地确定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联合国大会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要求“将发展权作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固有组成部分加以落实”,这里涉及的是手段性的发展权,而不是目的性的发展权。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发展这一目的性发展权,并不是人权体系中的一项或一类特殊权利,也不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而是所有人权要实现的终极价值和目的,它是一种“统摄性”权利。
二、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制约和循环机制
以上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涵、外延和层次进行的详细分析,为分析二者之间的结构关系奠定了概念基础。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点程度的“张力”关系。
所谓“张力”,在物理学上是指物体受到拉力作用时,存在于其内部而垂直于两邻部分接触面上的相互牵引力。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1959年所写的《必要的张力》一文中将这一概念转用于科学哲学的研究,他认为,在科学研究中需要保持必要的张力,即在发散式思维与收敛式思维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平衡的能力。本研究所说的人权间的“张力”,是指在不同类型的人权之间存在的牵引与支撑的相互制约关系。它特别适于刻画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即在作为目的性权利的发展权、作为手段性权利的发展权和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生存权之间,存在着牵引与支撑的相互制约关系。
(一)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不同指向
生存权与发展权不仅具有不同的内容,而且具有不同的指向。正如齐延平教授所指出的,“生存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底线条件,发展权代表了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生存权指向的是生命的维持和延续。人的生存方式与动物有着质的差别,因此,在讲到人的生存时,许多学者强调生存的“尊严”或“有尊严”的生存,如纳斯鲍姆强调作为“一个自由而有尊严的人类存在者,作为一个选择的制定者”,“要过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詹姆斯•尼克尔认为生存权涉及过最低限度的有尊严的人类生活的能力,因此属于最基本的人权。上官丕亮认为“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龚向和认为,生存权不仅仅是温饱权,而是在温饱权基础上最低限度合于人性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必须有维持最低限度生活必需的基本物品,还应能有尊严地享有这些基本物品,它不应仅限于衣食、住房等物质层面,也应包括生活的精神层面。然而,从生存权的具体内容及生存权与其他人权之间的区分来看,保障“有尊严”的生存,涉及保障生存的方式、内容与水平,但并不涉及生存的方向。参与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在哲学意义上虽然也属于人的生存方式和内容,但它们与生存权利束中各项权利的保障内容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各自的分工,不应混为一谈。生存权中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利与和平权等涉及的是生命免受任意剥夺和威胁的权利,生存权中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等涉及的则是延续生命所需的各种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们并不直接涉及参与发展和实现人自身的发展。
与生存权不同,发展权指向的是人生活的方式和目的,即通过广泛地参与各领域的发展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发展权中的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指向的是实现人自身发展的方式、手段和条件,发展权中的人自身发展的权利指向的是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和最终价值。
可见,生存权主要涉及人的生存,而发展权涉及的是人的发展。二者具有不同的关切和指向。改善生存权的保障水平,需要关注社会中生存状况受到威胁的群体,需要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救助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改善发展权的实现水平,则需要给予社会成员更多的自由和公平机会,建立合理的规则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会缩小社会差距,而促进发展权实现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则有可能扩大社会差距。在这个意义上,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要求之间并非完全同一,而是存在着一定的张力。
(二)人的发展权与生存权之间的相互制约
尽管生存权和发展权指向不同,但二者之间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发展权的要求对生存权的形式、内容和水平具有牵引作用。生存权的保障方式和保障内容需要根据发展权的要求来加以调整、提升和完善。另一方面,生存权的实现对发展权的实现具有支撑作用。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需要以生存权的保障水平作为支撑。如果人的生存权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失去实现发展权的现实基础。如果人的生存权保障水平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就无法相应提升。在这个意义上,生存权的实现与发展权的实现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牵涉、相互制约。
(三)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的双层循环
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方式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形成双层的循环关系。
第一层循环是生存权与作为手段的发展权在实现过程中相互作用的循环。一方面,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会为实现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提供更充分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也会为提升生存权的保障水平提供更丰富的实现方式和增量资源。二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会形成生存权保障和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保障之间的良性循环。中国政府实施的开发式扶贫就是这种良性循环的最好实践例证。“开发”是为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提供参与发展、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机会,“扶贫”则是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通过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而实现生存状况的改善,这是通过提高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保障水平来推动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
第二层循环是作为手段的发展权与作为目的的发展权在实现过程中相互作用的循环。一方面,改善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保障状况,可以更好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人自身发展权利的更充分实现,又会对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实现方式、内容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转变,从其中人权保障要求的提升来说,正是体现了作为手段的发展权与作为目的的发展权在实现过程中的这种良性循环。
当上述两层相互作用都进入良性循环时,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张力就可以达到最佳状态,即通过生存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又带动生存权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四)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良性循环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可能形成良性循环,也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如果生存权保障不力,就会阻碍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从而阻碍人自身发展权的实现。这又反过来会给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及生存权的保障带来负面影响。由此循环往复,形成恶性循环。
