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首次共同遭遇的最大规模传染病,它挑战了国家治理能力及国际格局。2021年6月8日,“2021•中欧人权研讨会”在中国重庆召开,本次研讨会以“新冠肺炎疫情与生命健康权保障”为主题,集中讨论了新冠肺炎疫情给当代生命健康权保障带来的挑战与各国的抗疫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权保障、公共卫生危机中生命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责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全球合作五个议题。本次会议在各方代表论文和发言中可以归纳出两点共识:第一,在疫情面前,国家必须对人民负起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第二,必须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国际抗疫机制。
关键词:生命健康权 国际抗疫 特定群体 国家责任 全球合作
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首次共同遭遇的最大规模传染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与世界原有的存量风险交织,让此次疫情的应对超越了公共卫生的范畴。新冠肺炎的感染者是个人,挑战的却是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病毒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蔓延与不断变异,对当前世界经济及国际格局演化也造成了重大影响。在疫情当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如何取舍?在疫情中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是什么?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应该如何合作共同抗击疫情?这些都是当今人类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2021年6月8日,“2021•中欧人权研讨会”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意大利《世界中国》杂志共同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和重庆市亦格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承办,在中国重庆和意大利罗马设两个主会场。来自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等国际组织的代表,与来自法国、德国、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荷兰和俄罗斯等近20个欧洲国家的政要、人权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商界、法律界、文艺界、媒体界人士180余人,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讨交流。
一、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生命健康权保障
新冠病毒由于其超强的传播性而迅速在全球蔓延,引起了社会、经济、政治、外交等诸多方面的危机,对整个人类和国际社会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文明多元化的今天,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形态与价值观,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抗疫措施。本次研讨会的第一个重点关切就在于疫情给生命健康权保障带来的挑战与各国的应对措施。
(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经验
“人权”这一概念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特点:“人权”是全球唯一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体系,这是“人权”的普遍性;但“人权”在它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为依归的,这是“人权”的特殊性。因此,不可将“人权”脱离经验世界而枉论其标准,也不可用一国的历史观与国情去要求其他国家。每个国家都依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南开大学的常健教授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特征后认为:“面对突发公共卫生未知风险,由于缺乏有关风险的知识和概率信息等,无法简单采用以相对确定的信息为基础的‘前瞻型’决策模式,而只能采取‘权变型’决策模式。”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未知风险”,由于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所需应对的资源以及各种应对方案效果的预测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所以决策无法简单采用基于相对确定风险信息的“前瞻型”决策模式,而只能采用“权变型”决策模式。
其实,各国决策及其实践效果显示,与根据当下情况和认知扩展“随变随调”的“即时型”权变决策模式相比,“前紧后调”的“预防型”权变决策模式能够更有效地降低决策风险,如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虽然疫情初期暴发时形势严峻,但后来没有再出现严重反弹。该决策模式是依据人民生命健康优先的价值原则,遵循初期适度从紧、中期及时调整、后期精准施策的决策策略。这种“前紧后调”的防控策略亦有其限度,需考虑风险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的可承受度、现实条件对风险防控的支持度、防控风险的代价与收益等方面的因素。“预防型”权变决策模式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未知风险时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理性程度,降低由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害。
伴随着现代性的推进,现代性的风险也在不断酝酿和产生,伴随现代性而来的是全球性风险,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现代社会的特征。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无疑可以作为当下全球化背景下现代性危机的典型诠释。西北政法大学的钱锦宇教授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国家治理创新为题,分享了中国的理念与经验。
