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百年外交中的人权主张是在国内和国际环境相互作用下产生和演变的。要将中国共产党百年外交中的人权主张置于时代背景和历史方位的大框架下予以解读。伴随中国共产党百年外交思想从“革命与战争”到“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变迁,中国共产党外交人权主张的价值核心也从以要求、实现和捍卫民族自决权为表征的集体人权观,逐步演变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并重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洞察国际大势,接受国际人权规范,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总结和提炼自身人权实践经验,向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外交之路。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 百年外交 人权主张
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外交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外交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并非是一个恒定常数,决策者需要根据国情和世情的发展变化、国家能力和国家意志的变动,调整国家利益的结构和优先次序。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的演进,取决于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权在国家利益结构中位置的认识,并与中国共产党是否作为执政党的身份密切相关;与中国所处国际环境和国际地位密切相关;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治理模式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时代背景中诞生;在捍卫真正完全的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成长;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壮大和成熟。历经百年风雨,中国共产党的外交哲学逐步完成了从维护整体化利益的国家中心主义向关切民众个体化权益的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理念的转变。与这一历史进程同步,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权保障目标和重心紧跟国家利益结构的变化并随之调整,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也从其创立初期主要以主张、实现和捍卫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集体人权观,逐渐转向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并重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外交主张中的人权思想萌芽
中国共产党诞生之际,中华民族正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黑暗统治之下,国家四分五裂,民族备受凌辱,军阀混战不已,人民在苦难中挣扎。救中国,救人民,实现国家独立、统一、民主、富强,成为中国各族人民不懈追求的共同理想。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是依靠工人阶级和巩固的工农联盟,团结全国各族人民,首先争取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确立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外交哲学的主题思想是“革命求生存”,中国共产党号召和组织的反帝、反殖、反封建斗争就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同时也是通过革命求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有关外交的理论和主张主要体现了一种反帝、反殖、反抗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自由、平等、解放、国家独立的集体人权观。这一时期,尽管还不存在集体人权的概念,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有关外交的理论、主张及其所确立的革命目标、任务和实际采取的行动,无不饱含着强烈的集体人权意识,并与后来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和外延有很多相似之处。甚至我们有理由说,《联合国宪章》之所以将“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确立为联合国的宗旨;民族自决原则之所以后来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反帝、反殖、反侵略斗争及其所取得的胜利,无疑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实践范本和道义基础。此外,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新中国成立前夕对外国侨民的保护,也与当代国际人权法对某些特定群体个人人权的保护制度具有某些相似性。
(一)建党初期到土地革命时期
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站在反帝、反殖、反抗外来侵略斗争最前沿,启蒙、组织、发动民众反抗帝国主义侵略、殖民主义压迫,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主张民族自由、平等、独立。2017年,陈独秀在《赤的运动与中国外交》中这样阐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目标:扫荡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权,没收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经济侵略机关,收归国有;立即撤走各国驻华海陆军,取消治外法权,收回租界及租借地,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海关自主权,取消庚子赔款及不正当的外债,取消外国人铁路、盐务、邮政管理权,没收外资银行、矿山、铁路、航业、工厂及外人所购土地,收归国有。陈独秀指出,只有这样,民族革命才算彻底,才能摆脱外国政治的经济的统治和侵略,才能建设独立的经济势力与文化,才能开始和一切平等相待的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合作。
1921年,因广州政府拟收回海关用人管理权,英美派兵占领海关,军舰进逼省河,派遣陆战队上岸游行,向广州政府示威,中共中央委员长陈独秀、秘书罗章龙遂联合签发《中央通告第十一号》,要求“各区及地方同志应即召集全体紧急会议,筹备联络各团体发起剧烈的排斥英货运动,并通电全国主张收回全国海关,以恢复国家应有之主权”。蔡和森亦发表《为收回海关主权事告全国国民》呼吁,“现在中国人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永远屈服为奴;一是起来与外国帝国主义奋斗”。1922年,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看法》,指明中国共产党十一项奋斗目标的首要目标是,“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法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在党纲第1条明白写道:“取消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实行保护税则,限制外国国家或个人在中国设立教会、学校、工厂及银行。”1925年,陈独秀发表《列宁主义与中国民族运动》一文,称赞列宁领导的第三国际党,不但“绝对没有人种的限制”,而且其主要目的是“联合全世界所有被压迫的无产阶级与所有被压迫的弱小民族,推翻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对于全世界之统治与剥削,跻全人类于真正平等自由之地位”。陈独秀指出,世界上一切被压迫殖民地及被压迫国家(即半殖民地)的民族运动,只有依照列宁的意见行事,才能够彻底的解决,才能够得着真正自由。1925年,五卅惨案爆发,陈独秀立即撰文疾呼,“惩办凶手;撤换驻上海英、美、日领事;取消各国领事裁判权;收回全国租界;撤退驻在中国境内外国陆海军,禁止外国陆海军在中国境内自由登岸”。陈独秀指出,“中国的反帝国主义运动即民族自由运动”,此次抗争的性质“乃是全中国人民为民族的生存与自由反抗一切帝国主义之争斗,而不是哪一个地方哪一部分人对某一件事某一国家之争斗”。他呼吁“中国国民应该运用自己的团结力”,“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瞿秋白进一步撰文指出,废除不平等条约,就是要“根本推翻列强帝国主义者对于中国的统治地位,具体说来,便是要求收回一切租界,收回海关管理权,废除协定关税的制度,取消领事裁判权,撤退外国驻华的海陆军,废止外人在华得自由设立工厂等等的特权”。1932年,中央苏区第一次反帝代表大会通过《反帝斗争纲领》,提出“推翻帝国主义在华统治,驱逐帝国主义海陆空军出中国”等19项斗争任务,并成立苏区反帝总同盟。
(二)全面抗战时期
为民族自由而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初期,陈独秀于1938年1月在武昌艺专演讲指出,中国对日抗战,并不只是要收复失地,而是要争取整个民族的自由。他说,日本从前曾提过中日亲善的说法,我们并不反对中日亲善,可是日本所谓的亲善,是要他坐着,中国人对他跪着的亲善,我们便不得不为自由而战了。中国一天不得自由,就要抗战一天,必须获得整个的民族自由,才能罢休,绝不能中途妥协。故所谓抗战到底,不是空洞洞的无目的而战,那是要脱离奴隶的地位,得到真正自由独立的地位。1941年8月14日,美英两国元首联合签署《大西洋宪章》,向世界各国承诺,待纳粹暴政被消灭之后,“两国尊重所有民族选择他们愿意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权利”,“两国希望建立和平,使所有国家能够在其疆土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在免于恐惧和不虞匮乏的自由中,安度一生”。《大西洋宪章》以罗斯福总统的“四大自由”为基础,宣布自决、民主和人权为战争目标,立即获得了中国共产党的支持。8月19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全中国人民都欢迎英美宣言……这不但是英美苏三国人民从法西斯威胁下获得解放的国际基础,而且是全世界人民获得解放的国际基础,而且是我们中国人民获得解放的国际基础。”12月,周恩来发表《太平洋战争与世界战局》宣告誓与法西斯血战到底:“在民族自卫战争的立场上,只要是一个不甘心沦为法西斯奴隶的民族,都必会牺牲一切,奋斗到底,以求解放。”
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国际人道法被称为战争中的人权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浴血奋战、英勇抗击日本侵略者的同时,恪守国际人道法规则,救助敌国平民、妥善安置战俘。1940年,聂荣臻部在战场上救下两名日本孤儿,聂荣臻在给日军的信中写道:“余此伶仃孤苦之幼女,一女仅五六龄,一女尚在襁褓中,彷惶无依,情殊可悯。经我收容抚育后,兹特着人送还,请转交其亲属抚养,幸勿使彼辈无辜孤女沦落异域,沟壑而后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俘虏政策如下:对于战斗被俘敌军官兵,不论情况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凡自愿参加抗战者,收容并优待之,不愿者释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释放之后又连续被俘者,不论被俘次数多少,一律照此办理。国内如有对八路军、新四军及任何抗日部队举行攻击者,处置办法仿此。《纲领》要求身为共产党员的行政人员要“坚决实施之”。
参与起草《联合国宪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捍卫人权而告终。董必武代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了旧金山制宪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联合国宪章》将“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确立为联合国的宗旨,并为联合国会员国规定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的人权义务。《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规定,标志着人权国际治理的开始,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开始产生和发展。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全中国抗日力量为抗击日本法西斯侵略者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和为赢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做出的历史性贡献,构成了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得以产生的道义基础和物质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解放战争时期
主张在《联合国宪章》和“四大自由”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1946年,邓颖超被邀出席即将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妇女会议,后因国民党政府拖延无法拿到护照赴会,遂致信美国总统罗斯福夫人艾琳诺•罗斯福。邓颖超在信中细数中国正在发生的全面内战给中国妇女带来的灾难,指出中国的内战正在严重威胁世界和平,请求美国妇女和人民督促美国政府终止援助国民党政府内战的对华政策、撤退驻华美军。邓颖超说,“中国妇女要求世界各国友好合作”。但她强调,“坚决遵守联合国的宪章和罗斯福总统的四大自由,才是团结合作的基础”。
确立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实现真正的民族自决。1949年年初,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中共中央就外交工作指示如下:“在原则上,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必须取消,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必须实现,这种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在执行的步骤上,则应按问题的性质及情况,分别处理。”关于具体外交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是,“不允许任何外国及联合国干涉中国内政。因为中国是独立国家,中国境内之事,应由中国人民及人民的政府自己解决”。1949年4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指出,愿意考虑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强调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不愿意接受任何外国政府任何带有威胁性的行动,外国政府如果愿意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就必须断绝同国民党残余力量的关系,并且把在中国的武装力量撤回去。1949年6月,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阐述了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中国必须独立,中国必须解放,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不容许任何帝国主义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
保护外国侨民。1949年年初,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所有外国侨民“如属合法,概予保护”。毛泽东还亲自拟文,要求“着重教育部队”,保护一切在华外国侨民及各国外交人员。1949年5月,经中央军委批准的《南京市委关于卫戍部队处理外侨问题守则的报告》规定:卫戍部队负责保护一切守法外侨及其财产,防止匪徒及特务分子进行破坏;非经主管机关批准,我方人员不得进入外国使领事馆、外侨住所、教堂等,不得占用外侨房屋;如遇火警、匪警,急需消防、捕盗,卫戍部队和公安机关得在上级主管部门指派的专门人员指导下进入失事外侨住所执行任务,且严格在职责范围内行事。如外侨违反法令,需交公安局和警备司令部,一律不得捆绑、打骂、侮辱等行为,等等。中央军委指示,该报告除在南京市实施外,进入全国其他各大城市的部队也一体遵守。
二、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外交政策中的人权主张与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处于被孤立、封锁、全面遏制的国际环境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拓展国际空间,成为新中国的首要利益,因而也是外交工作的根本目的。这一时期,新中国外交以毛泽东外交思想为指导,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斗争求承认”的外交哲学,谋求国际社会对中国政治经济地位的承认。中国共产党人在外交事务中开始使用人权术语发表主张,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后来演化成为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支持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主要体现为以支持和捍卫民族自决权为表征的集体人权观。
(一)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与人权
1952年,周恩来在中国驻外使节会议上阐释了新中国执行和平外交政策的方针和任务,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谋求和捍卫真正完全的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决心。
确立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外交方针。(1)“另起炉灶”。即不承认国民党政府同各国建立的旧的外交关系,而是在新的基础上同各国另行建立新的外交关系。中国同外国的外交关系要建立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 “另起炉灶”方针,改变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地位,政治上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对外关系。(2)“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即在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以前,先清除帝国主义在华的残余势力,否则就会留下它们活动的余地。帝国主义的军事力量被赶走了,但帝国主义在中国百余年来的经济势力还很大,特别是文化影响还很深。这种情形会使中国的独立受到影响。(3)“互通有无”。即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同外国做买卖,不能像过去那样把中国作为它们的消费品市场。
