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马拉喀什条约》是我国开展法治国际传播的绝佳素材。随着时代的变迁,法治国际传播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在全球化时代,各国主要通过国际条约方式加强理性沟通对话,传递法治理念。法治国际传播需要考虑主体、内容和受众三个要素,呈现传播主体多元化、内容丰富化、受众分层化的特点,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策略。议程设置理论、沉默的螺旋理论和培养理论对国际传播活动具有积极指导意义,采取受众调查法、内容分析法,能够实现良好的法治国际传播效果。加强法治国际传播可以通过整合多方传播主体、打造丰富传播内容、对不同受众进行精准传播、注重评估传播效果和培养国际传播人才等路径。
关键词:马拉喀什条约 法治 国际传播 逻辑 路径
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国战略博弈日益加剧,国际秩序深度调整。自17世纪初现代国际法诞生以来,国际法在国际秩序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即“十一个坚持”中就包含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加强法治国际传播是推进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推进国际法治、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
法治国际传播研究需要综合运用法学、传播学等交叉学科知识,我国当前对于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相当薄弱,在中国知网搜索“法治国际传播”为主题的论文仅有4篇,且仍停留在工作思考层面,尚未体系化。法治国际传播的实践也不尽成熟,以2020年和2021年公布的“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十大典型案例”为研究样本,在20个案例中,外译(包括报告、法条、机关名称、英文网站)占55%,国际研讨会占35%,法治人才培养占5%,司法实践占5%,总体上仍是传统的外宣范式,并未实现向国际传播范式的转型,传播的实际效果有限。国际传播理论始于西方,国际政治、社会学、传播学学者已有不少论著,研究的理论框架总体上深受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我国国际传播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形象塑造研究、国际传播能力研究、国际舆论研究、对外报道研究、公共外交研究、跨文化传播研究等六大领域。当前我国加强国际传播的重点任务是,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我国法治国际传播应该积极借鉴国际传播理论的有益成果,并嵌入法治特征,建构系统的理论体系,为法治国际传播实践提供指导。
良好的法治国际传播效果,首先需要挖掘优质的适合国际传播的素材。2021年10月23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Visually Impaired,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中文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是版权领域的首个人权国际公约。我国作为首批签署该条约的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并肩作战,与发达国家进行了艰苦卓绝的谈判,最终促成了条约的缔结,也为条约落地做了积极准备。以《马拉喀什条约》作为法治国际传播的重点工程,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做好国际传播的规划,对于提升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国际影响力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本文以《马拉喀什条约》为样本,从法学、传播学的学科视角出发,对我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历史变迁、基本要素、传播效果等基本逻辑进行阐析,力图建构出法治国际传播的理论体系,并对法治国际传播的实现路径提出对策建议。
一、法治国际传播的历史变迁
主流观点认为,国际传播并不是指用机械、电子和其他物理的手段来向国 外传送信息,而是指通过言辞、印象和观点的交换,从而影响不同国家间的相互态度和行为。法治国际传播则是通过法治类信息的传播,影响其他国家的态度和行为的活动。研究法治国际传播的历史有助于总结规律,预见趋势。纵观人类法治国际传播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征服与链接:法治国际传播的起源
法治国际传播由来已久。在一些文明古国中,出于征服的需要,存在一定形式的原始、零散的法治国际传播。在古埃及,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条约确立两国间的和平,互相信任,永不交战;一国若受到其他国家的欺凌,另一国应出兵支援;任何一方都不许接纳对方的逃亡者,彼此保证互有引渡逃亡者的义务。 自公元前3世纪以来,随着罗马政府的对外扩张以及经济繁荣发展,居住在罗马的外来自由民数量增多,因为罗马市民法采取属人主义,只赋予罗马公民以法律权利,而对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则不予保护,处理纠纷时,需要适用各自的本国法。为了解决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他们同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设置最高裁判官,形成万民法规则,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的规范。万民法的体系比公民法更加完备、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古罗马通过涉外法规则的形塑,将自己的法治理念传播到各国。而我国则注重与外界的链接和文明的传播,张骞出使西域、鉴真东渡、郑和下西洋带动中外贸易发展和文化交流。我国古代的法治国际传播也对邻国的法治进步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唐代的律令制度对日本奈良时代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日本效仿唐代实行班田制和租庸调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完成了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并先后制定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