形成良性循环或恶性循环的关键条件,在于能否处理好自由参与和促进发展与平等享有发展成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促进自由参与和自由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但同时也会扩大收入差距并导致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发展成果的平等分配会促进生存权的保障并降低社会冲突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会降低人们参与和促进发展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人自身的发展。因此,在促进自由参与发展和促进平等享有发展成果这两方面,需要保持合理的平衡,这是使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促进良性循环的关键。
三、中国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的良性循环
在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可以看到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中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
首先,在小康社会建设初期,党和国家力图通过提升生存权的保障水平来为发展权的实现奠定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会全公报指出:“城乡人民的生活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必须坚决反对对人民生活中的迫切问题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同时,我国经济目前还很落后,生活改善的步子一时不可能很大,必须把有关的情况经常告诉人民”。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念,它是指人民生活水平处于温饱与富裕之间的一种较为殷实幸福的状态,从人权角度来分析,它强调的是生存权保障。中共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在20世纪末实现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使城乡人民收入成倍增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可以达到小康水平”。
与此同时,党和国家也明确地意识到,实现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需要通过更好地保障人民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来实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其次,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在21世纪的前20年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不仅包括提高生存权保障水平,而且包括提升保障作为手段的发展权和作为目的的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在保障生存权方面,它提出的目标包括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社会秩序良好,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等。在保障平等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方面,它提出的目标包括逐步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实现更充分的就业,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等。在实现人本身的发展权方面,它提出的目标包括“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等。
再次,生存权保障对发展权保障的促进,又反过来对生存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更高要求。在生存权保障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幅提升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绝对贫困历史性消除;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中位数2754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中位数4037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中位数15204元;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0.2%,其中城镇为29.2%,农村为32.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5638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4244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36101万人。
最后,随着生存权保障水平再上新台阶,对发展权的实现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参与、促进享受发展权利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在人自身发展权利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实行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扶持自主创业,消除民营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障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和完善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深化公共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革科技体制,激发自主创新活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迁徙自由;构建高效泛在的信息网络,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普及高质量教育。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国正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汲取小康社会建设全过程的宝贵经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仍然需要继续坚持以所有人的全面自由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努力实现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在更高水平上的良性循环互动。为此,需要从四个方面处理好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第一,要将生存权保障作为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之间良性循环互动的根基,始终不能动摇。要在巩固小康社会生存权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提升生存权的保障水平,使经济发展成果切实惠及生存权保障的改善。
第二,要将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作为生存权保障和发展权保障之间良性循环互动的必要中介。一方面,要通过保障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为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提供动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要通过提高对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保障水平来实现人自身的发展。
第三,要将人自身的发展作为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之间良性循环互动的最终目的,防止将手段误作为目的。特别要防止将经济发展作为目的本身,将人自身的发展置之度外。
第四,要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之间良性循环互动的必要约束。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每一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权利,防止将人仅仅作为发展的工具,防止使发展成为奴役人压迫人的手段。另一方面,要平等保障每一个人获得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共享发展的成果。要建立合理的机制,使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所有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防止一部分人的发展以牺牲其他人的发展为代价。