确立各民族平等的外交工作指导思想。周恩来指出,每一个民族都有它的优点,值得我们尊重和学习,要肃清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确立国际主义思想,但同时反对失去民族自信心的、投靠大国的“世界主义”。周恩来解释说,所谓的“世界主义”“大国领导”,其目的是要小国永远跟它走,永远受它奴役剥削,我们的国际主义是要各国都独立平等。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在国际主义指导下的加强民族自信心的爱国主义。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人权
1953年12月,周恩来向来访的印度政府代表团首次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1954年4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正式写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被载入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一百多个双边条约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已经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十项原则被认为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不结盟运动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1970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人权获得尊重、保障、实现的前提。就集体人权而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前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是互相联系的三个层次,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发展才能更好地生存,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和平才能更好地发展。就个人人权而言,所有人权,无论公民和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只有在和平环境中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和实现,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目的就是实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就人权的国际治理而言,互不干涉内政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对话,求同存异,如此才有利于世界人权的维护和改善。无视别国国情,将一种人权标准强加于人,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就有可能导致别国的政治不稳和社会动荡,该国人民就有可能因此丧失对大多数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
(三)万隆会议与人权
1955年,周恩来出席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发言指出,不受歧视地享有人权是亚非国家和人民共同的人权要求。“所有附属国人民都应该享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而不应遭受迫害和屠杀。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周恩来指出,“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反对殖民主义、要求民族独立,坚决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在补充发言中,周恩来谈到了宗教自由,他说,“宗教信仰自由是近代国家所共同承认的原则。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但是我们尊重有宗教信仰的人。我们希望有宗教信仰的人也应该尊重无宗教信仰的人”。
在中国的推动下,万隆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将“尊重基本人权”写入处理国家关系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并列为十项原则之首。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强调人权、主权、平等、合作,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道,共同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本准则。
(四)非殖民化运动与民族自决权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民族自决原则,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确立了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也是国际人权法确立的第一项集体性人权,这项权利的最初确立是与非殖民化运动和推翻外来殖民统治联系在一起的,自决权的主体是被剥削、被压迫、被掠夺的殖民地或被占领领土的人民或民族,行使自决权的目的是将外来的殖民者或侵略者从殖民地或被占领领土赶出去。中共领导人在多个外交场合主张和支持民族自决权的行使,甚至可以说,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这段时期,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大多与民族自决权有关。
主张民族、种族平等、自由、独立。1955年,毛泽东会见日本国会议员访华团时说,我们都属于有色人种,有色人种是被人家看不起的,据我看,有色人种至少与白色人种同等贵重,有色人种同白色人种一样,都是人,不是动物,世界上所有的人,不管他是什么肤色,都是平等的。1956年,毛泽东会见来访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团时说,“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而现在我们反而为它斗争了”。1954年,周恩来在日内瓦举行的有苏、美、法、英、中和其他有关国家代表参加的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会议上发言时,特别使用人权的话语,支持越南独立,支持印度支那人民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周恩来说,越南独立宣言是以引用美国《独立宣言》“一切人们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应有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那就是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词句开始的,越南独立宣言还引用了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天赋人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人们就时时都可以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内容,“难道越南人民这个要求是过分的吗”?“曾经在一七七六年和一七九一年发表过这两个伟大宣言的国家的政府,应该承认印度支那人民同美国和法国的人民一样,是必须完全享受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
支持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1964年,毛泽东会见智利新闻工作者代表团时说:“我们不赞成战争。但是,对被压迫人民的反对帝国主义的战争我们是支持的。” 1954年,在前述日内瓦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会议上,周恩来指出:“怎样才算承认印度支那人民的民族权利呢?那就是必须承认越南、高棉和寮国人民有充分权利获得他们各自的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民主自由,并在他们各自祖国的土地上过和平生活。” 1956年,张闻天在《关于执行我国和平外交政策中的一些问题》一文中指出:“承认一切国家和民族不论大小,都一律平等,坚决反对大国主义。尊重每一个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领袖人物。对过去和现在受压迫的国家和民族,要采取同情和谅解的态度,对他们争取的独立、自由和解放的任何努力,都应该给以支持。”
支持不结盟运动。1961年,25个亚非独立国家宣布组成不结盟运动,开创了亚非拉国家南南合作的先河。1963年至1964年,周恩来率团访问非洲和阿拉伯十四国期间,提出了中国同非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相互关系的五项原则:支持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支持非洲和阿拉伯各国政府奉行和平中立的不结盟政策;支持非洲和阿拉伯各国人民用自己选择的方式实现统一和团结的愿望;支持非洲和阿拉伯国家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主张非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的主权应当得到尊重,反对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和干涉。
三、 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人权外交的主张和实践
邓小平的外交思想以准确判断“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为特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工作中心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融入”和适应近现代西方国家缔造和主导的国际体系,服务国内经济建设,成为中国外交必须面对的现实,人权则成为制约中国与主要西方国家关系特别是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在某些特定时期成为最具决定性的因素。1980年代以后,敞开国门的中国对西方国家是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使得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本能地保持着警惕和排斥;另一方面,中国庞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优厚的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对于西方跨国资本又有着无法抗拒的吸引力。西方国家希望找到一种方法或途径,使得中国能按照西方国家的剧本实施改革开放,人权则是一个方便的可以拿到桌面讨论的少数问题之一。特别是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较长一段时期,中国一直是西方国家以人权为由进行谴责、孤立、制裁的对象。中国要想顺利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就无法将自己置身于国际人权体系之外。正视人权,接受人权,参与国际人权治理,树立在国际社会的正面形象,成为中国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的问题。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称:“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政治上使用人权概念,也是中国首次公开、正面地讨论人权问题。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被作为执政基本目标明确纳入中国共产党行动纲领;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7年,中共十七大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党章。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流化,人权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最初参与国际人权体系主要表现为被动接受既有国际人权规范和国际人权机制。但是中国的参与实践并非仅仅停留在学习和被动遵约阶段。由于中国与主要西方国家在涉及人权的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有些分歧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更是关涉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人权成为主要西方国家遏制中国、对中国施压和污名化中国的工具。故在承认既有国际人权体系的前提下,中国在人权外交中始终坚持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阐释自己的人权主张、理念,并为此与主要西方国家在双边和各种多边场合,特别是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和博弈,由此推动了国际人权治理向着民主、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一)主张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
各项人权同等重要并相互依存,都是人们享有有尊严的生命和生活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妨碍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促进人权发展过程中进行优先选择和做出战略安排,特别是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共根据本国国情做出的优先选择。1993年,中国代表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发言指出:“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尊重与保护人权首先就要保证那里的人民充分实现生存权、发展权。那种认为人权是发展的前提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在普遍存在贫困和匮乏,人民温饱尚未解决,基本生活尚无保障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致力于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否则根本谈不到人权。”
生存权、发展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1991年,中国政府发布的第一个人权白皮书指出,“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江泽民1997年访问美国期间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演讲时和1999年访问英国期间在剑桥大学的演讲中均指出,中国是一个有12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2019年,中国政府在其《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中重申了上述主张:“贫穷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供给,人类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生存权利的有效保障、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是享有和发展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
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国的国民经济几乎处于崩溃边缘;改革开放伊始,中共领导人看到了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并进行了深刻反思。1982年,邓小平会见朝鲜劳动党中央总书记金日成时说:“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1987年,邓小平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理时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1988年,邓小平会见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总书记再次强调:“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国家人权建设的优先选择,与当时居主导地位的西方人权观是有很大差别的。西方国家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及个人自由,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集体人权重视不足,一些西方国家拒绝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1984年2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0届会议上发言指出,希望早日就发展权问题颁布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一点应该在宣言中强调。中国代表认为,发展权是自决权的自然延伸,自决权是发展权的一个必要先决条件, 没有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政治独立就无法巩固;同样,如果一个国家的自决权被剥夺,一个国家及其人民就不能享有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权利。中国代表的上述主张后来被写进了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
(二)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与本国实际相结合
当讲人权的普遍性的时候,就要讲人权主体的普遍性,而不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人权标准、人权保护模式、人权制度的普适性。从人性、人格、人的尊严的视角审视人权,人权具有超越文明、种族、人与人之间先天和后天个体差异、而为世人所普遍享有的特性。任何人,只要基于他/她是人类一员这一简单事实,就应当享有人权,因而人权具有普遍性。然而人不是抽象的,现实中的人因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会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和方式也会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又是特殊的、相对的。