(二)传媒技术发展与国际规则制定:法治国际传播实践的发展
法治国际传播实践的深化是伴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1837年电报的发明将一国的内政扩大为国际范围的普遍关切,美国南北战争得到了英国、法国、德国等多国媒体的报道,南北双方都在报纸上发表了大量言论。英国 《泰晤士报》还积极协助英国的亲南方派发表了大量反对北方的文章。1865年,为了顺利实现国际通信,20个国家在巴黎签署 《国际电报公约》(International Telegraph Convention),成立国际电报联盟 (International Telegraph Union),奠定了国际电信标准化的基础。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通过战时的舆论战以及物理切断美德之间的海底电缆,影响了美国对局势的判断,并最终成功拉拢美国参战。这一时期,美国国际政治学者沃尔特·李普曼 (Walt Lippmann)提出拟态环境理论 (Pseudo-Environment),认为电报、广播等传播技术的普及不仅使国际传播成为可能,而且正在塑造出一种虚拟的现实。这些信息是由媒体构筑的 “幻象”,并不是外面世界的原貌。美国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 (Harold D. Lasswell)认为战争中的宣传是通过直接操纵社会舆论来控制人们的意见和态度,并将宣传活动纳入国家政治体系之中。20世纪,广播、电影、电视等电子媒介的相继问世并被广泛运用于战时的信息传递,使得跨国界和高速度的信息传输更加便利。为了在全球无线电分配格局中居于有利地位,发达国家积极参与到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报联盟和国际无线电联盟等国际组织中,制定了《万国邮政公约》《国际电信公约》等国际公约。此阶段的法治国际传播重点是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扩大国际传播范围,从而更好地分配媒介资源。
(三)冷战与意识形态渗透:法治国际传播理论的演进
冷战时期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推动了法治国际传播理论与实践的进展。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德里克·菲舍(Heiz-Dietrich Fischer)和约翰·梅里尔(John C.Merrill)把国际传播界定为政府间的信息交换,而不是简单的信息跨国流动,他们认为国际传播秩序被少数大国所控制。这一定义把国际传播局限于政府之间的跨国传播,是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美国发展传播学派代表 人物丹尼尔·勒纳 (Daniel Lerner)提出了现代化理论 (Modernization Theory),认为西方的政治与经济模式可以借助国际传播传递给第三世界国家,带来文化改变,使得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传统社会消失。希伯特、彼得森和施拉姆极力美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媒介制度,并对斯大林执政时期的苏联社会主义媒介制度进行攻击,力图提升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观念的影响力,希望促使发展中国家效仿西方国家的媒介体制。赫伯特·席勒 (Herbert Schiller)提出文化帝国主义(Cultural Imperialism)思想,认为文化帝国主义就是 “在某个社会步入现代世界系统过程中,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被迫接受该世界系统中的核心势力的价值,并使社会制度与这个世界系统相适应的过程”。冷战思维下的国际传播理论主要关注西方中心主义之下如何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渗透。1975年,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国家共35国签订了《赫尔辛基协定》(Helsinki Accords),提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十项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尊重主权;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互不侵犯国家边界;维护各国领土完整;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干涉他国内政;承认并尊重人权及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尊重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开展国家合作;如约履行国际义务。在《赫尔辛基协定》的指导下,西方国家利用协定中规定的条款,给予苏联 “持不同政见者”以多方的支持,开始了大规模和平演变的过程,推动了苏东剧变。此阶段的法治国际传播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
(四)全球化与对话沟通:法治国际传播的融合
20世纪90年代进入全球化阶段,加拿大学者米歇尔·麦克卢汉 (Marshall McLuhan)提出的 “地球村” (Global Village)的理念逐步扩展,国家之间的依存度加深,形成全球共生体系,大国关系也从两极化走向多极化。为了应对人类共同的挑战,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全球治理及相关机制构建之中,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在塑造全球秩序方面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此时法治国际传播的重点任务是更好地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形势,为处理好国家和地区间的关系、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美国学者约瑟夫·奈(Joseph Nye)提出软实力理论(Soft Power),即国家要依靠在文化、政治理念和政策三方面产生的吸引力影响世界。软实力需要通过公共外交实践才能加强其吸引力。