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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强国建设中的体育权利意涵

来源:《人权》2021年第6期作者: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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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体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日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国家立法和战略部署形成了多领域、全方位的体育权利保障体系。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层面而言,体育权利既包括免受非法干涉的自主选择权,也体现为国家给予资源保障的社会权。从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层面而言,平等参与权、体育健康权、受教育权构成体育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体育文化权则是作为普通权利的集中体现。从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层面而言,体育成就权是前者的集中反映,后者则涵盖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和区域体育均衡发展两个方面。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在立法政策规划、财政投入支持、全生命周期服务、可持续发展、发挥利益相关方作用、强化国际和对港澳台体育合作等方面保障体育权利的基本义务。

  关键词:体育强国 体育权利 基本人权 国家义务

  
近年来,体育权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逐渐发展为一项基本人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就体育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体育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加快体育强国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育强国的战略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等建设体育强国的战略安排基本形成了相对系统的体育权利法治规划。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入手,阐明我国体育权利的多维面向与法律保障,彰显我国为国际体育人权发展所提供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样本。

  一、体育权利的国际共识

  体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人权文件、奥林匹克宪章和针对特定群体的人权保护公约的确认,权利内涵也得到了全面阐释。体育权利的国际表达经历了蕴含、宣示、全面阐释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蕴含阶段,体育权利一词并未直接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之中,而是蕴含在文化生活等其他人权规定之中。《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被普遍承认蕴含着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表征着现代国际人权和体育的共同精神。第二阶段是宣示阶段,体育权利得到专门国际公约的明确表述,主要体现为《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种族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公约中对于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规定。典型代表如《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30条,明确了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第三阶段,体育权利得到了全面阐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15年修订的《体育教育、体育活动与体育运动国际宪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Physical Activity and Sport)》(以下简称《国际体育宪章》)在第1条中明确规定:“参与体育教育、体育活动和体育运动是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既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各成员国针对于体育人权的共同宣言,也是联合国系统中首个专门针对体育权利而发表的国际性文件。此外,国际奥委会也在《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第4条中强调体育权利是一项人权,规定“每个人都必须享有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且秉承以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精神达成相互理解的奥林匹克精神”。

  二、我国一元多维的体育权利规范体系

  体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对体育领域内人之为人的全部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系统凝练,是经济、社会、文化、健康等与人的全方位发展直接相连的体育权利的有机统一和全面概括,具有不可取代性、不可缺乏性等基本人权属性。体育权利在定位上与健康权、文化权、受教育权等概念存在根本区别,但在调整范畴上存在相互联系,甚至有所交叉。与此相适应,我国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采用了一元多维的规范进路。2021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体育法(修订草案)》正式从立法层面对公民体育权利予以确认,进而在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不同领域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保障。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体育权利的相关规定并非囿于体育领域,而是覆盖医疗健康、文化服务、教育促进、乡村振兴、弱势群体保护等多领域、多层次。首先,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法律层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教育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立法从不同领域规定了体育权利的实现路径和保障方式。其次,从行政法规层面而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为体育权利的落实提供了细化规定。再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部门单独或共同发布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又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发展规划中蕴含着体育权利的战略部署。如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专门规定以体育促进青年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最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单项发展规划。如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围绕体育强国建设,对“十四五”体育权利的制度保障和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又如,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中就强化体育锻炼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作出专门规定。

  三、体育权利的多维面向

  与国际社会中对体育权利的共识相贯通,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等多维层面突出了体育权利的系统保障和解构落实。

  (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

  按照权利是否需要政府给予积极帮助为标准,基本权利体系中存在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分。消极权利强调的是每个人都有免受他人、政府干涉的最小自我行动空间。积极权利则意味着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提供经济资源以保证权利的实现。我国体育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既有积极权利的内容,又兼具消极人权的规定。第一,体育权利中蕴含的消极权利包括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体育健身休闲项目、中小学生体育课不被挤占、运动员免受兴奋剂侵害、全民健身活动免于非法审批等内容。如《全民健身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第二,体育权利包括积极权利中的社会权内容,即平等参与体育活动、享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获得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指导、享有保持最高水平健康的机会等。这一层次体育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保障。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中体育强国建设、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等政府发展体育事业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限。例如,《“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中明确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要求,提出构建体制机制更灵活、要素支撑更强大、资源分布更均衡、健身设施更便捷、赛事活动更丰富、体育组织更健全、健身指导更科学、群众参与更广泛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法律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证自明的权利;普通权利则是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我国体育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平等参与权、体育健康权、受教育权,普通权利集中体现为体育文化的多样化传承与发展权利。