防控新冠肺炎不仅是对国家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国家政治理念的一次检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首先应该做什么?对于正在推进第五个现代化的中国而言,应对现代性风险的根本路径就是彰显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这一理念始终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至上。与此同时,中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也高度强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塑造一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联防联控机制,反对疫情防控过程中的任何霸权主义行径和单边主义行动。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中国政府有许多经验可与他国分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李云龙教授谈到了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贡献。他认为,由于中国本身的特殊处境,中国可谓是冲在了抗疫的最前线,也给国际社会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
第一,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最新、最及时的新冠病毒信息。由于中国最先接触到这种病毒,同病毒展开斗争,从而最先获得了新冠病毒的知识,中国及时将这些知识提供给了国际社会,对后来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是十分重要的。第二,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疫情防控经验。由于中国是在人类对新冠病毒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投入抗疫行动的,因而必须在黑暗中摸索抗疫办法,而后来中国抗疫的成功证明了这些经验具有很高的价值,比如建立方舱医院,将轻症患者与重症患者隔离开来,以及在没有新冠病毒治疗特效药的情况下实行封锁,阻断病毒传播链等措施,被证明是有效且成功的。第三,中国向世界各国提供抗疫物资。中国在控制疫情之后就发挥“世界工厂”的优势,向全世界提供大量防疫物资,有力地支持了全球抗疫。这些贡献都体现了中国政府强大的治理能力与一个大国应有的国际担当。
实务部门的参会代表也分享了中国抗疫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的李晓法官分享了司法机关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一些举措。首先,依法严惩故意隐瞒症状传播病毒、制造假冒伪劣防疫药物等涉疫案件,让人民群众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其次,加强医务人员安全的司法保障,严惩暴力伤害、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犯罪,这是从司法层面保障人民的人格权利;再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保障人民的发展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疫情改进了工作方式,竭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民政部的付长良主任介绍了民政部门在疫情期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成效,加强对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改革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加快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不断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推进民政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贡献力量的情况。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的朱静芳女士介绍了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在“丝路一家亲”行动框架下发起的民间抗疫共同行动,通过物资捐赠、经验分享、志愿者派出等方式向有需要的“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和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友好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全球疫情防控贡献了中国民间智慧和力量,为发展中国家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作出了贡献。这体现了我国民间组织参与全球公共治理的力量。
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讲,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谓是所有部门上下联动,也可以从中看到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与动员能力。
(二)各国抗疫措施之比较
来自其他国家的部分参会者也分享了本国防疫的经验。加拿大记者朱利安•布菲比较了疫情期间各国的疫情防控政策,他发现凡是采取了隔离措施来防控疫情的国家,如中国、蒙古国、澳大利亚等,都能有效地打破病毒的传播链,减少社区传播。他非常感谢中国提供了如此有效的防疫经验,希望各国政府都能像中国政府一样负起责任。意大利拉齐奥大区政府议员、大区政府卫生委员会委员艾米里阿诺•米努齐先生谈到了疫情中拉齐奥大区政府对公民健康的保障措施。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拉齐奥大区的医院将很多科室都转化为重症监护室,同时政府也尽最大努力对病例进行溯源。疫苗研发成功之后,意大利也特别注意将疫苗优先给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艾米里阿诺•米努齐先生呼吁在未来抵御病毒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外方代表的发言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很宝贵的比较研究视角,在比较中我们才能更好地验证理论,实践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此次各国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也体现了各个国家在人权这一庞大价值体系中的选择。华中科技大学的汪习根教授认为,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证明了中国人权理念的正确性,其正确性表现在中国从四个方面正确发展了人权理念:第一个方面是生命权理念的转变,实现了从消极人权向积极人权的转变;第二个方面是人权原则上的转变,实现了从个人自由向生命至上的根本转变;第三个方面是人权主体的转变,实现了从个人至上向人民至上的根本转变;第四个方面是人权价值取向的转变,实现了从生命自由向生命平等的转变。