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提出交往理性理论(kommunikative Rationalität),认为传播沟通是 “自我”与 “他我”之间的不断转换,是相互理解的过程,也是意义在“主体之间”生成的过程。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试图走出 “零和博弈”的模式,提出了有别于西方中心主义的 “人类命运共同体”“文明交流互鉴”等新主张,将 “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的 “主权平等、对话协商、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发展”等理念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思想支撑。国际社会通过了《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文化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随着以数字化为特征的第四次产业革命的深入,加强各国间的理性对话沟通,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成为这一阶段法治国际传播的新课题,更多发展中国家也有机会参与到全球治理中,《马拉喀什条约》就反映了全球以限制版权方式保障阅读障碍者的平等、信息自由、受教育权、文化权利的价值追求,缔结过程经过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多轮谈判,体现了各国平等参与决策、对话协商、合作共赢的理念。
总结法治国际传播发展历史,虽然国际间的对抗不时发生,但是通过国际条约寻求最大公约数,传递本国对于法治的理念,从冲突走向合作,符合全球长远利益,是大势所趋。
二、法治国际传播的基本要素
法治国际传播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受众三方面。下文结合《马拉喀什条约》剖析其内涵、类型和特点,以揭示法治国际传播的规律。
(一)主体
法治国际传播的主体是开展法治国际传播活动的发起者、实施者和控制者。在大众传播时代,法治国际传播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国家作为信息生产者和权威发布者,往往独占着一些最重要的信息,是媒体和公众渴望知晓的。国家开展国际传播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外沟通,塑造良好国际形象,同时维护信息主权。信息主权是指一国对本国的信息传播系统和传播数据内容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对本国信息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权利;第二,不受外部干涉,自主确立本国的信息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传播体制的权利;第三,对本国信息的输出及外国信息的输入进行管理和监控的权利。信息主权在我国 《宪法》序言中也能找到依据: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还通过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对信息主权进行具体保护。国家机关以及公务人员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报道、 公益广告、召开会议、发布白皮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传播。例如,以中宣部(国家版权局)为代表的党政机关在《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和宣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召开了多次发布会,介绍宣传条约缔结和落实情况。
社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包括国际组织和国内组织。国际组织 往往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国际纠纷的调解与裁决者,在开展法治国际传播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于 2014年与世界盲人联盟、无障碍数字信息系统集团、国 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国际作者论坛、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和国际出版商协 会共同成立了无障碍图书联合会(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简称ABC),目的在于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目标,在全世界范围内增加无障碍格式图书的数量,让更多的出版商、盲文图书馆、作者和其他相关组织都能加入这一领域,ABC以在线目录的形式供参与的盲文图书馆进行无障碍图书国际交换,共享馆藏书目,并向有印刷品阅读障碍的用户赠送通过其获取的无障碍图书。截至2021年,ABC共有80种语言的65万多种图书可供跨境交换,无须办理权利结算手续,近15万个无障碍数字文件可供被授权实体立即下载。国内组织在特定领域的法治国际传播方面也大有用武之地,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开展2022年全国残疾人文化周活动,结合《马拉喀什条约》落地实施,积极开发推广盲文出版物、有声读物等阅读资源,发挥中国盲文图书馆及各地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作用,创新方法推动数字阅读,使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享受阅读服务。浙江省盲人协会参与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举行的《马拉喀什条约》落地实施研究项目调研座谈会,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声波残障社会服务中心主办了为中途失明人提供生活及职业重 建训练的金盲杖公益项目。这些组织传播他们开展的保障视障人士权益的生动实践,能够让视障人士产生集体归属感,并且获得有效赋能,也能展示我国社会共治的实际成效。
