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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价值面向与实践机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之学理阐释

2022-11-21 09:24:46来源:《法学家》2022年第6期作者:齐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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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价值面向与实践机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之学理阐释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生成于近现代中国“全体优先于个体”历史逻辑、“公性先于私性”文化传统逻辑、“全体/个体并立”实践偏好逻辑的统一。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以平等为原则,而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则以自由为底色,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张力构成当代中国人权超越性价值构造。在纵向历史轴上呈策略先后关系的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在当代中国横向实践面上已经发展到了并行共进的新阶段,我们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补齐、补足、补强个体面向人权制度体系,以实现当代中国人权二象性功能的衡平输出。

关键词:中国人权 发展道路 生成逻辑 价值面向 实践机理

目录

导言

一、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

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价值面向

三、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实践机理

结语

导言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继阐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质属性之后,强调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权进程已经从“以西方为主体、以中国为客体”阶段进入“以中国为主体、以人类人权文明为镜鉴”新阶段。中国人权理论亦应由“以西方为范本”转向“以中国为本体”。有学者指出,中国学术界的多数研究工作尚未脱离“国家与社会”简单的二元对立理论范式和理论想象,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总体机制进行概括和分析时,尚缺乏一种整体性视野和新的理论思维。具体到人权学界,上述问题就体现为“自上而下”研究有余而“自下而上”研究不足,即由先在的人权理念出发审视中国人权进程的研究有余,而由中国人权实践出发的新的理论构建明显不足。有学者认为,对于中国政治学当中关于国家建设的研究而言,最大的、最根本的“实存”性问题是“中国性”(Chineseness)命题,亦即中国所以为中国的“国家性”(stateness)问题。而那种“自上而下”的人权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便遗忘或有意规避了对中国人权的“中国性”的研究。

中国人权研究要启程回归“中国性”,首先需要在方法上颠倒西方/中国、抽象/具体、理念/实践之逻辑关系。2022年2月25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在讲话中指出:“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当代中国的人权理论研究,需要不断反思以实现对西方理念和自身历史传统的不断超越,但前提是要从中国自身具体的、现实的人权实践出发。

中国现行宪法与当代中国人权实践当中存在着“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双重制度体系,故而中国人权是根本不同于西方那种偏执的“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的人权新形态。包括法学界在内的人文社科学界引入的“二象性”这一概念,所表达的原本是量子力学上的一种现象,即量子客体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呈现波粒二象性,波与粒子是量子客体不同的现象学显现。“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属于人权在不同社会环境条件下的两种并立制度形态,这两种制度形态是当代中国人权不同的制度现象学呈现,分别拥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分别承担相应的实践功能。中西人权学界之所以围绕此问题纷争不断,乃是因为其中的一些研究者违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混淆人权本质与现象所致。

当代中国人权的本质呈现于由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所构成的二象总体之中,而非其中一极,它既实现了对西方个人主义的超越,又实现了对自身群体主义的超越,以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为原则,以民生权利为优先,以人民民主为基石。作为一种民生—民权型人权而非西方那种政治—对立型人权,当代中国人权将使命型执政党和国家的人权责任置于个人主观救济之前,在宪法制度体系和人权实践上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人权形态,即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的双重制度体系形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国人权建设事业踏上新征程,在纵向历史轴上呈先后关系的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已经发展到了在当代中国横向实践面上的并行共进新阶段。

一、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 “人权”概念在西方思想逻辑和制度实践中诞生,是基于西方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的一次革命。其革命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精神思想层面上,实现了自古希腊肇始的“公共之善”优先向私性个人人权优先的转型;二是在制度实践层面上,实现了对教会制度和宗教生活世界的革命,实现了从神权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型。有别于西方个体面向人权的一维独尊、独立与独支,当代中国人权的显著特质在于其呈现出“全体”与“个体”的二象性形态;这一人权形态建基于近现代中国“全体先于个体”历史逻辑、“公性先于私性”文化传统逻辑、“全体/个体并立”实践偏好逻辑的统一之上。