1993年,江泽民与美国总统克林顿会晤时指出:“民主、自由、人权都是相对的,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归根到底,一个国家总是要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来制定法律。”中国代表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发言时指出:“人权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同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观念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不同的人权要求;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或具有不同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也会有所差别。不应将特定国家的人权标准和模式绝对化,要世界上所有国家遵照实行。”1994年,钱其琛在第49届联大阐述中国人权主张时说:“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而人类文化和文明具有多元性的显著特征。文化和文明传统的差异对人权的影响被认为是“最深刻、最广泛和最严重的”,人权总是在普遍性中彰显出文化的多样性,由此获得在不同国家和民族的适应性和现实性。尽管当代世界存在着一些人权领域的共识,并由此形成了国际人权法律制度体系和确认人权、维护人权的共同标准,但是此种共识仅仅是各种文明可以通约的认知,而并不是西方当代人权观的全球辐射。对这些共同标准的普遍认同,并不意味着任何时间、任何民族、任何国家的人权观完全一致,也不意味着各国实现人权保护的模式必须完全相同。西方的人权故事固然精彩,但西方人权所体现的是西方的文化和文明传统,而西方传统只不过是众多人类传统中的一种。英国学者A.J.M. 米尔恩认为,西方文明在科学、技术以及工业、商业方面卓越不凡,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将西方的某些价值和制度连同其一系列权利树立为普遍标准是正当的。
(三)主张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
《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国际人权两公约早在1966年就已经确立了民族自决权,但是西方国家曾很长时间不认同集体人权的概念,坚持只有个人人权才是人权。1993年,中国代表在世界人权大会阐述了中国的主张:“人权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
强调集体人权的背后逻辑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个人和他人和社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人权本质上是个人权利,但人权是在社会中获得尊重、保障和实现的。人权是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而且也只有在社会中,人权的诉求才具有实际意义。个人人权包含了对集体人权的要求,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她的个体之中,而且存在于他/她所从属的集体中,并通过其所属的集体获得保障。集体人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个人人权提供了双重保护:一方面,个人人权应受到其所在集体的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集体本身又为其每一个成员提供了对抗其他可能威胁个人人权的外部势力的保护屏障。集体人权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弱小国家尤其重要,特别是在资本全球化时代,集体人权是发展中国家捍卫经济主权和享有发展权的法律依据。简言之,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相辅相成,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个人权利只有与集体权利统一起来,才能实现人权的最大化。”
(四)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
有关人权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争议,从人权一进入国际法领域就开始了。《联合国宪章》一方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自己的宗旨,并要求各会员国为实现此宗旨与联合国合作;另一方面又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但《宪章》并未对何谓“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做出解释。冷战结束后,一些西方国家提出“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新干涉主义,利用人权作为打压他国的政治工具,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1993年,中国代表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发言指出:“任何国家,无论其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自主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发展道路和价值观念,其他国家无权干涉。无端攻击别国,将本国和某地区的人权标准强加于别国和其他地区的做法,就是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别国的政治不稳和社会动荡。那种认为人权无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和行动实质上是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 1995年,江泽民在联合国举行的联合国成立50周年特别纪念会议上讲话指出:“有的国家常常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幌子,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破坏别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当今世界不安宁的一个主要原因。”1999年,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说:“中国政府和人民不赞成以‘人道主义危机’为借口任意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更反对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武力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预’。解决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包括地区冲突,仍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些原则没有过时,在当前的形势下,不但不应被消弱,反而应得到更加切实的遵循。”
人权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妥善处理人权与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需正视以下三个问题:(1)没有国家就没有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国际人权法产生的前提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同意;是否接受国际人权规范的约束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意志;国际人权标准的具体实施也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意愿和能力。主权国家依然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中占据支配地位,任何试图忽视主权的做法就和试图忽视国家的存在一样毫无意义。(2)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一种对世义务,是人类共同的道德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是国家行为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3)人权的普遍性并不要求在解释和实施人权方面不能有差异,不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混同为遵守某一国家或某一区域的人权标准或人权保护模式。
(五)倡导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人权是一个与文化、文明直接相关的,以历史状况、社会环境为基本背景的思想制度、实践体系。中共领导人在多个外交场合倡导在相互尊重、开放包容、交流互鉴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人权对话和人权磋商,以增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了解,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1997年,江泽民访美期间演讲指出:“各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应进行对话,而不应搞对抗。”2009年,胡锦涛在第64届联大一般性辩论讲话中指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我们应该承认各国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的差异,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积极促进和保障人权,加强对话,消除隔阂。倡导开放包容精神,使不同文明和发展模式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多样性是世界文明的基本特征。尊重差异,平等交流,这不仅关涉国家主权、民族尊严,也是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人权概念起源于西方,但倘若简单地将西方的人权概念作为世界人权概念,也就意味着用代表一种文明传统的思维方式来论证、解释和推行一种属于全人类的权利,意味着用西方标准来衡量和判断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和现实,合之则称“有人权”,违反则称“无人权”。这样做,毫无疑问,容易激化而不是消除业已存在的政治分裂、经济矛盾和文化冲突,危害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诚如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所言,在多文明的世界里,建设性的道路是摒弃普世主义,接受多样性和寻求共同性。
(六)外交为民:以人为本人权理念的实践范例
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兴起,对人类个体尊严和权利的关切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核心执政理念。2003年,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06年,胡锦涛在耶鲁大学演讲时说:“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2011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说,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中国共产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人权之本在于人。“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检验其一切执政活动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高标准。以人为本人权理念在外交层面的反映就是外交为民思想的确立。进入21世纪,中国加速融入全球化进程,在中国日益扩大的海外利益中,绝大部分涉及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利益构成的变化要求外交工作应更加关注与民众利益相关的日常事务,维护和实现好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2004年,李肇星外长答两会记者问时说,我们的外交是全中国人民的外交;新时期的中国外交贯彻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宗旨。今后,我们将继续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在国际上为维护我国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多做实事。2006年,胡锦涛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指出,新世纪新阶段的外事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外事工作以人为本,就是要按照外事为民的要求,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外事工作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要适应我国企业和人员大量走出国门的新形势,不断加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能力建设,健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领事和侨务工作,依法维护我国海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和合法权益。要加强侨务工作,积极维护华侨华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正当权益。
“以人为本,外交为民”惠及世界各国人民。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胡锦涛说,外事工作也要“尊重和顾及别国人民合理利益和关切,尤其要关注发展中国家人民利益和困难,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力所能及多为发展中国家人民办好事、办实事”。“以人为本,外交为民”也惠及着曾经敌国的人民。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对日关系问题上主张“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以史为鉴,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为了更好地开辟未来”。1978年,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1984年,胡耀邦在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指出,巩固和发展中日友好关系,是关系中日两国人民长期和根本利益的大事,中日友好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世世代代的友好。1992年,江泽民会见来访的日本国天皇时说:“对于中日关系一要以史为戒,二要向前看,三要世世代代友好下去。”据统计,抗日战争结束后,有2808名日本儿童被遗弃在中国,成为孤儿。饱受战争创伤的中国人民收养了他们,并将其抚育成人。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中国政府为这些遗孤寻亲提供了极大帮助。到2007年4月,已有2513名日本遗孤返日定居。
以人为本外交思想的确立,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外交哲学从维护民族整体利益的国家中心主义到关切公民个体权益的人本主义的重大变化。这是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模式变革在外交层面的反映,是中国共产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核心执政理念的结果。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国际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和贡献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情、世情加速变化,中国对外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中国外交步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时代。这一时期,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强大求共赢”成为中国共产党外交哲学的主题思想。大国要有大国的样子,大国要承担大国的责任。习近平外交思想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引领性,在“强起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大力倡导和践行“天下为公”,对人类发展有一系列宏大的顶层设计。在人权领域,当今世界,人权已经国际化、主流化、普遍化,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实际和世界发展大势出发,致力于将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贯穿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中共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写入大会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与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同步,中国人权外交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发挥引领作用,在国际人权治理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世界影响力、吸引力、感召力。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最大特征,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权外交高扬的核心价值。2016年,在北京举办的4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150多名代表参加的 “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上,习近平发来贺信指出:“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2017年,习近平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重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2021年,王毅外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这样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人是人权之本,人民的利益是人权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加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人权的根本追求和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体现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参与国家治理和政治协商,体现在不断缩小贫富差距,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生命权是所有他项人权的载体,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是尊重人权的初始。面对新冠疫情对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威胁,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指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要调集一切资源,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一位患者,坚决遏制疫情蔓延。”