  1.平等参与权

  平等参与权旨在保障所有人均享有参与体育的平等机会。所谓机会平等,是指社会个体和集体生存和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和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国际体育宪章》第1条规定,开展体育教育、体育活动和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不论种族、性别、性取向、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或者其他任何差别。《体育法(修订草案)》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体育领域的体现,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内核,也拓展和细化了我国宪法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中对平等参与权的保障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展望2035年,我国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作为体育强国建设的专门部署,着眼于建成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则将这一平等权细化为人人享有基本体育健身服务的权利。

  2.体育健康权

  体育的本然目的在于追求个人的身体健康。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体育对于健康促进的重要作用。体育健康权的这一内在价值集中体现于我国“十四五”发展的整体和专项规划之中。首先,从整体规划的篇章布局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建设体育强国”构成“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组成部分。其次,就体育领域专项规划而言,《“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在基本原则中阐明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优先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在实现路径中明确,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水平、推动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等六个方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最后,就健康领域专项规划而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并以第六章“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第十九章“积极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两个专章促进体育健康权的落实保障。

  3.体育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育强国建设中体育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参与学校体育课程。《国际体育宪章》在第1条第7款要求确保将高质量、包容性的体育课程列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必修课,最好做到每日一节体育课,同时确保校内和所有其他教育机构中的体育运动和体育活动在青少年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就此,我国体育强国建设在全过程教育中提出了更高水准的标准要求。其一,青少年体育优先发展权。我国高度重视体育在青少年全面发展中的意义,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的要求。《“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就此作出专门规定,要求从加强青少年体育优秀人才培养、深化体校改革、培育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完善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体系、加强青少年体育骨干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其二,体育课程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不仅是在《国际体育宪章》中规定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我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第24条将体育作为全过程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也规定将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和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其三,体育课程强制性设置。相较于《国际体育宪章》中每日一节体育课的倡导性规范,我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在第25条和第26条第1款中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为特殊体质的学生开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其四,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法(修订草案)》第26条第2款规定,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双减”政策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参与课余体育训练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获得体育专业指导。《国际体育宪章》在第7条中专门规定了体育教学、教练和管理工作必须由适格人士承担。我国体育教育体系中,体育专业指导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合格体育教师的配备。《体育法(修订草案)》第30条第1款中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其二,体育教练员的配备。《体育法(修订草案)》第30条第2款和《“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第24条均规定,学校可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其三,教师和教练员的技能培训。《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在重点任务中明确,通过落实教练员培养规划,实施教练员轮训等措施,提高青少年体育教练员水平;并依托现有机构建设中国教练员学院,完善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精英教练员纳入人才工程,制定并实施千人计划。《“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进一步规定,健全配套制度体系,选派优秀体育教师、教练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联合教育部门加大体育教师、教练员的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竞技体育人才“十百千万”工程培养。

  三是获得教育体育场地供给。《国际体育宪章》第1条第7款规定教育系统必须保证提供必要的体育场地。对此,我国体育强国建设中对学校内外两方面的体育场地供给作出规定。一方面,学校体育场地的保证。《体育法(修订草案)》第31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还规定“推动有条件的大中小学兴建集体球类项目场地”。另一方面,校外体育场地的供给。《“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提出了在体育场馆、体育中心、体校建设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满足青少年运动技能培训、赛事活动举办的场地设施需求。

