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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的国际合作与人权保障

来源:《人权》2021年第4期作者:赵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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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通过国际合作来保障人权,有很长的历史。借助核心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条约和其他人权文书,人权国际合作的含义和范围不断发展。现代风险社会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改变了世界格局,进而吁求构建以合作行动为起点和基本原则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新冠病毒的持续威胁下,要继续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以人权为导向”的方法,尤其要关注当下新冠疫苗作为重要全球公共物品的供给与分配。只有携起手来坚定地寻求并实现国际合作,人类才有可能最终取得抗击疫情和保障人权的胜利。

  关键词:国际合作 人权保障抗击疫情 公共物品

  
2021年5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健康峰会上明确指出:“这场疫情再次昭示我们,人类荣辱与共、命运相连。面对传染病大流行,我们要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团结合作、共克时艰,坚决反对各种政治化、标签化、污名化的企图。”习近平主席还宣布了中国支持全球团结抗疫的五项具体举措,包括未来3年内中国再提供30亿美元国际援助,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抗疫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已向全球供应3亿剂疫苗,将尽己所能对外提供更多疫苗;中国支持本国疫苗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开展合作生产;中国已宣布支持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也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早日就此作出决定;中国倡议设立疫苗合作国际论坛,由疫苗生产研发国家、企业、利益攸关方一道探讨如何推进全球疫苗公平合理分配。这些主张和举措是中国抗击疫情国际合作的生动体现,也是中国落实人权保障的扎实实践。本文拟从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谈起,论述抗击疫情、保障人权背景下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讨论此背景下国际合作所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国际合作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

  通过国际合作来保障人权,有很长的历史。早在联合国产生之前,国际社会就针对禁止奴隶贸易、改善战地伤兵境遇、保护工人权利等议题展开了国际合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胜国在制定和平计划时,特别考虑了要如何通过国际合作,来确保和平、安全和保护人权。这个考虑最终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项载明,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为实现此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九章又以“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为题,设专章要求“各成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第56条),促进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以及“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55条)。

  通过国际合作来保障人权,还频繁出现在各核心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条约和其他人权文书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和第22条,将人权国际合作确定为缔约国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1990年,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专门制定第二号一般性建议,讨论国际技术援助措施。《美洲人权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都规定了缔约国在人权国际合作上的义务。

  鉴于国际合作是“公认的有助于实现人权的手段”,人权国际合作的范围和含义都在快速发展。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在开篇再次申明“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随后在全文多处提及“国际合作”“合作”“援助”“协调”等,并在第二部分专章强调“合作、发展与加强人权”。基于此等种种,有学者指出,开展人权国际合作以促进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这种共识有三个层面:第一,各国应基于道德和伦理考量,而在人权保障方面开展合作,以实现对人性尊严的维护;第二,各国应将国际合作视为推动人权国际保护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第三,对大多数国家而言,国际合作是一种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法律义务。

  中国历来认为应该通过合作、对话,而非对抗、斗争的方式促进和保障人权。1991年,中国首个人权白皮书中即写明:“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强调: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和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中国的上述立场,也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支持和赞许。

  二、抗击疫情、保障人权尤其需要国际合作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人类进入了所谓的“风险社会”。自然灾害、战争、瘟疫、难民、跨境犯罪、网络信息安全、核安全、金融风险、环境污染、气候变化……风险社会中的这些事件以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改变了世界的格局,以无所不在的风险压力将人类变成了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建立在人的共生共在理念的基础上。在对人的共生共在的追求中,合作行动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起点和基本原则,是一种必须的行动模式。

  新冠肺炎疫情是近百年来对世界各国威胁最大的一次流行性病毒疫情,也是对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一次重大考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还没有一个事件像这次疫情一样,使得世界各国如此深切地感受到彼此休戚相关、命运与共。来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及随后的各种病毒变种,使人们认识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病毒扩散性和渗透性等特质,增加了各国独自防控的难度;另一方面,各国之间相互联系如此之深,使得疫情的最终控制不再取决于某个国家的防控效果,而取决于世界整体的防控效果。这也正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这次国际抗击疫情中得到广泛认同和响应的原因。在这场影响广泛的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面前,“只要有一个国家存在疫情,人类就不可能彻底战胜病毒。各方要团结一致,加强合作。”要赢得这场事关人类前途命运的斗争,我们唯有团结合作。

  在谈到抗击疫情、保障人权国际合作时,一个必须被引入的概念是全球公共物品(globalpublic goods, GPGs)。在一国范围内,公共物品通常是国防、高速公路等,其可以由一个主权国家独立供给。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多,全球公共物品的概念应运而生。目前关于全球公共物品认可度相对较高的定义,分别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世界银行作出。前者强调全球公共物品的时空延展性,一方面,其益处有“强烈的公共特性”,消费时非竞争、非排他;另一方面,其益处对所有国家、人民、世代有基本的普遍性,受益者包括整个人类。后者则强调国际集体协作,将全球公共物品认定为“具有实际跨国外部性的物品、资源、服务、规则系统或政策体制,对发展和减少贫困非常重要,只有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合作与集体行动才能充分供给”。 显而易见,在抗击疫情、保障人权上,如区域公共卫生应急联络、疫情预警和信息分享等方方面面,都需要各国之间相互协调统筹。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应急处置,疫情防控和维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跨境传播风险,联防联控构筑多重抗疫防线,这些“全球公共物品”都需要借助国际合作,通过集体行动来加以供给。