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人权。2012年,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2017年,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习近平指出,古往今来,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梦想。中国共产党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和平与发展。 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创造性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断,首次指明了人民幸福生活的人权意蕴。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类文明进步最持久的力量”。幸福生活意味着个人从精神到物质的现实满足;意味着免于匮乏、免于恐惧从应然人权到实然人权的时代转化。人民幸福生活既可以作为一国人权事业的总体目标,也可以作为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标尺,更是最大的人权。
(二)坚持以发展促人权
发展仍是第一要务。2016年,习近平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指出,“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013年,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时介绍了中国未来发展的两个宏伟目标:一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二是到2049年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说,为了实现这两大目标,我们将继续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占世界总人口近1/5的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为其他国家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也是对其他国家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激励。中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所创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为增进人类福祉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整体推进各类人权。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过程,国家的责任就在于不断扩大人权的适用和享受范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了人权基础,奠定了中国人权发展进步的新起点,中国迈进整体推进各类人权新阶段。201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指出:“整体推进各项权利是人权实现的重要原则。各项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中国坚持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2021年,王毅外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阐述了整体系统推进各类人权的中国主张:“人权内涵是全面的,既包括公民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各类人权需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系统推进。”
以发展促人权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出的一条“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即立足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事实,致力于解决“发展”这一世界主题和中国第一要务。这不仅改写了先有人权后有发展的“基于人权的发展”的固有认知,而且“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以发展促人权”这一中国方案充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诉求和共同心声,获得广泛支持。2017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届会议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理念引入国际人权体系。2021年7月,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重申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具有重要贡献。这是人权理事会第三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
(三)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
国际人权治理的本质是国际社会如何制定指导和规范主权国家人权领域行为的国际制度。2018年,习近平在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
国际人权治理应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014年,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讲话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新形势下坚持和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就是坚持主权平等、共同安全、共同发展、合作共赢、公平正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中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建立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也为国际人权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
国际人权治理要坚持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王毅外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阐述中国主张时指出:“保护和推进人权是大家共同的事业,全球人权治理要由各国共同商量,人权发展成果要由各国人民共同分享。人权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更不能成为向别国施压、干涉内政的工具。各国要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国际人权治理要坚持人权普遍性与各国实际相结合。还是在上述会议上,王毅外长指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为全球人权事业确立了崇高目标,制定了基本原则,各国都应遵循和践行。同时,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必须按照本国国情和人民需求推进保护人权。”
中国上述关于国际人权治理的主张表明,中国希望与其他国家一道,秉持人类普遍共同价值,在联合国框架内,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人权原则进行国际人权治理。亦如荷兰学者汤姆∙茨瓦特所观察到的,中国无意挑战既有国际人权体制,中国只是挑战西方对这一人权体制的某些解释。中国愿意在现有人权体制内行动,而不是在人权体制外加以质疑。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人权事业新格局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党。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他说:“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此后习近平在多个国际场合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2015年,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2017年,在联合国演讲时,习近平指出,面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一世界之问,中国的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2019年,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时,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各国秉持开放精神,推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2020年,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坚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人权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式和实践平台。传统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虽然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规则,但具体实施是各自为战,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以“在其领土和受其管辖的范围内”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各项权利获得尊重和保障为限。但是,在一个全球化的互联互通时代,各国面对的许多人权挑战都是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往往超越国界的限制。当代人权保护不仅包含着个人对自己所处的那个社会和国家的要求,个人人权的享有程度还与地球其他部分、其他国家和社会紧密相连,个人人权包含着对世界和平、发展和合作的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们早已预见到了这一点。《宣言》写道,“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均能获得充分实现”。依据《宣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能否获得充分实现,不仅与国内秩序有关,也与国际秩序相关联,这也正是人权最初进入国际法的起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对《宣言》上述“国际秩序”的一种创新构想,是中国共产党为应对当今人类社会发展和国际人权治理所面临的危机和挑战给予世界的重大思想贡献。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实现共同发展,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2013年,习近平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指出:“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每个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其他各国共同发展。世界长期发展不可能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批国家却长期贫穷落后的基础之上。只有各国共同发展了,世界才能更好发展。那种以邻为壑、转嫁危机、损人利己的做法既不道德,也难以持久。”2013年,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习近平指出,“中国追求的是共同发展。我们既要让自己的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2015年,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指出:“大家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好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秉承开放精神,推进互帮互助、互惠互利。” 2017年,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就是要努力建设一个远离恐惧、普遍安全的世界;要努力建设一个远离贫困、共同繁荣的世界;要努力建设一个远离封闭、开放包容的世界;要努力建设一个山清水秀、清洁美丽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就是要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跳出了既往狭隘的人权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蕴含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人权核心价值,而且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人包含了人与环境相合、人与人相合、国与国相合三方面内容,综合起来表达就是以国与国为表现形式的人类社会通过共商、共建、共治的方式成为一个人类大家庭,最终在“和而不同”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中,实现“天下万族,休戚与共;多群一体,各美其美”。可见,人类民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国际人权治理,更加注重人权的全面发展、人权的共同发展、人权的包容发展、人权的可持续发展、人权的合作发展。2017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届会议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纳入人权理事会决议。2018年,人权理事会第37届会议通过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被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
五、结语
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中国共产党百年外交人权主张的演进,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国内人权实践的域外延伸;是一个集利益结合、价值传播、话语构建为一体,在国内和国际复杂互动中不断学习、实践、探索、博弈和有所创新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是在国内外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和演变的,要将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置于时代背景和历史方位的大框架下予以解读。伴随中国共产党百年外交从“革命与战争”到“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变迁,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逐渐实现了从以民族整体化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中心主义的集体人权观向民众个体化权益为基础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转变;实现了从强调政治性的抽象口号向重视人性的民众具体权利诉求的转变。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实事求是,历史地、辩证地认识国情、世情,科学地、理性地分析中国和世界的关系,准确把握内外发展趋势,顺应历史潮流的适应性变革,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发展的初心和使命,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百年传承。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宗旨所蕴含的人民至上这一核心价值与国际人权保护制度所蕴含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人权的核心价值,二者产生了共鸣。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中国人民和人类的解放和幸福作为终极价值追求,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与人类共同发展繁荣相结合,不断总结和提炼自身的人权实践经验,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回首百年,一艘嘉兴南湖起锚的小小红船,穿过惊涛骇浪,越过激流险滩,成为今天领航中国的巍巍巨轮。今天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权保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中国共产党必将牢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发展的初心和使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再出发,我们的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的新中国百年。再出发,我们的目标是谱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辉煌壮丽诗篇!