中国人权理念的转变与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相一致的,中国抗疫的成功也证明了中国道路选择的正确性。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李君如先生从宏观的历史视角谈到了中国人权保障的进步。他指出,伴随着中国人权保障的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已经进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新阶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现阶段我国人权事业的奋斗目标就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国的人权事业已经从满足“有没有”转向满足“好不好”的阶段,实现“美好生活”要从三个维度去努力:一是战略目标,包括教育、就业、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居住环境等;二是基本保障,主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安全;三是涵盖领域,包括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充分发展。将这三个维度放在人权体系中,就是一个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首位的全方位的人权体系。
二、国际抗疫面临的挑战与共识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在抗疫初期各国的防疫措施不尽相同,这样的不同却成为有的国家妖魔化别国抗疫措施的借口,从而给全球抗疫带来了严重挑战。本次研讨会的第二个重点关切就在于如何搭建国际共识,促进全球抗疫。
(一)国际抗疫面临的挑战
中南大学的王欣怡女士论述了疫苗全球共享与公平分配的正当性基础。她认为,在重大公共危机背后,由于国家利益至上制约着共享意愿与公平分配,国际卫生法治失灵导致“监管”缺失,在疫苗分配环节,可能出现“公地悲剧”。在此困境下,证成疫苗全球共享与公平分配的正当性需要从既有理论出发,进而确证全球正义理论在适用上的正当性。
当代世界主义观念以博爱为核心理念,从全球分配正义出发,提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矫正正义理论在道德和法律双重领域之下,追求“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国家利益理念始终围绕利益展开讨论,主张在利益博弈中为国家谋取最大的利益;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倡导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各民族相互依存的格局,实现每个人在共同体中全面自由发展。这些理论在不同程度上揭示着全球正义的意旨:通过积极的制度性安排以调节人类对全球性公共利益分配的分歧和冲突,追求实质公正,促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存与发展。在全球正义正当性理论证成的侧面,对全球正义可行性的检验可以从可接受性、全面性、包容性、可能的负面影响四个方面展开。此外,作为全球正义理论的具象表达,国家义务在与权利、责任模式的比较中规定更明确、可实践性更强,可以作为全球正义理论可行性的保障。现实中,国家保护健康权的人权义务、国际社会协同治理的合作义务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义务,作为对全球正义的具象表达,进一步证成疫苗全球共享与公平分配的正当性基础,回应了全球正义的现实需求。
但由于不同的国家利益,全球抗疫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西南政法大学的赵文丹副教授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解析了《纽约时报》对中国抗疫报道的媒体框架。她以新闻框架理论为基础,采用高、中、低三个结构层次,分别就《纽约时报》对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报道进行系统分析,揭示《纽约时报》报道背后的媒体框架。
在媒体框架体系中,高层次结构框架往往对新闻事件作出定性,反映出媒体对事件的根本态度和看法。在《纽约时报》的报道中,将中国抗疫实践置于人权话语框架之下,将“美式”人权作为衡量中国抗疫成功与否的标准,并通过字、词、句等语言的运用和报道手段的选择来维护其标准的正当性。在媒体框架体系中,中层次结构框架主要是媒体通过对报道内容、呈现方式、谋篇布局等方式来阐释高层次结构所奠定的基本态度。就《纽约时报》对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报道而言,从报道载体上看,以“评论”代替“新闻”来引导舆论;从文本结构来看,他们会反复链接负面关联历史素材,强化其“原罪性”;从新闻素材来看,会选择性忽视或加入大量主观性判断。在媒体框架体系中,低层次结构框架主要以语言符号、字词组合等微观形式来阐释高层次结构构架的框架。从新闻标题来看,主要锁定的是武汉、经济与疫苗的负面消息;从信息来源来看。他们选取的都是持负面意见的信息源,从而形成负面意见舆论场;从词频分析来看,他们会强化身份属性,营造群体对立;从词汇语素来看,多使用负面情感的词汇,酝酿负面情绪。美国媒体《纽约时报》在对中国抗疫实践进行报道时,通过层层选择的报道语言和报道手段,得出了“中国抗疫实践侵害人权”这一与事实相反的结论。美国媒体利用其在全球舆论场中形成的话语霸权力量,误导全球民众,对中国在国际人权话语中的叙事努力形成一定挑战。
(二)国际抗疫的基本共识
要结束新冠大流行的唯一选择就是全球合作,而非对抗与竞争。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干事什亚米•普维玛拉辛女士认为,病毒不分国界,因此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合作也不应该分国界,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全人类共同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非传染性疾病部主任本特•米克尔森女士谈到了非传染性疾病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关系。新冠肺炎疫情会加重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特别是在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应该全球一同合作发展全球医疗体系,这才是对人权的保障。西班牙的维克托•科尔蒂索先生认为,在全球疫情危机的背景下,国际关系应该有新的模式:第一,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制定国际联合策略共同应对;第二,应该避免用地缘政治来分析疫情,避免以疫情为依据攻击其他国家;第三,应该保持对贫困和弱势人群的责任感;第四,创造出更多像“一带一路”倡议这样的新型外交合作环境;第五,面对由于抗疫而展现出的新的外交契机,应该保持信息交流方面的透明度、促进全球团结、支持最广泛的疫苗分配。葡萄牙里斯本大学的约瑟•曼努埃尔•杜阿尔特•德•热苏斯研究员解读了后疫情时代欧盟与中国的关系。他认为,随着亚洲的崛起,特别是中国的崛起,欧洲必须在建立一个国际政治和经济平衡的后疫情世界中作出贡献,防止任何两极化的情况出现。
