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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与人权发展——“2022·中欧人权研讨会”综述

来源:《人权》2022年第4期作者:滕锐 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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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奥地利奥中友好协会主办,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奥中法律协会承办的“2022·中欧人权研讨会”于2022年5月10日在武汉和维也纳成功召开。国内外学者就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权事业保障平衡发展的观念指导与实践经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探讨了科技时代人权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本次会议在不同观点的碰撞和多方对话的交流中,就尊重和保障科技时代的人权已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达成共识,并进一步倡导各国积极开展科技领域国际合作,让科技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科技 人权 全球人权治理

  
2022年5月10日,“2022·中欧人权研讨会”在中国武汉和奥地利维也纳同时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奥地利奥中友好协会主办,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奥中法律协会承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协办。会议开幕式和会议总结由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长、吉林大学教授鲁广锦主持,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中科技大学党委书记李元元,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徐显明,奥地利前总统、奥中友好协会主席海因茨·菲舍尔,中国驻奥地利大使李晓驷,奥地利驻华大使安德里亚斯·利肯,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等出席会议并致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教授主持主旨发言,闭幕式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专家沈永祥主持,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许晓东出席闭幕式并致辞,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作学术总结。

  本次会议聚焦国际热点,以“科技与人权”为主题,旨在通过对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保障人权的经验进行研讨和交流,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共同发展。会议上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及代表均表示尊重和保障科技时代的人权,已经在人权事业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中成为其发展的新趋势,深入探讨“科技与人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对加强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迎接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凝聚合力促进国际合作、国际交流,携手推进全球科技发展与人权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本次会议的学术特色

  本次会议是一次学术盛宴,会议以“科技与人权”为主题,围绕“科技发展对人权的贡献”“科技与发展权”“数字技术与人权”等分议题展开。国内外学者就科技与人权的相关理论做了深入剖析,并就如何更好的使科技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广泛交流,进一步探讨如何平衡科技与人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达成了诸多共识,取得了重要成果。总体上,本次会议展现出的学术特色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顺应时代潮流、回应社会热点。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人权则被认为是人类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虽然科技本身是中立的,但科学技术的运用存在着侵犯人权的隐患。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促进科技发展,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次会议聚焦“科技与人权”正是对这一热点问题的回应。

  第二,汇集顶尖学者、凝聚智慧花火。本次会议汇集了各行各业的顶尖专家、学者和代表,来自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代表和来自中国、奥地利、法国、英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希腊、西班牙等国的政界、学界、法律界、科技界等领域的100余位人权专家学者进行了理性、平等、和平的学术对话,对“科技与人权”的学术及实践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入探讨和交流。

  第三,丰富学术成果、助力人权事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的生活,人一方面借助科学技术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大范围运用,使得科学技术更加难以预料和控制,甚至有突破人权保护底线的危险。因此,对“科技与人权”话题进行探讨有助于人权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科技发展对人权事业的贡献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社会生产力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科技始终只是工具,人才是目的。要将科学技术作为推进人权事业的工具,借助科技实现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保障人权的实现,这才是科技发展的最终目的。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权的内涵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革,传统的人权内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人权所包含的内容日益丰富,这一变化根本源于科技对生产力的改变。物质基础是实现人权的根本条件,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任何人权的实现都显得虚无缥缈。科学技术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广泛的社会基础。工业化、城市化、流动人口在历史上极大地催化和催生了人权内容的扩展和扩散。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李君如谈到了虚拟世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这正是科技带来的财产权内涵扩展的体现。除了传统人权的扩展,也有学者提出了全新的人权类型。维也纳大学基本权利与人权教授迈克尔·莱桑德·弗雷穆思从欧洲视角出发认为互联网已成为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以及有效享受人权的重要工具,尽管国家可以在必要的时候限制互联网的接入,但是必须基于合法的目标,并指出互联网接入是一项人权。

  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人权内涵的丰富,除了人权所包含权利内容的丰富,其外延也有所丰富。匈牙利罗兰大学(布达佩斯)人文学院历史所副教授罗摩占陀罗·卜腊帕谈到印度的人权保护问题时提到,在印度人权保护的首要问题是技术适用不均衡所带来的。在印度,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和种姓制度的影响,很多农村居民和低种姓人无法通过技术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例如水电和移动通信,这也是对其人权的一种侵犯。武汉大学毕颖茜博士在谈到后疫情时代的教育权时也指出在线教育和网课成为疫情期间全国中小学教育的渠道,为了保障贫困家庭的学生的受教育权,有必要为其提供信息技术设备,加快推进智慧城乡建设。人权的内涵是随着一定的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物质条件,同时也丰富了当人权的内涵。这种丰富不仅体现在权利内涵增加,也体现在某一权利本身所要求的基本内容增加。