  4.体育文化权

  体育权利在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集中体现为体育文化权。从国际法律文件的表述来看,体育的多样性传承与发展构成体育文化权的核心。《国际体育宪章》在序言第5条中强调体育所蕴含的文化多样性是人类非物质遗产的组成部分;并在正文第1条第5款中进一步明确,多样性是体育价值和魅力所在,传统体育运动和新兴体育形式共同展现出世界文化遗产的丰富性。我国体育文化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承发展。《体育法(修订草案)》第7条延续原《体育法》第15条的规定,明确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中细化指出:“加强优秀传统体育项目保护利用和传承。开展武术、围棋、象棋、龙舟等传统体育项目文化特质研究,加强中华传统体育项目的开发利用与活态传承,推动优秀传统体育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其二,中华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创新。《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专门强调传承中华传统体育文化,开展传统体育项目文化的挖掘,加强优秀民族体育、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推广和创新。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和展示展演。从整理研究角度而言,《“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中指出:“以太极拳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契机,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口述历史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出版系列图书。”从展示展演角度而言,《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开展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推动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其四,体育节庆活动的开展。《体育法(修订草案)》第8条中将每年8月8日规定为国家体育节。《“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则强调挖掘各地民族传统体育的节庆活动,大力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文化活动。

  (三)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

  按照享有体育发展利益的主体,体育权利可区分为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个体权利集中体现为取得与个人兴趣和能力相匹配的体育成就权;集体权利主要体现在特殊群体和区域发展两方面,在体育强国建设中被突出强调。

  1.体育成就权

  《国际体育宪章》第1条第6款规定人人都必须有机会通过体育取得与其兴趣和能力相适应的个人成就。在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国家立法和政策规划中,这一权利首先体现为“增强人民体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相关规定。《体育法(修订草案)》第2条新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表述。其次,运动等级和评价体系成为公民实现个体化、个性化发展的辅助手段。《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明确“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面向全民的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和评定体系”。《“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中提出试点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码”,结合体育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和赛事活动积分评定,构建个人“运动成就”系统。再次,个人体育成就集中体现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之中。《“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坚持线上线下结合、传统新兴并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和全国社区运动会,丰富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供给。最后,运动员参与体育赛事取得竞技体育成就。《体育法(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并为国家争取荣誉;第37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范职业体育的发展,推动职业体育运动员的竞技水平提高。

  2.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

  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应当得到特殊保障。《国际体育宪章》第1条第3款强调“必须为所有人提供包容、适宜和安全的机会来参与体育教育、体育活动和体育运动,特别是学龄前儿童、妇女和女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土著人口”;第4款则专门规定了女性的平等参与权,要求“每名女童和妇女都享有参加体育活动并参与到监督和决策层面的平等机会”。我国体育强国建设部署中,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得到了积极落实。《体育法(修订草案)》第5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第22条就特殊人群的全民健身活动作出专门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对青少年、职业人群、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开展体育活动作出细分保障,规定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将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和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行工间健身制度,鼓励和支持新建工作场所建设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中则强调进一步提升上述人群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

  针对不同的特殊群体,国务院印发的不同领域中长期发展纲要就体育权利的落实作出了专门性部署。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指出,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鼓励支持工会组织、社区开展妇女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对儿童体育权利的实现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进一步加大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等。

  3.区域体育均衡发展

  目前,我国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还无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对此,《体育法(修订草案)》第6条规定“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实现区域间体育权利的协调发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进一步明确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在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均等化;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对上述规定进行细化。一是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区域体育实现相对平衡。二是构建区域合作的规范机制,即“区域体育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各区域在体育健身圈建设、体育赛事举办、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融合互动发展,通过合作、互助、扶持等手段,逐步缩小区域体育发展水平差距,形成东、中、西部体育良性互动格局。三是支持特殊类型地区体育发展。以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为导向,加大对西部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强西部地区体育基础设施和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体育事业,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丰富当地群众的体育生活。四是与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现有效衔接。推动体育下乡,补齐农村健身设施短板,增强农民健身意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专门指出,完善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推动村健身设施全覆盖,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体育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

  国家保障人权是最佳人权保障机制,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历史、道德传统,以国内法规定本国人权的内容和行为准则。基于当前我国体育发展环境所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在以下六个方面规定了国家的积极义务。