中国现代人权发展的历史显示,要实现生存权保障和发展权保障之间互动的良性循环,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个能够超越各社会群体利益的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来领导。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定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提高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马原,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专职研究员,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讲师;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Abstract: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re the primary basic human rights,and there is a certain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Although they refer to different things,they are mutually dependent and restricted.It i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a means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an end.The former is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promote,and enjoy the development,while the latter is the right of all people to free,comprehensive,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form an interacting virtuous cycle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embodies this virtuous cycle.To build a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in an all-round way,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keep on promoting the virtuous cycle between 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Keywords:Right to Subsistence;Right to Development;Virtuous Cycle;All-rou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责任编辑 曹炜)
关键词:生存权 发展权 良性循环 人的全面发展
在国内人权研究领域,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中“首要的基本人权”成为普遍共识,但对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结构关系的研究却相对不足。仅有的一些研究都倾向于强调二者的一致性,如徐显明教授认为,“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发展权是“生存权的表现方式和包含内容”;杨庚教授认为,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发展权是在生存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齐延平教授认为“发展权是生存权这一首要人权的逻辑延伸”。本文认为,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张力。正是由于这种内在张力,使得人权体系的各项人权相互牵制又相互促进,推动着人权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一、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涵与层次辨析
讨论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结构关系,首先需要理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涵、外延和层次。
(一)生存权的内涵与外延
“生存权”的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发表的《全部劳动权史论》。门格尔认为,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亨利•舒(Henry Shue)将安全、自由和生存作为三大基本权利,认为它们构成了人类的道德底线。詹姆斯•格里芬(James Griffin)将自主、自由和生存作为最低限度的规定性要求,它们构成了“最高层次”的人权。詹姆斯•尼克尔(James Nickel)认为生存权和基本教育权及基本健康照料权都是社会权利,它们涉及过最低限度的有尊严的人类生活的能力,因此属于最基本的人权。
关于生存权的内容,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存权应当狭义地定义为基本生活水准权,如上官丕亮认为:“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与生存相关的权利。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大须贺明在1984年发表的《生存权论》一书中认为,生存权不仅指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包括了教育权、环境权、劳动权。谢鹏程认为,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它不仅要求政府不侵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而且要求政府积极保障公民的生存条件。与此类似,杨成铭教授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它不仅包括生命权,而且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直接与人的生存密不可分的权利。杨庚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生存权就是指人的生命存在的权利,主要指保护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和非法侵害,即在政治上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但生命权不能仅指生命安全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还应当包括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应受到保障,国家有义务通过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它必然包括生活保障权。李步云认为,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及生存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王家福和刘海年认为,“生存权是指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徐显明认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在他的分析中,生存权涉及生命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等权利。李龙认为,生存权的内容随着时代而发展。最初,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只包括生命与健康,马克思主义将生存权的领域扩大到劳动权、休息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更多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存权又增加许多新内容,包括免受饥饿和贫困的权利、发展权、防卫非法暴力权、社会救济权、特殊主体的生存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汪习根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生存权不应当包括生命权。如龚向和认为,生存权不是与生存有关的所有权利的总和,它不应包括生命权,但应当包括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生存权不仅仅是温饱权,而是在温饱权基础上最低限度合于人性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必须有维持最低限度生活必需的基本物品,还应能有尊严地享有这些基本物品,它不应仅限于衣食、住房等物质层面,也应包括生活的精神层面。
本研究从发展主义人权理论的视角出发,将生存权置于与发展权的相对关系中来界定。作为实现发展权的基础性权利,生存权应当既包括生命免受任意剥夺和威胁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与和平生活的权利等,也包括延续生命所需的各种基本条件的相关权利,包括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等。但它不应当包括教育权、财产权等与实现发展权有关的权利。
(二)发展权的性质、维度与层次
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指出,发展权“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其内涵主要涉及“平等的发展机会”。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进一步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发展权既是“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也是“各国人民”的集体权利。发展权是“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
