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今,许多进步和挑剔的评论家普遍批判和拒绝人权,而世界各地相关的社会变革运动却在拥抱人权话语,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脱节。批判理论与批判实践之间的分歧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即致力于实现根本社会变革的运动,是否需要参与人权以及如何参与人权。虽然存在着一系列历史悠久的对人权的批判性否定,但是本文从马克思主义传统出发,认为人权可以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应当被运用在社会运动中。然而,要得出这一结论,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应当是:将社会变革放在首位,深入理解人权的矛盾性质。
关 键 词:人权 马克思主义 社会变革
一、引言
对人权的批判比比皆是。这也绝不是近期才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人权话语是普遍存在的,这意味着对人权的批判的数量在过去40年间激增了。尽管来自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域的不同观点,但是这些批判有时候与批判理论家和反动政客结成奇怪的联盟,我们可以宽泛地称之为“左派”,他们为批判人权提供了特别肥沃的土壤。尽管存在着这些批判,并且最近又涌现了一些关于人权消亡的声明,但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各地的社会运动仍然继续通过人权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斗争和要求。这体现在西班牙与南非对住房的斗争、巴西对土地的斗争、美国对种族平等的斗争、爱尔兰对水资源的斗争中,而这只列举了一小部分。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有趣的脱节:在全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正试图部分地运用人权话语来促进和捍卫其利益,来对抗当代全球秩序给他们带来的苦难和不公正待遇。与此同时,许多公认的对现有全球秩序的批评者含蓄地蔑视这种努力,他们对人权的批驳有时是苍白的,有时又是复杂的。
这种批判理论与批判实践之间的脱节,引出了许多关键性的问题,诸如思想与社会运动的关系、法律与实现社会变革的斗争之间的关系,以及就当下而言,人权在解放政治中所起的作用问题。它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提出了一个根本问题,即致力于实现根本性社会变革的个人和群体应当如何参与人权。简而言之,本文提出的论点是,虽然许多对人权的批判引起了重要的关切,但它们未能有意义地解决人权与社会斗争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与这种批判持相反的观点,本文将论证人权可以并且应该运用在如今的解放政治运动中,但是要得出这样的结论,需要我们超越狭隘的、形式主义的和过于法律化的人权概念,并强调社会和政治斗争在制定人权和捍卫人权方面的核心作用。
由于本文阐述的“解放政治中的人权”的积极论点扎根于马克思主义传统,因此本文首先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论述,其目的是阐明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些有趣的讨论,并为“马克思主义传统蕴含着捍卫人权观念”这一论点奠定基础。在下一节中,本文将概述批判法学派对人权批判的相关主要内容,证明其重要性并对其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出保留意见。在倒数第二节中,本文将为在当今解放政治运动中运用人权提供一个积极的案例。我们将会清楚地看到,这绝对不是对人权的全面捍卫——更不是对占主导地位的人权话语和实践的全面捍卫,而是一个论证“解放政治中的人权”的合格案例,其前提是我们要对人权政治的构想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讨论
一种公认的常识认为,卡尔•马克思是一个对人权毫不留情的批判家,因此马克思主义传统对人权主张并不友好。与人们对诸多常识性立场的认识相同,这种认识也是不正确的。当然,马克思所作的陈述可以被解释为对人权的排斥,并且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也有一些人明确地拒绝了人权。但事实是,尽管马克思有自己的雄心壮志,但他(以及他的长期合作者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从未就法律、国家和权利提出一个完善的、详尽且一致的理论。
因此,马克思关于权利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整的、前后矛盾和模棱两可的。同样,广泛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包含关于“马克思主义者是否能够或应该支持人权”的各种观点,但这些观点也缺乏一个单一的、一致的路线。本节将概述马克思关于人权的主要主张,然后再追溯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些关键争论。最后,本节总结指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从马克思主义诞生之时起就是模糊的且前后不一致。因此,这里将论证,尽管在马克思自己的著作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作品中,存在着一些对人权批判的潮流,但是作为一种致力于人类解放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有足够的空间来支持和参与人权。
(一)马克思关于权利的论述
思考马克思人权立场的必要出发点是他在1843年撰写的《论犹太人问题》。这篇文章是为了回应布鲁诺•鲍尔的论点而写的。布鲁诺•鲍尔认为,如果德国的犹太人要获得政治解放,与其他德国人一样享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他们必须首先宣布摒弃犹太教(或者从鲍尔的角度来看,他们要将自己从犹太教中解放出来)。在对鲍尔论点的严厉批判中,马克思还对权利的本质进行了一般性的反思。马克思分析权利及其局限性的关键在于,他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区分开来。前者可以通过授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方式来实现,但形式上是有限的;后者则主张实质性的和真实的解放,只有通过超越现有的社会关系(资本主义),并通过打破活跃在国家内部并参与国家活动的政治公民与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之间的划分来实现。
从这一前提出发,马克思认为:“所谓的人的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同他人和社会分离的人的权利。”为了证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了他认为属于《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核心权利(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并提出这些权利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必然被缩减的本质。例如马克思认为:“自由作为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和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同样地,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平等仅仅是保证“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主的单一体”。而安全则是对每个自私的和孤立的个人财产的保障。据此,马克思得出结论:
因此,没有任何一种所谓的人的权利超越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人,超越了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也就是说,一个人脱离了社会,闭门不出,完全专注于他的个人利益,按照他个人的喜好行事。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相反,类生活本身——社会——表现为一种外在于个体的系统,也表现为对个体原有独立性的限制。人与人之间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需要、需求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他们利己的人身保护。
总之,马克思认为,人权在本质上并不反映真正的人类解放。相反,虽然他们声称要解放个体,但事实上,他们是一套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这种社会关系否定了个体实现其作为社会存在的真实本性(物种存在)的能力。只有当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被超越,形式上的政治自由和“私领域“的行动之间的区别被真正的共同体所取代时,人的解放才会发生。
很明显,这种对权利的批判使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能够而且应该拒绝人权。然而,马克思在这里所作的关于权利限制的重要论述只是故事的一部分。必须记住,马克思这次论述的全部目的是反驳鲍尔的论点,并为德国犹太人获得平等公民身份(即平等权利的主张)进行辩护。当然,马克思主张的全部基调是,如同给予任何其他群体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给予德国犹太人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会导致他们的解放。实质上,他们不会获得比其他任何群体更多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批判的实质是政治解放,而“不是人类解放的最终和绝对形式”。
话虽如此,马克思也承认通过实现人权而获得的有限的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人类解放的最终形式,但它是在现行社会秩序框架内人类解放的最终形式”。因此,《论犹太人问题》绝对可以被视为对资本主义权利局限性的尖锐批判,但很难说是对人权的完全排斥。
几年后,在马克思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明显看到关于权利更漫不经心的态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就法律而言,我们和许多其他人强调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和一般权利采取反对的立场”。尽管这一毫不含糊的声明肯定与马克思拒绝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权利的观点相吻合,但正如前文所呈现的,这一声明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论点或理论的一部分。因此这一声明更像是格言而不是分析,不能被理解为结论性的主张。后来,我们又看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再次表明了他对权利诉求的保留意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再次批判了“资产阶级权利”的局限性,尤其是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无法解决现实世界中个人与阶级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反过来,这意味着语言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权利的保证,可以掩盖和加强实质上的不平等。马克思在总结他对哥达纲领的批判时,将平等权利的思想斥为“教条,这些理念在某个时期有一定的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空话”,并将其贬低为“意识形态上的废话”。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权利概念进行了高度的批判,但马克思也承认:“权利永远也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而发展。”或者换而言之,平等的权利永远不能挑战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固有的不平等。马克思在总结时指出,只有在资本主义被超越,并且一种真正新的社会形式已经开始进行自我巩固时,“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和《论犹太人问题》一样,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可以被解读为拒绝权利,或者也可以被解读为对盲目信仰权利进行了彻底和必要的批判。虽然马克思突出强调,资本主义的不自由在结构上必然会挫败人权诉求中包含的崇高理想,但这不一定构成对权利的简单拒绝。
后一种解释得益于以下事实,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生都对此事不抱有任何幻想,但他们数次为捍卫言论自由权、抗议权和投票权而著文。马克思在年轻时就是审查制度的激烈批评者和言论自由的捍卫者。比如1842年马克思在信中反对拟议的普鲁士审查法,其理由是:“审查是对个人权利的永久性攻击,更是对思想的攻击。”此后,马克思在1871年对巴黎公社发表评论时,对普选权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而恩格斯也曾多次撰文谴责英国对抗议权的侵犯,他认为这是“工人群众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捍卫它。
除了在这些具体事例中捍卫权利外,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的就职演说中,用热情洋溢的措辞援引了英国工人阶级为《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而进行的斗争,并指出:
这种围绕用立法手段限制工时问题而展开的斗争之所以更加激烈,撇开利润贪求者的惊慌不谈,是因为这里的问题涉及一个大的争论,即构成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实质的供求规律的盲目统治和构成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实质的由社会预见指导社会生产之间的争论。因此,《十小时工作日法案》不仅在实践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且是一个原则的胜利;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第一次在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面前公开投降了。
之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重新谈及因《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开展的斗争,并且指出:“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
除此之外,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马克思书写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开篇即申明:“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章程》进一步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那么显然,对马克思一生所表达的关于权利的观点最好的描述是“批判性的、有区别的、不发达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是模棱两可的”。所有的这些都是为了说明,尽管马克思当然对人权进行了批判,认为人权是受人吹捧的、自由主义的抽象概念,但马克思也认识到人权在促进工人阶级利益的政治斗争中的价值和重要性。尽管如此,他在此问题上不一致的表述,导致在马克思主义传统内部出现了关于如何处理人权的重要辩论,而这也是我们即将探讨的。
(二)马克思主义者可能支持人权吗?
