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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体系构造

来源:《人权》2022年第1期作者: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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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构造提供了权威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可以由四大部分构成,即人权功能论、人权主体论、人权内涵论和人权保障论。人权功能论由人民利益论和自由全面发展论组成,前者是基础功能,后者是终极功能。人权主体论包括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个体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保障。人权内涵论包括首要人权、最大人权和各方面人权。人权保障论由人权法治保障与国际人权治理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组成部分均履行人权保障功能。中国广泛参与了世界人权事业,长时期地、全方位地保障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改革、促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重人权的国际法治保障。

  关键词:集体人权 首要人权 最大人权 人权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话语的正式诞生,以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为标志。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得到了迅速发展,各种理论观点层出不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体系化持续展开。体系(system)概念来源于古希腊哲学,是指一个由各个构成要素按照确定的、内在的关联有机组合而成的整体。自古希腊以降,科学理论往往以体系的形成出现,理论的体系化是理论科学性的必要条件。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发布之后,不久就出现了关于“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呼吁。但是,这一理论体系的研究姗姗来迟。2010年12月,《人权》杂志召开了“人权理论体系”研讨会,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及人权发展模式。之后,学术界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研究,形成了一些有影响力的成果。总体来看,迄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研究数量还较少。

  建党10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出版,第一次集中呈现了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关于人权的系统论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的开展和理论体系的构造提供了权威的指导。该书收集了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人权的各种论述,进行了精心的分类编排,分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与人权的关系,第二部分是人权发展道路,第三部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第四部分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第五部分是第一位的人权,第六部分是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第七部分是特定群体权益,第八部分是人权的法治保障,第九部分是世界人权事业。这九大部分完整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功能、主体、内涵和保障等体系要素,涉及人民利益论与自由全面发展论、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首要人权与最大人权、人权法治保障与国际人权治理等等不同范畴的人权主题。据此,我们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结构分为四大部分,各个部分有着鲜明的主题,相互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

  一、人权的功能论:人民利益论和自由全面发展论

  关于人权功能的理论,有两大观点:利益论(the interest theory)和选择论(或意志论,the choice or will theory)。利益论主张,权利是为了服务于权利所有者的相关利益而存在的,如果我们能够区分哪些人可以从某个义务的履行中获得利益,那么我们就建立了一种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选择论则主张,权利的宗旨是给予权利拥有者对他人义务的支配力,保护和促进权利拥有者的自主性。两大理论各有优缺点,一般认为利益论的解释能力优于选择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持一种综合的观念:权利的本质既在于保护权利拥有者的利益,也在于维护权利拥有者自主的全面选择,而自由全面选择的实现以物资利益的充分满足为前提。马克思指出:“自由王国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自由王国是以必然王国为基础的,借助于物质力量而实现,利益是人权的基础功能,自由选择是人权的最终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功能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进一步发展。这一论述把人民利益视为人权的首要功能,“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之所以把人民利益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所决定的,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主要体现为各种利益的满足:“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就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权利的功能不仅限于利益的保障,还要满足更为全面的自由选择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共产主义社会将彻底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真正实现社会共享、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人权的最终功能,人民利益的满足只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马克思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这里“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能够真正实现每个人依其自主意志的自由全面选择。2021年,我国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人民的物质利益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满足,在此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的这些要求,都需要通过权利予以满足。

  二、人权的主体论: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

  
在人权理论领域,从历史来看,人权观念的诞生深受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个人作为人权的主体,早已众所公认;集体人权的出现相对比较晚,其存在甚至面临着不小的理论争议。集体人权包括特定群体权利、民族权利和国家权利,我国既承认个体人权,也主张集体人权。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我国人民享有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选举权等等个体性的权利,同时,我国国内也存在各类集体人权,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的群体都享有特定的集体人权。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目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加起来有几亿人。这些都是特别需要关爱的群体。”这些特定群体之所以享有某些特殊的集体人权,是因为其在权利实现方面的困境和特别需求,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障。民族和国家作为集体,也享有独立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我们要争取公平的发展,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给予各国平等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利。”