(一)历史际遇奠定“全体优先于个体”历史逻辑

2022年5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来访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时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必须也只能从本国实际和人民需求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脱离实际、全盘照搬别国制度模式,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这方面的例子很多,要引以为戒。”社会行动的合理解释,往往首先深藏于历史逻辑之中。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以科技文化、法治文化、宗教文化、霸权文化为基础和以殖民、掠夺和战争为手段主导的“世界体系”,击碎了中国以儒家思想、和合文化为基础和以礼治、教化、宾服为手段主导的“天下体系”,中国陷入内忧外患、山河破碎、任人宰割之境地,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国近现代的历史际遇,奠定了中国道路选择和制度选择的基本历史逻辑。《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中国共产党建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二十八年浴血奋斗、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结束少数人剥削的历史、结束旧中国的一盘散沙局面、废除列强特权的历程,概括为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由救亡救贫、救国救民和现代民主国家构建的历史任务之性质所决定,近现代中国历史展开的是面向“全体”而非“个体”的社会历史运动。这里的“全体”,首先含有聚合散沙状个体而成合力共御外敌之意,其次含有改造各自为政的国民个体散漫性而为共和民主公共生活所需的公性之意,更含有先实现“全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后再言个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之意。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革命纲领,就是着眼实现全体而非个人更非个别人一己之私性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其目标首先是实现国家的完全自由、民族的真正自由。可见,从中国宪制探索伊始,中国人权就走向了与西方基于个人本位、三权分立、党争掣肘之上的政治—对立型人权截然不同的道路。这一道路是朝向“全体”的生存、基于“民众”平等民主权利、实现“人人”平等民生的人权道路;这一人权道路在哲学基础、制度根基上不是以个人为本位,也不以个体人权司法保障为核心制度支撑。

中国共产党人选择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和选择社会主义作为救国救民之道,亦是基于对其时中国社会状况的分析和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把握。“近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彻底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结束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彻底废除外国列强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一切的特权,都是在面向“全体”的思想指导下依靠“全体”的行动实现的。中国的人民宪法“成功建构了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的同构关系,并体现出极富中国传统文化思考的民权观念,成功塑造了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主权者’”。在西方国家行进于现代人权与法治中途之时,中国尚处于要解决民族生存问题、构建统一主权、争取身份承认的阶段,这就决定了,其时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倡导的以西式人权来建设中国政治合法性、实现社会现代转型的主张,是不适应其时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制度基础和社会条件。这一任务的实现,同样是沿着面向“全体”逻辑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主题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此时期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型时期,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是从封闭半封闭向全方位全领域改革开放历史性转型的时期。在这一历史性转型过程中,中国汲取了苏东剧变的教训,在有效平衡秩序稳定、改革开放、经济转型、民生福祉、人民民主、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等价值基础上,开创了民生—民权型人权新形态。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的经济总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而来自外部的风险与挑战又正变得日益严峻。“全体—公性”逻辑依然是当下中国面对国内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和应对国际风险与挑战的基本逻辑。

就西方长时段历史而言,自古希腊开启城邦直接民主政治伊始,西方传统政治道路的实质就是“全体”逻辑的,中世纪千余年的宗教生活本身也是一种全体的公共生活形态。西方自文艺复兴开始的朝向个体的人性张扬和人权建设,正是对其前在历史的反思与回调。而对中国来说,我们久远的历史中并没有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时代就已经广泛普遍的公共生活、公共政治和公共精神,有的是皇帝的一家之私、贵族阶层的一己之私以及芸芸众生的散沙状家族之私。要救国救民,就必须兴共和、行民主,而共和民主制度的前提是首先要缔造适应民主政治生活和公共精神的国民和公民,并且必须要全体国民和公民一起用力方能达成。此外,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之完成远远早于中国,西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机制稳定程度、法治治理水平在较长历史时间内也高于中国,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条件最近几十年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和历史性巨变,历史际遇、时空背景决定了人权制度与实践的进路取舍。由于具体国情、历史际遇、发展时序的不同,“全体先于个体、全体与个体相平衡”而非“个体先于全体、只见个体不见全体”,就成为中国人权的基本历史逻辑。

(二)文化传统支撑“公性先于私性”理论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当代中国人权的“全体”性维度,源自中国近现代历史开出的“公性”思想和文化。孙中山倡导的天下为公观念、毛泽东提出的为人民服务思想,就是这一“公性”思想和文化的精华浓缩和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等原则,更是这一“公性”思想与文化的现代表达和时代升华,其为当代中国人权实现基于自身传统又超越自身传统、学习西方人权又超越西方人权,奠定了思想根基和理论基础。当代中国人权的“公性先于私性”与“全体先于个体”历史逻辑相伴而生。“公性先于私性”理论逻辑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产物。一个人、一个国家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文化的存在,文化为之提供行动内驱和行动的社会算法决策逻辑。当下人们行为偏好的原因、行动策略选择的逻辑,都可以在文化传统中获得解释。

在中国源远流长的思想脉络中,“天下为公”思想一直为士人阶层所尊崇,但就现实层面而言,在家族宗族本位和皇权一统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又是一个缺乏公性国民意识和公性国民精神的国度。分析中国文化传统的特征,首先需要划分近代之后和之前这两个不同的时期来看,同时还要注意区分观念理念与生活实践;而在观念理念上,还需区分社会上层和普通民众此方面的差异。在知识阶层的理论论述中,并不乏公性观念;而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世界中,却又是私性一统的,“公性”观念与公共精神孱弱不彰,“私性”意识与观念才是主流。“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表达的就是帝王一己之私之极致,整个天下均为帝王所私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表达的是普通民众趋利益而蜂拥、为利益而奔波之情状。《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思想史早期所言的“公”的伦理道德要求,主要指向的是帝王,即要求统治者不能只顾一己之私,要求统治者行使权力要具有公义性。这与近代以后要求人人都要走出“个人、个体、家族、宗族”之“私”而走向“国家领域、公共领域”之“公”是不同的。