马克思去世后,受到马克思著作的启发,人权问题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受到相对较少的关注。整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重点一直放在经济理论、政党建设和社会革命问题上。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史蒂文•卢克斯通过询问马克思主义者是否可能按照他所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核心学说”来相信人权,有关人权问题的辩论重新活跃起来。人权的迅速普及,“特别是在左派和左派内的马克思主义者中的普及”推动了卢克斯提出这一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卢克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关于权利和法律问题的论述进行了考察。由此他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总是以轻蔑的口吻谈论有关权利和正义的话题。”此外在更深层次上,卢克斯认为,对于马克思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人权是不可容忍的,因为它们“本质上是意识形态的,可以稳定阶级社会,隐藏阶级利益”。因此对卢克斯来说,马克思主义者是不可能相信人权的。卢克斯所采用的信仰语言有些问题,但关键在于,对卢克斯来说,马克思主义者是不可能支持人权的,而这一观点很快受到了质疑。
卢克斯的观点立即引起了批判:德鲁西拉•康奈尔指出,如上所示,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像卢克斯声称的那样只写过轻视权利的文章是不准确的。相反,康奈尔指出,“马克思自己对合法性的态度存在着矛盾的张力”,因此,存在着不同解释的余地。她进一步指出,卢克斯误解了马克思在此问题上的方法论路径,她解释说:
马克思认为,国家代表了市民社会扭曲的现实。现代国家所实现的是市民社会的抽象自由与全面解放的公民的真正自由之间的矛盾。矛盾的解决等待着社会现实的变化,马克思认为这种变化是由阶级带来的,因为他们的生活生动地否认了,在国家范畴内实质自由和抽象自由能够进行调和的可能性……马克思并没有在应然的基础上将实质自由与抽象自由进行比较。马克思的全部作品都致力于表明,实质自由和形式自由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所固有的。
康奈尔得出的结论是,仅仅因为卢克斯在他的《资产阶级权利批判》中没有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他“没有看到权利的信仰如何与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上合理的解释相协调”。
在对卢克斯的回应中,威廉•迈克布莱德认为,虽然马克思充分理解并确定了“权利话语的严重局限性”,但是:
从逻辑上讲,这并未排除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传统内诉诸权利的话语,以指出现行社会—经济—律制度中充斥着对主张权利的侵犯,或者我们认为这一制度中的某些具体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它们一直被遵守。
因此,对于迈克布赖德来说,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可以采用或者接受某种人权的概念,只要“他对传统意义上权利的意识形态用途保持批判性认识即可”。
最后,在回应卢克斯时,艾米•巴塞洛缪认为:“依靠马克思对蕴含在‘人的解放’理念中的‘丰富个性’发展与自我发展的理解与承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找到对权利积极承诺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她认为:
尽管许多现有的权利也可能鼓励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但这并不是赋予其权利地位,甚至是个人权利地位,理所应当且必然的特征。与之相反,最好将权利的内容和文化含义理解为过去的胜利和失败的结晶。一项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表达和强化了一种而不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主义,取决于围绕在权利周围、内含于权利、通过权利所进行的斗争与要求。
因此,对于这些作者来说,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有足够的空间来主张和捍卫人权。或者,就像布拉德•罗斯所说的那样:“对马克思的人权友好解读既可获得,又有启发性。”然而,任何此类援引人权的做法,都必须密切注意人权话语在维持现存社会秩序方面所发挥的矛盾和有问题的作用,以及社会斗争在确立人权方面的核心作用。
(三)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支持人权吗?
即使前文已经论证了,按照马克思主义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是可以支持人权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否应当支持人权这一战略问题的答案也仍然是悬而未决的。在这一方面,迈克布莱德在对卢克斯的回应中有力地指出,“彻底拒绝人权”将是“当代政治背景下的实际重大错误”。实际上迈克布莱德的观点是,尽管资本主义仍然是主导性的且无法挑战的制度,并且超越资本主义的前景看起来十分渺茫,但是人权代表了马克思主义者和其他人所应当捍卫的重要成果。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苏联的失败经验为马克思主义者为什么应当拥护和捍卫人权提供了一个鲜明的教训。正如康奈尔所指出的:“社会现实的痛苦经历……据称已经超越了合法性……使我们认识到将权利持续地制度化的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人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例如,普拉巴特•帕奈克强烈主张,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应支持“基于权利”的发展。帕奈克特别强调,支持对福利权或社会经济权利的承认,因为承认这些权利可以从根本上质疑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对帕奈克来说,承认这些权利可以成为“颠覆资本逻辑的辩证法的一系列措施”的一部分。帕奈克意识到马克思的观点经常被引用来对权利进行批评。帕奈克提出了“马克思主义者在采取促进权利的战略时,应当如何为自己辩护”的问题,他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双重的:
首先,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民主”掩盖了剥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平等”实质上只是市场中商品所有者的平等。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利”也只是为了维持剥削的结构。但这并没有让“权利”变得毫无意义,正如这也没有让“民主”或“平等”变得毫无意义一样。相反,正如“民主”和“平等”只有在超越资产阶级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一样,“权利”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这就是为什么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左派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正如为“民主”和“平等”而斗争一样。因此,资产阶级社会对权利的“伪善”,非但没有剥夺权利这一概念的合法性,反而使其成为对左派的重要过渡要求。
因此,帕奈克的观点是,尽管人权话语中存在着非常实际的局限性与问题,但在当代全球秩序中,马克思主义者可以也应当支持人权主张。
罗宾•布莱克本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在一篇讨论人权起源的文章中,他认为:“大国基于自身需要而滥用人权话语,并不一意味着人权不能成为一种解放工具。”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尽管“华盛顿及其盟友在论述中,将人权作为近代军国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工具”,但人权“不能被抹杀”。正如他所说的:
就像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人权”或废奴主义的要求有时被滥用一样,“人道主义”在最近一段时间里也常常被用作冷战后军国主义的幌子。我们有必要理清人权的不同用途,并认识到自私地使用人权话语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如果人权话语只不过是一种外交术语,那么人权话语就不会起到支配作用。如果人权话语最终只不过是一种行话,那么人权话语终将失去支配地位。在实践中,权利的语言被用来吸引和维持追随者。那些以人权的名义发动帝国主义战争的国家正在采取一种危险的策略,这些策略可能会产生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后果。同样显而易见地是,世界上的许多地区都迫切地需要反对酷刑、任意逮捕和监禁的抗议活动。那些谴责美国或英国政府“引渡逃犯”和虐待嫌疑人的人,从人权话语中找到了帮助,即使他们同样需要超越人权话语。
总而言之,布莱克本和帕奈克一样,都采用了佩里•安德森所谓的“不妥协的现实主义”的立场。该立场“支持任何地方运动或有限的改革,而不会假装它们改变了体制的的本质”。
布莱克本认识到,虽然人权经常被用来保护和维持现状,但人权同时也可以是针对同一现状的解放工具。布莱克本得出的结论是:
人权可以作为有价值的口号和措施。但是由于不平等和不公正是结构性的,是由资本主义的多种因素所导致的,因此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探讨——尤其是有关金融和企业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如何被遏制和社会化的问题。数十亿人的困境可以说是缺乏有效的权利,但“财产问题”——这个世界是由一小部分剥削精英所拥有的事实——是造成数十亿人困境的原因。权利的口号使我们沿着这条路径前行,但是光靠权利不能解决21世纪有关的财产问题。
这样,布莱克本就呼应了马克思对权利的基本批判:这些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都无法真正意义地实现。但是,布莱克本与巴塞洛缪和其他人一样,认识到人权在社会和政治斗争中的重要作用,而这些斗争又可以反过来改变人们对人权的理解。因此,马克思主义传统在批判地接受人权方面有很大的空间,下一节将探讨其他学者提出的对人权的批判内容及其局限性。
三、 对权利的批判
在最近的一篇重要文章中,罗宾•韦斯特哀叹对权利的激进批判正在消失。正如她所言:“对权利的批判……几乎从当代的法律学术和教育学中消失了。我们没有听到太多,如果有的话,例如权利的从属作用、法律作用和疏远作用造成问题的说法。”韦斯特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美国她的担忧显得格外突出,因为美国许多过去自由权利的激进批判者要么放弃了他们的计划,要么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情愿的权利倡导者。但是,在更为普遍的层面上,韦斯特的主张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对权利的批判仍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权利话语目前的支配地位,并且被用来为帝国主义的所有掠夺行为提供辩护和合法化理由,权利话语将继续受到泛左阵营相当大的批评。目前在某些圈子里,反对或否定人权是很流行的。在本节中,我们将思考这些对权利的激进批判主张,首先我们会对20世纪80年代批判法学派对权利的批判进行简要概述,然后我们会研究对权利的更近期批判。最后会对这些批判的价值提出一些保留意见。
(一)批判法学派及其对权利的批判
在20世纪80年代初,批判法律运动对权利概念进行了持续的批判。各种批判法学家进行批判的关键是,权利和权利话语倾向于:(1)隔离并确立私领域的从属地位;(2)权利话语合法化、永久化,并掩饰更大的不公正;(3)权利话语往往是个人主义的,使人们彼此疏远。批判法学派对权利概念进行批判的另一个核心要素是,人权与所有法律话语一样,本质上是不确定的。所有这一切都源于美国部分左派人士“对权利丧失了信心”。
第一点批判很好地体现在彼得•加贝尔和保罗•哈里斯的主张中。他们坚持认为:“法律权利的扩大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的影响十分有限,并且……这些有限的收获也可以因为政治气候的改变而消失。”其基本思想是,对权利形式上的承认,不会导致对权利天真、自由主义的信仰所暗示的人民福祉的根本性实质改变。这样,对公共领域中权利形式上的承认,可以而且经常会在“市民社会”中,留下无法触及的不平等权力关系。韦斯特很好地抓住了第二点批判,他认为权利话语确实有害,因为“它们分散了我们的批判目光,从而使更大的不公正现象合法化”。换言之,对权利的关注使我们无法解决更深层次的结构性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