  集体人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鲜明体现。马克思生活于十九世纪,当时流行的是个人主义人权观,马克思对此持批评态度,他指出:“所谓的人权,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的droits de l’homme(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马克思指出,人是类存在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之间通过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成了一个个集体,集体的存在是一个现实,不是虚拟的事物。无论是从利益论的角度,还是从选择论的角度,集体人权都能够得到证立。从利益论的角度来看,集体人权旨在保障集体利益,这里有个重要问题:何谓“集体利益”?有的研究指出集体利益具有四种表现形式:集合的利益,共同生产的利益,公共物品的利益,分享的利益。本文认为,集体利益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相对于其他集体的独立利益,没有其他集体就没有这种利益,例如国家安全;二是相对于个体的独立利益,这是个体自身无力创造和享有的利益,例如文化传统、语言文字;三是集体和个体都可以享有的共同利益,例如环境资源。这些集体利益都是真实存在的,可以归属于特定的集体,相关的集体应该对这些集体利益享有权利。从选择论的角度来看,集体作为一个存在主体,拥有独立的行动空间,能够决定自己的前途命运,例如一个民族可以对自己的政治地位进行自决,一个国家可以独立选择自己的发展模式。为了保障集体的自由选择需求,集体人权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总之,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集体人权是一类现实的、可以独立行使的人权,其与个体人权的关系在于,个体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保障,个体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全面的自由发展、通过集体人权享有特定的利益和选择。

  三、人权的内涵论:首要人权、最大人权与各方面人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一直把生存权和发展权视为首要人权,这一理论话语始于1991年的人权白皮书。生存权具有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向度,国际向度是指民族自决和国家的主权独立,国内向度是指全体人民的安全生活,享有基本的生存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对于生存权高度重视,论述较多,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存权的保障,有多种措施。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我国人民生存权的保障措施包括脱贫攻坚、健康中国建设、平安中国建设、安全生产等等。脱贫攻坚对于我国人民生存权的保障意义非常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很多重要指示,例如“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总负责的责任制,坚持大扶贫格局,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以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关于健康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关于平安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关于安全生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此外,生存权的保障措施还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治理等等方式。

  发展权是仅次于生存权的集体人权,也是一种动态发展的综合性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共享发展”理念,为新时代的发展权注入了新的内涵。共享发展理念的内涵有四个方面:一是全民共享,这是就共享的覆盖面而言的,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二是全面共享,这是从共享的内容来说的,共享发展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共建共享,这是从共享的实现途径来说的,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四是渐进共享,这是从共享发展的推进进程来说的,共享发展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归结起来是两个层面的事:一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举全民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把“蛋糕”做大;二是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根据共享发展理念,新时代的发展权应该做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党和政府“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重要论断。“最大人权”概念由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组成部分,幸福生活权也成为一项崭新的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权”是一个综合性权利,首先是集体人权,最终要落实为人民中的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人权。人民幸福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人民幸福生活权是各项人权的高度统一,以生存权发展权为基础,以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实现为内容,以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的实现为抓手,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在当前和之后的一个时期,人民幸福生活权将通过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方略来得以逐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与人权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构成了“最大人权”的主要实质内涵。

  各个人权之间关联密切,首要人权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前提,对于权利拥有者完全享有其他权利是不可或缺的;最大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内涵丰富、综合性强;各方面权利是首要人权和最大人权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等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在这个意义上,首要人权和最大人权都属于抽象人权,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等等各方面权利属于具体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各方面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于经济权利,他多次指出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对于政治权利,他强调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外出村民在本村的权利和权益,处理好“老村民”和“新村民”之间的关系,使“新村民”能够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对于政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一方面指出要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同时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所以还要更加有效地落实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社会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尤其关心劳动者的权利,对于就业政策、教育事业、体育事业、宗教事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等直接影响社会权利的工作都提出了诸多要求。对于文化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文化事业是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基本途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对于环境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和治理政策,持续有效地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四、人权的保障论:人权法治保障与国际人权治理

  
人权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中和纸面上,更应该转化为行动和实践。如何从理论转化为实践,这是人权理论的一大难题,国际上不少人权理论在此问题上戛然而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中,人权的保障论恰恰构成了其中的一大块内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里的原因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来源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人权保障百年实践的结晶和升华,自诞生起就带有实践品格。如今,中国已经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路径模式: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坚持以发展促进人权保障。在不断提高本国人权保障水平的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作贡献,开展全球性的人权保障行动,彰显了大国的责任担当。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保障的重要论述,我国的人权保障分为两个领域:人权法治保障和国际人权治理。

  人权法治保障这个命题,由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是对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权司法保障”的全面延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由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备一个比较完整而成熟的体系结构。这一法治体系由五个子体系组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组成部分均履行人权保障功能。

  第一是法律规范体系的人权保障。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法,以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非常重视,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民法和社会法也高度重视,指出《民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是法治实施体系的人权保障。法治实施体系由执法和司法两类制度构成,分别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履行具体职能。对于执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执法应该坚持公正文明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对于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习近平总书记重视司法改革,提出通过改革来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等问题,以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此外,司法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

