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自身具有风险,且会造成未知的遗传风险和社会风险,当代人应用此技术会对后代人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生物信息完整权、基因自主权等具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受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影响的后代人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障,代际公平理论、代际社会契约理论和跨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制度规范愈发完善,但仍存在对后代人权利关注度较低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立法,结合当前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和应用情况,从明确后代人权利保障的原则和内容、加强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监管和促进《生物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实施三方面,加强对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的保障。
关键词:基因编辑 后代人权利 法律保障
基因编辑技术因有着治愈人类疾病和使下一代免于严重遗传疾病的可能性,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精度逐步提高、成本逐渐下降,研究“门槛”大幅降低,机构和研究者能够更方便地进行相关试验。2018年,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教授宣布一对经过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双胞胎诞生。贺对婴儿的CCR5基因进行了修改,声称基因编辑能使她们免于艾滋病的遗传和感染。但对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并孕育婴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类胚胎研究“14天期限”和“禁止将试验胚胎植入人的生殖系统”的伦理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已成为事实,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管控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等新兴科技的伦理困境和制度短板,还显出了后代人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
一、未在场的后代人与非虚妄的后代人权利
是否存在不同的“代”以及后代人是否享有权利,是探讨后代人权利保障的逻辑起点。这两个问题,理论界素来有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后代人虽未在场,但后代人拥有相应权利,当代人有义务保障和实现后代人权利;亦有学者认为人类是一个集合概念,不能将人类分割为当代人与后代人,后代人权利是镜花水月。
(一)未“在场”的后代人
“后代人”是不可能与当代人同时存在的尚未在场的未来世代,即“和当代人没有重叠的那些世代”,“那些将生活在未来,但是直到现在最后一个活着的人死亡以后还没有出生的未来世代”。有学者基于此,直接否认了“后代人”概念,认为“未来人不在场,只是一个虚构的主体”。
探讨“后代人”存在的前提是确定“代”的存在。“代”是生物学意义上人类更替和延续的事实,也是社会学意义上人类在家庭、政治等领域的联结。而在法学领域,对“代”的研究出现了分歧,分歧的根源在于是否厘清集合概念的人类与类概念的人类。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的集合体,指向的是集合体本身,是“一”,一个“个体”;类概念反映的是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一类事物,指向的是集合体中的分子或成员,是多个“一”。
有学者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应该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的不同发展阶段,是同一个主体,而不是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独立主体”,“代际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虚构了多个人类主体,即所谓过去世代的人类、现在世代的人类和将来世代的人类”。他认为,“代际理论的基础是集合概念的人类……当他们说过去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并把它们放在辩说公平、签订契约的双方或多方的位置上的时候,实际上便把集合概念的人类改变成了类概念的人类……事实上人类是唯一的集合体”,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的“代”的分割,将后代人作为荒诞的理论虚构来看待。有学者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反驳,提出“先入为主地以集合概念的‘人类’为预设前提,然后展开从逻辑概念辨析到否证理论的论证,这种逻辑过程本身就是非逻辑的错误推论”,“‘人类’及‘人类社会’历时性的延展虽然构成了一个错综相继的整体,但这种整体观不应构成对人类代间做法律划分的影响”。
人是类性、群体性与个体性的现实统一,三重属性之间具有同一性。个体组成群体,群体构成类,因此个体性必然表现着群体性,群体性就必然表现着类性。而在不同的具体情境中,人的这三重属性的表现重心是有所不同的。人到底是集合概念还是类概念,只有在具体语境和特定内涵中才能进行推导。上述人类概念的区分是建立在资源环境的外部视角下,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对人类的影响作用于人的内部基因遗传信息,应当从内部视角进行辨析。人类的基因是世代延续且无法分割的,对后代人的理解不仅是未来的、遥远的、不在场的后代,还应是与我们重叠、交叉、共同生活的眼前的后代人。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视角下的后代人,不仅包括被实施手术的“个体”后代,还包括以此为基础的基因编辑人后代“群体”和受“基因池”影响的整体人类后代。从贺建奎案进行延伸,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切实伤害了作为“个体”存在的“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娜娜,她们是已经与我们生活在同一时代的后代人;基因编辑行为,又将进一步影响以露露、娜娜为代表的“基因编辑人”群体,对“群体”概念上的后代人造成实质影响;最终,通过基因的延续,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必然将对作为整体的不在场的“人类”产生影响。
(二)并非“虚妄”的后代人权利
虽然后代人尚未在场,但并非意味着后代人权利是虚无缥缈的。环境恶化、基因改变等一系列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危及人类生存发展,影响后代人利益,因此众多领域学者对后代人权利进行了理论探讨,诸多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也对后代人权利加以规定,对后代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认识到科学研究飞速发展和技术应用将给后代人带来问题后,一些学者率先对后代人权利进行理论层面的研究。约尔·范伯格在《动物与未来世代的权利》一文中明确提出后代人享有权利,认为当代人有义务不向未来世代“传递”一个用尽而堆满垃圾的世界;魏伊丝教授发表了多篇论文,从代际信托、代际公平等方面论述了后代人权利;环境伦理学家帕特里奇教授对代际正义和后代人权利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对再生的人口矛盾、后代人没有主张、后代人数量不确定等问题进行探究;美国哲学家弗莱切特教授积极主张后代人享有道德权利,利用代际间的社会契约来证明后代人享有权利;宪法学家乔治·赖特教授则通过跨代人类共同体理论对后代人权利理论进行了论证。