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是法治国际传播的重要主体,企业往往通过国际广 告和全球公关的方式开展国际传播。一些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也会注重阅读障碍者的保障,如腾讯、百度、美团等公司纷纷通过技术和应用便利视力障碍者聊天、阅读和点外卖。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发布公益广告的方式传播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经验,传递正向价值。出版社也是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主体。爱思唯尔、剑桥大学出版社、培生教育集团、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麦格劳·希尔公司、麦克米伦出版社、施普林格出版社、阿歇特出版集团等国际出版集团也相继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签署了《无障碍出版宪章》,可直接出版 “自始无障碍”作品(born accessible),或者向 “被授权实体”提供电子版用于无障碍格式出版物的制作,可以借助他们的力量开展《马拉喀什条约》实施情况的国际传播。
在前互联网时代,很难仅靠个人力量形成社会关注度,因此个人难以成为法治国际传播的主体,而互联网具有低门槛、及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使得个人可以低成本地参与到国际传播之中,个人国际传播主体异军突起。《马拉喀 什条约》的国际传播需要重视三类个体:第一是视障人士。视障人士是条约的受益者,也是条约履行效果的最终评价者,需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性,高度重视他们的切身感受。通过追踪和评估条约对于视障人士的影响,让他们现身说法,及时传递他们的心声,能够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第二是公众人物,由于公众人物具有较强知名度和影响力,例如政治人物、文体明星、知名企业家等,他们发表的观点往往会引发社会反响。第三是是法律专家,他们的传播更加专业,可以对舆论进行回应和纠偏,并且和国际学术界进行对话。例如,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参与了《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过程,并发表多篇论文,他开展的国际传播就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社交媒体时代,在国际传播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形态多元化的情形下,国家面临着如何有效整合各类传播主体,确保信息主权独立自主,同时形成传播合力的挑战。
(二)内容
“内容为王”,是传媒生产的基本理念。按照功能划分,法治国际传播信息的种类可以分为法治新闻类信息、法治广告类信息、法治娱乐类信息和法治知识类信息。
1.法治新闻类信息
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特点,体裁包括消息、通讯、新闻特写、新闻评论、新闻专访等。法治新闻类信息就是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运行情况的新闻信息。
(1)立法新闻
立法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权威性、程序性、普遍适用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立法表明国家对该事项的重视,往往能够起到良好的国际传播效果。我国立法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一般立法,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区法规等专门立法。各国都在制定或者修订立法以落实《马拉喀什条约》。2020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在第24条新增第12项,将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情形,为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扫除了法律障碍,具有重要意义。法国文化部2018年启动战略计划,推行 “自始 无障碍”出版。2019年,日本制定了《无障碍阅读法案》,使得条约有效落地。2019年欧美发布的《欧洲无障碍法》(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对《马拉喀什条约》进行了补充,从而确保新的电子书自创作之日起即无障碍。政策是党和国家出台的以权威和标准化的方式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与法律有密切联系,法律往往以政策为指导,政策对法律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政策更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政策新闻也是法治国际传播应当关注 的。如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 2025年)》。
(2)执法新闻
执法是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具有公益性、执行性、效率性等特点,执法方式包括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也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创新方式。国家版权局为了实施《马拉喀什条约》,正在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制定切合我国实际的实施办法,加强对被授权者的指导和监管,规范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提供,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加强 合作,推动无障碍格式版本作品跨境交换,把《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这类信息就适合进行国际传播。如 2019年2月,澳大利亚出版商协会为出版商和其他机构制作了两个无障碍出版指南项目,获得澳大利亚版权局的文化基金资助。加拿大政府2019年拨付2,280万美元,用来支持加拿大出版商出版更多无障碍格式出版物。