(张爱宁 外交学院教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Abstract: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s propositions regarding human rights in it's diplomatic practice in the past century have emerged and evolved amidst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nd it is necessary to interpret them in the context of time and historic juncture.With the theme of the CPC's diplomatic thought changing from“revolution and war”to“peace and development”in the past century,the core value of the CPC's propositions regarding human rights in its diplomatic practice has gradually evolved from the view of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characterized by demanding,realizing and defending 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to the view which attaches equal importance to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espouses a people-centered approach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In this process,the CPC has followed the international trend,accepte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orms,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integrated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pt summing up its own experience in human rights practices,provide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ith Chinese wisdom and solutions,advanc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airer,more reasonable and inclusive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system,promoted the building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and opened a new path of human rights diplom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entennial Diplomacy;Propositions Regarding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陆海娜)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 百年外交 人权主张
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外交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外交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并非是一个恒定常数,决策者需要根据国情和世情的发展变化、国家能力和国家意志的变动,调整国家利益的结构和优先次序。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的演进,取决于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权在国家利益结构中位置的认识,并与中国共产党是否作为执政党的身份密切相关;与中国所处国际环境和国际地位密切相关;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治理模式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时代背景中诞生;在捍卫真正完全的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成长;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壮大和成熟。历经百年风雨,中国共产党的外交哲学逐步完成了从维护整体化利益的国家中心主义向关切民众个体化权益的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理念的转变。与这一历史进程同步,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权保障目标和重心紧跟国家利益结构的变化并随之调整,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也从其创立初期主要以主张、实现和捍卫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集体人权观,逐渐转向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并重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外交主张中的人权思想萌芽
中国共产党诞生之际,中华民族正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黑暗统治之下,国家四分五裂,民族备受凌辱,军阀混战不已,人民在苦难中挣扎。救中国,救人民,实现国家独立、统一、民主、富强,成为中国各族人民不懈追求的共同理想。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是依靠工人阶级和巩固的工农联盟,团结全国各族人民,首先争取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确立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外交哲学的主题思想是“革命求生存”,中国共产党号召和组织的反帝、反殖、反封建斗争就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同时也是通过革命求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有关外交的理论和主张主要体现了一种反帝、反殖、反抗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自由、平等、解放、国家独立的集体人权观。这一时期,尽管还不存在集体人权的概念,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有关外交的理论、主张及其所确立的革命目标、任务和实际采取的行动,无不饱含着强烈的集体人权意识,并与后来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和外延有很多相似之处。甚至我们有理由说,《联合国宪章》之所以将“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确立为联合国的宗旨;民族自决原则之所以后来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反帝、反殖、反侵略斗争及其所取得的胜利,无疑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实践范本和道义基础。此外,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新中国成立前夕对外国侨民的保护,也与当代国际人权法对某些特定群体个人人权的保护制度具有某些相似性。
(一)建党初期到土地革命时期
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站在反帝、反殖、反抗外来侵略斗争最前沿,启蒙、组织、发动民众反抗帝国主义侵略、殖民主义压迫,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主张民族自由、平等、独立。2017年,陈独秀在《赤的运动与中国外交》中这样阐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目标:扫荡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权,没收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经济侵略机关,收归国有;立即撤走各国驻华海陆军,取消治外法权,收回租界及租借地,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海关自主权,取消庚子赔款及不正当的外债,取消外国人铁路、盐务、邮政管理权,没收外资银行、矿山、铁路、航业、工厂及外人所购土地,收归国有。陈独秀指出,只有这样,民族革命才算彻底,才能摆脱外国政治的经济的统治和侵略,才能建设独立的经济势力与文化,才能开始和一切平等相待的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合作。
1921年,因广州政府拟收回海关用人管理权,英美派兵占领海关,军舰进逼省河,派遣陆战队上岸游行,向广州政府示威,中共中央委员长陈独秀、秘书罗章龙遂联合签发《中央通告第十一号》,要求“各区及地方同志应即召集全体紧急会议,筹备联络各团体发起剧烈的排斥英货运动,并通电全国主张收回全国海关,以恢复国家应有之主权”。蔡和森亦发表《为收回海关主权事告全国国民》呼吁,“现在中国人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永远屈服为奴;一是起来与外国帝国主义奋斗”。1922年,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看法》,指明中国共产党十一项奋斗目标的首要目标是,“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法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在党纲第1条明白写道:“取消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实行保护税则,限制外国国家或个人在中国设立教会、学校、工厂及银行。”1925年,陈独秀发表《列宁主义与中国民族运动》一文,称赞列宁领导的第三国际党,不但“绝对没有人种的限制”,而且其主要目的是“联合全世界所有被压迫的无产阶级与所有被压迫的弱小民族,推翻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对于全世界之统治与剥削,跻全人类于真正平等自由之地位”。陈独秀指出,世界上一切被压迫殖民地及被压迫国家(即半殖民地)的民族运动,只有依照列宁的意见行事,才能够彻底的解决,才能够得着真正自由。1925年,五卅惨案爆发,陈独秀立即撰文疾呼,“惩办凶手;撤换驻上海英、美、日领事;取消各国领事裁判权;收回全国租界;撤退驻在中国境内外国陆海军,禁止外国陆海军在中国境内自由登岸”。陈独秀指出,“中国的反帝国主义运动即民族自由运动”,此次抗争的性质“乃是全中国人民为民族的生存与自由反抗一切帝国主义之争斗,而不是哪一个地方哪一部分人对某一件事某一国家之争斗”。他呼吁“中国国民应该运用自己的团结力”,“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瞿秋白进一步撰文指出,废除不平等条约,就是要“根本推翻列强帝国主义者对于中国的统治地位,具体说来,便是要求收回一切租界,收回海关管理权,废除协定关税的制度,取消领事裁判权,撤退外国驻华的海陆军,废止外人在华得自由设立工厂等等的特权”。1932年,中央苏区第一次反帝代表大会通过《反帝斗争纲领》,提出“推翻帝国主义在华统治,驱逐帝国主义海陆空军出中国”等19项斗争任务,并成立苏区反帝总同盟。
(二)全面抗战时期
为民族自由而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初期,陈独秀于1938年1月在武昌艺专演讲指出,中国对日抗战,并不只是要收复失地,而是要争取整个民族的自由。他说,日本从前曾提过中日亲善的说法,我们并不反对中日亲善,可是日本所谓的亲善,是要他坐着,中国人对他跪着的亲善,我们便不得不为自由而战了。中国一天不得自由,就要抗战一天,必须获得整个的民族自由,才能罢休,绝不能中途妥协。故所谓抗战到底,不是空洞洞的无目的而战,那是要脱离奴隶的地位,得到真正自由独立的地位。1941年8月14日,美英两国元首联合签署《大西洋宪章》,向世界各国承诺,待纳粹暴政被消灭之后,“两国尊重所有民族选择他们愿意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权利”,“两国希望建立和平,使所有国家能够在其疆土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在免于恐惧和不虞匮乏的自由中,安度一生”。《大西洋宪章》以罗斯福总统的“四大自由”为基础,宣布自决、民主和人权为战争目标,立即获得了中国共产党的支持。8月19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全中国人民都欢迎英美宣言……这不但是英美苏三国人民从法西斯威胁下获得解放的国际基础,而且是全世界人民获得解放的国际基础,而且是我们中国人民获得解放的国际基础。”12月,周恩来发表《太平洋战争与世界战局》宣告誓与法西斯血战到底:“在民族自卫战争的立场上,只要是一个不甘心沦为法西斯奴隶的民族,都必会牺牲一切,奋斗到底,以求解放。”
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国际人道法被称为战争中的人权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浴血奋战、英勇抗击日本侵略者的同时,恪守国际人道法规则,救助敌国平民、妥善安置战俘。1940年,聂荣臻部在战场上救下两名日本孤儿,聂荣臻在给日军的信中写道:“余此伶仃孤苦之幼女,一女仅五六龄,一女尚在襁褓中,彷惶无依,情殊可悯。经我收容抚育后,兹特着人送还,请转交其亲属抚养,幸勿使彼辈无辜孤女沦落异域,沟壑而后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俘虏政策如下:对于战斗被俘敌军官兵,不论情况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凡自愿参加抗战者,收容并优待之,不愿者释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释放之后又连续被俘者,不论被俘次数多少,一律照此办理。国内如有对八路军、新四军及任何抗日部队举行攻击者,处置办法仿此。《纲领》要求身为共产党员的行政人员要“坚决实施之”。
参与起草《联合国宪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捍卫人权而告终。董必武代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了旧金山制宪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联合国宪章》将“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确立为联合国的宗旨,并为联合国会员国规定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的人权义务。《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规定,标志着人权国际治理的开始,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开始产生和发展。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全中国抗日力量为抗击日本法西斯侵略者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和为赢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做出的历史性贡献,构成了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得以产生的道义基础和物质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解放战争时期
主张在《联合国宪章》和“四大自由”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1946年,邓颖超被邀出席即将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妇女会议,后因国民党政府拖延无法拿到护照赴会,遂致信美国总统罗斯福夫人艾琳诺•罗斯福。邓颖超在信中细数中国正在发生的全面内战给中国妇女带来的灾难,指出中国的内战正在严重威胁世界和平,请求美国妇女和人民督促美国政府终止援助国民党政府内战的对华政策、撤退驻华美军。邓颖超说,“中国妇女要求世界各国友好合作”。但她强调,“坚决遵守联合国的宪章和罗斯福总统的四大自由,才是团结合作的基础”。
确立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实现真正的民族自决。1949年年初,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中共中央就外交工作指示如下:“在原则上,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必须取消,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必须实现,这种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在执行的步骤上,则应按问题的性质及情况,分别处理。”关于具体外交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是,“不允许任何外国及联合国干涉中国内政。因为中国是独立国家,中国境内之事,应由中国人民及人民的政府自己解决”。1949年4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指出,愿意考虑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强调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不愿意接受任何外国政府任何带有威胁性的行动,外国政府如果愿意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就必须断绝同国民党残余力量的关系,并且把在中国的武装力量撤回去。1949年6月,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阐述了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中国必须独立,中国必须解放,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不容许任何帝国主义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
保护外国侨民。1949年年初,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所有外国侨民“如属合法,概予保护”。毛泽东还亲自拟文,要求“着重教育部队”,保护一切在华外国侨民及各国外交人员。1949年5月,经中央军委批准的《南京市委关于卫戍部队处理外侨问题守则的报告》规定:卫戍部队负责保护一切守法外侨及其财产,防止匪徒及特务分子进行破坏;非经主管机关批准,我方人员不得进入外国使领事馆、外侨住所、教堂等,不得占用外侨房屋;如遇火警、匪警,急需消防、捕盗,卫戍部队和公安机关得在上级主管部门指派的专门人员指导下进入失事外侨住所执行任务,且严格在职责范围内行事。如外侨违反法令,需交公安局和警备司令部,一律不得捆绑、打骂、侮辱等行为,等等。中央军委指示,该报告除在南京市实施外,进入全国其他各大城市的部队也一体遵守。
二、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外交政策中的人权主张与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处于被孤立、封锁、全面遏制的国际环境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拓展国际空间,成为新中国的首要利益,因而也是外交工作的根本目的。这一时期,新中国外交以毛泽东外交思想为指导,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斗争求承认”的外交哲学,谋求国际社会对中国政治经济地位的承认。中国共产党人在外交事务中开始使用人权术语发表主张,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后来演化成为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支持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主要体现为以支持和捍卫民族自决权为表征的集体人权观。
(一)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与人权
1952年,周恩来在中国驻外使节会议上阐释了新中国执行和平外交政策的方针和任务,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谋求和捍卫真正完全的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决心。