各方代表一致认为,病毒没有国界,疫情不分种族,在疫情暴发后,国际社会只有迅速行动起来,团结一致携手抗击疫情,才能让人类摆脱这场深重的灾难。
面对严峻的疫情,多国疫苗陆续投产接种,为全球抗疫带来希望。但现有疫苗产能不足,以及其对储存、运输的高要求,使得尽快推进疫苗广泛接种面临挑战,此时更是需要全球合作以更好应对全球疫苗研发配置挑战,促进更高效地协调推动疫苗生产及分配。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俄罗斯专家阿斯兰•阿巴希泽认为疫苗在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分配已是目前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已经看到在全球范围内由于疫情带来的歧视和不平等,若不尽早控制住疫情,将会对全人类的各项人权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现在有一些国家已经研制出了有效的疫苗,如何让疫苗的分配覆盖全球,需要公共部门和私营药企等部门展开更多的对话和合作。希腊东西方城市治理研究所董事会主席亚历山大•莫一诺先生也是从疫苗的角度谈到:公民接种新冠疫苗到底是一种义务还是对实践生命健康权的选择?若接种疫苗只是个人的选择问题,那么由于拒绝接种疫苗而感染上了新冠肺炎,是否应当享受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供的医疗资源呢?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能够将新冠肺炎疫情有效控制住的国家必定是公民都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国家,接种新冠疫苗以及为了防控疫情接受对一些自由权利的克减,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其他公民甚至是对全人类负责。从中国的抗疫实践来看,中国无疑是值得世界其他国家学习的榜样。
三、新冠肺炎疫情中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
特定群体由于缺乏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在与新冠肺炎疫情抗争的过程中,由于特定群体的特殊性与环境的特殊性,他们的权益处在双重脆弱之中,因此一个公平的社会理应对他们的权益予以特殊的保障。本次研讨会的第三个重点关切就在于特定群体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生命健康权保障问题。
(一)基于生理原因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
由于年龄、身体机能等生理原因,某些群体在疫情当中可能需要得到特别的照顾,如此才能达到平等。东南大学的龚向和教授与高艺可女士以疫情中老年人的生命权保障为分析样本,以中国和英国的实践展开了比较研究。通过官方公布的数据发现,中国对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实施了平等保障,英国老年人的生命权在疫情中则岌岌可危,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就在于中英关于“平等权”和“自由权”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平等权方面,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对所有人给予平等保障,反对包括“年龄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观念和现象,并通过公权力调整合理差别,由此实现实质平等;在西方政治哲学家的影响下,英国政府将自由作为平等的目的,平等权被泛化、抽象化,极易导致功利主义,损害实质平等。在自由权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政府更多从集体自由的角度阐释自由权;英国的自由成长于成熟的市民社会,国家关注的中心在于强调绝对自由和个人自由,以及物竞天择。除此之外,中英两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也存在差别。中国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强调组织纪律性、下级对上级负责,全党服从中央,社会对各级政府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各级政府对人民群众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疫情期间全社会会对政府的资源调度予以最大配合;而英国自光荣革命以来建立起了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政党更像是一台选举机器,政治家由普选产生,错误的决策由选民负责,政府承担有限责任,政府权力下沉于地方政府和全社会,因此在抗疫过程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互动便会陷入困境,政府只能通过功利主义与绝对理性的方式计算抗疫成本,从而提出了“群体免疫”的防控措施。在法律层面,中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特别规定;而英国由于其不成文法的传统,并不能在其法律渊源中找到关于老年人生命权保障的特殊规定。由于以上价值观和制度层面的不同,在实践中的疾病治疗、疫苗接种、养老机构运行、社会组织及全球合作等方面,两国对老年人生命权的保障也差异巨大。老年人由于年老力衰、疾病和新技术接受能力不够而极易成为脆弱者,其生命权需要国家给予特殊保障,以实现实质平等,这应该是新冠肺炎疫情紧急状态下的全球共识,不应存在任何争论。中英政府防疫的共同点在于都将新冠肺炎疫情视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但由于理论、制度的不同而选择了不同的抗疫路径。客观地说,中国采取的抗疫措施成效明显,在危机时刻,英国可以借鉴中国政府的应急之策;与此同时,英国的举措对于后疫情时期的中国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两国及全球应加强合作,取长补短,携手共同抗疫。作者提出,当今及以后全球主要着力点可以考虑: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生命权保障的法律与政策,医院层面出台诊疗活动注意义务标准,养老机构层面出台应急服务规范,社团及公司层面推进智慧养老服务。
除了老年人之外,在疫情中残障人士的权利保障也有其特殊性。武汉大学的张万洪教授分享了疫情防控中助残社会组织的实践。在疫情暴发之初,湖北的疫情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湖北的残障人士更是需要特殊的帮助。张万洪教授分享了很多疫情期间残障社会组织工作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一幅社会力量对特定群体展开各方面帮助的动人画卷。