中国历史呈现的是思想观念领域与生活实践领域的极化背反。在思想观念领域,是见“公”不见“私”;在生活世界中,是见“私”不见“公”。圣贤之说充满无私无我、天理天道,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平民百姓,并没有多少“公”的观念。在明末清初的思想界,开始出现反叛程朱理学的声音,开始了从“公/私”二元关系视角重构新的思想体系的尝试。“这样,君主一己的‘公’被否定了,明末的‘公’作为指称皇帝与富裕阶层之间社会性关联的共概念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在清末革命思想的激荡中,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的那种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公天下、均贫富的要求,被扩展至政治领域的自由与权利上的“公”与“均”。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为服务于其兴共和、行民主的建国方略,孙中山创造性地以民有、民治、民享为基础,赋予了“天下为公”新的意涵,创造了集大同思想、平等思想、民主共和思想乃至社会主义思想于一体的“公”的新观念。所以,就中国社会生活世界的整体来看,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今天这种发达强劲的“公性”观念和公共精神;此种“公性”观念与公共精神是在近代救亡救贫、救国救民和共和民主国家的创建过程中才发展壮大起来的。

中国共产党诞生后选择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之本,选择社会主义作为制度之本,乃文化传统、现实需要与实践验证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这当中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本位、自由本位、资本本位的否定与超越,并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了中国的发展主义人权观。基于“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原则,中国形成了“公性优于私性”、以“全体”性思维、“整体”性行动实现“人人的”而非特权阶层的权利与利益的观念,这一观念支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宪法的底层逻辑和人权体系的“公性”逻辑。近人由于受到近现代中国民主革命所缔造的“大公无私”以及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有公无私”观念版本的影响,极力倡导“公/私领域”的明确界分,以便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社会结构,这种主张是非常富有见地和制度建设价值的。但是进而主张将私性利益、私性权利作为实践层面上的制度建构和人权制度之基础,就是逆近现代中国历史逻辑的,也与近现代中国形成的“公性先于私性”思想观念不相容。

行文至此,我们会发现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有两条一直处于相互冲突、激荡的线索,一是“全体”思维、“公性”观念,二是“个体”思维、“私性”观念,而最终胜出的是前者。“全体”思维、“公性”观念、“整体”性行动本是为了实现人人福祉的理论工具、制度手段和实践技术,在现实中如果走向极化,那么就背离了其宗旨与目标,就需要在观念、制度与实践中予以回调。改革开放至今的发展历程,就是当代中国人权制度走向“全体/个体”权益并立并重、平等保护的历程。

(三)现实需要缔造“全体/个体并立”实践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当下中国人权建设面临的时空背景,是否已经可以动摇中国现代化的“全体—公性”逻辑?对此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理论上的原因有三:其一,“全体—公性”逻辑是社会主义思想区别于资本主义思想的本质特征,在社会主义思想版图上,它只可能被丰富和扩展,而不可能被替代;其二,“全体—公性”逻辑是在“私性个体”意识萌茁发展后必要的制衡和必然的回归,也是私性的个体自由、权利与利益有效保障的必要机制;其三,在实践上,“全体—公性”逻辑与“私性个体”逻辑并非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二选一”关系,而是一种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平衡关系。从现实政治上看,西方明确界分了公的领域与私的领域,但两个领域的底层逻辑却又统一于“私”的逻辑,这首先体现在其宪法法律统一于私法原理这一关键点上。而在中国生活世界中,公的领域与私的领域之界分相对比较模糊,但政治实践和宪法法律上公的原理与私的原理、公法法理与私法法理之界分却又十分明显。而正是后者的这种明晰界分,奠定了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的并立实践逻辑。

前文提到,当下中国人权建设面临的时空背景不足以动摇“全体—公性”逻辑,一个有着十四亿人口的大国面临的问题、风险和挑战的复杂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足以动摇这一逻辑。但当下的“全体—公性”逻辑,与党的十八大之前、与改革开放之前乃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是一样的吗?对此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当下中国面临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时代课题,为中国人权制度进路和实践模式选择提供了全然不同于前序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和实践背景。在国内实践面向上,我们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国际实践面向上,当今中国与百年前任人宰割、饱受欺凌的中国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已经没有了风险与挑战。恰恰相反,在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临的风险与挑战是史无前例的。在上述这两种背景下,“全体”逻辑必然会联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通制度建设和实践展开的全过程,这一逻辑也必然会辐射进当代中国人权观念、思想、理论体系的孕育和缔造之中。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已进入从“富起来”走向“强起来”的新阶段。“强起来”不仅是指国家和民族的“强起来”,更是指每一个人的“强起来”,而人的强大首先在于个人人权得到坚实保障和不可侵犯。这就为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和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的并立、并行、并重,提供了现实需要和现实基础。