关于发展权的性质与内容,学者们作出了各种分析,多数研究倾向于将发展权视为一种综合性、总括性、协调性权利。发展权独立专家森古布达(Arjun Sengupt)认为,发展权有两个鲜明的特征:“首先,发展权是各项权利相互依存的一种综合权利,发展权的实现要求所有权利一起实现,而并非只实现权利的总和。其次,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又没有别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得以增进。”齐延平认为,发展权是人权体系、人权家族中一类具有相似要求、资格、利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发展权的概括性表明它如同平等权一样,它是一项权利(不同于可诉的权利的意义上),但它首先是一项人权原则、法律原则。夏清瑕认为:“发展权打破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意识形态分离,将两类人权统一到发展进程之中,承认所有人权相互关联、相互依赖,实现发展权的过程就是实现所有人权的过程。”叶传星指出,发展权作为综合性的权利,是说发展权贯穿于各类权利之中,在各类权利之中体现发展权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权也体现了各类权利的相互依赖性和不可分割性。发展权的综合性最好被理解为,它是一种在各种权利上体现发展权精神的综合性。发展权的核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文化权利等各项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应当得以全面的发展。这个意义上的发展权,似乎更像是贯穿于人权法体系的一项发展原则。张永和认为,发展权并非是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统合,而是强调各项权利之间的协调。因为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的同时而又没有其他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能得以实现。发展权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害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如果在实现某项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地保护和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那么此权利的实现则是不可能的,这体现了发展权的整体性。
在发展权的维度方面,汪习根教授提出发展权可以细分为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生态发展权五个方面的权利形式。张永和教授区分了实现发展权的手段与发展权的目的,他认为,与作为实现发展权手段的发展主要指涉一个国家之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发展不同,作为发展权目的的发展是指人自身的发展,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本研究认为,对于发展权性质和内容的分析,首先应当区分发展权内涵的不同层次。从联合国有关发展权的各种文件和国内外对于发展权的各种研究来看,发展权的内涵至少包括四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涉及平等参与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它包括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在这个意义上,参与发展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如工作权、财产权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监督权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如受教育权、结社权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如文化权利、知识产权等。
第二个维度涉及促进发展的权利。促进发展就是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2018年12月17日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A/RES/73/166)在谈到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时指出,“残疾人既是推动发展的力量,也是发展的受益者”。
第三个维度涉及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它要求公平分配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指出,“不得剥夺任何个人和任何国家得益于发展的权利。必须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A/RES/73/166)指出,“不平等是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实现发展权的一项重大障碍”,“消除一切形式和层面的贫穷,包括消除极端贫穷,是促进和实现发展权的一个关键要素”。
第四个维度是人自身得到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A/RES/73/166)要求“将人置于发展的中心”,促请所有国家实现“民有、民治、民享的以人为本的发展”。中国政府2016年发布的发展权白皮书指出:“中国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9年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再次明确指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
需要注意的是,人自身得到发展的权利,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每个孤立个人得到发展的权利,而应理解为所有人获得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指出,“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马克思从人的人类社会属性和人的相互结合出发,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个人的自由发展不应当以牺牲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而应当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从性质上看,发展权内涵的四个维度可以分为目的和手段两个层次。人自身发展的权利是目的性权利,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是实现人自身发展权利的手段性权利。换言之,发展权是通过主体平等参与、促进和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来实现所有人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各方面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其中,参与发展是前提条件,促进发展是对社会作出的贡献,而享有发展成果是获得的收益。
发展权两个层次的区分有助于更精准地确定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联合国大会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要求“将发展权作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固有组成部分加以落实”,这里涉及的是手段性的发展权,而不是目的性的发展权。所有人自由全面和谐发展这一目的性发展权,并不是人权体系中的一项或一类特殊权利,也不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而是所有人权要实现的终极价值和目的,它是一种“统摄性”权利。
二、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制约和循环机制
以上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涵、外延和层次进行的详细分析,为分析二者之间的结构关系奠定了概念基础。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点程度的“张力”关系。
所谓“张力”,在物理学上是指物体受到拉力作用时,存在于其内部而垂直于两邻部分接触面上的相互牵引力。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1959年所写的《必要的张力》一文中将这一概念转用于科学哲学的研究,他认为,在科学研究中需要保持必要的张力,即在发散式思维与收敛式思维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平衡的能力。本研究所说的人权间的“张力”,是指在不同类型的人权之间存在的牵引与支撑的相互制约关系。它特别适于刻画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即在作为目的性权利的发展权、作为手段性权利的发展权和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生存权之间,存在着牵引与支撑的相互制约关系。
(一)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不同指向