确立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外交方针。(1)“另起炉灶”。即不承认国民党政府同各国建立的旧的外交关系,而是在新的基础上同各国另行建立新的外交关系。中国同外国的外交关系要建立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 “另起炉灶”方针,改变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地位,政治上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对外关系。(2)“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即在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以前,先清除帝国主义在华的残余势力,否则就会留下它们活动的余地。帝国主义的军事力量被赶走了,但帝国主义在中国百余年来的经济势力还很大,特别是文化影响还很深。这种情形会使中国的独立受到影响。(3)“互通有无”。即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同外国做买卖,不能像过去那样把中国作为它们的消费品市场。
确立各民族平等的外交工作指导思想。周恩来指出,每一个民族都有它的优点,值得我们尊重和学习,要肃清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确立国际主义思想,但同时反对失去民族自信心的、投靠大国的“世界主义”。周恩来解释说,所谓的“世界主义”“大国领导”,其目的是要小国永远跟它走,永远受它奴役剥削,我们的国际主义是要各国都独立平等。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在国际主义指导下的加强民族自信心的爱国主义。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人权
1953年12月,周恩来向来访的印度政府代表团首次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1954年4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正式写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被载入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一百多个双边条约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已经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十项原则被认为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不结盟运动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1970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人权获得尊重、保障、实现的前提。就集体人权而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前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是互相联系的三个层次,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发展才能更好地生存,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和平才能更好地发展。就个人人权而言,所有人权,无论公民和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只有在和平环境中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和实现,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目的就是实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就人权的国际治理而言,互不干涉内政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对话,求同存异,如此才有利于世界人权的维护和改善。无视别国国情,将一种人权标准强加于人,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就有可能导致别国的政治不稳和社会动荡,该国人民就有可能因此丧失对大多数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
(三)万隆会议与人权
1955年,周恩来出席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发言指出,不受歧视地享有人权是亚非国家和人民共同的人权要求。“所有附属国人民都应该享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而不应遭受迫害和屠杀。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周恩来指出,“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反对殖民主义、要求民族独立,坚决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在补充发言中,周恩来谈到了宗教自由,他说,“宗教信仰自由是近代国家所共同承认的原则。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但是我们尊重有宗教信仰的人。我们希望有宗教信仰的人也应该尊重无宗教信仰的人”。
在中国的推动下,万隆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将“尊重基本人权”写入处理国家关系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并列为十项原则之首。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强调人权、主权、平等、合作,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道,共同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本准则。
(四)非殖民化运动与民族自决权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民族自决原则,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确立了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也是国际人权法确立的第一项集体性人权,这项权利的最初确立是与非殖民化运动和推翻外来殖民统治联系在一起的,自决权的主体是被剥削、被压迫、被掠夺的殖民地或被占领领土的人民或民族,行使自决权的目的是将外来的殖民者或侵略者从殖民地或被占领领土赶出去。中共领导人在多个外交场合主张和支持民族自决权的行使,甚至可以说,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这段时期,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大多与民族自决权有关。
主张民族、种族平等、自由、独立。1955年,毛泽东会见日本国会议员访华团时说,我们都属于有色人种,有色人种是被人家看不起的,据我看,有色人种至少与白色人种同等贵重,有色人种同白色人种一样,都是人,不是动物,世界上所有的人,不管他是什么肤色,都是平等的。1956年,毛泽东会见来访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团时说,“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而现在我们反而为它斗争了”。1954年,周恩来在日内瓦举行的有苏、美、法、英、中和其他有关国家代表参加的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会议上发言时,特别使用人权的话语,支持越南独立,支持印度支那人民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周恩来说,越南独立宣言是以引用美国《独立宣言》“一切人们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应有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那就是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词句开始的,越南独立宣言还引用了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天赋人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人们就时时都可以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内容,“难道越南人民这个要求是过分的吗”?“曾经在一七七六年和一七九一年发表过这两个伟大宣言的国家的政府,应该承认印度支那人民同美国和法国的人民一样,是必须完全享受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
支持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1964年,毛泽东会见智利新闻工作者代表团时说:“我们不赞成战争。但是,对被压迫人民的反对帝国主义的战争我们是支持的。” 1954年,在前述日内瓦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会议上,周恩来指出:“怎样才算承认印度支那人民的民族权利呢?那就是必须承认越南、高棉和寮国人民有充分权利获得他们各自的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民主自由,并在他们各自祖国的土地上过和平生活。” 1956年,张闻天在《关于执行我国和平外交政策中的一些问题》一文中指出:“承认一切国家和民族不论大小,都一律平等,坚决反对大国主义。尊重每一个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领袖人物。对过去和现在受压迫的国家和民族,要采取同情和谅解的态度,对他们争取的独立、自由和解放的任何努力,都应该给以支持。”
支持不结盟运动。1961年,25个亚非独立国家宣布组成不结盟运动,开创了亚非拉国家南南合作的先河。1963年至1964年,周恩来率团访问非洲和阿拉伯十四国期间,提出了中国同非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相互关系的五项原则:支持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支持非洲和阿拉伯各国政府奉行和平中立的不结盟政策;支持非洲和阿拉伯各国人民用自己选择的方式实现统一和团结的愿望;支持非洲和阿拉伯国家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主张非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的主权应当得到尊重,反对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和干涉。
三、 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人权外交的主张和实践
邓小平的外交思想以准确判断“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为特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工作中心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融入”和适应近现代西方国家缔造和主导的国际体系,服务国内经济建设,成为中国外交必须面对的现实,人权则成为制约中国与主要西方国家关系特别是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在某些特定时期成为最具决定性的因素。1980年代以后,敞开国门的中国对西方国家是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使得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本能地保持着警惕和排斥;另一方面,中国庞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优厚的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对于西方跨国资本又有着无法抗拒的吸引力。西方国家希望找到一种方法或途径,使得中国能按照西方国家的剧本实施改革开放,人权则是一个方便的可以拿到桌面讨论的少数问题之一。特别是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较长一段时期,中国一直是西方国家以人权为由进行谴责、孤立、制裁的对象。中国要想顺利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就无法将自己置身于国际人权体系之外。正视人权,接受人权,参与国际人权治理,树立在国际社会的正面形象,成为中国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的问题。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称:“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政治上使用人权概念,也是中国首次公开、正面地讨论人权问题。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被作为执政基本目标明确纳入中国共产党行动纲领;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7年,中共十七大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党章。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流化,人权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最初参与国际人权体系主要表现为被动接受既有国际人权规范和国际人权机制。但是中国的参与实践并非仅仅停留在学习和被动遵约阶段。由于中国与主要西方国家在涉及人权的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有些分歧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更是关涉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人权成为主要西方国家遏制中国、对中国施压和污名化中国的工具。故在承认既有国际人权体系的前提下,中国在人权外交中始终坚持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阐释自己的人权主张、理念,并为此与主要西方国家在双边和各种多边场合,特别是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和博弈,由此推动了国际人权治理向着民主、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一)主张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
各项人权同等重要并相互依存,都是人们享有有尊严的生命和生活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妨碍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促进人权发展过程中进行优先选择和做出战略安排,特别是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共根据本国国情做出的优先选择。1993年,中国代表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发言指出:“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尊重与保护人权首先就要保证那里的人民充分实现生存权、发展权。那种认为人权是发展的前提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在普遍存在贫困和匮乏,人民温饱尚未解决,基本生活尚无保障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致力于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否则根本谈不到人权。”
生存权、发展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1991年,中国政府发布的第一个人权白皮书指出,“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江泽民1997年访问美国期间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演讲时和1999年访问英国期间在剑桥大学的演讲中均指出,中国是一个有12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2019年,中国政府在其《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中重申了上述主张:“贫穷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供给,人类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生存权利的有效保障、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是享有和发展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
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国的国民经济几乎处于崩溃边缘;改革开放伊始,中共领导人看到了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并进行了深刻反思。1982年,邓小平会见朝鲜劳动党中央总书记金日成时说:“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1987年,邓小平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理时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1988年,邓小平会见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总书记再次强调:“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国家人权建设的优先选择,与当时居主导地位的西方人权观是有很大差别的。西方国家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及个人自由,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集体人权重视不足,一些西方国家拒绝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1984年2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0届会议上发言指出,希望早日就发展权问题颁布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一点应该在宣言中强调。中国代表认为,发展权是自决权的自然延伸,自决权是发展权的一个必要先决条件, 没有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政治独立就无法巩固;同样,如果一个国家的自决权被剥夺,一个国家及其人民就不能享有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权利。中国代表的上述主张后来被写进了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
(二)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与本国实际相结合
当讲人权的普遍性的时候,就要讲人权主体的普遍性,而不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人权标准、人权保护模式、人权制度的普适性。从人性、人格、人的尊严的视角审视人权,人权具有超越文明、种族、人与人之间先天和后天个体差异、而为世人所普遍享有的特性。任何人,只要基于他/她是人类一员这一简单事实,就应当享有人权,因而人权具有普遍性。然而人不是抽象的,现实中的人因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会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和方式也会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又是特殊的、相对的。
