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立法实践

来源:《人权》2021年第3期作者:化国宇 吕圣旺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深化与发展人权保障理念与思想,颁布了一系列人权法令及与之相关的施政纲领,并付诸实施。其内容既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解放区人权立法因所处的社会环境而具有战时性、阶级性的色彩,在历史阶段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过渡的特征。解放区的人权立法对于当时的民主法治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促进和宣传作用,也为新中国建立之后的人权立法积累了经验。这一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一个致力于为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政党,也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引领中国人权建设不断走向深入。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解放区人权立法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颁布的人权立法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糅合中国传统儒家哲学思想,同中国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结晶。该时期的人权法令既接续了抗日战争时期人权法令的精髓,又具有独特的时代特征,无论是在制度性突破还是内容的前瞻性上,无疑都是我党人权建设历程上的辉煌一笔。

  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立法的历史背景

  伴随着抗日战争以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中国革命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各根据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迎来了新的挑战。作为巩固法治、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地人权建设自然而然地被提上议程。在国家主权丧失的年代,个体人权注定无从谈起,抗日战争的胜利使得中华民族实现了民族独立与民族自决,看着战后满目疮痍的祖国大地,中国共产党对人权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然而,当时执政的国民党,在1946年却不顾民生疾苦,仍悍然发动全面内战,“以破坏政协决议、国内和平民主团结为目的,在内地则煽动反苏反共,毒打民主和平奋斗之进步人士;在东北则有系统、有计划地杀害抗日联军有功国家民族之将领”。随着国民党一系列反人权行径的实施,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和平建国的构想被打破,广大人民群众也逐渐认清了国民党“假和平,真内战”的真实面目,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反抗情绪日益高涨。在各解放区,中国共产党着手构建与新的革命时期相适应的革命法制以保卫革命成果,尤其注重人权保障的立法。

  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立法的理论渊源

  首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人权立法的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创立不是空想,而是批判和构建的整合。”此前,资本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概念中的人,是一个几乎没有人性的抽象物,因为他已经放弃了所有构成人类个体的特征”,因而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鲜明地提出,人权中的“人”是“现实中的人”,对资产阶级以“孤立的、抽象的人”为前提的人权理论进行了全面批判,强调将现实中的人作为考察历史和法律的基点。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注“生活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之下的现实的个人”,譬如作为争取民族独立与人权的斗争纲领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强调妇女、少数民族、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利益,注重保障劳苦大众现实的生存权,其中蕴含的人权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集体主义人权观”,致力于实现现实的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其次,毛泽东思想中的人权观点为人权立法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指导。毛泽东同志1941年11月21日《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陕甘宁边区所实行的是革命的三民主义。……就目前来说,革命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其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就是要为全国一切抗日的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只为一部分人谋利益。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这是毛泽东关于人权观点较为明确和集中的体现,也是对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始终坚持的人权立场的概括:坚持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生存权是人权的首要内容,要建立民主政权,创制革命法制,充分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旨在宣示人权财权由法律赋予和保障。条例颁布同年,也就是1942年,延安发生了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著名案件“学疗人命案”,《解放日报》为此发表评论,批评了不重视人权的现象:“我们有的同志还不懂得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码条件;还不晓得,随便捆人押人是应该肃清的‘游击作风’之一。”到了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此前的人权经验,开始将其进一步上升为党的具体政策乃至政治制度,相继制订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保障人权重要文件,全面保障解放区一亿多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人权。

  此外,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权法令也带有中国传统儒家哲学的烙印。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注定了中国与西方不同的人权发展路径,尽管二者都将人权起源追溯到各自轴心时代的哲学思想并将其作为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极为重视人权问题,但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基础的西式人权观并不能为解决中国人权问题提供给养。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当时摆在共产党人面前的真问题。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才能切实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的历史传统出发,尤其是借鉴自先秦开启的儒家传统中的“民惟邦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不患寡而患不均”“德教为先”等“民本”和“教化”思想发展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理念,例如《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规定的“实行减租增资与互助运动,改善人民经济生活”“减轻人民负担,整理财政,建立合理税收制度,废止差役”以及《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的“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等等。这些人权文件的颁布,显著提高了解放区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在解放区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三、解放战争时期人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颁布的涉及保障人权条款的法令大致包括《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东北民主联军布告长春全市切实保障人民权利》(1946)、《嫩江省施政纲领》(1946)、《兴安省施政纲领》(1946)、《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的布告》(1948)以及《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等。

  这些人权立法的具体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包括:保障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选举等政治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民人权、政权与财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主张男女平权,尊重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并适当对妇女之特殊利益予以照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反对大汉族主义,实行各民族平等自治,允许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可以订立自治法规;在土地政策上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民佃权;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对犯法者采取感化主义;发展公共事业,普及社会教育;等等。

  以《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为例,其作为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其规定了“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创造性地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宪法性保障;提出了禁止司法、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行使逮捕审讯之权,保证人民有控告失职之任何公务人员的权利;提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自治权;规定了保障政治权利行使的政府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其规定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民族平等、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应得到特殊照顾等一系列权利,并且还明确了保障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具体执行措施,如规定“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大量发展经济建设,救荒救灾,扶养老弱贫困”,“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优等生受到优待,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等。这份宪法性文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

  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在中国,土地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观之中国古代史,历朝历代政权施政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而导致政权更迭的因素也主要是土地问题。土地制度是关系到农民生存权的重大问题,党的领导人早已深刻洞察到了这一规律,“谁赢得农民,谁就能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因此,中国共产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极大改善了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生存环境,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以保障,为充分享有和行使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和物质基础。