就权利话语的个人主义特征而言,加贝尔和哈里斯有力地指出:“对‘权利意识’的过度关注,从长远来看,往往会导致人们关系逐渐疏远,并使人们更加缺乏权力,因为对权利的诉求本身就肯定了社会权力的源泉在于国家而不是人民本身。”换言之,权利的语言强化了一种意识形态和自我意识,最终服务于维持现有的社会秩序。最后,概念的不确定性也许是批判法学派最重要的贡献。就概念的不确定性而言,莫顿•霍洛维茨指出,自由主义权利话语中对恪守主观规范价值的承诺与试图以客观、中立的术语呈现权利之间的内在张力导致:
一个没有根据的权利概念,允许任何人都可以主张他或她最喜欢的权利。因此,这看起来成为权利话语不确定性的一部分。在相同的逻辑下,权利话语既可以被用来保护现有的特权结构,也可以被用来挑战现有的特权结构,并使其丧失合法性。
(二)当今对权利的批判
上述就是1980年代批判法学派对人权的批判的主要内容。由于种种原因,例如柏林墙的倒塌和第三条道路自由主义的胜利(以克林顿和布莱尔的方式),这些对权利的批判确实有些过时了。然而,在乔治•沃克•布什当选美国总统和美国领导对伊拉克进行非法侵略之后,对人权的批判掀起了新的浪潮。大卫•肯尼迪阐述了一个著名的观点,他遵循批判法学派的传统认为:
即使是非常广泛的社会解放运动——为妇女、为各种各样的少数民族,为穷人,也因为寄希望于在语言中承认人权,寄希望于政府机构承认人权,而缺乏广泛的视野。他们被带离了经济,而转向国家。他们被带离了政治和社会条件,而转向法律承认的形式。
出于这个和其他原因,肯尼迪勉强得出结论认为,人权和现存的人权运动总的来说可能“是当今世界问题的一部分,而不是解决办法的一部分”。
另一位著名的国际律师马蒂•科斯肯涅米也表达了对人权的类似担忧。在他看来,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在任何特定的争端或争论中,人权话语可以被双方都加以运用。因此,人权话语在影响有意义的变革方面的价值被破坏了,对于科斯肯涅米来说,个体和运动应该借助其他话语,比如经济学来推进他们的事业。从肯尼迪和科斯肯涅米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重申了早期批判法学派对权利进行批判的关键要素,即权利是不确定的,并且不涉及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实质原因。温迪•布朗和其他人也重申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是有问题的,因为人权巩固了个人主义与主观主义。总的来说,这倾向于产生维持现状的后果。同样地,齐泽克和其他人认为,人权话语主要被用来为西方帝国主义在世界各地的干预行为提供一种意识形态上的辩护。这样一来,“人权实践从根本上强化了它所面对的国家治理机构,最终破坏了人权实践本身的目标”。因此,根本的社会变革运动应该怀疑并回避人权话语,并把重心放在其他解放话语上。
(三)批判的局限
这些对人权的批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它们对主流自由主义人权话语做出了重要而有效的批判。尽管如此,这些批判在几个重要方面也存在相应的缺陷。这些批判的三个主要缺陷是:(1)过分强调人权的主流叙述;(2)批判的理想主义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首先是抽象地对观念和概念进行批判);(3)这种批评脱离了具体的斗争。每一个缺点,在某些情况下比其他情况下更明显,这使得对人权的批判被简化为一种激进的无为主义,只谴责现存的秩序,而不设想或支持任何有意义的替代方案。
对权利话语具有不确定性的批判,强调了作为主流人权描述核心的返璞归真的个性形式,以及愤世嫉俗地利用人权为帝国主义的掠夺行径辩护,都是有道理的。然而问题在于,对自由主义、主流权利的合法性批判演变成对权利本身的排斥。不可否认,正如布莱克本所言,人权只是为了“大国自身的目的”而被自私地使用,自由主义权利话语巩固了一种不完整的个人主义。而且权利并不是自由主义法学家所说的中立的、确定的规则。然而所有这些批判,仅仅表明主流人权话语对自我的认知并不准确,却很少或根本没有提及意图实现根本性社会变革的运动,如何能够或应当运用权利话语与概念。
与这种片面性相关的,是这些对权利的批判的理想主义特征。安东尼•蔡斯无情地抨击并强调了20世纪80年代批判法学派第一波对权利的批判中的这一缺陷。蔡斯讥讽地指出:
文学批判方法的实践者们,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他们不愿意或无法提供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学研究案例,来证明“自信”、“自我活动”或革新的社会运动(无论是在美洲、欧洲、非洲、亚洲、还是中东)的“垮台”,事实上不是因为艰苦的工作条件或贫困化,不是因为公民社会无法运用公民权利和自由对抗国家权力,不是因为警察的监视或暗杀小组,不是因为饥荒或缺乏公共卫生服务,不是因为经济再生产不可避免的不景气,不是因为武装侵略、监狱和刑讯室,或者对村庄和城市的“外科手术式空袭”;而是,相当不同寻常的是,因为批判法学派所批判的核心对象:自由主义模式下的司法判决推理。批判法学派对法官在维护帝国主义、文明社会、社会结构的言辞,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排他性的关注。这使得批判法学派构造出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理论模式(如果可以这样称呼的话),在与世隔绝的法学院以外几乎无处存在。
蔡斯的见解虽然十分的尖锐,但却是非常有效和重要的。虽然人权话语的确可以,并且也确实在更广泛的意识形态工具中发挥了作用,但是维持现有社会秩序的并不是人权话语,而是一系列的物质关系。传统批判法学派对人权的批判通常忽略这一点,无法看清事物的本质,将话语视为敌人,而不是将以某种方式构建话语的物质关系视为敌人。
最后,这些批判是虚无缥缈的,因为它们脱离了具体的斗争和激发这种斗争的思想。所以,比如说,在抽象层面上权利可以拥有无数不同的含义,但在具体情况下,它们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这种含义是通过社会斗争来争取和确定的,社会斗争有时会步入高妙精深的法庭,但却不仅限于此。当不得不考虑政治和社会斗争的复杂性时,这种从抽象层面对权利的批判就失去了许多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拥抱实质性的政治或社会变革的愿景,我们可以解决这些批判存在的问题,从而正确强调人权存在的缺陷。正如莫顿•霍洛维茨所言:“为了确保权利能够被用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降低……权利观念的长期不良风险,是将权利理论根植于一个良好社会观念中。”
与此类似,卡尔•克莱尔在柏林墙倒塌后,对批判法学派的传统进行了反思,并指出:“也许最好的结论是,权利话语需要被改变,但不是被抛弃;应该通过将权利话语与社群主义和平等价值相融合的方式,来缓解权利话语的个人主义问题;而且权利话语必须对性别和文化差异问题变得更加敏感。”脱离了具体的斗争和对另一个世界的愿景,对权利的批判会像它们所批判的理论一样,最终把现存的资本主义秩序作为永恒的前提。在下一节中,我们将看到,通过改变我们对权利的理解,并将其置于更广泛、更解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就有可能在反对自由主义法学的同时运用权利话语。
四、人权、资本主义和争取民主的斗争
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关键点。第一,在广泛的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存在着捍卫和运用人权话语的空间。第二,尽管对人权的批评比比皆是,但这些批评存在着缺陷,他们并不能说明当今世界遭受剥削和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正在进行的具体斗争。在此基础上,本文的余下部分将致力于提供一种,从马克思主义传统出发,处理人权问题的方法的初步轮廓。这种方法会优先考虑三项基本原则:(1)承认我们今天在世界各地看到的侵犯人权的行为,结构性地根植于全球资本主义制度中;(2)从方法论的角度,理解当前社会与人权相关的现象的矛盾性质;(3)将社会和政治斗争置于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权利含义和内容的核心。
第一点不可能用一篇文章来完整地进行解释,正如托马斯•波格所说的,目前有大量的文献可以证明这一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所创造的结构造成了“一个可预见的、产生大量可合理避免人权赤字的超国家机制”。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以多种方式自我复制,从而破坏了整个人权体系。这反过来也意味着,围绕特定权利问题展开的零散运动和斗争,有时其中的一个运动比其他运动更明显地与现存制度进行碰撞。这也意味着,从长远来看,人权的实现需要超越现存的制度。将此作为主要的前提后,下文将提出,关于如何处理人权问题的一些方法论观点,并着眼于两大具体情况。在这两大具体情况下,接受人权可以成为挑战整个制度措施的一部分。
(一)未来就在当下:权利、斗争与矛盾
对人权的批判中隐含着这样一种观点,当然这种观点在有的情况下也是非常明显的,即人权话语应当被抛弃,解放政治的努力应该通过其他一些不那么折中的语言来推进。正如帕奈克在前文中所指出的,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任何可以想象的话语在被运用的过程中,由于其所处的条件,必然会有所折中和限制。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权利的语言必然无法兑现它的宏伟承诺。但是,除了资本主义之外,我们缺乏一个参照系来构建资本主义的替代品。正如大卫•哈维所指出的那样,改变“源于现有的事态发展,并且必须利用现有形势中内在的可能性”。同样,特里•伊格尔顿提出,解放政治应“将未来楔子的细端插入当前现状的中心”。但是,这个未来只有在当下开始构建,一个“不同的未来必须是这个特定当下的未来。当下的大部分事物都是由过去所构造的。除了我们从历史中继承的少数不充分的工具之外,我们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塑造未来”。
人权是我们今天掌握的关键的“不充分的工具”之一。在运用人权时,我们必须意识到人权的矛盾性质,以及社会斗争在确立和促进人权方面的核心作用。前者能使我们避免脱离现实的批判而陷入无为主义,而后者则确保我们在评估具体的斗争和争论时,突出人权(和法律)政治的作用。许多批判家犯的错误是,他们论述了占主流的、自由主义的人权话语,并表示现实不能实现该种人权话语所设想的愿景,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权利都是虚幻的,权利为现状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掩饰,因此我们应当放弃权利。
这种方法不仅在形式逻辑上,而且在具体矛盾的意义上,缺乏对矛盾的充分理解。肖恩•塞耶斯陈述了这一主张,他认为:
一切具体的东西都是矛盾的。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存在着紧张和冲突。这就是矛盾规律,这是辩证法哲学最普遍的表述,也是最不为人所理解的……认识矛盾的辩证概念不同于传统形式逻辑中的矛盾概念是至关重要的。辩证矛盾是一种具体的矛盾,它不仅存在于思想或命题之间,而且存在于事物之中。
他继续争辩说:
那些仅仅是肯定的东西,仅仅是它们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的东西,是抽象的、死的。没有任何具体而真实的东西仅仅是肯定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辩证的矛盾观表明对立面之间的冲突是必要的。
认为所有真实的事物都是矛盾的见解具有普遍性,并同样适用于人权。正如埃德•斯帕勒所说的:“人权的潜在贡献与人权潜在的负面作用是共生的。”相类似地,巴拉克拉希南•拉贾戈帕尔认为,权利话语是“一种权力和抵抗的语言。它是一种霸权和反霸权的语言。我们需要认识到权利语言具有多种用途,以及它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的事实。同时,权利语言的不同使用方法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尽管大多数对权利的批判都试图消除权利语言的不完善之处,或者因为未能达到自由主义法律所设想的不可能实现的标准而蔑视人权,但我们最好还是简单地承认这些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拒绝没有价值的批判并且承认人权的内在矛盾性是不够的,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强调,社会斗争在特定环境中塑造权利的具体含义上的核心作用。前文中拉贾戈帕尔就暗示了这一主张,但斯帕勒则更有力地指出了这一主张,他认为:
“法律权利”这一概念可以确认和捍卫人的自治与团结,但也可以只是在表面上表现出这种自治和团结,而实际上却在为压迫开脱。各种法律权利可以被用来帮助发展社会运动,从而为一个更人道的社会创造更多的机会,但也可以被用来通过使现有的社会关系合法化的方式帮助挫败社会运动。一项权利的含义取决于权利与社会运动相互交织的方式。
因此,权利必须被理解为“斗争的概念”,即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其中相互斗争。从这一认识出发,权利并没有被赋予某种本质的、跨语境的实质内容;相反,它们在为其意义而斗争的过程中被反复定义。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权不能因为被当作虚假的或者对意识形态的辩护而被轻率地否定。人权通常是虚假的或者是对意识形态的辩护,但同时人权也提供了一种批判和挑战现存社会秩序的语言。有鉴于此,斯帕勒认为:
斗争的辩证法建立在以前最好的基础上……我们最好以核心人权传统为基础,采取革新的方法,证明该传统与我们的社会制度之间的矛盾,并探索将人权融合到我们自己建立的新的合作制度中的方法。这类工作需要关注促进社会运动的理论,但是成功的社会运动源于为实现我们的基本权利而进行的斗争,而不源于对权利的贬低。
接下来的两个部分将探讨,可以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在调动)人权语言的具体情况,以捍卫各种主张和利益,以及使更广泛的社会制度受到质疑的具体情况。
(二)为民主进行的斗争
在通过任何有意义的途径实现民主之前,现代世界体系早就已经是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了,这一点是需要铭记于心的。尽管如此,在过去的40年里,随着新自由资本主义的扩张,民主在发达资本主义世界中不断受到侵蚀。随着议会民主制中代表权和问责制的下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断受到侵蚀。其部分原因是所谓的“反恐战争”,但也是因为向专制新自由主义的普遍转向。伴随着唐纳德•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及更为广泛的全球趋势,这些无论如何正在显现的趋势可能会在未来几年内加速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为什么捍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重要的”这一问题,存在着两个相互交织的原因。第一,全球资本主义制度与民主根本不相容。因此,民主的扩张、民主权利和民主实践的扩张是对现有秩序的挑战。正如埃里克•欧林•赖特所说的:“超越资本主义的主轴是民主。”与此相关的是,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斗争也为处于从属地位和遭受剥削的群体提供了发展政治权力的空间,从而在根本上挑战秩序,并开始努力超越现状。恩格斯在撰写下述内容时就意识到了这一点:
资产阶级如果不武装无产阶级,就不能获得政治上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以取代以出身为基础的旧社会的身份制度……为了达到一贯的目的,它必须要求普选和直接选举、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并废除针对特定阶级的紧急状态法。这就是无产阶级应当向资产阶级要求的一切。它不能要求资产阶级不再成为资产阶级,但是它毫无疑问能够要求资产阶级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其结果是,无产阶级将掌握其取得最后胜利所需要的一切武器。借助新闻自由、集会和结社权的权利,它将赢得普选;通过普选和直接选举,并与上述的鼓动手段相结合,它将赢得其余的一切。
这样一来,虽然很容易被借鉴,自由主义的经典权利变得毫无意义,却也可以成为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挑战现有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全球政治日益专制化的背景下,捍卫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将会变得至关重要。如果反对运动将出现并蓬勃发展,尽管其具备吸收选举的能力,但是捍卫这些权利将会是至关重要的。斯帕勒很好地阐述了这一点,他认为:
源于对权利形式承认的社会合法性,并不会阻碍变革性和人性化的社会斗争。许多因素阻碍了这一斗争。但是,诸如言论自由和持不同政见的权利保护了人们——包括劳动人民——改变他们的社会,改善他们的群体处境并扩大他们人身自由的能力。
在当代,不抱幻想地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可能且必要的。应当认识到这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群众运动的结果,是形成超越现有秩序的运动的必要前提。
(三)去商品化的权利
最后,我们谈谈社会经济权利在构筑挑战当代全球秩序的运动中的作用。这里所要谈论的重点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个个别的、但却极为重要的方面。资本主义的核心是追求利润,将这一核心进行延伸就是努力将整个“生命历程”商品化。事实上,过去40年所谓的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不过是通过私有化和各种其他机制,扩大商品化的逻辑。如果商品化与将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转变为商品是整个体系的核心,那么,正如瓦特所说的,任何“具有可靠主张的左翼激进主义必须将以资本批判的立场作为参照点,并将对商品世界的抵制视为对资本主义基本冲动的拒绝”。
这也是帕奈克特别重视对社会经济权利的斗争的原因,他认为:
以特殊的方式向人民提供福利总是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因为它总是可逆转的。但是,将福利作为一种权利提供给人民,从根本上讲是与资本主义格格不入的。这也正是为什么没有一个资产阶级政府能够接受“权利本位”的发展方式;这也是为什么左派必须采取“权利本位”的发展方式,这种发展方式在性质上区别于一切资产阶级形态,并通过一种颠覆资本主义逻辑的辩证法,为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奠定基础……简而言之,自由主义理论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的限制;它把资本主义作为其永恒的前提,因此否定了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无法保障的权利。相比之下,站在左派的立场上,我们必须突破资本主义的局限,将某些基本权利作为前提,例如拥有最低限度的商品、服务和物质安全的权利。这正是以“权利本位”的方法所要做的,虽然这种方法绝不会被任何资产阶级团体所接受。
如果商品化和对市场的依赖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那么认为某些事物(商品和服务)对人类繁荣是如此的重要,因而应该被排除在市场理性之外的主张,可以提供一种去商业化的逻辑,而这对现有的秩序构成了根本性的挑战。
这种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超越了既有的学说,利用了为其切身利益而斗争的社会运动的表述。正如帕奈克所说的,通过这种方式,斗争仍然是中心舞台,从而推动与特定利益相关的主张,并对相关团体进行政治教育。帕奈克认为:
人民的政治实践是超越资本主义的武器。在这场斗争中,人民获得的每一项福利都使他们更加强大。既然“权利”是福利的保障,那么人民获得的每一项“权利”也同样会使得他们更加强大。人民获得的“权利”,包括“最低限度”地拥有商品、服务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就等同于在超越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中赢得了关键战役。左派把争取人民“权利”的斗争提上议事日程,采取“权利本位”的发展方式,而不是资本主义“财富本位”的发展方式,这不是向抽象人道主义的退却,而是颠覆资本主义逻辑的辩证法的组成部分。
在当今经济紧缩和商品化的时代,为水、住房、医疗保健和食品而斗争的团体发现,他们当下的斗争也需要考虑更广泛的结构性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人权的主张,必然成为对市场逻辑、对资本主义制度基本动力的否定。
五、结论
对人权的批判突显了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话语的关键缺陷。然而,在强调矛盾、社会斗争和超越从结构上破坏人类繁荣的制度的需要的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将参考框架和人权讨论转移开来,为理解人权开辟了一条道路。这一条道路可以支持革新的社会变革运动。当然,主张人权本身不会带来根本的转变,但它们可以在实现这一目标的更广泛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初,安东尼•蔡斯认为,在未来的世纪,“专制的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之间会产生对抗,专制的公共权力会和‘权利本位’的反体制运动之间也会产生对抗”。他的观察可能是有先见之明的,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追求根本变革的运动显然将要借鉴革新的解放理论(例如马克思主义),以避免落入自由主义法学的陷阱。
([爱尔兰]保罗•奥康奈尔,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学教授。)
Abstract: There is a marked disjuncture today between the generalized critique and rejection of human rights by many progressive and critical commentators, and the embrace of the language of human rights by a variety of movements around the world engaged in struggles for social change. This divide between critical theory and critical practice raises important questions about whether and how movements for fundamental social change should engage with human rights. In contrast to a number of well-established critical dismissals of rights, this article argues, from within the Marxist tradition, that human rights can, and in some cases should, be deployed by social movements in their campaigns. However, reaching this conclusion requires developing an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ights that gives primacy to social struggle and to a nuanced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 Human Rights; Marxism; Social Change
(责任编辑 郭晓明)
关 键 词:人权 马克思主义 社会变革
一、引言
对人权的批判比比皆是。这也绝不是近期才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人权话语是普遍存在的,这意味着对人权的批判的数量在过去40年间激增了。尽管来自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域的不同观点,但是这些批判有时候与批判理论家和反动政客结成奇怪的联盟,我们可以宽泛地称之为“左派”,他们为批判人权提供了特别肥沃的土壤。尽管存在着这些批判,并且最近又涌现了一些关于人权消亡的声明,但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各地的社会运动仍然继续通过人权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斗争和要求。这体现在西班牙与南非对住房的斗争、巴西对土地的斗争、美国对种族平等的斗争、爱尔兰对水资源的斗争中,而这只列举了一小部分。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有趣的脱节:在全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正试图部分地运用人权话语来促进和捍卫其利益,来对抗当代全球秩序给他们带来的苦难和不公正待遇。与此同时,许多公认的对现有全球秩序的批评者含蓄地蔑视这种努力,他们对人权的批驳有时是苍白的,有时又是复杂的。
这种批判理论与批判实践之间的脱节,引出了许多关键性的问题,诸如思想与社会运动的关系、法律与实现社会变革的斗争之间的关系,以及就当下而言,人权在解放政治中所起的作用问题。它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提出了一个根本问题,即致力于实现根本性社会变革的个人和群体应当如何参与人权。简而言之,本文提出的论点是,虽然许多对人权的批判引起了重要的关切,但它们未能有意义地解决人权与社会斗争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与这种批判持相反的观点,本文将论证人权可以并且应该运用在如今的解放政治运动中,但是要得出这样的结论,需要我们超越狭隘的、形式主义的和过于法律化的人权概念,并强调社会和政治斗争在制定人权和捍卫人权方面的核心作用。