  总之,在新冠病毒持续威胁下,人类只有携起手来,坚定地寻求并实现国际合作,才有可能最终取得抗击疫情、保障人权的胜利。代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之一的“团结”,现今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这也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第一次如此深刻地意识到“团结”价值观对维系国际秩序的重要意义。

  三、抗击疫情、保障人权的国际合作路径

  近年来国际关系中出现的反多边主义、排他性外交政策等观点以及退出国际合作机制的行为,为抗疫国际合作投下阴影。在近两年的抗击疫情实践中,国际上也一度出现了与国际合作潮流相悖离的论调和行为。要克服疫情下人权保障实践和国际合作中出现的短板,提升国际合作的有效性,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病毒没有国界,疫情不分种族,唯有团结协作、携手应对,国际社会才能战胜疫情。2020年3月12日,习近平主席同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通电话时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再次表明,人类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这样的重大突发事件不会是最后一次,各种传统安全问题和非传统安全问题还会不断带来新的考验。国际社会必须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守望相助,携手应对风险挑战,共建美好地球家园。零和思维没有出路,我们要克服工业社会的运行惯性和资本主义的竞争文化,各国毫无保留地分享防控和治疗经验,并尽己所能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支持和援助,同国际社会一道战胜这场疫情。只有不断深化、夯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才可能在国际合作实践中不断发挥其指导作用,推进国际抗疫事业的成效。

  第二,坚持 “以人权为导向”方法。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有关国际技术援助措施第二号一般性建议中,要求在国际合作相关行动中采取以人权为导向的方法,牢记“人的发展方面”,坚持保护贫困者和脆弱者的权利的目标。抗击疫情,国际合作要以符合人权的方式进行,各项防控措施要充分顾及脆弱群体的需求。例如,在出入境限制、防疫物资发放等措施中,要充分顾及残障群体、老年群体、儿童群体等的需求,并适当向其倾斜。此外,探讨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在公共卫生危机中脆弱性的特殊表现及社会支持困境,检讨遭受脆弱性影响的主体的相关资源需求在抗疫国际合作框架下是否得到了充分支持,着力于强化脆弱群体适应力和抗逆力,开出疫情下人权保障的新思路,这既可以说是一种“脆弱性”(vulnerability)视角下的国际合作提醒,当然也是一种“以人权为导向“的方法运用。

  此外,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当下最显著和最重要的全球公共物品是新冠疫苗。毫无疑问,只有践行多边主义,方能提升疫苗在抗击疫情上国际合作的成效。一方面,国际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作用。世界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应为疫苗研发、生产和采购提供快捷和包容性融资支持,世界贸易组织应加紧推进知识产权豁免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制度化及落实不可或缺。各国都应尊重世界卫生组织疫苗紧急使用清单等认证制度,以科学和公平原则开展疫苗相互认证和监管政策协调。具体而言,在新冠疫苗国际合作上,一是必须坚持把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不能将经济政治利益等其他考量凌驾其上。必须坚持疫苗全球公共产品的第一属性,不能让“疫苗民族主义”继续大行其道。疫苗是用来挽救生命的武器,不是谋取一国私利的手段,更不是开展地缘博弈的工具。二是要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帮扶。破解“产能赤字”和“分配赤字”,既要提升供给,也要通过技术转让、联合生产等方式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并保障原材料全球供应;加大疫苗分享力度和速度,尽快实现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普惠可及和可负担。三是要考虑与特定群体有关的疫苗问题。因为社会、地理、政治、经济和环境因素,某些群体获得和接受疫苗面临着挑战。要充分顾及老年人、儿童、残障者、怀孕和母乳喂养者、特定药物使用者的疫苗需求和过敏反应。

  据悉,国际奥委会第138次全会将于2021年7月20日在日本东京召开,会议将表决在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之外增加“更团结”(together)。显然,在世界愈来愈急速变化的今天,不仅奥林匹克需要“更团结”,抗击疫情,保障人权,同样需要全人类“更团结”。

  (赵树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rough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has a long history.Core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reg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other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have continuously developed the meaning and scop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operation.The modern risk-laden society with a high degree of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has changed the world pattern,which calls for the building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with cooperation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basic principles.Under the constant threat of the novel corona virus,we must continue to deepen the concept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adhere to a“human rights-oriented”approach,and pay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the current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COVID-19 vaccine as an important global public good.Only through solidarity and cooperation can mankind finally win the battle against this pandemic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Keyword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Fight against the COVID-19 Pandemic;Public Goods

  (责任编辑 陆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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