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就需要夯实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和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的政治前提、制度基础和社会条件,二者不可偏废,不可偏于其中一极。这是中国人权实践的经验结晶,也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突出特征。可以说,当代中国人权既实现了对西方原个人本位人权的超越,又实现了对自身群体本位传统的超越,还实现了对改革开放之前教条主义全体思维、公性逻辑的超越。当代中国人权的发展进程,已经进入“全体/个体”双策略并行共进的新阶段。

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价值面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是当代中国并立的两种人权制度形态,属于人权在不同社会环境条件下的“不同的现象学呈现”。在中国宪法教义学层面,我们既不能说当代中国的人权体系是全体性的,也不能说它是个体性的,更不能说它既是全体性又是个体性的。全体面向的人权与个体面向的人权分属不同前提条件下的人权规范,分别体现相应的价值。在人权学术史上,自由权本位与平等权本位人权之分虽有争议,但自由与平等这对范畴的确是现代政治与法哲学的基石范畴,人权哲学领域的一切纷争也均可被纳入其中予以讨论,各种针锋相对的人权学说,最终都可以在这对范畴上找到根据和归宿。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之价值,正是分别主要面向平等与自由这对对立范畴中的某一端。其中,全体面向的人权促进以平等为原则,而个体面向的人权保障则以自由为底色。

(一)“社会平等的自由”与全体面向的人权价值

自由与平等是一对内含紧张关系的价值范畴。在具体的生活世界而非抽象的理念王国中主张自由,就需要忍耐平等水准的降低;如果追求平等,那么就需要承受自由质量的减损。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人喜欢更自由一些,有的人喜欢更平等一些。在有的时候,一个人渴望自由;而在另外一个时间,同一个人可能会转向渴求平等。这本就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且对国家而言同样如此。“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中国文化中公认的特征之一。近现代历史上,无论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还是中国共产党选择的马克思主义,都是以社会平等为首要理论原则和实践目标。概而言之,中国人所追求的自由是“社会平等”下的自由,而非西方的“个人自治”下的自由。人人都追求自由,但对来自外在的对自由的限制的忍受程度又大有不同,例如罗素(Bertrand Russell)就认为中国人的宽容是欧洲人无法想象的。宽容和忍耐力程度的高低,并不代表自由意识与水平的高低,而是只能说明历史境遇、文化传统和现实需要的差异。历经五千年悠久的群体本位历史之浸染洗礼的中国人,也是在数千年中因为人口庞大而生存条件恶劣、生存资源极度有限而一直疲于解决吃饭与生存问题的中国人,对共抗灾、共御敌、共存亡的需求,对平地权、均贫富、公天下的渴望,远远超过从千年教会制度和封建庄园禁锢中走出来的西方人。相较于教会之下教民之间的平等和封建庄园中温饱的解决,西方人因缺乏而热望的是自由。就像孙中山总结的那样,呈散沙状的中国人历来不缺乏这种个人自由(当然这种自由不同于政治自由,仅仅是自由自在意义上的自由)。太平天国运动中提出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的理想,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人以实现人人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主张,都鲜明体现了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特质。

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并不乏自由的呼号,尤其是对革命家和政治家而言更是如此,但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在近现代中国历史里面主流的自由观念和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口号也是大异其趣的。“不自由,毋宁死”中的“自由”,在西方是指个人摆脱封建制度与教会制度之束缚的自由,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则首先指“全体”人与他国人平等共享之自由,普通民众与权贵平等共享之自由。先有平等再有自由,自由乃社会平等下的自由,就是近代以来中国人的诉求逻辑。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观是为应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极化问题而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原则,是为解决中国人平等的生存与发展问题而生。平等共享人权,而非孤立的个人以自己的能力“自行享有”人权、“自行救济”人权,就是当代中国人权“人民性”——也就是“全体性”——价值的体现。

社会平等的自由之实现,首先有赖于政治前提的完备和制度基础的夯实。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性”和民主制度的“人民性”,催生了当代中国全体面向人权的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的司法保障并立,而非像西方那般局限于个体面向人权的消极义务。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性”,不同于西方政治逻辑中政党的“竞争性”,后者是以西方传统政党所代表阶层的特殊利益为圭臬,前者则是以全体人民的平等利益为追求。西方所谓的民主制度,是建立于三权分立之上,是偏重民主形式和形式人权的制度。而当代中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是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形式人权和实质人权相统一的制度。中国式民主是全体规模上的人民民主,不是“金主”主导的精英民主;是全过程的民主参与,不是仅仅体现在票决环节;是为人民谋幸福的民主,不是福利承诺拍卖;是共识性民主,不是族群撕裂;是效能型民主,不是程序上的否决机制。人民民主中的“人民”是一个全称概念,“人民利益”就是“全体”人的、“人人”的利益之意思。“全体性”在当代中国就体现为“人民性”。“人民”这一概念自先秦时期出现在文献中,一直以来就是平民百姓的意思。在近现代兴共和、行民主的革命过程中,“人民”被赋予了民主政治的意涵。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仅具有形式上的政治意涵,那么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则具有了形式与实质上的双重意涵,即政体形式上的人民民主与国家价值观上的为人民服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上升为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这其中蕴含了对社会主义平等观、民主观、人权观的新理解,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形式人权和实质人权的有机统一。