(二)基于社会身份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
在疫情中,因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因疫情带来的特殊社会环境,一部分人群处于各项权利更易被侵害的境地,这一部分群体需要得到特殊关注。法国的尼古拉斯•依鲁尊先生从中国医护人员在疫情中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所做的一切为视角切入此问题。他观察到,从疫情暴发之初,中国政府就强调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不惜一切代价救治新冠肺炎患者。但同时,在抗疫斗争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抗疫工作中医护人员自身的生命权?他认为,中国政府在这方面做得是非常成功的。
在疫情暴发初期,除了武汉的医护人员以外,全国各地派出了四万多名医护人员驰援武汉,中国政府也持续重视改善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民众对医护人员十分支持与关心。除此以外,中国政府给予在抗疫斗争中立下大功的医务界先进个人和集体很高的荣誉。这体现出中国全社会对生命的价值有着深刻的认识——人的生命不仅是肉体的,也是精神的。
西北政法大学的曹燕教授以“短工”这一特定群体为视角展开了讨论。在疫情中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的任务就是稳企业,而稳企业的核心在于稳就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疫情中面临的发展困局,对此中央提出了支持企业增加灵活就业岗位的措施。灵活就业岗位就是特殊工时中的“短工”。然而,短工尚未被完全纳入我国劳动法的规则体系,使得这一类工作中的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障,因此这是疫情时期稳就业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从国际通行惯例来看,短工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劳动基准立法和集体协商两种制度路径。在劳动基准立法中需要注意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补贴标准、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及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要解决这些矛盾,一方面可以发挥地方立法权,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劳动标准之上对短工进行地方立法规制,形成区域化的规则标准;另一方面可将短工的劳动标准通过劳资集体协商转化为集体合同的条款,形成企业层面的标准,进而形成行业性的规制标准。
中南大学法学院的王进文副教授以医学人体试验受试者权益保障的视角展开讨论。
人体试验受试者不同于一般的患者,人体试验一般发生在未知或未经科学证实的领域,因此它除了具有医疗行为的伦理性、多样性、专属性、专业性和闭锁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风险难以预测;(2)受试者利益具有不可期待性;(3)研究者与受试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4)伤害发生的容任性。由于人体试验的疗效、安全性等尚具有许多未知数,可能对受试者的生命、身体、健康、隐私等权益造成侵害或危险,所以对受试者(无论是健康志愿者还是志愿病患)而言,有必要特别保护其权益与安全。现有法律对受试者的保护并不十分完善,因此有必要探讨人体试验受试者的保护制度所欲达成的价值,也就是受试者自主权的理论基础,进而更具批判性地分析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规范与机制。伦理规范对于保护受试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原则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自主原则(respect for autonomy);(2)不伤害原则(no maleficence);(3)行善原则(beneficence);(4)正义原则(justice)。有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惨绝人寰的人体试验,“知情同意”成为生命伦理的首要要求。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是人的尊严,其核心价值即在于患者或受试者的自主决定权。但“知情同意”原则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规范极为简略。落实“知情同意”在实践中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研究者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一方面是受试者基于自愿的同意。医学上的同意能力制度的建构,包括受试者的同意能力与病患的同意能力,作者认为应当以心智成熟与精神状态为依据。欠缺同意能力的人,由于无法自行作出参与实验的决定,必须依赖他人代理,作者对此以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患者参与实验的情形分别予以了讨论说明。“知情同意”的目的在于保护受试者的自主权,但对于某些处境特殊的受试者而言,他们的特殊处境可能对其产生强大的压迫,导致其无法做出自愿的决定,作者以罪犯/受刑人员与孕妇两类特殊群体为样本进行了讨论说明。就目前医药生物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态势而言,如果人体试验所引起的伤害来自新兴科技的风险而不可归责于研究者,则受试者必须独自承担永久的伤残的情形。考虑到这一点,需要对人体试验受试者的相关制度规范作出更详尽的规定,否则,受试者势必沦为整个社会中医药进步与商业利益共同驱动下的最大牺牲者。
除了以上学者们的关注点以外,本次研讨会的与会人员还谈到了疫情下警惕对亚裔群体的种族歧视言论问题、疫情中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等热点议题。
四、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家保障的责任伦理
国家是在确定的领土边界内建立最高管辖权,并通过一套永久性机构行使权威的政治结合体。这些机构负责共同体生活的集体性组织,由公共开支提供经费,所以可认为是“公共的”。围绕国家的角色、国家权力的性质、国家责任的争论,可以说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义务?国家应该通过何种治理逻辑去增强自己的合法性?这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次研讨会的第四个重点关切就在于公共卫生危机中生命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责任问题。
(一)国家责任的理论基础
要明确公共卫生危机中国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先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梳理。中国政法大学的班文战教授提纲挈领地分析了公共危机中保障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责任的确定与落实。