1993年,江泽民与美国总统克林顿会晤时指出:“民主、自由、人权都是相对的,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归根到底,一个国家总是要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来制定法律。”中国代表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发言时指出:“人权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同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观念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不同的人权要求;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或具有不同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也会有所差别。不应将特定国家的人权标准和模式绝对化,要世界上所有国家遵照实行。”1994年,钱其琛在第49届联大阐述中国人权主张时说:“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而人类文化和文明具有多元性的显著特征。文化和文明传统的差异对人权的影响被认为是“最深刻、最广泛和最严重的”,人权总是在普遍性中彰显出文化的多样性,由此获得在不同国家和民族的适应性和现实性。尽管当代世界存在着一些人权领域的共识,并由此形成了国际人权法律制度体系和确认人权、维护人权的共同标准,但是此种共识仅仅是各种文明可以通约的认知,而并不是西方当代人权观的全球辐射。对这些共同标准的普遍认同,并不意味着任何时间、任何民族、任何国家的人权观完全一致,也不意味着各国实现人权保护的模式必须完全相同。西方的人权故事固然精彩,但西方人权所体现的是西方的文化和文明传统,而西方传统只不过是众多人类传统中的一种。英国学者A.J.M. 米尔恩认为,西方文明在科学、技术以及工业、商业方面卓越不凡,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将西方的某些价值和制度连同其一系列权利树立为普遍标准是正当的。
(三)主张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
《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国际人权两公约早在1966年就已经确立了民族自决权,但是西方国家曾很长时间不认同集体人权的概念,坚持只有个人人权才是人权。1993年,中国代表在世界人权大会阐述了中国的主张:“人权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
强调集体人权的背后逻辑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个人和他人和社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人权本质上是个人权利,但人权是在社会中获得尊重、保障和实现的。人权是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而且也只有在社会中,人权的诉求才具有实际意义。个人人权包含了对集体人权的要求,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她的个体之中,而且存在于他/她所从属的集体中,并通过其所属的集体获得保障。集体人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个人人权提供了双重保护:一方面,个人人权应受到其所在集体的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集体本身又为其每一个成员提供了对抗其他可能威胁个人人权的外部势力的保护屏障。集体人权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弱小国家尤其重要,特别是在资本全球化时代,集体人权是发展中国家捍卫经济主权和享有发展权的法律依据。简言之,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相辅相成,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个人权利只有与集体权利统一起来,才能实现人权的最大化。”
(四)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
有关人权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争议,从人权一进入国际法领域就开始了。《联合国宪章》一方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自己的宗旨,并要求各会员国为实现此宗旨与联合国合作;另一方面又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但《宪章》并未对何谓“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做出解释。冷战结束后,一些西方国家提出“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新干涉主义,利用人权作为打压他国的政治工具,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1993年,中国代表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发言指出:“任何国家,无论其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自主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发展道路和价值观念,其他国家无权干涉。无端攻击别国,将本国和某地区的人权标准强加于别国和其他地区的做法,就是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别国的政治不稳和社会动荡。那种认为人权无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和行动实质上是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 1995年,江泽民在联合国举行的联合国成立50周年特别纪念会议上讲话指出:“有的国家常常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幌子,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破坏别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当今世界不安宁的一个主要原因。”1999年,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说:“中国政府和人民不赞成以‘人道主义危机’为借口任意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更反对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武力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预’。解决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包括地区冲突,仍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些原则没有过时,在当前的形势下,不但不应被消弱,反而应得到更加切实的遵循。”
人权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妥善处理人权与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需正视以下三个问题:(1)没有国家就没有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国际人权法产生的前提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同意;是否接受国际人权规范的约束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意志;国际人权标准的具体实施也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意愿和能力。主权国家依然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中占据支配地位,任何试图忽视主权的做法就和试图忽视国家的存在一样毫无意义。(2)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一种对世义务,是人类共同的道德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是国家行为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3)人权的普遍性并不要求在解释和实施人权方面不能有差异,不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混同为遵守某一国家或某一区域的人权标准或人权保护模式。
(五)倡导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人权是一个与文化、文明直接相关的,以历史状况、社会环境为基本背景的思想制度、实践体系。中共领导人在多个外交场合倡导在相互尊重、开放包容、交流互鉴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人权对话和人权磋商,以增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了解,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1997年,江泽民访美期间演讲指出:“各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应进行对话,而不应搞对抗。”2009年,胡锦涛在第64届联大一般性辩论讲话中指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我们应该承认各国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的差异,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积极促进和保障人权,加强对话,消除隔阂。倡导开放包容精神,使不同文明和发展模式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多样性是世界文明的基本特征。尊重差异,平等交流,这不仅关涉国家主权、民族尊严,也是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人权概念起源于西方,但倘若简单地将西方的人权概念作为世界人权概念,也就意味着用代表一种文明传统的思维方式来论证、解释和推行一种属于全人类的权利,意味着用西方标准来衡量和判断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和现实,合之则称“有人权”,违反则称“无人权”。这样做,毫无疑问,容易激化而不是消除业已存在的政治分裂、经济矛盾和文化冲突,危害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诚如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所言,在多文明的世界里,建设性的道路是摒弃普世主义,接受多样性和寻求共同性。
(六)外交为民:以人为本人权理念的实践范例
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兴起,对人类个体尊严和权利的关切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核心执政理念。2003年,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06年,胡锦涛在耶鲁大学演讲时说:“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2011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说,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中国共产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人权之本在于人。“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检验其一切执政活动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高标准。以人为本人权理念在外交层面的反映就是外交为民思想的确立。进入21世纪,中国加速融入全球化进程,在中国日益扩大的海外利益中,绝大部分涉及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利益构成的变化要求外交工作应更加关注与民众利益相关的日常事务,维护和实现好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2004年,李肇星外长答两会记者问时说,我们的外交是全中国人民的外交;新时期的中国外交贯彻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宗旨。今后,我们将继续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在国际上为维护我国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多做实事。2006年,胡锦涛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指出,新世纪新阶段的外事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外事工作以人为本,就是要按照外事为民的要求,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外事工作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要适应我国企业和人员大量走出国门的新形势,不断加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能力建设,健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领事和侨务工作,依法维护我国海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和合法权益。要加强侨务工作,积极维护华侨华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正当权益。
“以人为本,外交为民”惠及世界各国人民。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胡锦涛说,外事工作也要“尊重和顾及别国人民合理利益和关切,尤其要关注发展中国家人民利益和困难,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力所能及多为发展中国家人民办好事、办实事”。“以人为本,外交为民”也惠及着曾经敌国的人民。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对日关系问题上主张“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以史为鉴,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为了更好地开辟未来”。1978年,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1984年,胡耀邦在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指出,巩固和发展中日友好关系,是关系中日两国人民长期和根本利益的大事,中日友好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世世代代的友好。1992年,江泽民会见来访的日本国天皇时说:“对于中日关系一要以史为戒,二要向前看,三要世世代代友好下去。”据统计,抗日战争结束后,有2808名日本儿童被遗弃在中国,成为孤儿。饱受战争创伤的中国人民收养了他们,并将其抚育成人。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中国政府为这些遗孤寻亲提供了极大帮助。到2007年4月,已有2513名日本遗孤返日定居。
以人为本外交思想的确立,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外交哲学从维护民族整体利益的国家中心主义到关切公民个体权益的人本主义的重大变化。这是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模式变革在外交层面的反映,是中国共产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核心执政理念的结果。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国际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和贡献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情、世情加速变化,中国对外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中国外交步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时代。这一时期,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强大求共赢”成为中国共产党外交哲学的主题思想。大国要有大国的样子,大国要承担大国的责任。习近平外交思想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引领性,在“强起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大力倡导和践行“天下为公”,对人类发展有一系列宏大的顶层设计。在人权领域,当今世界,人权已经国际化、主流化、普遍化,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实际和世界发展大势出发,致力于将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贯穿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中共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写入大会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与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同步,中国人权外交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发挥引领作用,在国际人权治理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世界影响力、吸引力、感召力。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最大特征,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权外交高扬的核心价值。2016年,在北京举办的4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150多名代表参加的 “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上,习近平发来贺信指出:“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2017年,习近平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重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2021年,王毅外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这样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人是人权之本,人民的利益是人权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加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人权的根本追求和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体现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参与国家治理和政治协商,体现在不断缩小贫富差距,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生命权是所有他项人权的载体,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是尊重人权的初始。面对新冠疫情对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威胁,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指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要调集一切资源,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一位患者,坚决遏制疫情蔓延。”
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人权。2012年,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2017年,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习近平指出,古往今来,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梦想。中国共产党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和平与发展。 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创造性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断,首次指明了人民幸福生活的人权意蕴。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类文明进步最持久的力量”。幸福生活意味着个人从精神到物质的现实满足;意味着免于匮乏、免于恐惧从应然人权到实然人权的时代转化。人民幸福生活既可以作为一国人权事业的总体目标,也可以作为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标尺,更是最大的人权。