由于本文阐述的“解放政治中的人权”的积极论点扎根于马克思主义传统,因此本文首先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论述,其目的是阐明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些有趣的讨论,并为“马克思主义传统蕴含着捍卫人权观念”这一论点奠定基础。在下一节中,本文将概述批判法学派对人权批判的相关主要内容,证明其重要性并对其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出保留意见。在倒数第二节中,本文将为在当今解放政治运动中运用人权提供一个积极的案例。我们将会清楚地看到,这绝对不是对人权的全面捍卫——更不是对占主导地位的人权话语和实践的全面捍卫,而是一个论证“解放政治中的人权”的合格案例,其前提是我们要对人权政治的构想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讨论
一种公认的常识认为,卡尔•马克思是一个对人权毫不留情的批判家,因此马克思主义传统对人权主张并不友好。与人们对诸多常识性立场的认识相同,这种认识也是不正确的。当然,马克思所作的陈述可以被解释为对人权的排斥,并且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也有一些人明确地拒绝了人权。但事实是,尽管马克思有自己的雄心壮志,但他(以及他的长期合作者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从未就法律、国家和权利提出一个完善的、详尽且一致的理论。
因此,马克思关于权利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整的、前后矛盾和模棱两可的。同样,广泛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包含关于“马克思主义者是否能够或应该支持人权”的各种观点,但这些观点也缺乏一个单一的、一致的路线。本节将概述马克思关于人权的主要主张,然后再追溯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些关键争论。最后,本节总结指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从马克思主义诞生之时起就是模糊的且前后不一致。因此,这里将论证,尽管在马克思自己的著作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作品中,存在着一些对人权批判的潮流,但是作为一种致力于人类解放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有足够的空间来支持和参与人权。
(一)马克思关于权利的论述
思考马克思人权立场的必要出发点是他在1843年撰写的《论犹太人问题》。这篇文章是为了回应布鲁诺•鲍尔的论点而写的。布鲁诺•鲍尔认为,如果德国的犹太人要获得政治解放,与其他德国人一样享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他们必须首先宣布摒弃犹太教(或者从鲍尔的角度来看,他们要将自己从犹太教中解放出来)。在对鲍尔论点的严厉批判中,马克思还对权利的本质进行了一般性的反思。马克思分析权利及其局限性的关键在于,他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区分开来。前者可以通过授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方式来实现,但形式上是有限的;后者则主张实质性的和真实的解放,只有通过超越现有的社会关系(资本主义),并通过打破活跃在国家内部并参与国家活动的政治公民与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之间的划分来实现。
从这一前提出发,马克思认为:“所谓的人的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同他人和社会分离的人的权利。”为了证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了他认为属于《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核心权利(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并提出这些权利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必然被缩减的本质。例如马克思认为:“自由作为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和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同样地,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平等仅仅是保证“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主的单一体”。而安全则是对每个自私的和孤立的个人财产的保障。据此,马克思得出结论:
因此,没有任何一种所谓的人的权利超越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人,超越了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也就是说,一个人脱离了社会,闭门不出,完全专注于他的个人利益,按照他个人的喜好行事。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相反,类生活本身——社会——表现为一种外在于个体的系统,也表现为对个体原有独立性的限制。人与人之间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需要、需求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他们利己的人身保护。
总之,马克思认为,人权在本质上并不反映真正的人类解放。相反,虽然他们声称要解放个体,但事实上,他们是一套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这种社会关系否定了个体实现其作为社会存在的真实本性(物种存在)的能力。只有当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被超越,形式上的政治自由和“私领域“的行动之间的区别被真正的共同体所取代时,人的解放才会发生。
很明显,这种对权利的批判使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能够而且应该拒绝人权。然而,马克思在这里所作的关于权利限制的重要论述只是故事的一部分。必须记住,马克思这次论述的全部目的是反驳鲍尔的论点,并为德国犹太人获得平等公民身份(即平等权利的主张)进行辩护。当然,马克思主张的全部基调是,如同给予任何其他群体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给予德国犹太人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会导致他们的解放。实质上,他们不会获得比其他任何群体更多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批判的实质是政治解放,而“不是人类解放的最终和绝对形式”。
话虽如此,马克思也承认通过实现人权而获得的有限的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人类解放的最终形式,但它是在现行社会秩序框架内人类解放的最终形式”。因此,《论犹太人问题》绝对可以被视为对资本主义权利局限性的尖锐批判,但很难说是对人权的完全排斥。
几年后,在马克思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明显看到关于权利更漫不经心的态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就法律而言,我们和许多其他人强调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和一般权利采取反对的立场”。尽管这一毫不含糊的声明肯定与马克思拒绝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权利的观点相吻合,但正如前文所呈现的,这一声明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论点或理论的一部分。因此这一声明更像是格言而不是分析,不能被理解为结论性的主张。后来,我们又看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再次表明了他对权利诉求的保留意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再次批判了“资产阶级权利”的局限性,尤其是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无法解决现实世界中个人与阶级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反过来,这意味着语言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权利的保证,可以掩盖和加强实质上的不平等。马克思在总结他对哥达纲领的批判时,将平等权利的思想斥为“教条,这些理念在某个时期有一定的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空话”,并将其贬低为“意识形态上的废话”。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权利概念进行了高度的批判,但马克思也承认:“权利永远也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而发展。”或者换而言之,平等的权利永远不能挑战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固有的不平等。马克思在总结时指出,只有在资本主义被超越,并且一种真正新的社会形式已经开始进行自我巩固时,“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和《论犹太人问题》一样,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可以被解读为拒绝权利,或者也可以被解读为对盲目信仰权利进行了彻底和必要的批判。虽然马克思突出强调,资本主义的不自由在结构上必然会挫败人权诉求中包含的崇高理想,但这不一定构成对权利的简单拒绝。
后一种解释得益于以下事实,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生都对此事不抱有任何幻想,但他们数次为捍卫言论自由权、抗议权和投票权而著文。马克思在年轻时就是审查制度的激烈批评者和言论自由的捍卫者。比如1842年马克思在信中反对拟议的普鲁士审查法,其理由是:“审查是对个人权利的永久性攻击,更是对思想的攻击。”此后,马克思在1871年对巴黎公社发表评论时,对普选权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而恩格斯也曾多次撰文谴责英国对抗议权的侵犯,他认为这是“工人群众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捍卫它。
除了在这些具体事例中捍卫权利外,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的就职演说中,用热情洋溢的措辞援引了英国工人阶级为《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而进行的斗争,并指出:
这种围绕用立法手段限制工时问题而展开的斗争之所以更加激烈,撇开利润贪求者的惊慌不谈,是因为这里的问题涉及一个大的争论,即构成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实质的供求规律的盲目统治和构成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实质的由社会预见指导社会生产之间的争论。因此,《十小时工作日法案》不仅在实践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且是一个原则的胜利;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第一次在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面前公开投降了。
之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重新谈及因《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开展的斗争,并且指出:“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
除此之外,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马克思书写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开篇即申明:“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章程》进一步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那么显然,对马克思一生所表达的关于权利的观点最好的描述是“批判性的、有区别的、不发达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是模棱两可的”。所有的这些都是为了说明,尽管马克思当然对人权进行了批判,认为人权是受人吹捧的、自由主义的抽象概念,但马克思也认识到人权在促进工人阶级利益的政治斗争中的价值和重要性。尽管如此,他在此问题上不一致的表述,导致在马克思主义传统内部出现了关于如何处理人权的重要辩论,而这也是我们即将探讨的。
(二)马克思主义者可能支持人权吗?