生存权与发展权不仅具有不同的内容,而且具有不同的指向。正如齐延平教授所指出的,“生存权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底线条件,发展权代表了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生存权指向的是生命的维持和延续。人的生存方式与动物有着质的差别,因此,在讲到人的生存时,许多学者强调生存的“尊严”或“有尊严”的生存,如纳斯鲍姆强调作为“一个自由而有尊严的人类存在者,作为一个选择的制定者”,“要过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詹姆斯•尼克尔认为生存权涉及过最低限度的有尊严的人类生活的能力,因此属于最基本的人权。上官丕亮认为“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龚向和认为,生存权不仅仅是温饱权,而是在温饱权基础上最低限度合于人性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必须有维持最低限度生活必需的基本物品,还应能有尊严地享有这些基本物品,它不应仅限于衣食、住房等物质层面,也应包括生活的精神层面。然而,从生存权的具体内容及生存权与其他人权之间的区分来看,保障“有尊严”的生存,涉及保障生存的方式、内容与水平,但并不涉及生存的方向。参与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在哲学意义上虽然也属于人的生存方式和内容,但它们与生存权利束中各项权利的保障内容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各自的分工,不应混为一谈。生存权中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利与和平权等涉及的是生命免受任意剥夺和威胁的权利,生存权中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等涉及的则是延续生命所需的各种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们并不直接涉及参与发展和实现人自身的发展。
与生存权不同,发展权指向的是人生活的方式和目的,即通过广泛地参与各领域的发展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发展权中的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指向的是实现人自身发展的方式、手段和条件,发展权中的人自身发展的权利指向的是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和最终价值。
可见,生存权主要涉及人的生存,而发展权涉及的是人的发展。二者具有不同的关切和指向。改善生存权的保障水平,需要关注社会中生存状况受到威胁的群体,需要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救助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改善发展权的实现水平,则需要给予社会成员更多的自由和公平机会,建立合理的规则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会缩小社会差距,而促进发展权实现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则有可能扩大社会差距。在这个意义上,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要求之间并非完全同一,而是存在着一定的张力。
(二)人的发展权与生存权之间的相互制约
尽管生存权和发展权指向不同,但二者之间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发展权的要求对生存权的形式、内容和水平具有牵引作用。生存权的保障方式和保障内容需要根据发展权的要求来加以调整、提升和完善。另一方面,生存权的实现对发展权的实现具有支撑作用。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需要以生存权的保障水平作为支撑。如果人的生存权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失去实现发展权的现实基础。如果人的生存权保障水平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就无法相应提升。在这个意义上,生存权的实现与发展权的实现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牵涉、相互制约。
(三)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的双层循环
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方式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形成双层的循环关系。
第一层循环是生存权与作为手段的发展权在实现过程中相互作用的循环。一方面,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会为实现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提供更充分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也会为提升生存权的保障水平提供更丰富的实现方式和增量资源。二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会形成生存权保障和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保障之间的良性循环。中国政府实施的开发式扶贫就是这种良性循环的最好实践例证。“开发”是为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提供参与发展、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机会,“扶贫”则是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通过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而实现生存状况的改善,这是通过提高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保障水平来推动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
第二层循环是作为手段的发展权与作为目的的发展权在实现过程中相互作用的循环。一方面,改善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保障状况,可以更好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人自身发展权利的更充分实现,又会对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实现方式、内容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转变,从其中人权保障要求的提升来说,正是体现了作为手段的发展权与作为目的的发展权在实现过程中的这种良性循环。
当上述两层相互作用都进入良性循环时,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张力就可以达到最佳状态,即通过生存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又带动生存权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四)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良性循环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可能形成良性循环,也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如果生存权保障不力,就会阻碍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从而阻碍人自身发展权的实现。这又反过来会给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及生存权的保障带来负面影响。由此循环往复,形成恶性循环。
形成良性循环或恶性循环的关键条件,在于能否处理好自由参与和促进发展与平等享有发展成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促进自由参与和自由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但同时也会扩大收入差距并导致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发展成果的平等分配会促进生存权的保障并降低社会冲突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会降低人们参与和促进发展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人自身的发展。因此,在促进自由参与发展和促进平等享有发展成果这两方面,需要保持合理的平衡,这是使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促进良性循环的关键。
三、中国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的良性循环
在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可以看到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中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
首先,在小康社会建设初期,党和国家力图通过提升生存权的保障水平来为发展权的实现奠定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会全公报指出:“城乡人民的生活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必须坚决反对对人民生活中的迫切问题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同时,我国经济目前还很落后,生活改善的步子一时不可能很大,必须把有关的情况经常告诉人民”。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念,它是指人民生活水平处于温饱与富裕之间的一种较为殷实幸福的状态,从人权角度来分析,它强调的是生存权保障。中共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在20世纪末实现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使城乡人民收入成倍增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可以达到小康水平”。