  第三是法治监督体系的人权保障。法治监督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民主监督等内容,监督的范围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等各个法治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法治监督的重点是执法不公和司法不公。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指出:“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黑恶势力怎么就能在我们眼皮子底下从小到大发展起来?我看背后就存在执法者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情况,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执法部门代表的是人民利益,决不能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法治监督不仅要开展反腐败斗争,更应该健全权力监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要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第四是法治保障体系的人权保障。法治保障体系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等,直接关系着人权保障是否能够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对于困难群众,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法律援助,“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除了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援助以外,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群团组织也应保障困难群众:“群团组织要更多把注意力放在困难群众身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体组织更要在这方面下功夫”。

  第五是党内法规体系的人权保障。党内法规体系是我国最具原创性的规范体系,呈现出“1+4”的框架结构:以党章为统领,由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部门构成。党内法规调整党务事项,不直接规范人权,但是可以通过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强化党的监督、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等方式来间接保障人权,这一功能是国家法律无法承担的。具体而言,党内法规对于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保证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权益,二是通过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开展反腐败斗争、避免公权力的滥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都有着明确的论述。对于前者,他指出:“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健全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意工作机制,审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议题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对于后者,他指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开展扶贫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对胆敢向扶贫民生、救济救灾款物伸手的决不手软,对在征地拆迁中违反有关政策和侵吞挪用补偿资金的决不客气,对基层站所、街道干部吃拿卡要、盘剥克扣、优亲厚友的坚决查处,切实把党的惠民好政策落实到群众心里”,“要加强对脱贫工作绩效特别是贫困县摘帽情况的监督,督查巩固脱贫成果、稳定扶贫政策情况”。对于人权保障而言,党内法规体系的功能是独一无二、不可或缺的。

  除了国内的人权法治保障以外,我国还广泛参与了世界人权事业,这些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全方位地保障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就积极开展对外援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障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长期以来,中国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无偿援助,支持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建设发展,这些援助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安全治理,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出兵国和出资国,让世界各国人民共同享受安全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参与全球健康治理,1960年代派出医疗队出国,半个多世纪以来救治国外患者超过二亿六千万人次。此次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始终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国家通报疫情信息,毫无保留地同各方分享防控和救治经验,尽己所能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了大量支持和帮助,开展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发挥全球抗疫领导作用,发挥全球抗疫物资最大供应国作用,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权。

  其次是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改革,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人权的国际法治保障。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提出:“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全球人权治理的推动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都可以通过国际法得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提到了相关的国际法文件,例如“将落实好《中国与非洲联盟加强减贫合作纲要》《东亚减贫合作倡议》等,更加注重让发展成果惠及当地民众”,“中国为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作出重要贡献,也是落实《巴黎协定》的积极践行者”,“中方将在今年十月承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同各方一道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迈上新台阶,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五、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重要论述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需求,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理念新论断,创新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构造提供了权威的指导。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可以由四大部分组成:人权功能论、人权主体论、人权内涵论和人权保障论。

  人权的功能论包括人民利益论和自由全面发展论,前者是基础功能,后者是终极功能。人权的主体论包括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个体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保障,个体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全面的自由发展、通过集体人权享有特定的利益和选择。人权的内涵论包括首要人权、最大人权和各方面人权。首要人权由生存权和发展权组成,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前提;最大人权是人民幸福生活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首要人权和最大人权都属于抽象人权,是综合性权利;各方面权利是抽象人权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等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环境权利。人权的保障论由人权法治保障与国际人权治理组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来源于中国的具体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组成部分——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均履行人权保障功能。我国广泛参与了世界人权事业,长时期地、全方位地保障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改革、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彰显了大国的责任担当。

  人权的功能论界定了人权的本质和价值,论证了人权的存在意义。人权的主体论指出了人权的拥有者,使得人权各有归属。人权的内涵论明确了人权的各种类型和相互关系,充实了人权理论的具体内容。人权的保障论提供了人权的实现路径,是人权从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桥梁。四个理论之间各有分工、相互衔接、关联密切,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体系。至此,本文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初步完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构造,有待补充和完善的地方仍然很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也同样如此。

  【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和话语研究”(项目批准号:22XNA006)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statements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provide authoritative guidance for constructing socialist human rights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t human righ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uld be composed of four major parts:Functions of human rights,subjects of human rights,connotations of human rights,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The functions of human rights consist of people’s interests and free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The former is the basic function,while the latter is the ultimate function.The subjects of human rights includ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individual human rights.The latter is the basis of the former,while the former is the latter’s guarantee.The connotations of human rights cover basic human rights,foremost human rights and specific human rights.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composed of legal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All five parts of the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distinctive Chinese features guarante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China has participated extensively in 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protected the rights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people in every corner of the world for a long time,actively promoted the reform of global govern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mmunity of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and highlighte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Collective Human Rights;Basic Human Rights;Foremost Human Rights;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李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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