公共卫生危机中保障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严重威胁或损害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势下保障个人健康和生命的法律的或/和道德的义务或职责。该职责要求每一国家均应通过单独或集体行动,采取各种必要和适当的步骤或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乃至消除公共卫生危机,并为本国境内和受本国管辖的所有个人的健康和生命提供保障。因此,在公共卫生危机中要求各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国内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积极、主动、真诚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的团结与协作。
北京大学的邵春堡教授提到在疫情期间国家主权应当对生命健康权提供保护。因为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作为国家公民,他们已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和其他权利一起构成国家的主权。因此,国家主权具有对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保障责任。
在疫情中,中国政府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充分调动国家资源,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地防范和治疗,除此之外还采取了居家隔离、限制社交距离等限制性要求,这种对权利的克减是为了长期的自由和更大范围的自由,本身是国家对公民采取的保护举措,这些举措背后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集体主义和大局意识的理念。而美国等国对于疫情中公民拒绝戴口罩等行为并未加以正面引导,表面上是尊重了公民的自由权,客观来看却是国家主权的不作为,最终造成了病毒大面积传播,这也是西方国家传统观念中的个人主义文化导致的。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文化,只能让实践、民众和历史来评判。从权利让渡的角度来看,各国公民是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自己的国家从而形成了国家主权,因此从逻辑上讲,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各国的主权和人权都是平等的,应该相互尊重,不应该将病毒防控政治化、复杂化、曲解化。
中南大学的毛俊响教授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人权保障义务。
一般来讲,人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在疫情中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有其特殊性。第一,基于国际人权公约的以保障健康权为核心的国家义务,如及时采取检测、隔离和治疗措施,提供及时的健康服务以及开展全球合作的义务。第二,基于国际卫生条例的以促进全球健康为核心的国家义务,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中的信息通报义务、卫生能力建设、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国际传播等义务。基于促进全球健康的目的和宗旨,这一义务本质上也是促进健康权的人权义务。第三,为了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国际传播、维护公共健康,国家通常会采取对跨国流动、社会生活和公民权利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国际交通、强制隔离观察等,这些措施是疫情防控所必要的。这些限制措施,必须维护公共健康、良好秩序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并且承担非歧视性、禁止滥用限制措施的衍生义务。
山西大学的刘鹏副教授用思想史梳理的方式明晰了生命健康权作为人权保障最重要的价值选择的理论基础。
在人权成为现代社会“全球道德思想的通用语”的背景下,文化多元会导致观念价值多元,从而造成矛盾冲突不断,这一点在全球疫情防控中尤为明显。对于人权这一抽象共识的思考,要弥合实践与理论之间的矛盾,必须回到人权的本体、欲求形式和具体内容中去把握。人权保障的本质是保存“人”这一存在,因为一切社会性权利应当以个体的存在为基础,在疫情防控中保障“人”这一存在应该是最优先的价值选择,也就是以生命健康权为首要人权。疫情防控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生命健康权是回应价值理性与工具体例、个体与集体、国内与国外的基本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障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宣传工作及应急法治中的技术治理体系。
(二)国家责任的实践
理论上对国家责任的厘清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实践中来,这才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西北政法大学的郭淼副教授从媒体宣传的角度谈到了农村广播大喇叭在突发疫情传播中的政治功能。
2020年年初疫情暴发初期,正值春节期间,返乡人数激增,农村成为人口高度聚集区。我国乡村作为重要的行政区划要素,对农村的管控及农村传播是基层治理的重中之重。为完成政治传播,实现基层治理,农村广播大喇叭成为传播疫情预警和应对政策的重要手段。农村广播大喇叭能够通过精准解码以缩小鸿沟,通过精准到村以增强村民理解,成为激活政治参与意识的工具,采取规范性权力虚拟聚合、会议仪式化的形式,是基层政治治理的隐喻和表征。“溢散”和“共鸣”使新媒体与农村广播大喇叭实现联动,进行二次传播,增强了政治传播效果,创新基层治理手段,引导社会舆情,有效防范社会风险,确保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武汉大学的徐亚文教授和李紫琦女士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进行了反思与重构。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有些国家的预警机制存在问题,表现为:预警主体各方的行动及观点不一致,会影响公众的判断力;预警启动机制不够健全;预警实施措施不够科学。相比来说,我国的预警机制具有以下特征:从预警主体来看,首先,我国施行的是“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运行高效;其次,我国虽有多元化的预警主体参与,但仅作为预警信息的传递主体,而预警发布权力的主体则较为单一;再次,法律授予多个主体预警权,但未明确各主体的预警权限,可能会导致各个主体缺乏配合。