随后,后代人权利理论逐渐传入我国,主要在环境法学领域被关注和探讨。部分学者认为后代人享有法律权利,譬如蔡守秋教授从理论基础、权利内容等方面探讨了后代人的环境权,认为这是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的统一,可以通过代理制度保障后代人的环境权。也有学者对后代人权利的内容进行概括,例如刘雪斌教授认为后代人的权利包括享有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权利、享有物质财富与发展的权利、享有精神财富保存的权利、享有身体健康和基因完善的权利、享有受教育和利用科学文化成果的权利以及各种程序性的权利。而在人类基因编辑视域下,钱继磊教授将后代人权利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包括以下几方面:后代人权利的主体是与当代人相对的后代人,是现阶段并不客观存在的主体,包含所有延续的后代;后代人权利的客体指向的是“防范和避免可能给其带来的未知风险”,当代人应当尽可能保证基因遗传信息的安全并防范风险,风险不仅包括生物上的遗传风险还包括社会伦理风险;后代人是通过“享有”这一消极的方式实现权利,但他们也负担着对其后代的义务。
20世纪70年代以后,后代人权利理论逐步从理论学说层面进入到法律规范层面,国际组织和各国开始对后代人进行法律保护。《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提出了“保护并促进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宗旨和一系列保障后代人权利的普遍原则。更具有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当前世代对未来世代的责任的宣言》,《宣言》指出当前世代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已经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并且强调当代人“有责任确保当代和子孙后代的需求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人类生命的本质与形式”,暂时继承地球的每一代“都应当确保所有领域的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不损害地球上的生命”。诸多国家的法律也对后代人权利进行了相关规定,大多体现在环境法中。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1条(b)款规定,国家“作为当代人的环境受托人要为下代人履行责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环境立法的目标是加强今世和后代的利益平衡”。《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条件”。可见,后代人权利不仅在理论层面逐渐得到了认可,在法律规范层面也逐步成为现实。
二、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损害后代人权利
哈代曾提出疑问:“人类是新技术的主人还是奴隶?技术使人类的选择和自由得到了发展,还是受到了限制?”尽管基因编辑技术为人类带来了粮食增产、疾病治愈的福音,但也存在着技术风险、遗传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因使各世代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代人利用基因编辑技术编辑生殖细胞,满足自身生育或改良后代的愿望,却危及了作为基因承继者的后代人,给后代人带来未知且深远的风险,损害了后代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一)对后代人尊严的损害
《世界人权宣言》等诸多人权条约都强调,人类尊严是其他价值的基础。《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提到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以及其中某些应用对人类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产生了影响,并强调人类基因组意味着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在根本上是统一的,这是对基因固有的尊严的承认。人最根本的和最神圣的尊严是生命尊严,这是人类基于生命享有的尊严。基因的集合构成了人体,也使人类有了享有尊严的可能。人类尊严的宝贵之处在于人的神圣性、主体性和完整性,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不当应用,会损害后代人的尊严,具体体现为:一是破坏人类生命的神圣性(或自然性)。基因技术产生之前,人的生命被认为是神的杰作或者自然的安排,是神圣且平等的。而基因编辑技术让科学家从上帝手中接过手术刀,人成为可以被研究、被试验的客体,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可以被注入人的主观意志。二是破坏人的主体性,使人被“物化”或“工具化”。康德曾提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若把人当成工具,便彻底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基因编辑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若没有了限制,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为所欲为地改造后代,后代人便成为了被技术奴役的工具。违法进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试验,就是一种使人“物化”的行为,使得被制造的婴儿成为经过制造者筛选、合成的“产品”。三是破坏人的独特性和完整性。基因就像是数据编程,每个人体内都是由独一无二的23对染色体构成的程序,且随机遗传给下一代。个体的基因差异性和两性遗传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个体的独特性,而每个人的独特性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完整性。正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个性搭建了人类生命大厦,个体独特性的消解会造成人类完整性的瓦解,完整性的破坏是对人类生命尊严的侵犯。基因编辑在基因层面对个体进行改变,是对独特性的削弱,也是对完整性的挑战。
从保护人类尊严的角度来讲,保护后代人权利是保护人类尊严的神圣性、主体性和完整性的方法之一。严格限制当代人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操控后代人的基因是对后代人尊严的保护。父母想要通过技术手段孕育一个没有某种严重遗传病基因的子女,是生育权的正当行使,也是基因编辑技术为人类提供福祉的体现。但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与其他辅助生殖技术不一样,人在胚胎状态时便被编辑,未来生命形态被他人操控,神圣的生命尊严遭到贬损;胚胎被编辑的过程是他人意志的体现,胚胎因此成为他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后世代的人类是依照当代人的意志进行设计的,主体的尊严被先天贬损。因此,在基因编辑领域保护好后代人的权利,对维护人类尊严十分重要。
(二)对后代人具体权利的损害
将后代人权利的内容仅概括为“免于处于危险的安全利益”,略显狭窄,需要对其内容加以明确。在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视域下,与后代人权利最相关的便是生命健康和基因继承、处置的权利,应当包括生命健康权、生物信息完整权和基因自主权,以及以这些权利为基础的健康、稳定地生存发展的权利。
无论是当代人抑或是后代人,生命健康权作为最基本权益和最高人格利益是当然享有的,尤其是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使当代人具有能力改变后代人基因和生命特征的情况下。纵观人类发展,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代际传递,体现出了基因的单方向性传递,这意味着后代人获得的价值将比前代人的贬损许多,也意味着当代人采取各种行动的结果是不可逆转的。现阶段,人类对基因运行机制都所知甚少,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基因编辑技术还有更多盲区。基因编辑常见的脱靶效应、镶嵌现象等技术问题尚未解决,安全性和可靠性严重不足。例如来自瑞典和美国的两个研究团队分别发现,被成功编辑的细胞很可能成为潜在的癌细胞。因此,贸然使用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对后代人的基因进行改造,可能不仅达不到治疗的效果,还会适得其反,对后代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不可逆转的贬损。