  (二)科技发展为人权实现提供新方式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元元针对科技对人权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一问题时指出,“科技”与“人权”两者密不可分,在当前高科技浪潮下,应当进一步塑造“科技向善”理念,坚守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推动社会革新,从工业革命到现在的信息技术革命,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新的方式。例如,徐显明教授提到,科技进步是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科技可以为人权实现提供条件,尤其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信息化、智能化、数字技术以及数字经济在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恢复生产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克里斯蒂娜·宾德教授也列举了因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人权实现新方式,例如开发新药物和疫苗都让健康权和生命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远程教学等信息技术的使用还有利于各国人民实现接受教育的权利,得益于信息技术,人们在疫情期间也可以实现其政治参与权等等。维也纳大学教授亚当斯·博多莫深入探究了借助互联网科技推动语言权和推广土著语言的议题。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张万洪教授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普通民众获得辅助器具的情况不容乐观,辅助器具不仅价格高昂,而且可选种类少,科技含量低,甚至有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等。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将辅助器具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目录,为保障残障人士的生活不断作出努力。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晓从科技助力人权司法保障视角出发对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进行了介绍,阐述了智慧法院在保障人民群众诉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财产权方面的杰出贡献。阿里巴巴达摩院技术总监、高级算法专家孙常龙肯定了人工智能构建知识图谱和模型算法的功能,开发模拟法律思维的AI审判系统,实现AI辅助法官办案,提升审判效率和精准度的方式,在统一司法审判标准方面的作用。意大利罗马圣玛丽亚自由大学(LUMSA)国际关系兼职教授马泰奥·布雷桑则详细列举了如无人机、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AV)、蓝牙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各种智能新兴技术在疫情期间中发挥的巨大作用。

  科技发展为人权实现带来的种种便利已经不言而喻,奥地利驻华大使安德里亚斯·利肯谈到,新兴技术,比如人工智能,有着巨大的权利,可以促进人权实现的发展。本次会议上,国内外与会专家学者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论证了科学技术对人权事业的保护和促进。没有人权发展不可能有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权发展也将失去动力。

  三、科技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无法否认从人类的发展历史来看科学技术带来了巨大福祉。但科技的不断发展也有可能损害人权,降低“恶”的门槛,譬如互联网犯罪形式越来越隐蔽危害也越来越大。因此,科技创新发展既要从工具理性维度考量,也离不开价值理性、人文理性,科技向善的价值引导。在当前高科技浪潮下,不仅应当关注科技发展对人权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应该关注科技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使人权成为科技发展的基准,坚守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

  (一)以人权作为科技发展的根本价值追求

  今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人权具有价值基准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认为,维护人的尊严是人类社会基本的价值追求,也是科技发展的基本使命。从科技的产生看,科技本身就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的产物。其从科技将人从神和宗教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以及科技发展极大丰富了人的物质生活,两方面来论述科技与人权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奥地利中国和东南亚研究所研究员麦格·娜达·奥斯曼从埃及的科技与人权问题实践出发,强调要在网络技术中重塑和发展人权观念,使个人能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创建能有效地帮助人们使用技术来维护人权的网络技术平台。

  基因技术领域已成为当前受科技发展影响较大的人权领域,多位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主任毛俊响教授指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帮助人类攻克遗传学难题,但对生命健康权、自主决策权、平等权等一些列人权具有潜在的侵犯隐患,需要构建以人性尊严为基础的技术研发与应用规范予以应对。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晓肖从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的视角出发,主张借鉴国际立法,从加强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监管、明确后代人权利保障原则和内容以及促进《生物安全法》实施三方面,完善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的相关法律制度。总之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人权的价值引导,偏离甚至背弃人权价值的科学技术是不可取的,甚至是有害的。

  (二)以科技发展作为保障人权的根本动力

  科学技术的发展实现了人的自由解放,同时也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例如机器的使用改变了整个生产领域的劳动方式,最大限度解放社会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为人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支持。近代以来,科技成为以人为本的思想启蒙运动的核心动力,我国也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波兰弗罗茨瓦夫大学兹比格涅夫·维克托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不同的制度视角分析人权的本质与现实及其在当代世界中的作用,指出人权的进步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起到支配性作用,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锦宇教授认为,有必要在全球风险社会背景下重新认识和阐释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全人类的重要性,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重构全球人权治理结构中的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陈佑武教授指出,科技创新是当代中国人权保障的动力之源,为人权保障奠定了科技基础。同时,科技创新促进人权保障条件的成就。为了充分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当代中国人权保障要求科技向善,对科技创新提出更高的价值追求,要依靠法治、政策促进人权保障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发展。科学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方面具有巨大的动力。