(3)司法新闻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裁决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终局性等特点。司法新闻主要表现为司法裁判、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形式。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涉及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 “无障碍版”合理使用问题,法院明确了无障碍电影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规范,同时对《马拉喀什条约》《残疾人 权利公约》在国内法的适用进行阐述,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准则。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保障残疾人平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依法严惩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无障碍诉讼服务,也是适合国际传播的司法新闻。
(4)守法新闻
守法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的活动。例如,中国盲文出版社做好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提供工作,被授权实体遵守合理使用的界限,都是守法的实践。
2.法治广告类信息
广告是由已确定的出资人通过各种媒介进行的有关产品(商品、服务和观点)的,通常是有偿的、有组织的、综合的、劝服性的非人员的信息传播活动。按照广告的目的,可以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两类。法治公益广告,目的在于宣传普及法治理念和知识。如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为《马拉喀什条约》制作的题为《马拉喀什条约——拓宽阅读障碍者视野》的公益广告。法治商业广告主要目的在于推荐某些机构(如律所、法律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要受到 《广告法》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规范的约束。例如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 《律师执法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的行为做了规范。《马拉喀什条约》的普及,也需要充分借助具有冲击力、说服力的广告手段。
3.法治娱乐类信息
娱乐和快乐、美好是密切相关的,《现代汉语词典》对 “娱乐”的解释是 “快乐有趣的活动”。从心理学理论的角度来看,追求快乐是人的基本心理需求。积极心理学研究表明,积极的主观体验和快乐能够增进人类的健康、幸福, 促进社会的繁荣。法治娱乐类信息往往是通过影视剧、综艺节目等方式进行润物细无声的法治宣传,让人们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下掌握法治理念和知识。例如,电影 《十二怒汉》《秋菊打官司》,电视剧 《金装律师》《皇家律师》《精英律师》,综艺节目 《令人心动的Offer》,普法栏目《今日说法》《方圆剧阵》 等。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短视频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普法新形式,很多机构和个人加入了短视频普法队伍,在短时间内以轻松活泼的方式进行法治传播。影视节目、短视频的海外传播往往比单纯的新闻更能够起到深入人心的传播效果。
4.法治知识类信息
法治知识类信息主要是指法治类的数据和资料,对于法治的传承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包括论文、立法资料、数据库、研究报告等。例如,中国签订《马拉喀什条约》的各种准备性资料、学者撰写的论文、实施状况的评估报告等。
在信息化社会,信息出现融合化、一体化的趋势,表现的形态也更加复杂,各种信息常常糅合在一起。因此传播主体需要大胆进行内容创新。
(三)受众
在新媒体时代,国际传播受众自主性增强,受众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 而是积极寻求和获取信息的主体,甚至主动发布和传播信息,与传播者形成互动。由于政治制度、法律体系、语言文字、文化习俗等的不同,国际传播的受众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应该分层分类进行对待,才能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确定目标受众,是开展法治国际传播的前提。根据重要程度划分,目标受众可以分为重点受众、次重点受众和一般受众。重点受众是那些对法治国际传播所要达到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影响的受众,例如重要国家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大企业、公众人物等。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因此,需要花较多精力对重点受众进行传播。次重点受众是那些对法治国际传播所要达到的目标具有比较重要影响的受众,他们的态度和立场也不可忽视,需要努力争取,比如《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视力障碍群体、视力障碍群体的社会组织等。一般受众就是对法治国际传播目标不起到决定性影响的受众,虽然数量多,分布广,但往往是沉默的大多数,传播主体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凡有重大决策和重要行动及时通告,避免产生误解,形成负面舆论。
按照受众态度划分,可以把受众分为顺意受众、逆意受众和中立受众。顺意受众是和传播主体具有良好关系、相同或相似态度、立场的受众。此部分受众越多,传播效果越好。逆意受众是指与传播主体处于不友好状态或者持有不同立场、态度的受众,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注重策略和方法,才能消除敌意,改变态度。中立受众是居于顺意和逆意中间,立场不明确的受众。他们也可能会倒向一方,因此通过传播,要争取让这部分受众保持中立,或者走向顺意。《马拉喀什条约》已有84个缔约方,是获得世界各国普通认同的人权公约,与我国立场相同或类似的顺意受众较多,应该针对不同的受众采取不同的策略,打持久传播战,从而巩固盟友,改变逆意和中立受众的态度,形成对我国有利的舆论,进而争取在其他人权事项上其他国家的支持。
三、法治国际的传播效果
法治国际传播的效果是衡量和评价法治国际传播活动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有关传播效果的理论主要有议程设置理论、沉默的螺旋理论和培养理论,对于制定国际传播策略有一定启发意义。
1.议程设置理论(Agenda Setting)