  (一)立法政策规划

  制定体育权利保障的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划是衡平和优化社会各方利益的先决条件。《国际体育宪章》第3条第3款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机构有义务通过立法、制定国家体育发展计划、提供物质财政技术支持等措施促进体育发展。我国重视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规划为公民体育权利提供法治保障,谋划实施路线图。第一,明确目标导向。我国此次《体育法》修订的首要目的是在法律上明确公民体育权利,以国家立法推进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为“十四五”时期、2030年和2035年体育强国建设确定了总体目标,并强调在未来五年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好发挥群众性体育在厚植体育基础中的重要作用。《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展望至2050年,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的目标中,强调人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居于世界前列,体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第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在第十一部分专门规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法律规范体系,提升依法治体水平”,强调完善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等体育领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规范体系。第三,强化体育领域的政策协同。《“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在第十五部分要求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对体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编制体育各领域专项发展规划和各运动项目发展规划。第四,加强体育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政策协同。《“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要求完善体育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规划与政策协同,强化体育工作年度计划与《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以及规划实施的有效衔接,在人员配备、经费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精心组织,切实保障规划实施。第五,将大型体育赛事纳入长期规划。《国际体育宪章》第3条第6款规定:“考虑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国家和城市应将此选项纳入其体育教育、体育活动和体育运动的长期战略。”对此,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指出,一要做好2020年东京奥运会、残奥会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备战参赛工作;二要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进社区,普及冬奥知识和冰雪运动;三要实施中华武术“走出去”战略,对标奥运会要求,完善规则、标准,力争武术项目早日进入奥运会。

  (二)财政投入支持

  给予体育持续投资是国家保障体育发展的基本义务之一。《国际体育宪章》第3条第5款对此明确,各国应加强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体育课程的预算分配。我国体育强国建设从财政、金融、税费、土地等四个方面加大对体育权利的保障支持。第一,完善公共财政体育投入机制。《“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中明确要求形成财政综合支持体系,加大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评估制度。《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体育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并要求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第二,强化金融支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要求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拓宽资金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支持体育发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力度。第三,提供税费优惠。《“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与《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均规定,要落实已有体育税费政策,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督查。第四,保障公共体育用地。《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规定,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体育用地需求,建立社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配建标准和评价制度;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范围内,保障重要公益性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设施、项目必要用地,并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三)全生命周期服务

  全生命周期服务是国家全民健身保障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国际体育宪章》第4条第1款提出,体育运动必须满足个人终身体育锻炼的需求和特点。就此,《“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强调“开发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生活性体育服务”。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等相关文件也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孩子参加校外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使其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引导孩子养成终身锻炼习惯。《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对此给予细化规定,提出培养青年体育运动爱好,经常性参加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体育运动项目和健身操(舞)、健步走、传统武术、太极拳、骑车、登山、跳绳、踢毽等健身活动,力争使每个青年具备1项以上体育运动爱好,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

  此外,需求监测评估也成为全生命周期服务的重要辅助手段。《国际体育宪章》第4条第4款强调,体育政策和体育项目必须由适当的国家机构进行系统地监测和评估,来确定是否满足了预期受益者的需求。对此,我国《“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确立了9项监测评估制度。一是落实国民体质监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制度。二是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督促检查各级体育部门、事业单位和项目协会的重要内容。建立规划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优化实施策略,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三是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中以绩效评估和监督反馈为保障的管理运行体系。四是建立中国特色竞赛体系中的赛事评星评级等评估制度。五是国家队科技助力投入的效益评估制度。六是开展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度建设评估。七是定期开展文件清理和评估工作。八是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九是落实已有体育税费政策,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督查。