  (三)寻求科技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机制

  科技发展与人权保障是紧密交织的,早在195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中就指出,科学发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也可能危及个人权利和自由。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注意科学技术对人权的负面影响。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利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明确要求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利用科学技术来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充分实现,预防和禁止利用科技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人身尊严。科技与人权的关系需要作出平衡,本次会议对此进行了讨论。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格雷厄姆·佩里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指出,在科技和人权的平衡关系上,政府需要在扩大信息技术的覆盖面,让那些可能被孤立、孤独和不知道如何使用技术的人也能使用快速扩展的即时通信形式的同时,防止党和政府的反对者利用扩展技术进行反党和反政府活动。韩大元教授指出任何一种科技都具有两面性,要充分发挥现代宪法的作用,将两者之间发生的冲突纳入宪法,在宪法轨道上确立两者保持平衡的程序与机制。通过宪法对科技进行约束,不仅仅体现在科技发展的约束,还包括对科技利用的约束,应对宪法保护的科技研究自由进行合理限制,并以宪法精神规范科技发展的政策,确保科技更好地发挥其维护人的尊严的功能。

  总之,为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权保障平衡,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正确处理好科技和人权的关系至关重要,人权与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性质上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的辩证统一。有必要以人权作为科技发展的根本价值追求,以科技发展作为保障人权的根本动力,寻求科技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机制。

  四、科技与发展权的相互促进

  联合国大会于1986年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其第1条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第2条指出:“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发展权是基本人权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人是发展权的基础和核心。发展权无时无刻不在受到科学技术的影响,与科学技术紧密的交织在一起。

  (一)科学技术助力发展权实现

  发展权是各国人民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正实现的权利。本次会议针对科技与发展权这一主题特别设立了第二分论坛,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副主任何绍伟讲述了央视科教频道在2019年搭建了一个系统的科技节目传播平台,形成了讲述科学发展史、科技魅力、科技前沿、新时代创新驱动发展等等的特色栏目,生动的描述了我国媒体借助科技传播、推广科技成果,助力发展权实现的实践。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海娜教授从女性主义与科技的角度分析性别数字鸿沟的表现形式和深层次原因,指出性别数字鸿沟是社会建构的结果,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打破这种社会建构开始,从消除性别数字鸿沟的根源出发,结合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借鉴已有的良好实践,探讨后疫情时代如何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度安排缩小性别数字鸿沟,更好地保障妇女工作权。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海尔从人工智能视角,指出技术在塑造经济和地缘政治秩序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工智能可以提高全球经济生产率,进而提升全球国民生产总值,但是也可能会拉开国家之间效率上的差距。

  (二)发展权引领科学技术方向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为了造福人类,生存权作为发展权的基础性权利,是发展权实现的前提。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满洪杰教授从生物医学研究的视角出发,提出通过伦理审查保护受试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要将受试者人身安全、健康权益放在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的地位,对弱势群体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奥中友好协会执行主席、奥地利中国及东南亚问题研究所所长、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欧洲研究中心主任、格尔德·卡明斯基教授从社会信用角度指出,人作为技术催生的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得到重视,社会信用制度有利于社会治理但也有侵犯人权的潜在风险,目前尚未明晰如何综合、深远和有效地推进这个系统的具体施行,但人权因素是必须要予以考虑的。中国日报国内部记者张之豪从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出发,以陕西省柞水县的金米村一处配备了高清摄像头、传感器、自动通风和灌溉系统等高科技设备的蘑菇农场为例,说明了尽管在疫情期间当地农民依然能够维持较高的产量。该县的真菌产业年产木耳、蘑菇约5000吨,价值3亿元,帮助其居民在2019年摆脱了贫困。这生动说明,科技以实现发展权为目标可以具有更为深刻的内涵和意义。

  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全球发展进程遭受严重冲击,全球发展的不平等问题更加突出,发展权遭遇严峻挑战。各国应加强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也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

  五、重塑数字时代人权保护事业

  人权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社会不断变革,人权的概念也在不断变迁。当前世界处于飞速的发展变动之中,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经济、互联网等技术对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十分深刻。随之出现的“数字人权”的概念,有必要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予以探讨。