与此同时,党和国家也明确地意识到,实现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需要通过更好地保障人民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来实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其次,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在21世纪的前20年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不仅包括提高生存权保障水平,而且包括提升保障作为手段的发展权和作为目的的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在保障生存权方面,它提出的目标包括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社会秩序良好,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等。在保障平等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方面,它提出的目标包括逐步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实现更充分的就业,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等。在实现人本身的发展权方面,它提出的目标包括“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等。
再次,生存权保障对发展权保障的促进,又反过来对生存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更高要求。在生存权保障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幅提升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绝对贫困历史性消除;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中位数2754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中位数4037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中位数15204元;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0.2%,其中城镇为29.2%,农村为32.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5638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4244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36101万人。
最后,随着生存权保障水平再上新台阶,对发展权的实现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参与、促进享受发展权利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在人自身发展权利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实行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扶持自主创业,消除民营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障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和完善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深化公共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革科技体制,激发自主创新活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迁徙自由;构建高效泛在的信息网络,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普及高质量教育。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国正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汲取小康社会建设全过程的宝贵经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仍然需要继续坚持以所有人的全面自由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努力实现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在更高水平上的良性循环互动。为此,需要从四个方面处理好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第一,要将生存权保障作为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之间良性循环互动的根基,始终不能动摇。要在巩固小康社会生存权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提升生存权的保障水平,使经济发展成果切实惠及生存权保障的改善。
第二,要将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作为生存权保障和发展权保障之间良性循环互动的必要中介。一方面,要通过保障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权利为生存权保障水平的提升提供动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要通过提高对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权利的保障水平来实现人自身的发展。
第三,要将人自身的发展作为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之间良性循环互动的最终目的,防止将手段误作为目的。特别要防止将经济发展作为目的本身,将人自身的发展置之度外。
第四,要将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作为生存权保障与发展权保障之间良性循环互动的必要约束。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每一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权利,防止将人仅仅作为发展的工具,防止使发展成为奴役人压迫人的手段。另一方面,要平等保障每一个人获得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共享发展的成果。要建立合理的机制,使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所有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防止一部分人的发展以牺牲其他人的发展为代价。
中国现代人权发展的历史显示,要实现生存权保障和发展权保障之间互动的良性循环,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个能够超越各社会群体利益的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来领导。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定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提高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马原,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专职研究员,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讲师;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Abstract: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re the primary basic human rights,and there is a certain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Although they refer to different things,they are mutually dependent and restricted.It i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a means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an end.The former is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promote,and enjoy the development,while the latter is the right of all people to free,comprehensive,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form an interacting virtuous cycle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embodies this virtuous cycle.To build a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in an all-round way,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keep on promoting the virtuous cycle between 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Keywords:Right to Subsistence;Right to Development;Virtuous Cycle;All-rou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责任编辑 曹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