后代人享有承继完整生物信息的权利,也即获得基因自然遗传的权利。后代人不仅是环境资源的承继者,还是基因信息的天然承继者,受当代人基因编辑行为的直接影响。人类的基因是在漫长历史演化中形成的,是自然选择的最终单位,也是人类存在的最基本单元。基因编辑有意识地打破自然法则,人为干预基因的筛选、修补和调整,这些行为将直接作用于人体内在结构,会造成人体最细微但最根本的改变。对生殖细胞进行编辑是对人类基因进行最深刻的改造,动摇了人类生命的核心,这不单单作用于一人,而是作用于后世代所有人。当下一个基因的改变看似微不足道,但可能会引发蝴蝶效应,导致后代基因产生巨变。经过编辑后的基因具有不可逆转性,若是产生“错误基因”并被带入基因池,便会牵一发动全身,打破基因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现有基因序列的改变和混乱,也将对后代人的基因信息完整性产生深远影响。正如在外部环境上“当代人有义务不向未来世代传递一个用尽而堆满垃圾的世界”,在内部遗传上当代人也有义务不向未来世代传递一个残缺且面目全非的基因系统。
后代人享有在基因上自主决定的人格权利,即在基因这一微观层面进行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从积极方面看,人能够基于自己意愿决定自己的基因材料或信息受到何种处置、使其处于何种状态;从消极方面看,可以排斥他人对自己基因的干预,未经自己许可他人不得干涉,且不受他人控制和利用。在基因医学时代,自主决定权的行使更加受到了根源于社会系统的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对一些事项的决定,往往只能由利益相关者为了共同利益或各自目的一起作出。当代人多是凭借自身的偏好适用基因编辑技术,将自身的需求同后代人的需求划上等号,这使得后代人无法决定和控制承继基因的初始状态,在基因自主权上处于劣势地位。当代人能够借助基因技术对生命潜能进行控制,譬如通过基因诊断技术对胚胎情况进行判断,其效果一般限于所生育的子女;但当代人对繁衍后代的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无论是父母出于生育的目的,还是专业研究人员出于科学探索的目的,抑或是政府或社会组织出于改善全人类生活质量的目的,该行为都是将当代人的意志加诸后代人身上,损害后代人的基因自主权。此外,实施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结果是难以逆转的,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后代人被动承受。
三、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保障的法哲学基础
学者们曾从代际公平理论、代际社会契约理论和跨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等角度出发,探讨在外部环境恶化和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保障后代人权利和解决代际冲突的方法。这些法哲学思想,也为免受基因编辑影响的后代人权利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为解决代际权利冲突提供了解决思路。
(一)代际公平理论
代际公平理论聚焦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如何正当合理地分配资源。按照目前公认的定义,代际公平是指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求,也要保证后代人能够有机会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教授在《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一文中首次使用了“代际公平”和“行星托管”概念,提出人类的每一代都是后代人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并提出应实现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益平等。她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代际公平理论,认为权利主体应当扩展到后代人身上,且后代人的权利不应仅限于道德上的保护,还应当被转化为法律权利和义务而得到保障。后代人既享有与前代人同样好的环境和自然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权力以及平等地获得和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力的行为的实体性权利,亦享有公共参与等程序性权利。当代人应当恪守“保护选择”“保护质量”和“保护获取”三原则,将与自己接受时同样好的条件传递给后代,这是每一代都向未来各代负有的义务。此后,学者们对代际公平理论进行了多维度探索——塔尔博特·R.佩基在社会选择和分配公平两个基础上提出了代际公平性理论;皮尔斯认为“能够保证当代人福利增加,也不会使后代人所得利益减少时”就达到代际公平。
在基因层面实现代际公平是保障后代人权利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代人不仅应当考虑后代人在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还应当考虑后代人在基因方面承继、发展的机会和权利。世代之间是承接的关系,当代人从先辈那里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便有了将这些条件传递给下一代的义务,这种连续不断的世代传递成为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纽带。当代人用尽或是毁损了先辈的遗产,会导致后代人的权益被贬损,是有负于代际公平的。伦理学家布伦达·阿尔蒙德基于此提出了当代人保护后代人权益的原则:一是保护后代人的选择自由,即尽量保障现有资源,不对现有资源进行不可逆转的改变;二是最大限度地扩大未来的选择自由,即优先保证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以上原则当然及于人类基因这一人类遗传资源,过去各代、当代以及未来世代都共享基因资源,当代人之所以能享有生命健康权和完整的基因信息,是得益于先辈在代际传承中的保护。当代人在向下传递基因的过程中也应尽到审慎义务,在基因编辑带来机遇与危机的情况下,履行好“基因受托人”的职责,传递不比我们接受时条件更差的基因,保障后代人的基因权益不遭受贬损,维护未来各代的福利与健康。因此,在人体基因编辑技术尚未完善的现阶段,当代人不可随意利用该技术对后代基因进行不可逆的改变。
(二)代际社会契约理论
弗莱切特教授积极倡导后代人享有权利,她在《后代人及社会契约》一文中运用社会契约理论探讨后代人权利问题。她认为,当代人和后代人处于一种实质性的社会契约之中,因此“如果我们承认未来人的权利,作为回报,我们将获得更大程度的幸福和自我实现”。在此基础上,当代人应当承认后代人的权利。尽管当代人确实不知道后代人的全部需求,但假设存在后代人权利的话,我们至少可以为后代人规定不受当代人的积极行动伤害的权利。换句话说,“尽管我们确实不(明确地)知道代表未来人们应当做什么,我们仍有大量的信息知道自己不该做什么”。最后,承认后代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平等的社会契约主体基础上的,而且这里的权利主要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利。当代人不可能为了后代人的权利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所以,承认后代人的权利并不会缩减当今人们(尤其是贫民和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需求的程度,仍然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她运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和“无知之幕”理论,论证通过人的理性、自我利益、正义等要素也可以达成社会契约,由此推出后代人享有权利和当代人对后代人负有义务的契约论。也即当我们很难确认自己处于哪个世代,已经历经过多少世代,未来还会迎来多少世代时,应当认定所有世代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后代人同我们一样,拥有继承完整基因信息和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当代人进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时,是基于自身对美好身体和避免疾病的构想进行的,但在难以知悉后代人需求的情况下,当代人应当尽量避免通过基因编辑伤害后代人利益的行为,并对基因编辑行为加以约束。