  (一)“数字人权”的属性界定

  2020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第一批大数据新词,其中包括数字人权(digital human rights),这标志着数字人权获得了更进一步的认同,但是委员会并没有对数字人权进行解释。对于“数字人权”的具体含义,与会学者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提出了“无数字,不人权”的数字时代人权理念。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认为,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加速融合发展,人的信息存在方式,赋予了人权的数字属性,人权属性已经突破了人的生物属性和物理空间,向人的信息属性和虚拟空间迈进。新兴的数字人权突破了既有三代人权的理论框架和保护机制,从总体上属于“第四代人权”。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主任龚向和教授持相同观点,认为对于数字人权的属性考察,应当结合虚拟的数字社会加以考虑,仅仅以传统物理社会的人权理论考察是不够的,因为数字社会拓展了人的社会属性外延,具有“数字属性”。基于此,数字人权是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发展而成的新型人权。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从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属于人权数量上的增加,并没有超出现有的人权体系,更没有突破三代人权格局。从人权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缺失“人性”作为价值内核和道德的依据,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来看,“数字人权”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基础性”标准而不属于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因此,“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

  以上观点虽然在“数字人权”是否属于人权根基且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上存在分歧,但刘志强教授没有否定自然人的数字权利,这与马长山、张文显教授等所认为的数字人权是人权的观点并不冲突。

  (二)“数字人权”的人权挑战

  当今时代数字技术广泛应用,在享受数字经济带来的便利时,平台经济不规范竞争、“大数据杀熟”、信息鸿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等问题深刻地影响着人的生存发展和人格尊严。参见潘一豪:《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法治建设》,载《人民邮电》,2021年10月29日。维也纳大学语言学系副教授汉内斯·A·费尔纳认为我们正经历着技术和人类的协同进化。数据、算法和计算能力的洪流正在通过改变人类互动、社会制度、各经济体和政治结构,从而破坏着社会最基础的结构,模糊了人和机器的界限。我们的任务不仅是控制住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弊端,而且还要鼓励以人为本的创新。并呼吁数字人文主义应该能够描述、分析,以期实现更好的社会和生活,充分尊重普遍人权。

  进入数字时代,元宇宙、脑机接口、数据合规、人脸识别、算法解释权、平台经济、网络安全审查等成为了人们的关注热点。数字时代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挑战着传统人权理论。北京理工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肖君拥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大规模运用对人权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危胁在于采用人工智能算法进行内容的监控和删除识别并不十分准确、人工智能对于少数人群的识别率较低以及基于用户画像技术的推荐和筛选存在歧视,人工智能所做的决策难以申诉、人工智能做出的决策不易被相对人察觉等,并提出加强行政监管的措施。

  (三)“数字人权”的人权保障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人权、数字治理是新时代人权治理在数字空间的拓展,数字人权既是数字治理的方式,也是数字治理的目标,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与数字化情境相关的人权保障要求。我国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也新增了许多数字人权的相关内容。如在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中新增了弥合城乡数字鸿沟,在受教育权中新增了预防在线教育数字鸿沟。足以见我国对数字人权治理和保障的重视。

  常健教授认为,对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的研究,应当首先认真审视其研究的理论基础。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应当从探讨数字化时代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出现了哪些新的变化入手,分析这种新的变化对维护人的尊严产生了何种影响,并根据这种影响的特点和属性来探索数字化时代人权。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教授对数字化供应链中的人权尽责进行了分析,归纳出人权尽责在数字化背景下的的障碍在于数据风险和商业的不可预测性,并从现有人权法与数据法中探索适应数字化供应链的人权尽责方法。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智航教授从自动化决策中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探讨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问题。

  结语

  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科技时代为人权保障带来机遇,也暗藏隐患。如何使科学技术发挥出“以人为目的”的工具性价值,不仅是科技发展进程应该思考的问题,更是人权事业中应该予以重视的问题。人权作为科技发展的价值准则,对人权保障水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人权事业不仅是各国持之以恒的追求,更应成为全球共同合作一项长期的任务。正如奥地利前总统、奥中友好协会主席海因茨·菲舍尔所说,当今的世界正在快速地变化和发展,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经完全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人权保护方面。重要的是我们要分享理念、加强沟通、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必须根据人类的价值观和需求来塑造技术,而不是让技术来塑造人类。本次会议正是为实现此崇高目标而进行的一个重要努力。

  (滕锐,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秘书长,法学博士;温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Abstract:The 2022·China-Europe Seminar on Human Rights was successfully held in Wuhan and Vienna on May 10,2022,which was sponsored by the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Austria-Chin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and organized by the Human Rights Law Institute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tional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ase,and Austria-China Law Association.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conducted extensive exchanges on the conceptual guidanc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actively promoting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discussed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meeting reached a consensus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the era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 a new trend and new feature in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amidst the collision of different viewpoints and the exchange of multi-party dialogues.It also further advocated that all countries actively carry ou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 tha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n make greater contributions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and build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Keywords:Science and Technology;Human Rights;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责任编辑 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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