“全体”思维、“公性”逻辑需要强健的“个体”思维、“私性”逻辑进路予以有效制约,否则,出发点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谋划,也可能会走向人民利益的反面。解决之道就是以宪法法律为“私性”正名,为“个人”自由、权利与利益厘定不可侵犯之界限。唯有基于对现实的具体的个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深切关怀的,才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全体”,也唯有这样的“全体”,才有可能保持“向善”避免异化为“向恶”。西方人权因其缘起就以个人人权立基,所以其当下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重建社会的公共责任;中国人权制度与实践从公性“全体”切入,其在当下和未来面临的问题,则是个人独立与自由意识、个体权利与利益观念的持续活化、培育与保护。

当代中国人的自由的“个体性”面向,是在改革开放后的思想解放运动和实践探索中开掘出来的。以“公性”之名义、以“全体”之进路推进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最终目的在于人的解放和自由的实现,而且其正当性也有赖于对每一个具体的人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的有效保障,此点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进而成为制度建设和实践改革的指针。宪法法律上的个体自由与权利,还可再细分为“公性”面向和“私性”面向两个方面,而不仅仅是西方总体上的“私性”一方面。“公性”面向的部分主要是民主政治权利部分。这部分权利首先体现为“公性”,盖因其是民主政治制度运行所凭借的基础。民主政治权利之外的自由与权利,首先属于私领域,属于国家不得随意干涉的范围。自由与平等在哲理上是对立统一的,而偏重平等或侧重自由的制度是不同的制度现象呈现,不是对立统一关系,而是分别有其各自独立的价值。

(二)全体面向与个体面向的人权价值张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 “平等共享人权”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区别于西方人权道路的根本特征。西方人权基于个人本位,“通过确定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神圣性,在私域与公域之间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而在中国,从道德哲学上看,个人本位是近现代中国批判的对象;从政治哲学上来看,个人自由没有成为近现代中国政治的出发点;从法哲学上看,公法原理也并非像在西方那样是由私法原理推导而成,这就奠定了当代中国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的价值——也就是平等与自由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张力关系。

人权在西方社会中起源,其思想价值是以个人自由对抗宗教不自由,其制度价值是以人权设定个体边界对抗国家的为所欲为。职是之故,学术界就当然地将个体意识、价值与利益视为现代文明转型的原动力和现代人权法治的价值原点。“人人共享人权”这一共同价值与追求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具体的人权观念、人权制度样态与人权实践进路则是千差万别的。撇开西方国家为一己之私将人权政治化、工具化而奉行双重人权标准干涉他国内政不谈,人权观念的碰撞盖因文化有异,人权制度与实践的冲突盖因人权观念有别。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这一根本命题是建立在区分两种自由观的基础之上的:一是基于社会平等的自由观,二是基于法律平等的自由观;前者是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自由,后者是“小写的人”的自由。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追求的状态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为了实现这一最终目的,就应优先夯实全体面向的人人平等的自由得以实现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以“个体人权”为社会合作和政治运作供给正当性,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西方社会的现代转型中曾发挥过历史性作用,但也导致了其自身难以克服的深刻矛盾,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利益对立,以及整个社会的责任丧失。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无论从“公性”还是“私性”来理解,在当代中国政治、法治和人权关系中,都不具备近代以来西方个人人权的那种价值至上属性,也不承担供给社会合作和政治运作以正当性之功能。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政治理论体系、法律理论体系乃至更为一般化的伦理体系中,个人人权都不具备其在西方社会中的那种地位与功能;在当代中国承担供给政治正当性之功能的,是在个人人权之上施加“平等”要求后的“全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即人民利益。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改革开放后“私性”思维、“个体”观念以及人的尊严与价值在思想、制度与生活实践的彰显与张扬,并不表明“公性”思维、“全体”进路的退后或衰退,二者在制度与实践上并非此消彼长,而是呈现为相辅相成的态势。这与西方社会最近呈现的个体自由对国家领域、公共领域的侵害日甚一日的趋势,形成了鲜明对照。