她认为代际之间不是如普通契约一般共时的、对等的相互性,而是跨越时间范围的“A→B→C→D……”的“链式”相互性。这也正契合了基因传递的链条,前世代的基因由我们完整继承,并由我们顺延传递给后世代。而人体基因编辑成为其中的不确定因素,插入、删除或修改任意基因可能都将导致基因在某一时刻无法继续传递。弗莱切特提出亲子关系“可以作为理解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权利的一个模型”,因为“某些形式的契约之所以能够形成,不是因为达成了预先安排好的互惠互利协议,只是因为契约的一方主动选择了接受义务”。后代人无法与当代人进行对话,无法被询问他们对基因的意愿和需求,也并不能予以当代人某些回报和利益,因此无法基于相互性达成契约。但当代人在能够通过基因编辑决定后代人的基因状态的情形下,对后代人负有最基本的保障他们权利不受此技术损害的义务,正如父母理所当然负有照顾儿女的义务一般,从而达成了跨代的契约。
(三)跨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
美国宪法学者乔治·赖特在《宪法规划中后代人的权益》一文中通过跨代人类共同体理论论证了后代人权利。他从人类共同体自身进化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意义上看待世代间的关系,其核心观点是,对人类整体来说,不断的繁衍和进化是任何一个世代的义务。世代相互之间是承接的关系,彼此承担义务又享有权利。现在的世代从先辈那里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然后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其价值保持或增加,继而传递给下一世代,这一过程就是整个人类共同体文明维持和进步的过程。赖特教授亦主张通过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保护后代人平等地享有当代人权利,他们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护。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讲,保护后代人利益也是在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连结人类的不仅仅是经济社会文化生活,还有不可或缺的要素——“人”本身。人类物种依靠一代一代的代际传递,繁衍生息——从宏观角度看,人类文明靠世代持续传承物质和精神条件而绵延至今。当代人从先辈处继承后,通过本世代的努力使其价值得以保持或增加,再继续向下一世代传递,周而复始。从微观角度看,每一代人的基因都是承上启下的重要纽带,基因的稳定存续才能使人类繁衍。人类群体能够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靠着共有共享的人类基因。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空间维度的概念,还是时间维度的概念,通过基因遗传和生殖繁衍,世代间的人类组成了纵向时间轴上的命运共同体。基因问题引发的灾难使任何人都难以独善其身,人类不仅应当超越种族、文化、地域、情感的嫌隙,还应当超越过去、当今、未来世代的隔阂。当代人必须认识到后世代利益的实现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实现,“同呼吸,共命运”的理念应及于不在场的后代人。
基因编辑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当代人在使用时应当考虑为后代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基因环境,这同习近平总书记谈生态保护问题时提到的“吃祖宗饭砸子孙碗的事绝对不能再干”一样,在基因编辑问题上,“砸子孙碗”、对后代基因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也不能干。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强调,“我们要为当代人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负责”,在跨代基因传递中亦是如此。基因编辑用于体细胞治疗疾病以造福当代人的行为并无不可,但用于对后代具有巨大影响的生殖细胞时,当代人应当持相当谨慎克制的态度,将后代人作为跨代命运共同体的一分子纳入考量,为子孙后代负责。
四、保障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基于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对后代人权利构成了实际威胁,国际法和多国立法对基因编辑技术加以限制,对后代人权利进行了保护。我国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也不断完善,但从整体看,对后代人权利关注度较低。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当前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和应用情况,完善保护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的法律制度,为后代人享有美好健康的生活奠定基础。
(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缺陷
我国对基因编辑并没有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与生物技术、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国法律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基本立场为——允许体细胞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和医学治疗应用,但严格限制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且禁止临床应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我国加快相关法律规范制定进程,逐渐健全并落实全链条监管机制,促使基因编辑技术沿着正确道路发展。但在规范技术的同时,也应当关注被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影响的后代人,切实保障这一群体的权利。
1.相关规范的历史进程
1993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关于基因技术里程碑式的立法,围绕包括基因编辑在内的基因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2001年和2003年原卫生部接连出台三部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文件,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侧面规范了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和临床应用问题,对应用于生殖目的或违反伦理道德的基因编辑等辅助生殖技术作出了严格规制。科学技术部和原卫生部于2003年共同发布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规定了“14天原则”,并规定不得将用于研究的胚胎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也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2003年后的十余年,几乎没有再出台与基因编辑相关的法律法规,直到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2016年10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了伦理委员会的职权,对包括人类胚胎基因研究在内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进行审查与监管等。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存在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的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并规定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指导。