从预警启动机制来看,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我国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三个方面笼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不利于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从预警措施的规范性来看,我国较其他国家的措施更积极到位,对于群众危机意识的引导也更有效。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国的疫情预警措施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良好的经验,而其他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措施也能够对我国相关措施的完善提供启示:第一,我国应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细化法律规范;第二,我国应进一步发展多元主体的参与;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全球合作,在预警启动指标等方面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第四,加强社会引导。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全球合作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是一个典型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这类问题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必须依靠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这种共同努力也被称作一种“全球治理”,因为保护国际社会公共安全的方式和渠道是多方面的,除了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等——制定(或不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之外,联合国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跨国社会运动、多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区域性政治组织、公民个体等,都可以成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形式和动力。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全球合作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本次研讨会的第五个重点关切就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全球合作问题。
(一)全球合作的理论与实践
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只有全球合作才能让人类摆脱病毒的侵扰,恢复全球的安全与发展,因此“促合作、图共赢”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愿望。中国政法大学的武文扬女士从《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的角度分析了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全球合作。国际团结是达成全球议程和目标,促使各方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危机的重要价值和原则。根据联合国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国际团结也是一项人权,国家有义务开展全球合作并结成伙伴关系,以应对全球挑战。根据此草案对反应性团结和全球合作的规定,国际社会应采取集体行动应对流行病,有条件和能力的国家应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国家,实现国际人权条约所载的权利。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国际团结与合作对控制和消除疫情、充分保障健康权等各项权利尤为重要。只有各国积极开展全球合作,团结互助,预防“疫苗民族主义”,才能共同解决危机。
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国斌先生认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中国目前已经逐步建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新冠肺炎综合应对机制,同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参与新冠肺炎防控全球合作的实践。主要的全球合作措施有:第一,不断开展全球合作项目,通过举办培训班、研修班、游学等形式,提高新冠肺炎防控能力、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第二,建立交流分享平台,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新冠肺炎防治援助。第三,开展医疗专家和防护物质援助,疫情暴发以来,中国已对83个国家以及世卫组织、非盟等国际组织提供了大量紧急援助。第四,积极开展公共外交。
(二)多元主体间的全球合作
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国际关系形式,全球合作具有多种类型或样式。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全球合作的主体不仅有国家政府间的合作,也需要其他有能力的多元主体参与其中。上海市美国问题研究所NGO与美国外交政策研究中心的张骐先生从地方外交的层面谈到了全球抗疫中的合作问题。
地方外交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主体的地方性。广义来说,不仅是地方政府的活动,地方层面民间团体的对外交往活动,也可纳入地方外交的范畴。第二,目标的双重性。地方外交的首要目标是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此外地方外交还有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第三,形式的丰富性。这些特征在疫情时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疫情期间,跨境交流受到限制、地方外交资源不平衡以及污名化行动延伸至地方交流等因素,给疫情时期的地方外交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在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下,地方外交仍然通过国际间的抗疫合作和在线交流的渠道,推动了抗疫物资互助、抗疫经验共享、抗疫科研合力的实践。在全球面临共同挑战的时候,地方外交要善于作为、敢于作为,要通过继续利用地方交流平台增信释疑、推动多边地方外交、进一步丰富交流形式等方式助力政府外交。