而且,我们还需要注意区分国家公权力强大与国家领域、公共领域之发达。国家公权力强大,等同于生活世界中“国家领域、公共领域”发达乃至已达肥胖症境地了吗?公权力的强势,必然意味着个人权利的脆弱,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对“私”的绝对胜利;恰恰相反,这意味着“私”的绝对化,因为公权力的不可一世依然属于“私”的彰显。当代中国的“公性”“全体”人权制度的建设进路,并不是要建设一个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批判的那种“冒充的”“虚幻的”共同体,而是要借以实现人人的自由、权利与利益。

当代中国人权追求“平等的自由”与“自由的平等”两种价值并立,这一点还根源于中国文化中人之价值的二重性,即前文提到的公性价值与私性价值的并行不悖。

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对人的价值的理解可谓大相径庭,进而导致中西方所谓的人权理论交流往往呈现“井水不犯河水”的情状。西方人权观特别是其原教旨人权观,先行预设的是一个原子化的抽象的“个人”。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这样的“个人”,有的是基于血缘、宗族、家族本位的人,近代之后则是把自己与国家、民族融为一体的人。有学者认为,在文化上,中国人把自己理解为类的存在物,视个人为群体的一分子和为其所属社会关系的派生物,其价值因群体而存在,并借此得以体现。也有学者指出,中国文化中的人是基于互动关系的“共在”之人,故而个体原则的绝对性和优先性,应当为关系原则的绝对性和优先性所取代。而在跌宕起伏的近现代中国历史当中,虽有学者倡导、张扬西方的个人理念和天赋人权观念,意图达到在中国改造国民性和救国救民之目的,但并未成为主流和显学,也并没有被革命家和政治家所采纳。从近现代中国救亡救贫、救国救民和民主共和的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公性”个人。个人的“私性”面向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后孕育、发展、成长起来的,当然,这里指的主要是思想理论层面“个人”观念的出现。这样的“个人”与西方的“个人”就有着质的差别,从而分殊了中西方人权观。西方人权观是个体面向的私性人权,而当代中国的人权形态则是全体面向的公性人权与个体面向的私性人权并立。

中国近现代面向“全体”的社会运动,为中国现代化和人权建设缔造了“全体优先于个体”的历史逻辑,催生了“公性先于私性”的文化观念。而改革开放以后的当代中国,在走出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一大二公”教条极左思想的禁锢后,迎来了思想的彻底解放和人的彻底解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全体”思维之外,“个体”思维得以确立、拓展;在“公性”文化之外,“私性”观念得以彰显、肯定。在思想上,“个体”意识、“私性”思维与“全体”意识、“公性”思维构成必要的思想张力。在制度上,个体面向的人权规范在宪法上得以扩展、完善,与“全体”面向的权益实现构成必要的制度张力。在实践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分日益明显,两大领域的活力在两相激发中,不仅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呈现为共同成长的态势,两大领域的内涵在两相支撑下,得以不断丰富、扩展和升华。

在思想上的“公性”之外肯定“私性”,在价值上的“公共之善”之外肯定“私性之善”,在制度上保护公权之外肯定个体人权,以此激发个体的创造力,进而汇成社会活力,是当代中国人权正在呈现的演化趋势。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演化过程并不是西方自由主义者所期盼的那种以“私性”个体人权来置换、替换“公性”的全体的自由、权利和利益这一中国人权逻辑的过程,而是一个在“公性”之下肯定、活化、激发“私性”,在“全体”的自由、权利和利益之基础上,肯定、尊重、保障、促进个体性人权的过程。在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上,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属于人权本质的两种不同制度现象的呈现。二者之间形成的价值张力,构成中国人权的内在价值平衡机制,一方面发挥抵御西方式个人人权极化冲击国家领域、公共领域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挥防范公权力越界越权侵犯个人领域的作用;前一方面维护的是社会平等价值,后一方面维护的是个人自由价值。平等与自由之间的价值张力,构成当代中国人权超越性价值构造。

三、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实践机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人权发展道路必须根据各自国情和本国人民愿望来决定。我们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当代中国面向全体的人权积极促进体系与面向个体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既是同构性的,又是各具独立制度功能的。没有社会平等的政治前提、制度基础和社会条件,就不可能有现实的、真正的自由;而没有人的现实的、真正的自由,实现社会平等的制度和实践便将失去精神和意义的支撑。

从本体论出发探究人权之功能,是人权学界由来已久的传统,人权理论界的无限纷争也由此而生发,因为根本不存在超历史、超现实和超实践的本体论人权。当我们从人权本体与本质转向人权现象时,就可以引入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对全体面向的人权与个体面向的人权进行功能分析。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形式的系统,“而社会角色、作为角色系统的集体,以及由价值观和规范构成的社会制度等,则是社会系统的一些结构单位。”全体面向人权规范与个体面向人权规范都属于社会借以组织化、有序化和结构化的手段,对整个社会的运维分别承担独立的制度功能。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视域中,人权与金钱、权力、影响和价值承诺都是交换媒介,是满足人们的特定需要、实现社会均衡稳定、维持社会良好运行的必要手段。