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对基因编辑设置了专条规定,明确了从事基因编辑活动应当遵循的民法规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加大了对非法从事基因编辑试验的打击力度。2021年4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做了细致规定,加强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2021年12月修订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为科技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设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基于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颁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基因编辑等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了监管。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旨在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此外,科技部起草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意在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提升服务和加强监督,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卫健委起草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规范生物技术的临床阶段研究和转化应用,建立这一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强调机构主体责任,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同时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相衔接。卫健委在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施行情况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详细规定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构建和伦理审查机制,着重强调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明确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2.法律制度缺陷——缺乏对后代人权利的关注
我国相关立法经过了由停滞到发展,由零散到系统的历程,但这些制度规范大多着眼于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管控,对当代人安全和权益的保障,忽视了对后代人群体和后代人权利的保障。尽管一些部门法注意到了后代人的权利——譬如《民法典》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但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带来的风险提醒我们,后代人决不能限于紧密相邻的后代,后代人权利决不能限于财产继承权利,对后代人权利的保障也决不能依靠于个别法条。
我国在基因编辑领域对后代人权益的保护,大多体现在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审慎态度中。但这些是对技术的规制和对后代人保障的倾向,并没有对后代人及其权利进行直接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权利保障措施。相比之下,域外法律对基因编辑的相关权利规定得更为细致和严格。譬如《法国民法典》在第一编“民事权利”中,将基因作为“人体之组成部分”纳入了“身体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包含了基因自主决定权、隐私权和免于歧视的权利,禁止“优生学的实践活动”和“为改变人的后代之目的对人的遗传特征进行任何改造”的行为,同时规定了人类遗传特征的检查和鉴别程序。将基因相关的新兴权利纳入法律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这些域外经验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道
1.切实保障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涉及的后代人权利
我国在保障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涉及的后代人权利时,需要确立保障后代人权利的普遍原则,明确后代人享有权利和当代人负有义务,并具体后代人权利的内容。
其一,明确保障后代人权利的普遍原则。《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考虑到当代人对后代的责任,提出了“保护并促进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宗旨,以及包括“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充分重视生命科学对后代的影响,包括对他们遗传基因的影响”在内的普遍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原则三中亦规定“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我国可以借鉴这样的方式,在立法中确立保障后代人权利的原则,为制定和实施具体保障措施奠定基调。在原则中要强调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对后代人的影响,应当考虑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尊重后代人的尊严与相关权利。
其二,规定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中,后代人享有权利,当代人对后代人负有责任。正如联合国在《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人类负有保证和改善当今世代以及以后世世代代的环境责任”,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的“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我国也应当规定后代人有不受当代人基因编辑行为影响的权利,当代人在基因编辑过程中应尽到审慎义务,对后代人的基因不施以危害,对后代人的基本权利不加以侵犯。
其三,需要明确后代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基督教世界归正宗联盟提出的《后代人权利宣言》和澳大利亚联合教会提出的《自然的权利与未来各代的权利》中详细列举了后代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其中都包含了基本的生命权与基因权利。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视域下,后代人权利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前所述,后代人应当享有生命健康权、生物信息完整权和基因自主权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需在民事、行政立法进程中被一一确立,并在研究和实践中被逐渐落实。
2.加强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监管