  (四)实现可持续发展

  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宣布设定对人类和地球至关重要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该议程在第37条中强调,体育也是实现这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国际体育宪章》第5条明确,所有利益相关方必须确保体育活动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持续性。我国在体育强国建设的国家立法和政策规划中,坚持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从以下五个方面促进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和促进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第一,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明确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于体育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实现体育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第二,体育场馆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提出建设具有节能环保等特点,以数字平台为核心且具有全面感知、泛在互联、综合分析、辅助决策和智能控制等功能的智慧体育场馆。对于群众性冰雪场地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的《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中要求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低碳为目标,健全冰雪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标准体系,科学制定冰雪场地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合理布局冰雪运动场地设施。第三,健身设施的可持续利用。《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程中强调,合理做好城乡空间二次利用,积极推广多功能、季节性、可移动、可拆卸、绿色环保的健身设施。第四,体育赛事的绿色环保。《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印发的《马拉松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17)》要求建立马拉松运动产业环境友好与可持续发展体系: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打造生态产业链和生态产业网,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设计赛事路线时,要避开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并且要及时规范地进行比赛场地的清理和废弃物回收。第五,体育场地配套垃圾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3条明确规定,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发挥利益相关方作用

  体育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充分推动科研技术、媒体等利益相关方发挥积极作用。《国际体育宪章》第6条指出,高质量的政府体育决策必须以科研、专家、媒体等所收集的真实信息为基础。我国在体育强国建设中,高度重视科研技术和传播媒体对于体育权利的保障作用。第一,以科研技术创新提升体育权利支撑水平。《体育法(修订草案)》第11条规定,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第53条强调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则要求加强体育基础理论研究,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第二,发挥媒体对于推动体育文化和法治理念的传播效应。一是形成全媒体传播格局。《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明确提出,发挥短视频平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在体育文化传播中的积极作用,打造体育融媒体产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同样强调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传播手段的推动作用。二是加强体育文化创作及平台建设。《“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要求鼓励开展体育文学、体育音乐、体育雕塑、体育摄影、体育影视、体育动漫、体育标识等创作;加强体育融媒体建设,推动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体育全媒体传播体系。三是强化体育法治宣传教育。《“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要求积极利用新媒体技术开展体育法治宣传教育,并在“《体育法》普法工程”中要求通过主流媒体和官方网站刊发解读文章、召开学术论坛、制作短视频等形式,深入解读《体育法》,综合运用“报、屏、网、端、微”等平台,广泛开展《体育法》进机关、进运动队、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普法活动。

  (六)强化国际和对港澳台体育合作

  体育合作对于促进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友谊、合作、和平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点在《国际体育宪章》第12条第1款中得到明确阐释。我国在体育强国建设中强调通过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体育合作促进体育权利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国际和对港澳台体育合作促进体育文化交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体育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政府间人文交流活动,扎实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合作框架下的体育交流活动;制定实施共建“一带一路”体育发展行动计划,积极搭建各类体育交流平台,鼓励丰富多样的民间体育交流;积极开展内地与港澳体育交流合作,支持港澳体育事业发展。二是通过国际和对港澳台体育合作推动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发展。《“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规定,推动中国传统体育项目“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

  五、结语

  总体而言,体育强国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通过双重方式保障和促进体育权利的实现:一是正面宣示公民所享有的体育权利内容;二是明确国家所承担的促进和保障体育权利实现的义务,规定各项机制举措,细化诠释体育权利的多维面向。讲好中国体育权利法治保障的精彩故事,对于推动国际体育人权的理论证成和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将有效提升中国体育和法治的双重国际影响力。

  (张鹏,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Abstract:As a basic human right,sports rights are increasingly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strategic plan in building China into a leading sports nation have contributed to forming a multi-field and all-round sports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active rights and passive rights,sports rights include the freedom to choose free from illegal interference and reflect the social rights for which the state would guarantee the resourc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asic rights and ordinary rights,the right to equal participation,the right to sports health,and the right to education constitute the main content of sports as a basic right,and the right to sports culture is the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ordinary righ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collective rights,the right to sports achievement is a concentrated reflection of the former.Meanwhile,the latter covers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and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sports.The strategic plan for building a leading sports nation has further clarified China’s basic obligation in safeguarding sports rights in terms of legislative policy planning,financial investment support,life-cycle services,sustainable development,playing 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and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and sports cooperation with Hong Kong,Macao and Taiwan.

Keywords:A Leading Sports Nation;Sports Rights;Basic Human Rights;National Obligations

  (责任编辑 曹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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