云南大学的刘红春副教授以社会组织为分析视角来切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全球合作,在运用SWOT分析法对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全球合作中的外部条件(发展机会和发展威胁)和内部条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准确解析后,刘红春副教授提出了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全球合作具体工作中的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对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的防控机制建构与操作建议。
一般而言,社会由三个部门组成,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第一部门”是政府,“第二部门”是营利性企业,“第三部门”是非营利性组织或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借助其专业能力提供自我服务、公共服务并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参与疫情防控的全球合作是其应有之义。新时代的到来,应赋予社会组织以新的职责,即以对外开展民生工作、保障民生权利的方式自下而上地参与国际人权治理。在疫情防控中,社会组织的全球合作也遵循了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五种模式,分别为属地伙伴型、民办官助型、社办联企型、借船出海型、社媒合作型。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其将会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出更强大的力量。
六、结语
迄今为止,新冠病毒仍然在全球上百个国家肆虐,疫苗的分配在世界范围内仍称不上是公平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指出,疫情严重威胁着全世界所有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一健康危机是对社会坚韧程度的考验,而人权框架是一个重要的标杆。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关怀应该是让人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而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是生命与健康。
从本次会议的各方代表论文和发言中可以归纳出两点最重要的共识:
第一,在疫情面前,国家必须对人民负起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一项包容广泛的基本人权,是人类有尊严地生活的基本保证。《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中国坚持生命至上,将生命权与健康权有机统一,有效把生命存续、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排除侵害等权利连为一体,对生命健康权实施全链条保护。这是疫情防控中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二,各方代表均认为,必须要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国际抗疫机制。虽然这一过程依然充满挑战,特别是在对疫苗分配等问题上,但当今正值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实现普遍安全、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实现各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充分享有人权的伟大梦想,需要汇聚中欧各方智慧和力量,需要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求同存异,需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深化认识、获取动力。
(张祺乐,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Abstract:The COVID-19 pandemic is the largest ever infectious disease facing mankind.It challenges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atterns.On June 8,2021,the“2021 China-Europe Seminar on Human Rights”was held in Chongqing,China.Its theme was“COVID-19 Pandemic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which focused on five topics:the impact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to life and health,the response of countries against the pandemic,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of specific groups during the pandemic response,the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in the public health crisis,and the global cooperation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COVID-19 pandemic.This conference reaches two consensuses:First,in the face of the pandemic,countries must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eople and protect the people's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second,an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mechanism for fighting the COVID-19 pandemic must be established as soon as possible.
Keywords: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The Global Fight Against the COVID-19 Pandemic;Specific Groups;National Responsibility;Global Cooperation
(责任编辑 曹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