保障后代人权利,首先便要严格规制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研究,禁止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非法临床试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自身具有技术缺陷,也具有遗传风险和社会风险,会危及后代基因安全,因此原则上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其次,在行政监管方面要加强各部门的有效协作,规范人类基因编辑的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英国的做法是将人类基因编辑分为体细胞基因编辑和生殖系细胞基因编辑两类,由药品和保健品监管署(MHRA)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分别监管。我国科技部、卫健委和药监局三部门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相关领域都有监管职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科技部负责生物技术的基础研究管理工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卫健委负责生物技术的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同时衔接了《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生物技术临床研究的预期成果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由药监局负责管理。这覆盖了从基础研究到临床应用,再到成果转化路径上所有关键环节。待两部《条例》通过,须尽快落实全链条监管体系,并搭建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
最后,要加强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研究的伦理审查。此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未构建科学的伦理审查制度,也未组建高效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没有受到严格的伦理审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也正是钻了审查制度的空子,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填补了这一空白。针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建立行之有效的伦理审查制度,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审查,施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保障基因编辑技术真正造福各世代的人类。
3.在《生物安全法》实施基础上进一步保护后代人权利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对包括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在内的生物技术进行了规制,也对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的基因等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进行了保护,有利于保障后代人权利,也有利于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生物安全法》制定目的之一便是“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适用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当然受到本法规制。对于这些生物技术,国家加强安全管理,并按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进行分类管理;该法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应进行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对生物技术应用活动进行跟踪评估。这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的监管机制,有利于遏制类似“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应用乱象。
人体基因属于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生物安全法》也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构筑了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囊括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四个方面,包含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度、申报登记制度、伦理审查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报告备份制度、权益分享制度等,构建了严密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网。对人体基因信息的应用进行严格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后代人的基因权利。
《生物安全法》在保障后代人权利的征程中迈出了一大步,也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进程,进一步保障后代人权利。法律制度中的其他短板,譬如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对后代人产生侵权损害的救济等问题,也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予以回应,将短板一一补齐。建立一套完备的基因编辑法律制度或许道阻且长,但我们仍要大力推进人类基因编辑领域法治化进程,为我国基因技术发展保驾护航。
【张晓肖,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研究人员。】
Abstract:Human germline genome editing has inherent risks of the technologies,as well as unknown genetic and social risks.The application of such technologies by the present generations will adversely affect human dignity,right to life and health,right to biological information integrity,genetic autonomy and other specific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Legal protection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affected by human germline genome editing,which is supported by the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intergenerational social contract and intergenerational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humanity.In spite of the continuously improved regulation of germline genome editing in China,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remains insufficient.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s,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of germline genome editing,China can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human germline gene editing from three aspects:clarifying the principles and contents regard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future generations,strengthening the oversight of germline gene editing,and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Biosecurity Law.