(二)坚持以发展促人权
发展仍是第一要务。2016年,习近平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指出,“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013年,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时介绍了中国未来发展的两个宏伟目标:一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二是到2049年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说,为了实现这两大目标,我们将继续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占世界总人口近1/5的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为其他国家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也是对其他国家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激励。中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所创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为增进人类福祉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整体推进各类人权。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过程,国家的责任就在于不断扩大人权的适用和享受范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了人权基础,奠定了中国人权发展进步的新起点,中国迈进整体推进各类人权新阶段。201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指出:“整体推进各项权利是人权实现的重要原则。各项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中国坚持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2021年,王毅外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阐述了整体系统推进各类人权的中国主张:“人权内涵是全面的,既包括公民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各类人权需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系统推进。”
以发展促人权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出的一条“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即立足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事实,致力于解决“发展”这一世界主题和中国第一要务。这不仅改写了先有人权后有发展的“基于人权的发展”的固有认知,而且“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以发展促人权”这一中国方案充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诉求和共同心声,获得广泛支持。2017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届会议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理念引入国际人权体系。2021年7月,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重申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具有重要贡献。这是人权理事会第三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
(三)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
国际人权治理的本质是国际社会如何制定指导和规范主权国家人权领域行为的国际制度。2018年,习近平在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
国际人权治理应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014年,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讲话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新形势下坚持和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就是坚持主权平等、共同安全、共同发展、合作共赢、公平正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中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建立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也为国际人权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
国际人权治理要坚持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王毅外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阐述中国主张时指出:“保护和推进人权是大家共同的事业,全球人权治理要由各国共同商量,人权发展成果要由各国人民共同分享。人权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更不能成为向别国施压、干涉内政的工具。各国要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国际人权治理要坚持人权普遍性与各国实际相结合。还是在上述会议上,王毅外长指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为全球人权事业确立了崇高目标,制定了基本原则,各国都应遵循和践行。同时,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必须按照本国国情和人民需求推进保护人权。”
中国上述关于国际人权治理的主张表明,中国希望与其他国家一道,秉持人类普遍共同价值,在联合国框架内,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人权原则进行国际人权治理。亦如荷兰学者汤姆∙茨瓦特所观察到的,中国无意挑战既有国际人权体制,中国只是挑战西方对这一人权体制的某些解释。中国愿意在现有人权体制内行动,而不是在人权体制外加以质疑。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人权事业新格局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党。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他说:“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此后习近平在多个国际场合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2015年,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2017年,在联合国演讲时,习近平指出,面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一世界之问,中国的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2019年,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时,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各国秉持开放精神,推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2020年,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坚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人权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式和实践平台。传统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虽然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规则,但具体实施是各自为战,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以“在其领土和受其管辖的范围内”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各项权利获得尊重和保障为限。但是,在一个全球化的互联互通时代,各国面对的许多人权挑战都是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往往超越国界的限制。当代人权保护不仅包含着个人对自己所处的那个社会和国家的要求,个人人权的享有程度还与地球其他部分、其他国家和社会紧密相连,个人人权包含着对世界和平、发展和合作的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们早已预见到了这一点。《宣言》写道,“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均能获得充分实现”。依据《宣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能否获得充分实现,不仅与国内秩序有关,也与国际秩序相关联,这也正是人权最初进入国际法的起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对《宣言》上述“国际秩序”的一种创新构想,是中国共产党为应对当今人类社会发展和国际人权治理所面临的危机和挑战给予世界的重大思想贡献。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实现共同发展,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2013年,习近平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指出:“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每个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其他各国共同发展。世界长期发展不可能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批国家却长期贫穷落后的基础之上。只有各国共同发展了,世界才能更好发展。那种以邻为壑、转嫁危机、损人利己的做法既不道德,也难以持久。”2013年,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习近平指出,“中国追求的是共同发展。我们既要让自己的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2015年,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指出:“大家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好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秉承开放精神,推进互帮互助、互惠互利。” 2017年,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就是要努力建设一个远离恐惧、普遍安全的世界;要努力建设一个远离贫困、共同繁荣的世界;要努力建设一个远离封闭、开放包容的世界;要努力建设一个山清水秀、清洁美丽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就是要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跳出了既往狭隘的人权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蕴含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人权核心价值,而且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人包含了人与环境相合、人与人相合、国与国相合三方面内容,综合起来表达就是以国与国为表现形式的人类社会通过共商、共建、共治的方式成为一个人类大家庭,最终在“和而不同”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中,实现“天下万族,休戚与共;多群一体,各美其美”。可见,人类民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国际人权治理,更加注重人权的全面发展、人权的共同发展、人权的包容发展、人权的可持续发展、人权的合作发展。2017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届会议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纳入人权理事会决议。2018年,人权理事会第37届会议通过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被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
五、结语
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中国共产党百年外交人权主张的演进,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国内人权实践的域外延伸;是一个集利益结合、价值传播、话语构建为一体,在国内和国际复杂互动中不断学习、实践、探索、博弈和有所创新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是在国内外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和演变的,要将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置于时代背景和历史方位的大框架下予以解读。伴随中国共产党百年外交从“革命与战争”到“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变迁,中国共产党外交中的人权主张逐渐实现了从以民族整体化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中心主义的集体人权观向民众个体化权益为基础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转变;实现了从强调政治性的抽象口号向重视人性的民众具体权利诉求的转变。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实事求是,历史地、辩证地认识国情、世情,科学地、理性地分析中国和世界的关系,准确把握内外发展趋势,顺应历史潮流的适应性变革,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发展的初心和使命,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百年传承。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宗旨所蕴含的人民至上这一核心价值与国际人权保护制度所蕴含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人权的核心价值,二者产生了共鸣。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中国人民和人类的解放和幸福作为终极价值追求,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与人类共同发展繁荣相结合,不断总结和提炼自身的人权实践经验,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回首百年,一艘嘉兴南湖起锚的小小红船,穿过惊涛骇浪,越过激流险滩,成为今天领航中国的巍巍巨轮。今天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权保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中国共产党必将牢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发展的初心和使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再出发,我们的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的新中国百年。再出发,我们的目标是谱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辉煌壮丽诗篇!
(张爱宁 外交学院教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Abstract: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s propositions regarding human rights in it's diplomatic practice in the past century have emerged and evolved amidst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nd it is necessary to interpret them in the context of time and historic juncture.With the theme of the CPC's diplomatic thought changing from“revolution and war”to“peace and development”in the past century,the core value of the CPC's propositions regarding human rights in its diplomatic practice has gradually evolved from the view of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characterized by demanding,realizing and defending 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to the view which attaches equal importance to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espouses a people-centered approach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In this process,the CPC has followed the international trend,accepte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orms,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integrated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pt summing up its own experience in human rights practices,provide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ith Chinese wisdom and solutions,advanc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airer,more reasonable and inclusive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system,promoted the building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and opened a new path of human rights diplom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entennial Diplomacy;Propositions Regarding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陆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