(一)纵向历史轴上的策略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从纵向历史轴上观察中国人权进程,可以发现,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具有时序先后的关系,即“全体”的自由、权利与利益之实现,先于个体的自由、权利与利益之保障。在“全体”的自由、权利与利益之实现上,政治前提、制度基础、社会条件的直接保障,又先于个体主观权利的被动救济;在“个体”的自由、权利与利益之保障上,其“公性”面向的保障,又先于其“私性”面向的保障。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1日公布施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后来又在1947年12月25日施行《中华民国宪法》,这三份宪法文本并不以西方个人人权为宪制基础和政治正当性依据,而是以全体的、人人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优先实现和保障为基础逻辑和根本宗旨,而且公性“全体”逻辑在民国时期前后接续的几部根本大法中呈现出持续强化之势。孙中山对中西思想观念、政治制度、生活状态进行深入比较后认为,中国欲救亡图存,就必须改变一盘散沙之情形,就必须变家族、宗族主义为民族主义。他指出:“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在这样一个历史之门的旋转处,中国选择了一条截然不同于西方个人本位的民生—民权型道路。这一道路在结构功能主义视域中就能获得合理的解释,而不必陷入“理念主义”的纠缠不清之中。

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视域中,如果社会的组织化、有序化和结构化出现严重问题,那么就会导致社会组织运维系统严重失衡,社会有机体如果想继续存续,那么就必须进行重大结构性和制度性调整。全体面向人权优先于个体面向人权的社会整体性行动策略,就是针对近代以来中国内忧外患、民不聊生之情状做出的选择,是为了重新解决中国社会的组织化、有序化和结构化而做出的结构功能主义调整。因此,在中国近现代史上,自由与权利首先是“公性”的而非是西方式私性的,公权、民权之保障也优先于西方式私性人权之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言:“在中国,自由、自治等自主性,具体说就是政治上的民权,是作为共同的、总体的国民权、人民权起作用的;个人、私人的权利,并不是有机地构成国家、社会的原理性因素。换言之,在中国没有产生将个人之间的契约作为‘公’原理的国家论、社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选择了“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原则作为中国社会新组织、新秩序、新结构的底层逻辑。当代中国人权制度和实践进路优先逻辑和首先面向的“全体”性,在1954年宪法和现行1982年宪法中有着充分的体现。1982年宪法中的序言部分,对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近现代面向“全体”的社会历史运动历程之内在逻辑进行了阐明:“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1982年宪法的总纲部分诸条款的布局,同样循此“全体”性逻辑而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982年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章,亦由“公民资格”“公民地位”“公民权利义务同时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关于民主政治权利实现条件和方式诸方面的规定开篇。以经济权利的实现为例,有学者指出,中国完备的公共规制制度体系,促进了公众的空间权利配置充分、资本的空间分布均衡、公共资源的空间分配合理和空间经济结构的规范有序,经济自由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战略以及税收优惠、金融服务、财政分配、空间经济规划等制度,保障了公众经济权利的充分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民生保障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持续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党和政府的人权事业规划与实施进路上,我国的人权发展策略呈现出鲜明的时序先后性。

中国人权实践中选择了全体面向人权优先于个体面向人权的策略,最浅显而又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中国认为“社会平等”相对于“个人自由”而言具有更为直接、更易见效的结构功能主义作用。个体自由——至少一部分人的个体自由——通过自由竞争是可以实现的;但人人平等——因为经济、政治资源的稀缺性和个人先天禀赋之差别所致——却绝无可能通过自由竞争而达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自由优先原则”,这一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本质是“愿赌服输”。而中国文化既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一面,又有“悲天悯人、守望相助”的一面。太平天国时期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提出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理想,在“私性”面向上有索求他人与自己利益平等之意;而在“公性”面向上,又体现为推进人人平等、实现他人利益的政治抱负。前文分析的“先有平等再有自由,自由乃平等下的自由”这一近代以来中国人的基本诉求,决定了当代中国人权制度与实践只可能采“全体”优先进路,因为“全体”优先进路之实质就是平等优先进路。而且,这一进路选择在理论上也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平等自由原则高度契合。

在当下中国,“全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的优先逻辑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依然是当下中国人权制度建设和实践展开的首要面向。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优先”和“首要”,指的是实践中的策略选择,并不意味着在抽象层面有一个凌驾于“个体”之上的“全体”性的伦理实体。这与改革开放前的那种极左“全体”观是根本不同的,与西方的国家主义“全体”观更是截然对立。黑格尔(G. W. F. Hegel)集国家主义学说之大成,他认为抽象国家先于并高于个人、家庭、社会,国家是它们存在的前提和决定性的力量,是人类生活的最高形式。黑格尔因此主张,“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体本身只有当他是国家的一个环节时,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在现实实践中,看似逻辑自洽的国家主义,往往会导致人之价值的消失和人之身心的被彻底奴役。有着悠久的群体本位意识和近现代“公性”观念、“全体”思想的中国,在人权的“全体/个体”二象功能之发挥上,需要对抽象的国家主义人权观时刻保持警惕。一方面需要以制度化手段应对后现代共有的“公弱私强”问题,另一方面需要以制度化方式回调中国特有的“公强私弱”问题。有学者指出:“在改革状态中,法治不再是某种理想类型,而是一种正在进行中的转型法治。”发展中的中国人权,也并不是某一种理想类型,而同样是正在进行中的人权转型。