  四、解放战争时期人权立法的制度特点

  除了全面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权立法中还有很多不同于一般人权立法的规定,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解放区人权立法带有战时性色彩。为与内战时期人民的人权保障要求相适应,解放区的人权立法中融入了许多具有战时色彩的规定,以确保人民政权的稳固。譬如《陕甘宁宪法原则》规定“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办法为自卫军、民兵等”;东北民主联军布告“反溃散之伪匪,自动向政府、卫戍司令部或公安局交出武器悔过自新者,当本宽大政策予以自信之路,其怙恶不悛者,定予以严惩不贷”;各根据地注重肃清法西斯奴化教育,“彻底肃清法西斯残余势力,清算敌伪资财,严惩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及祸害东北人民的敌人爪牙——汉奸、特务,对认真悔过分子实行宽大政策”;兴安省施政纲领规定“优待军人家属,肃清土匪及一切破坏民主、破坏民族团结的反动武装”。人权立法中的此类内容是解放战争时期特殊革命形势下的产物,是建立真正保障人权的人民政权所需要的,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权观点,有力推动了解放战争的革命进程和人权保护制度化的进展。

  第二,解放区人权立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摒弃了资产阶级人权的永恒的、超阶级的人权观念,并不屑于去掩饰和否认人权的阶级性,而是明确主张在阶级社会和阶级还没消亡的社会中,人权的主体总是处于一定阶级的人,人权立法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工业无产阶级人数虽不多,却是中国新的生产力的代表者,是近代中国最进步的阶级”,“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因而各根据地的人权立法都明确保护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人权。如注重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与提高劳动效率,“实行增资减时,调解劳资纠纷,提高工人生产热情”;“废除‘勤劳奉仕’及‘劳工法’,建立合理勤劳制度”,以此来保障工人待遇。土地问题关乎农民生存权,故而“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土地革命时期乃至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最迫切最广泛的人权”。为此各根据地对土地问题格外重视,无一例外地将“耕者有其田”写入相关法令,保障农民权利。并且纠正以往“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方针,改为“抽肥补瘦,抽多补少”,对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对地主、富农的生存权也予以平等保障。

  第三,解放区人权立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政治转向。在解放战争时期,随着对国民党的战争节节胜利,中国共产党逐步从幕后走向台前,接管地方尤其是城市政权。此时党的工作重心发生了转移,革命军事行动逐步被政权行政活动所取代,命令式的军事条令已经不再适应管理大城市的需要,人权法令出现了国家化、行政化的特征。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人权保障方面更加注重革命斗争的秩序和程序,改变以往的军事管理模式和游击作风。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以1948年4月13日颁布的《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为例,其明确规定:“维护革命后方之治安……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秩序,亦为我民主政府之一贯方针。现自卫战争日益胜利,后方日益巩固,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国家经济基础,从而逐渐改善人民生活,必须更进一步地建立民主秩序,保障人权。”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首先,对拘捕审讯的主体作了规制,“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拘捕、扣押、审讯、处罚、没收等侵犯人权一切行为,违者,概以侵害罪论处”;其次,明确规定了犯人的控告权利,对于司法程序之外“召开带有侵犯人权打人罚款等之任何斗争会议”这种私自加刑或有辱犯人人格的行为,当事人有“向本府控告之权”;明确了各街区政府、公安分局所以及法院的职责,对各种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凡因民刑或特刑案件之必要,须进行传讯、拘捕或住宅之搜索时,其执行职务之人员,必须携带主管之司法或公安机关之传讯、拘捕或搜索证,且被告人有索阅该项证件之权,无该项证件者,被告人亦得有拒绝其执行职务之权”。此阶段人权法令不仅保护人民的人权,也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权,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这也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中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这些法令,各解放区政权明确了逮捕、审判等权力统一行使的原则并加以贯彻实施,从而逐渐具备了现代国家政权的基本面貌,这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已经为夺取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做好了制度上的准备。

  五、结语

  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权立法,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符合中国人民的迫切要求。这些文件的颁布,为人民的政治自由与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同时为巩固解放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国共产党夺取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建立人民政权提供了群众基础。从陈独秀主张“国人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到李大钊在《孔子与宪法》中提出要创制“解放人权之宪法”,再到毛泽东、周恩来等党的领导人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阶段不断对人权理论进行发展与深化,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为争自由而战,为争人权而战”。从筹备建党之日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直至今天,这一初心始终未曾改变。历史已经证明,无论是以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为代表的从功用主义界定人权的“人权派”,还是仅以人权作为口号和标榜实则肆意践踏人权的国民党,都不能切实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无法得到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只有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始终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最终开创了一条既符合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之路。回望这段历史,必然得出结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人权和发展人权,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人民的选择。

  (化国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吕圣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Abstract:During the War of Liberation,the liberated areas,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kept deepening and developing the concepts and ideas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promulgated a series of human rights laws and related administrative programs,and put them into practice.The contents include not only the political rights of citizens but also their economic,social,and cultural rights,with particular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The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in the liberated areas has a wartime and class-based nature due to its social environment.It reflects the transi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rom a revolutionary party to a ruling party on the historical stage.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directing,advancing,and promoting the progres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at that time and accumulated experience for the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History proves that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always been a political party dedicated to fighting for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Chinese people,and onl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an lead China's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to a deeper level.

Keywords: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in the Liberated Areas;Shaan-Gan-Ning Border Region;Principles Prescribed by the Constitution;The Outline Land Law of China

  (责任编辑 孟涛)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