Keywords:Genome Editing;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Legal Protection
(责任编辑 曹炜)
关键词:基因编辑 后代人权利 法律保障
基因编辑技术因有着治愈人类疾病和使下一代免于严重遗传疾病的可能性,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精度逐步提高、成本逐渐下降,研究“门槛”大幅降低,机构和研究者能够更方便地进行相关试验。2018年,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教授宣布一对经过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双胞胎诞生。贺对婴儿的CCR5基因进行了修改,声称基因编辑能使她们免于艾滋病的遗传和感染。但对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并孕育婴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类胚胎研究“14天期限”和“禁止将试验胚胎植入人的生殖系统”的伦理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已成为事实,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管控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等新兴科技的伦理困境和制度短板,还显出了后代人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
一、未在场的后代人与非虚妄的后代人权利
是否存在不同的“代”以及后代人是否享有权利,是探讨后代人权利保障的逻辑起点。这两个问题,理论界素来有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后代人虽未在场,但后代人拥有相应权利,当代人有义务保障和实现后代人权利;亦有学者认为人类是一个集合概念,不能将人类分割为当代人与后代人,后代人权利是镜花水月。
(一)未“在场”的后代人
“后代人”是不可能与当代人同时存在的尚未在场的未来世代,即“和当代人没有重叠的那些世代”,“那些将生活在未来,但是直到现在最后一个活着的人死亡以后还没有出生的未来世代”。有学者基于此,直接否认了“后代人”概念,认为“未来人不在场,只是一个虚构的主体”。
探讨“后代人”存在的前提是确定“代”的存在。“代”是生物学意义上人类更替和延续的事实,也是社会学意义上人类在家庭、政治等领域的联结。而在法学领域,对“代”的研究出现了分歧,分歧的根源在于是否厘清集合概念的人类与类概念的人类。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的集合体,指向的是集合体本身,是“一”,一个“个体”;类概念反映的是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一类事物,指向的是集合体中的分子或成员,是多个“一”。
有学者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应该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的不同发展阶段,是同一个主体,而不是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独立主体”,“代际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虚构了多个人类主体,即所谓过去世代的人类、现在世代的人类和将来世代的人类”。他认为,“代际理论的基础是集合概念的人类……当他们说过去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并把它们放在辩说公平、签订契约的双方或多方的位置上的时候,实际上便把集合概念的人类改变成了类概念的人类……事实上人类是唯一的集合体”,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的“代”的分割,将后代人作为荒诞的理论虚构来看待。有学者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反驳,提出“先入为主地以集合概念的‘人类’为预设前提,然后展开从逻辑概念辨析到否证理论的论证,这种逻辑过程本身就是非逻辑的错误推论”,“‘人类’及‘人类社会’历时性的延展虽然构成了一个错综相继的整体,但这种整体观不应构成对人类代间做法律划分的影响”。
人是类性、群体性与个体性的现实统一,三重属性之间具有同一性。个体组成群体,群体构成类,因此个体性必然表现着群体性,群体性就必然表现着类性。而在不同的具体情境中,人的这三重属性的表现重心是有所不同的。人到底是集合概念还是类概念,只有在具体语境和特定内涵中才能进行推导。上述人类概念的区分是建立在资源环境的外部视角下,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对人类的影响作用于人的内部基因遗传信息,应当从内部视角进行辨析。人类的基因是世代延续且无法分割的,对后代人的理解不仅是未来的、遥远的、不在场的后代,还应是与我们重叠、交叉、共同生活的眼前的后代人。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视角下的后代人,不仅包括被实施手术的“个体”后代,还包括以此为基础的基因编辑人后代“群体”和受“基因池”影响的整体人类后代。从贺建奎案进行延伸,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切实伤害了作为“个体”存在的“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娜娜,她们是已经与我们生活在同一时代的后代人;基因编辑行为,又将进一步影响以露露、娜娜为代表的“基因编辑人”群体,对“群体”概念上的后代人造成实质影响;最终,通过基因的延续,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必然将对作为整体的不在场的“人类”产生影响。