随着当今中国进入从“富起来”走向“强起来”的新阶段,纵向历史轴上呈策略先后关系的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也已经演化、发展、递进到了横向实践面上的并行共进新阶段。

(二)横向实践面上的并行共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当代中国人权制度与实践,既实现了对西方的个人本位教义的超越,又实现了对自身的群体本位传统的超越,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当奉行“全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内在统一论”。在人权伦理层面,“全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内在统一论”对人权具有反思与批判的功能,但它并不可以被直接平移成为人权制度设计和实践展开的操作原则,因为循此种“内在统一论”实践操作的结果注定会是“公性”扼杀“私性”、“全体”凌驾“个体”、“公域”消灭“私域”。受量子力学和哲学上的波粒二象性关系原理的启发,笔者认为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属于人权在不同社会环境条件下并立的人权制度现象,二者不是同一矛盾的对立面,故而也就不存在功能上的统一问题。帕森斯认为,在构成社会系统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共同体系统和文化模式托管系统之间,由于社会互动而存在“输入—输出”交换关系,“正是由于这种交换关系,才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结构化”。面向全体的人权与面向个体的人权就是社会系统互动、各个子系统“输入—输出”交换的媒介。在制度建设与实践展开上,人权制度策略选择的考量基准是制度功能性、技术操作性和帕累托效率性,而非形而上学的抽象原则。当下中国的现行宪法逻辑和人权实践中,“公”的原理与“私”的原理并没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论互推逻辑关系,有的仅是制度与实践价值维度上的二元面向关系,这是当代中国人权横向制度实践中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并立功能关系的法理所在。

当代中国自1978年至今的改革开放,既包含经济体制机制上的不断创新,又包含制度构造与治理实践上的不断创新,更包含思想观念与理论体系上的不断突破。一言以蔽之,就是超越了全体与个体、公性与私性、公有与私有之间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思维定式,从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实践论而非形而上的一元本体论出发,从功能主义而非一元理念论出发,在两极张力中构造了当代中国的二象性理论、制度与实践形态。

个体的人的尊严与价值得以在思想上昌明、在制度上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全体”与“个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二者之间不再存在抽象价值上的先后高低之分,二者在横向的制度与实践截面上各具独立意义与价值,形成一种技术与手段意义上的分工关系。人权思想上的“公性/私性”二元性催生形态上的“全体/个体”二象性。指向“全体”与“个体”价值的两类并立并重并行规范形成的制度张力,有效支撑了中国人权的二象性形态。正是在功能主义视角上,当代中国人权“全体/个体”二象性呈现横向制度与实践截面上的分工关系。

西方自由主义语境中的人权,特别是原教旨人权,主要指的是作为私主体享有的、政府不得干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政府的积极促进行动并不在西方人权界主要关注的范围内,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也往往不算是其所关注的人权的焦点。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消极性,司法救济论就成为西方人权法学界的理论圭臬。而中国面向“全体”的进路,是对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实施同步保障,并且从长时段视角来看,还是把“积极”创造供给人权实现社会条件、夯实人权实现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作为优先事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伴随人权事业发展社会条件的改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的不断进步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建立高水平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机制已经顺理成章。而且,当下中国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新风险和新挑战,也引发了中国治理体系的重大变革。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其内容之一就是要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当代中国人权发展已经进入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并行共进的新阶段。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现实是历史的延续,又是历史的否定、发展与超越;历史是现实的根据,又是现实的意义缘起、传统背景以及绕不开的限定与牵绊。当代中国人权的思想逻辑、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历史文化、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之中。基于人权的“中国性”“现实性”“实践性”而非抽象性、理念性、原教旨性,是当代中国人权成就取得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其保持持久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追求的是人人基于平等的自由。具体的人的自由、权利与利益之实现,无疑是一切人类合作与政治行动的目的与归宿,也是一切政治法律制度最终的目的与归宿。二象的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之制度形态,也不过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与归宿的手段与工具。在当下横向人权制度建设与实践探索的层面上,在持续全体的平等的自由思维之基础上,我们更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补齐、补足、补强个体面向人权保障体系的短板,以实现当代中国人权二象功能的衡平输出。

(来源:《法学家》2022年第6期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本网转自《法学家》公众号)

【作者:齐延平(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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