马克思去世后,受到马克思著作的启发,人权问题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受到相对较少的关注。整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重点一直放在经济理论、政党建设和社会革命问题上。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史蒂文•卢克斯通过询问马克思主义者是否可能按照他所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核心学说”来相信人权,有关人权问题的辩论重新活跃起来。人权的迅速普及,“特别是在左派和左派内的马克思主义者中的普及”推动了卢克斯提出这一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卢克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关于权利和法律问题的论述进行了考察。由此他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总是以轻蔑的口吻谈论有关权利和正义的话题。”此外在更深层次上,卢克斯认为,对于马克思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人权是不可容忍的,因为它们“本质上是意识形态的,可以稳定阶级社会,隐藏阶级利益”。因此对卢克斯来说,马克思主义者是不可能相信人权的。卢克斯所采用的信仰语言有些问题,但关键在于,对卢克斯来说,马克思主义者是不可能支持人权的,而这一观点很快受到了质疑。
卢克斯的观点立即引起了批判:德鲁西拉•康奈尔指出,如上所示,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像卢克斯声称的那样只写过轻视权利的文章是不准确的。相反,康奈尔指出,“马克思自己对合法性的态度存在着矛盾的张力”,因此,存在着不同解释的余地。她进一步指出,卢克斯误解了马克思在此问题上的方法论路径,她解释说:
马克思认为,国家代表了市民社会扭曲的现实。现代国家所实现的是市民社会的抽象自由与全面解放的公民的真正自由之间的矛盾。矛盾的解决等待着社会现实的变化,马克思认为这种变化是由阶级带来的,因为他们的生活生动地否认了,在国家范畴内实质自由和抽象自由能够进行调和的可能性……马克思并没有在应然的基础上将实质自由与抽象自由进行比较。马克思的全部作品都致力于表明,实质自由和形式自由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所固有的。
康奈尔得出的结论是,仅仅因为卢克斯在他的《资产阶级权利批判》中没有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他“没有看到权利的信仰如何与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上合理的解释相协调”。
在对卢克斯的回应中,威廉•迈克布莱德认为,虽然马克思充分理解并确定了“权利话语的严重局限性”,但是:
从逻辑上讲,这并未排除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传统内诉诸权利的话语,以指出现行社会—经济—律制度中充斥着对主张权利的侵犯,或者我们认为这一制度中的某些具体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它们一直被遵守。
因此,对于迈克布赖德来说,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可以采用或者接受某种人权的概念,只要“他对传统意义上权利的意识形态用途保持批判性认识即可”。
最后,在回应卢克斯时,艾米•巴塞洛缪认为:“依靠马克思对蕴含在‘人的解放’理念中的‘丰富个性’发展与自我发展的理解与承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找到对权利积极承诺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她认为:
尽管许多现有的权利也可能鼓励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但这并不是赋予其权利地位,甚至是个人权利地位,理所应当且必然的特征。与之相反,最好将权利的内容和文化含义理解为过去的胜利和失败的结晶。一项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表达和强化了一种而不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主义,取决于围绕在权利周围、内含于权利、通过权利所进行的斗争与要求。
因此,对于这些作者来说,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有足够的空间来主张和捍卫人权。或者,就像布拉德•罗斯所说的那样:“对马克思的人权友好解读既可获得,又有启发性。”然而,任何此类援引人权的做法,都必须密切注意人权话语在维持现存社会秩序方面所发挥的矛盾和有问题的作用,以及社会斗争在确立人权方面的核心作用。
(三)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支持人权吗?
即使前文已经论证了,按照马克思主义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是可以支持人权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否应当支持人权这一战略问题的答案也仍然是悬而未决的。在这一方面,迈克布莱德在对卢克斯的回应中有力地指出,“彻底拒绝人权”将是“当代政治背景下的实际重大错误”。实际上迈克布莱德的观点是,尽管资本主义仍然是主导性的且无法挑战的制度,并且超越资本主义的前景看起来十分渺茫,但是人权代表了马克思主义者和其他人所应当捍卫的重要成果。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苏联的失败经验为马克思主义者为什么应当拥护和捍卫人权提供了一个鲜明的教训。正如康奈尔所指出的:“社会现实的痛苦经历……据称已经超越了合法性……使我们认识到将权利持续地制度化的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人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例如,普拉巴特•帕奈克强烈主张,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应支持“基于权利”的发展。帕奈克特别强调,支持对福利权或社会经济权利的承认,因为承认这些权利可以从根本上质疑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对帕奈克来说,承认这些权利可以成为“颠覆资本逻辑的辩证法的一系列措施”的一部分。帕奈克意识到马克思的观点经常被引用来对权利进行批评。帕奈克提出了“马克思主义者在采取促进权利的战略时,应当如何为自己辩护”的问题,他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双重的:
首先,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民主”掩盖了剥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平等”实质上只是市场中商品所有者的平等。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利”也只是为了维持剥削的结构。但这并没有让“权利”变得毫无意义,正如这也没有让“民主”或“平等”变得毫无意义一样。相反,正如“民主”和“平等”只有在超越资产阶级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一样,“权利”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这就是为什么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左派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正如为“民主”和“平等”而斗争一样。因此,资产阶级社会对权利的“伪善”,非但没有剥夺权利这一概念的合法性,反而使其成为对左派的重要过渡要求。
因此,帕奈克的观点是,尽管人权话语中存在着非常实际的局限性与问题,但在当代全球秩序中,马克思主义者可以也应当支持人权主张。
罗宾•布莱克本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在一篇讨论人权起源的文章中,他认为:“大国基于自身需要而滥用人权话语,并不一意味着人权不能成为一种解放工具。”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尽管“华盛顿及其盟友在论述中,将人权作为近代军国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工具”,但人权“不能被抹杀”。正如他所说的:
就像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人权”或废奴主义的要求有时被滥用一样,“人道主义”在最近一段时间里也常常被用作冷战后军国主义的幌子。我们有必要理清人权的不同用途,并认识到自私地使用人权话语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如果人权话语只不过是一种外交术语,那么人权话语就不会起到支配作用。如果人权话语最终只不过是一种行话,那么人权话语终将失去支配地位。在实践中,权利的语言被用来吸引和维持追随者。那些以人权的名义发动帝国主义战争的国家正在采取一种危险的策略,这些策略可能会产生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后果。同样显而易见地是,世界上的许多地区都迫切地需要反对酷刑、任意逮捕和监禁的抗议活动。那些谴责美国或英国政府“引渡逃犯”和虐待嫌疑人的人,从人权话语中找到了帮助,即使他们同样需要超越人权话语。
总而言之,布莱克本和帕奈克一样,都采用了佩里•安德森所谓的“不妥协的现实主义”的立场。该立场“支持任何地方运动或有限的改革,而不会假装它们改变了体制的的本质”。
布莱克本认识到,虽然人权经常被用来保护和维持现状,但人权同时也可以是针对同一现状的解放工具。布莱克本得出的结论是:
人权可以作为有价值的口号和措施。但是由于不平等和不公正是结构性的,是由资本主义的多种因素所导致的,因此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探讨——尤其是有关金融和企业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如何被遏制和社会化的问题。数十亿人的困境可以说是缺乏有效的权利,但“财产问题”——这个世界是由一小部分剥削精英所拥有的事实——是造成数十亿人困境的原因。权利的口号使我们沿着这条路径前行,但是光靠权利不能解决21世纪有关的财产问题。
这样,布莱克本就呼应了马克思对权利的基本批判:这些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都无法真正意义地实现。但是,布莱克本与巴塞洛缪和其他人一样,认识到人权在社会和政治斗争中的重要作用,而这些斗争又可以反过来改变人们对人权的理解。因此,马克思主义传统在批判地接受人权方面有很大的空间,下一节将探讨其他学者提出的对人权的批判内容及其局限性。
三、 对权利的批判
在最近的一篇重要文章中,罗宾•韦斯特哀叹对权利的激进批判正在消失。正如她所言:“对权利的批判……几乎从当代的法律学术和教育学中消失了。我们没有听到太多,如果有的话,例如权利的从属作用、法律作用和疏远作用造成问题的说法。”韦斯特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美国她的担忧显得格外突出,因为美国许多过去自由权利的激进批判者要么放弃了他们的计划,要么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情愿的权利倡导者。但是,在更为普遍的层面上,韦斯特的主张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对权利的批判仍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权利话语目前的支配地位,并且被用来为帝国主义的所有掠夺行为提供辩护和合法化理由,权利话语将继续受到泛左阵营相当大的批评。目前在某些圈子里,反对或否定人权是很流行的。在本节中,我们将思考这些对权利的激进批判主张,首先我们会对20世纪80年代批判法学派对权利的批判进行简要概述,然后我们会研究对权利的更近期批判。最后会对这些批判的价值提出一些保留意见。
(一)批判法学派及其对权利的批判
在20世纪80年代初,批判法律运动对权利概念进行了持续的批判。各种批判法学家进行批判的关键是,权利和权利话语倾向于:(1)隔离并确立私领域的从属地位;(2)权利话语合法化、永久化,并掩饰更大的不公正;(3)权利话语往往是个人主义的,使人们彼此疏远。批判法学派对权利概念进行批判的另一个核心要素是,人权与所有法律话语一样,本质上是不确定的。所有这一切都源于美国部分左派人士“对权利丧失了信心”。