1972年麦库姆斯(McCombs M.)和肖(Shaw D.)提出议程设置理论,认为,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重要性的判断。这个理论是和我国强调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相通的。互联网时代给议程设置理论带来全新挑战。由于人人均可发布信息,把关人的缺失,容易带来舆论引导失焦、海量信息失真等问题。麦库姆斯等又对传统议程设置理论进行了突破,提出了 “网络议程设置”理论,揭示了算法推荐模式下,如何把个体议题转换为群体议题的过程。用户对算法推荐的信息敏感度较高,激发个体表达和评论事件的本能,即个体议题;而算法推荐模式下,有同一兴趣的受众拥有了沟通的可能,从而进一步形成社群议题。之后,不同平台同一话题社群间相互磨合,形成社群间议题,当范围达到一定程度,即形成群体议题。根据议程设置理论,《马拉喀什条约》的国际传播可以借助重要纪念日或者热点事件,主动设置议程,并借助算法推荐,形成热点、热搜等群体议题,引起全球关注。
2.沉默的螺旋理论(Spiral of Silence)
沉默的螺旋理论最早是1974年由德国传播学者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提出,她认为,个人意见的表明是一个社会心理过程。为了防止因孤立受到社会惩罚,个人在表明自己的观点之际首先要对周围的意见环境进行观察,当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便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当发现自己属于少数或劣势意见时,一般人就会迫于环境压力而转向沉默或附和。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社会传播过程。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使优势意见显得更加强大,这种强大反过来又迫使更多的不同意见者转向沉默,如此循环便形成了一个一方越来越大声疾呼,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过程。大众传播通过营造 “意 见环境”来影响和制造舆论。该理论解释了多数意见(即舆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基础,强调了媒体具有强大的社会控制能力,但也容易导致弱势声音被压制,群体极化、非理性等问题。《马拉喀什条约》的国际传播既要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也要关注阅读障碍群体,让他们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避免因沉默的螺旋导致传播生态失衡。
3.培养理论(Cultivation Theory)
培养理论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学者格伯纳 (George Gerbner) 认为,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提示的 “象征性现实”对人们认识和理解现实世界发挥着巨大影响,由于大众传媒的某些倾向性,人们在心目中描绘的 “主观现实”与实际存在的客观现实之间正在出现很大的偏离。同时,这种影响不是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养”的过程,它在不知不觉当中制约着人们的现实观。培养理论强调培养共识,而且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根据培养理论,《马拉喀什条约》的国际传播应当常态化,培养用户习惯,影响他们的价值观,而不能是短期行为。
法治国际传播效果的测评方法主要有受众调查法和内容分析法两种。受众调查法 (Audience Survey)是运用科学统计方法,收集受众意见,了解舆论动向的活动。具体方法包括电话访问、个别访谈、座谈会、抽样问卷调查、聘请新闻评议员等。受众调查可以委托一些专业独立的调查公司,比如盖洛普、皮尤等,也可以采取网络调查法、网络民族志等方法。内容分析法是就统一问题对境外媒体报道的内容进行持续性分析,从而评估国际传播效果的方法,该方法的优点在于研究文本比较容易获得,成本较低。但是,通过内容分析法难以了解受众的接受情况,因此需要与受众调查法交叉使用。考虑成本和收益,《马拉喀什条约》的国际传播可以把内容分析法作为常规测评方法,再阶段性(例如生效12年后)采取受众调查法,根据反馈的结果优化传播策略,增强传播效果。
四、法治国际传播的实现路径
根据上述理论,我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实现路径,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整合多方传播主体
鉴于法治国际传播主体的多元性,为避免内容冲突,形成传播合力,国家应当做好顶层设计,由相关党政部门进行协调,国家机关负责立法政策、数据等权威性的内容发布和解读,掌握信息主权,并通过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对其他主体的国际传播行为进行协调和监管。《马拉喀什条约》的国际传播可以由国家版权局进行统一协调,并与外交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统一步调;同时,还 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型出版社、跨国企业、视障人士、社会组织、公众人物、知名学者等形成有机联动。北京冬奥会就是国际传播的成功经验,形成了政府、谷爱凌等体育明星以及日本电视台记者义墩墩等国际友人的立体传播网,有效传播了 “绿色、共享、开放、廉洁”的办奥理念,成为迄今收视率最高的冬奥会,值得借鉴。
(二)打造丰富立体的传播内容
《马拉喀什条约》的国际传播处于起步期,我国应当精心策划、设计更加全面丰富、更具层次感的法治传播内容。
1.传播配套的立法政策。我国正在制定配套《马拉喀什条约》的配套立法和实施规划,明确作品的范围、受益主体和实施主体、利用形式、对利用成果进行再利用的限制等内容,反映了我国落实条约的决心和力度,需要对配套的立法政策的制定过程、结果、内容等进行深度国际传播。
2.传播条约执行状况。我国应对定期开展条约落实情况的评估,并将其写入人权状况白皮书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中,在对外介绍我国推动《马拉喀什条约》落地实施的制度经验和实际成效时,要善于用数据说话,以理服人。