第一点批判很好地体现在彼得•加贝尔和保罗•哈里斯的主张中。他们坚持认为:“法律权利的扩大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的影响十分有限,并且……这些有限的收获也可以因为政治气候的改变而消失。”其基本思想是,对权利形式上的承认,不会导致对权利天真、自由主义的信仰所暗示的人民福祉的根本性实质改变。这样,对公共领域中权利形式上的承认,可以而且经常会在“市民社会”中,留下无法触及的不平等权力关系。韦斯特很好地抓住了第二点批判,他认为权利话语确实有害,因为“它们分散了我们的批判目光,从而使更大的不公正现象合法化”。换言之,对权利的关注使我们无法解决更深层次的结构性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
就权利话语的个人主义特征而言,加贝尔和哈里斯有力地指出:“对‘权利意识’的过度关注,从长远来看,往往会导致人们关系逐渐疏远,并使人们更加缺乏权力,因为对权利的诉求本身就肯定了社会权力的源泉在于国家而不是人民本身。”换言之,权利的语言强化了一种意识形态和自我意识,最终服务于维持现有的社会秩序。最后,概念的不确定性也许是批判法学派最重要的贡献。就概念的不确定性而言,莫顿•霍洛维茨指出,自由主义权利话语中对恪守主观规范价值的承诺与试图以客观、中立的术语呈现权利之间的内在张力导致:
一个没有根据的权利概念,允许任何人都可以主张他或她最喜欢的权利。因此,这看起来成为权利话语不确定性的一部分。在相同的逻辑下,权利话语既可以被用来保护现有的特权结构,也可以被用来挑战现有的特权结构,并使其丧失合法性。
(二)当今对权利的批判
上述就是1980年代批判法学派对人权的批判的主要内容。由于种种原因,例如柏林墙的倒塌和第三条道路自由主义的胜利(以克林顿和布莱尔的方式),这些对权利的批判确实有些过时了。然而,在乔治•沃克•布什当选美国总统和美国领导对伊拉克进行非法侵略之后,对人权的批判掀起了新的浪潮。大卫•肯尼迪阐述了一个著名的观点,他遵循批判法学派的传统认为:
即使是非常广泛的社会解放运动——为妇女、为各种各样的少数民族,为穷人,也因为寄希望于在语言中承认人权,寄希望于政府机构承认人权,而缺乏广泛的视野。他们被带离了经济,而转向国家。他们被带离了政治和社会条件,而转向法律承认的形式。
出于这个和其他原因,肯尼迪勉强得出结论认为,人权和现存的人权运动总的来说可能“是当今世界问题的一部分,而不是解决办法的一部分”。
另一位著名的国际律师马蒂•科斯肯涅米也表达了对人权的类似担忧。在他看来,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在任何特定的争端或争论中,人权话语可以被双方都加以运用。因此,人权话语在影响有意义的变革方面的价值被破坏了,对于科斯肯涅米来说,个体和运动应该借助其他话语,比如经济学来推进他们的事业。从肯尼迪和科斯肯涅米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重申了早期批判法学派对权利进行批判的关键要素,即权利是不确定的,并且不涉及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实质原因。温迪•布朗和其他人也重申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是有问题的,因为人权巩固了个人主义与主观主义。总的来说,这倾向于产生维持现状的后果。同样地,齐泽克和其他人认为,人权话语主要被用来为西方帝国主义在世界各地的干预行为提供一种意识形态上的辩护。这样一来,“人权实践从根本上强化了它所面对的国家治理机构,最终破坏了人权实践本身的目标”。因此,根本的社会变革运动应该怀疑并回避人权话语,并把重心放在其他解放话语上。
(三)批判的局限
这些对人权的批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它们对主流自由主义人权话语做出了重要而有效的批判。尽管如此,这些批判在几个重要方面也存在相应的缺陷。这些批判的三个主要缺陷是:(1)过分强调人权的主流叙述;(2)批判的理想主义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首先是抽象地对观念和概念进行批判);(3)这种批评脱离了具体的斗争。每一个缺点,在某些情况下比其他情况下更明显,这使得对人权的批判被简化为一种激进的无为主义,只谴责现存的秩序,而不设想或支持任何有意义的替代方案。
对权利话语具有不确定性的批判,强调了作为主流人权描述核心的返璞归真的个性形式,以及愤世嫉俗地利用人权为帝国主义的掠夺行径辩护,都是有道理的。然而问题在于,对自由主义、主流权利的合法性批判演变成对权利本身的排斥。不可否认,正如布莱克本所言,人权只是为了“大国自身的目的”而被自私地使用,自由主义权利话语巩固了一种不完整的个人主义。而且权利并不是自由主义法学家所说的中立的、确定的规则。然而所有这些批判,仅仅表明主流人权话语对自我的认知并不准确,却很少或根本没有提及意图实现根本性社会变革的运动,如何能够或应当运用权利话语与概念。
与这种片面性相关的,是这些对权利的批判的理想主义特征。安东尼•蔡斯无情地抨击并强调了20世纪80年代批判法学派第一波对权利的批判中的这一缺陷。蔡斯讥讽地指出:
文学批判方法的实践者们,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他们不愿意或无法提供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学研究案例,来证明“自信”、“自我活动”或革新的社会运动(无论是在美洲、欧洲、非洲、亚洲、还是中东)的“垮台”,事实上不是因为艰苦的工作条件或贫困化,不是因为公民社会无法运用公民权利和自由对抗国家权力,不是因为警察的监视或暗杀小组,不是因为饥荒或缺乏公共卫生服务,不是因为经济再生产不可避免的不景气,不是因为武装侵略、监狱和刑讯室,或者对村庄和城市的“外科手术式空袭”;而是,相当不同寻常的是,因为批判法学派所批判的核心对象:自由主义模式下的司法判决推理。批判法学派对法官在维护帝国主义、文明社会、社会结构的言辞,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排他性的关注。这使得批判法学派构造出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理论模式(如果可以这样称呼的话),在与世隔绝的法学院以外几乎无处存在。
蔡斯的见解虽然十分的尖锐,但却是非常有效和重要的。虽然人权话语的确可以,并且也确实在更广泛的意识形态工具中发挥了作用,但是维持现有社会秩序的并不是人权话语,而是一系列的物质关系。传统批判法学派对人权的批判通常忽略这一点,无法看清事物的本质,将话语视为敌人,而不是将以某种方式构建话语的物质关系视为敌人。
最后,这些批判是虚无缥缈的,因为它们脱离了具体的斗争和激发这种斗争的思想。所以,比如说,在抽象层面上权利可以拥有无数不同的含义,但在具体情况下,它们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这种含义是通过社会斗争来争取和确定的,社会斗争有时会步入高妙精深的法庭,但却不仅限于此。当不得不考虑政治和社会斗争的复杂性时,这种从抽象层面对权利的批判就失去了许多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拥抱实质性的政治或社会变革的愿景,我们可以解决这些批判存在的问题,从而正确强调人权存在的缺陷。正如莫顿•霍洛维茨所言:“为了确保权利能够被用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降低……权利观念的长期不良风险,是将权利理论根植于一个良好社会观念中。”
与此类似,卡尔•克莱尔在柏林墙倒塌后,对批判法学派的传统进行了反思,并指出:“也许最好的结论是,权利话语需要被改变,但不是被抛弃;应该通过将权利话语与社群主义和平等价值相融合的方式,来缓解权利话语的个人主义问题;而且权利话语必须对性别和文化差异问题变得更加敏感。”脱离了具体的斗争和对另一个世界的愿景,对权利的批判会像它们所批判的理论一样,最终把现存的资本主义秩序作为永恒的前提。在下一节中,我们将看到,通过改变我们对权利的理解,并将其置于更广泛、更解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就有可能在反对自由主义法学的同时运用权利话语。
四、人权、资本主义和争取民主的斗争
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关键点。第一,在广泛的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存在着捍卫和运用人权话语的空间。第二,尽管对人权的批评比比皆是,但这些批评存在着缺陷,他们并不能说明当今世界遭受剥削和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正在进行的具体斗争。在此基础上,本文的余下部分将致力于提供一种,从马克思主义传统出发,处理人权问题的方法的初步轮廓。这种方法会优先考虑三项基本原则:(1)承认我们今天在世界各地看到的侵犯人权的行为,结构性地根植于全球资本主义制度中;(2)从方法论的角度,理解当前社会与人权相关的现象的矛盾性质;(3)将社会和政治斗争置于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权利含义和内容的核心。
第一点不可能用一篇文章来完整地进行解释,正如托马斯•波格所说的,目前有大量的文献可以证明这一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所创造的结构造成了“一个可预见的、产生大量可合理避免人权赤字的超国家机制”。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以多种方式自我复制,从而破坏了整个人权体系。这反过来也意味着,围绕特定权利问题展开的零散运动和斗争,有时其中的一个运动比其他运动更明显地与现存制度进行碰撞。这也意味着,从长远来看,人权的实现需要超越现存的制度。将此作为主要的前提后,下文将提出,关于如何处理人权问题的一些方法论观点,并着眼于两大具体情况。在这两大具体情况下,接受人权可以成为挑战整个制度措施的一部分。
(一)未来就在当下:权利、斗争与矛盾
对人权的批判中隐含着这样一种观点,当然这种观点在有的情况下也是非常明显的,即人权话语应当被抛弃,解放政治的努力应该通过其他一些不那么折中的语言来推进。正如帕奈克在前文中所指出的,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任何可以想象的话语在被运用的过程中,由于其所处的条件,必然会有所折中和限制。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权利的语言必然无法兑现它的宏伟承诺。但是,除了资本主义之外,我们缺乏一个参照系来构建资本主义的替代品。正如大卫•哈维所指出的那样,改变“源于现有的事态发展,并且必须利用现有形势中内在的可能性”。同样,特里•伊格尔顿提出,解放政治应“将未来楔子的细端插入当前现状的中心”。但是,这个未来只有在当下开始构建,一个“不同的未来必须是这个特定当下的未来。当下的大部分事物都是由过去所构造的。除了我们从历史中继承的少数不充分的工具之外,我们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塑造未来”。
人权是我们今天掌握的关键的“不充分的工具”之一。在运用人权时,我们必须意识到人权的矛盾性质,以及社会斗争在确立和促进人权方面的核心作用。前者能使我们避免脱离现实的批判而陷入无为主义,而后者则确保我们在评估具体的斗争和争论时,突出人权(和法律)政治的作用。许多批判家犯的错误是,他们论述了占主流的、自由主义的人权话语,并表示现实不能实现该种人权话语所设想的愿景,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权利都是虚幻的,权利为现状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掩饰,因此我们应当放弃权利。
这种方法不仅在形式逻辑上,而且在具体矛盾的意义上,缺乏对矛盾的充分理解。肖恩•塞耶斯陈述了这一主张,他认为:
一切具体的东西都是矛盾的。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存在着紧张和冲突。这就是矛盾规律,这是辩证法哲学最普遍的表述,也是最不为人所理解的……认识矛盾的辩证概念不同于传统形式逻辑中的矛盾概念是至关重要的。辩证矛盾是一种具体的矛盾,它不仅存在于思想或命题之间,而且存在于事物之中。
他继续争辩说:
那些仅仅是肯定的东西,仅仅是它们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的东西,是抽象的、死的。没有任何具体而真实的东西仅仅是肯定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辩证的矛盾观表明对立面之间的冲突是必要的。
认为所有真实的事物都是矛盾的见解具有普遍性,并同样适用于人权。正如埃德•斯帕勒所说的:“人权的潜在贡献与人权潜在的负面作用是共生的。”相类似地,巴拉克拉希南•拉贾戈帕尔认为,权利话语是“一种权力和抵抗的语言。它是一种霸权和反霸权的语言。我们需要认识到权利语言具有多种用途,以及它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的事实。同时,权利语言的不同使用方法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尽管大多数对权利的批判都试图消除权利语言的不完善之处,或者因为未能达到自由主义法律所设想的不可能实现的标准而蔑视人权,但我们最好还是简单地承认这些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拒绝没有价值的批判并且承认人权的内在矛盾性是不够的,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强调,社会斗争在特定环境中塑造权利的具体含义上的核心作用。前文中拉贾戈帕尔就暗示了这一主张,但斯帕勒则更有力地指出了这一主张,他认为:
“法律权利”这一概念可以确认和捍卫人的自治与团结,但也可以只是在表面上表现出这种自治和团结,而实际上却在为压迫开脱。各种法律权利可以被用来帮助发展社会运动,从而为一个更人道的社会创造更多的机会,但也可以被用来通过使现有的社会关系合法化的方式帮助挫败社会运动。一项权利的含义取决于权利与社会运动相互交织的方式。
因此,权利必须被理解为“斗争的概念”,即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其中相互斗争。从这一认识出发,权利并没有被赋予某种本质的、跨语境的实质内容;相反,它们在为其意义而斗争的过程中被反复定义。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权不能因为被当作虚假的或者对意识形态的辩护而被轻率地否定。人权通常是虚假的或者是对意识形态的辩护,但同时人权也提供了一种批判和挑战现存社会秩序的语言。有鉴于此,斯帕勒认为:
斗争的辩证法建立在以前最好的基础上……我们最好以核心人权传统为基础,采取革新的方法,证明该传统与我们的社会制度之间的矛盾,并探索将人权融合到我们自己建立的新的合作制度中的方法。这类工作需要关注促进社会运动的理论,但是成功的社会运动源于为实现我们的基本权利而进行的斗争,而不源于对权利的贬低。
接下来的两个部分将探讨,可以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在调动)人权语言的具体情况,以捍卫各种主张和利益,以及使更广泛的社会制度受到质疑的具体情况。
(二)为民主进行的斗争
在通过任何有意义的途径实现民主之前,现代世界体系早就已经是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了,这一点是需要铭记于心的。尽管如此,在过去的40年里,随着新自由资本主义的扩张,民主在发达资本主义世界中不断受到侵蚀。随着议会民主制中代表权和问责制的下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断受到侵蚀。其部分原因是所谓的“反恐战争”,但也是因为向专制新自由主义的普遍转向。伴随着唐纳德•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及更为广泛的全球趋势,这些无论如何正在显现的趋势可能会在未来几年内加速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为什么捍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重要的”这一问题,存在着两个相互交织的原因。第一,全球资本主义制度与民主根本不相容。因此,民主的扩张、民主权利和民主实践的扩张是对现有秩序的挑战。正如埃里克•欧林•赖特所说的:“超越资本主义的主轴是民主。”与此相关的是,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斗争也为处于从属地位和遭受剥削的群体提供了发展政治权力的空间,从而在根本上挑战秩序,并开始努力超越现状。恩格斯在撰写下述内容时就意识到了这一点:
资产阶级如果不武装无产阶级,就不能获得政治上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以取代以出身为基础的旧社会的身份制度……为了达到一贯的目的,它必须要求普选和直接选举、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并废除针对特定阶级的紧急状态法。这就是无产阶级应当向资产阶级要求的一切。它不能要求资产阶级不再成为资产阶级,但是它毫无疑问能够要求资产阶级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其结果是,无产阶级将掌握其取得最后胜利所需要的一切武器。借助新闻自由、集会和结社权的权利,它将赢得普选;通过普选和直接选举,并与上述的鼓动手段相结合,它将赢得其余的一切。
这样一来,虽然很容易被借鉴,自由主义的经典权利变得毫无意义,却也可以成为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挑战现有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全球政治日益专制化的背景下,捍卫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将会变得至关重要。如果反对运动将出现并蓬勃发展,尽管其具备吸收选举的能力,但是捍卫这些权利将会是至关重要的。斯帕勒很好地阐述了这一点,他认为:
源于对权利形式承认的社会合法性,并不会阻碍变革性和人性化的社会斗争。许多因素阻碍了这一斗争。但是,诸如言论自由和持不同政见的权利保护了人们——包括劳动人民——改变他们的社会,改善他们的群体处境并扩大他们人身自由的能力。
在当代,不抱幻想地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可能且必要的。应当认识到这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群众运动的结果,是形成超越现有秩序的运动的必要前提。
(三)去商品化的权利
最后,我们谈谈社会经济权利在构筑挑战当代全球秩序的运动中的作用。这里所要谈论的重点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个个别的、但却极为重要的方面。资本主义的核心是追求利润,将这一核心进行延伸就是努力将整个“生命历程”商品化。事实上,过去40年所谓的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不过是通过私有化和各种其他机制,扩大商品化的逻辑。如果商品化与将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转变为商品是整个体系的核心,那么,正如瓦特所说的,任何“具有可靠主张的左翼激进主义必须将以资本批判的立场作为参照点,并将对商品世界的抵制视为对资本主义基本冲动的拒绝”。
这也是帕奈克特别重视对社会经济权利的斗争的原因,他认为:
以特殊的方式向人民提供福利总是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因为它总是可逆转的。但是,将福利作为一种权利提供给人民,从根本上讲是与资本主义格格不入的。这也正是为什么没有一个资产阶级政府能够接受“权利本位”的发展方式;这也是为什么左派必须采取“权利本位”的发展方式,这种发展方式在性质上区别于一切资产阶级形态,并通过一种颠覆资本主义逻辑的辩证法,为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奠定基础……简而言之,自由主义理论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的限制;它把资本主义作为其永恒的前提,因此否定了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无法保障的权利。相比之下,站在左派的立场上,我们必须突破资本主义的局限,将某些基本权利作为前提,例如拥有最低限度的商品、服务和物质安全的权利。这正是以“权利本位”的方法所要做的,虽然这种方法绝不会被任何资产阶级团体所接受。
如果商品化和对市场的依赖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那么认为某些事物(商品和服务)对人类繁荣是如此的重要,因而应该被排除在市场理性之外的主张,可以提供一种去商业化的逻辑,而这对现有的秩序构成了根本性的挑战。
这种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超越了既有的学说,利用了为其切身利益而斗争的社会运动的表述。正如帕奈克所说的,通过这种方式,斗争仍然是中心舞台,从而推动与特定利益相关的主张,并对相关团体进行政治教育。帕奈克认为:
人民的政治实践是超越资本主义的武器。在这场斗争中,人民获得的每一项福利都使他们更加强大。既然“权利”是福利的保障,那么人民获得的每一项“权利”也同样会使得他们更加强大。人民获得的“权利”,包括“最低限度”地拥有商品、服务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就等同于在超越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中赢得了关键战役。左派把争取人民“权利”的斗争提上议事日程,采取“权利本位”的发展方式,而不是资本主义“财富本位”的发展方式,这不是向抽象人道主义的退却,而是颠覆资本主义逻辑的辩证法的组成部分。
在当今经济紧缩和商品化的时代,为水、住房、医疗保健和食品而斗争的团体发现,他们当下的斗争也需要考虑更广泛的结构性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人权的主张,必然成为对市场逻辑、对资本主义制度基本动力的否定。
五、结论
对人权的批判突显了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话语的关键缺陷。然而,在强调矛盾、社会斗争和超越从结构上破坏人类繁荣的制度的需要的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将参考框架和人权讨论转移开来,为理解人权开辟了一条道路。这一条道路可以支持革新的社会变革运动。当然,主张人权本身不会带来根本的转变,但它们可以在实现这一目标的更广泛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初,安东尼•蔡斯认为,在未来的世纪,“专制的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之间会产生对抗,专制的公共权力会和‘权利本位’的反体制运动之间也会产生对抗”。他的观察可能是有先见之明的,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追求根本变革的运动显然将要借鉴革新的解放理论(例如马克思主义),以避免落入自由主义法学的陷阱。
([爱尔兰]保罗•奥康奈尔,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学教授。)
Abstract: There is a marked disjuncture today between the generalized critique and rejection of human rights by many progressive and critical commentators, and the embrace of the language of human rights by a variety of movements around the world engaged in struggles for social change. This divide between critical theory and critical practice raises important questions about whether and how movements for fundamental social change should engage with human rights. In contrast to a number of well-established critical dismissals of rights, this article argues, from within the Marxist tradition, that human rights can, and in some cases should, be deployed by social movements in their campaigns. However, reaching this conclusion requires developing an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ights that gives primacy to social struggle and to a nuanced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 Human Rights; Marxism; Social Change
(责任编辑 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