3.传播具体场景和典型案例。以往的法治国际传播更多充斥着宏大理念概念判断,较少传播具体场景和典型事例,不容易引起共情和认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掌握国际传播的规律,构建对外话语体系,提高传播艺术,增强国际传播的亲和力和实效性。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把 “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作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任务。2021年5月,在昆明召开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我国法院系统的参会者在阐述中国环境司法保护立场时,播放了一段关于野象群北迁的视频短片,赢得外方参会者的极大认可,取得了极佳的国际传播效果。《马拉喀什条约》在国际传播时应注意将宏大的人权话题转化为真实可信的普通人故事,通过典型案例、典型人物故事的讲述,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以小见大,以情动人。
(三)对不同的受众进行精准传播
我国的法治国际传播要改变传统的一篇通稿打天下的思维方式,针对不同的受众进行精准传播。首先,在传播重点人群上,把主要精力用到重点受众和次重点受众上,争取更多顺意受众,从而达到国际传播效果最大化。其次,面对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受众,应当采取符合其文化习惯的话语表达方式,做到 “一洲一策”“一国一策”乃至 “一群一策”。最后,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受众,要提供贴近他们的内容,例如针对青年,要擅于运用广告、影视剧、综艺节目、短视频、网络游戏等形式进行立体化、趣味性的国际传播,培养认同中国人权的新生力量。
(四)注重评估传播效果
我国应当做好议程设置,多渠道发声,可以主动策划一些主题活动,邀请全球阅读障碍者参加,把握主动权;在出现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时,应当及时公开坦诚回应,塑造有担当、有智慧的大国形象。此外,有计划地利用重要国际会议论坛、外国主流媒体等渠道发声,形成主流舆论,培养固定受众。同时,为了评估传播效果,可以聘请相关机构持续性开展国际传播内容分析或者进行受众调查,了解国际传播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并重视少数群体的意见,及时调整传播策略。
(五)培养法治国际传播人才
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提升关键靠人才。我国当前法治国际传播人才严重短缺,需要在新闻院校、法学院、外国语学院中大力培养懂人权、懂法律、懂国际传播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其政治素养、国际视野、专业能力、共情能力的提升,并创新培养机制,和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开展联合培养。此外,除了专门人才之外,还应针对领导干部、公众、未成年人等打造适合的国际传播教材、课程、宣传视频,提升全民的国际传播理念和能力。
结语
《马拉喀什条约》是新时代我国保障残疾人人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法治成果,是对外传播中国人权保障状况的绝佳素材,需要制定既符合传播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传播策略和具体措施,引导国家机关、国际组织、行业协会、阅读障碍群体、媒体、公众人物、学者等各方力量有序参与国际传播。期待借助《马拉喀什条约》的有效国际传播形成法治国际传播的中国经验,讲好中国人权故事,持续向国际社会展示真实立 体全面的中国,塑造良好国家形象,为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中国方案。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Abstract:The Marrakesh Treaty is an excellent material for China to spread its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around the globe.With the change of times,the content and way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regarding the rule of law vary constantly.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countries have strengthened rational communication and dialogue mainly by mak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o convey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The international spread of the rule of law is required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three elements:Subject,content,and recipient,and adopt the targeted strategies to presen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fied subjects,rich content,and stratified recipients.The agenda-setting,silent spiral,and cultivation theories have provided positive guidance for international spread.The audience-survey and content-analysis methods can achieve good effects in spreading the rule of law.It can integrate multiple subjects,create rich content,carry out targeted strategies to different recipients,underscore the evaluation of effects,and train talents to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spread of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Marrakesh Treaty;Rule of Law;International Spread;Logic;Path
(责任编辑 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