(二)并非“虚妄”的后代人权利
虽然后代人尚未在场,但并非意味着后代人权利是虚无缥缈的。环境恶化、基因改变等一系列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危及人类生存发展,影响后代人利益,因此众多领域学者对后代人权利进行了理论探讨,诸多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也对后代人权利加以规定,对后代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认识到科学研究飞速发展和技术应用将给后代人带来问题后,一些学者率先对后代人权利进行理论层面的研究。约尔·范伯格在《动物与未来世代的权利》一文中明确提出后代人享有权利,认为当代人有义务不向未来世代“传递”一个用尽而堆满垃圾的世界;魏伊丝教授发表了多篇论文,从代际信托、代际公平等方面论述了后代人权利;环境伦理学家帕特里奇教授对代际正义和后代人权利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对再生的人口矛盾、后代人没有主张、后代人数量不确定等问题进行探究;美国哲学家弗莱切特教授积极主张后代人享有道德权利,利用代际间的社会契约来证明后代人享有权利;宪法学家乔治·赖特教授则通过跨代人类共同体理论对后代人权利理论进行了论证。
随后,后代人权利理论逐渐传入我国,主要在环境法学领域被关注和探讨。部分学者认为后代人享有法律权利,譬如蔡守秋教授从理论基础、权利内容等方面探讨了后代人的环境权,认为这是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的统一,可以通过代理制度保障后代人的环境权。也有学者对后代人权利的内容进行概括,例如刘雪斌教授认为后代人的权利包括享有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权利、享有物质财富与发展的权利、享有精神财富保存的权利、享有身体健康和基因完善的权利、享有受教育和利用科学文化成果的权利以及各种程序性的权利。而在人类基因编辑视域下,钱继磊教授将后代人权利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包括以下几方面:后代人权利的主体是与当代人相对的后代人,是现阶段并不客观存在的主体,包含所有延续的后代;后代人权利的客体指向的是“防范和避免可能给其带来的未知风险”,当代人应当尽可能保证基因遗传信息的安全并防范风险,风险不仅包括生物上的遗传风险还包括社会伦理风险;后代人是通过“享有”这一消极的方式实现权利,但他们也负担着对其后代的义务。
20世纪70年代以后,后代人权利理论逐步从理论学说层面进入到法律规范层面,国际组织和各国开始对后代人进行法律保护。《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提出了“保护并促进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宗旨和一系列保障后代人权利的普遍原则。更具有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当前世代对未来世代的责任的宣言》,《宣言》指出当前世代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已经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并且强调当代人“有责任确保当代和子孙后代的需求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人类生命的本质与形式”,暂时继承地球的每一代“都应当确保所有领域的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不损害地球上的生命”。诸多国家的法律也对后代人权利进行了相关规定,大多体现在环境法中。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1条(b)款规定,国家“作为当代人的环境受托人要为下代人履行责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环境立法的目标是加强今世和后代的利益平衡”。《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条件”。可见,后代人权利不仅在理论层面逐渐得到了认可,在法律规范层面也逐步成为现实。
二、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损害后代人权利
哈代曾提出疑问:“人类是新技术的主人还是奴隶?技术使人类的选择和自由得到了发展,还是受到了限制?”尽管基因编辑技术为人类带来了粮食增产、疾病治愈的福音,但也存在着技术风险、遗传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因使各世代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代人利用基因编辑技术编辑生殖细胞,满足自身生育或改良后代的愿望,却危及了作为基因承继者的后代人,给后代人带来未知且深远的风险,损害了后代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一)对后代人尊严的损害
《世界人权宣言》等诸多人权条约都强调,人类尊严是其他价值的基础。《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提到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以及其中某些应用对人类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产生了影响,并强调人类基因组意味着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在根本上是统一的,这是对基因固有的尊严的承认。人最根本的和最神圣的尊严是生命尊严,这是人类基于生命享有的尊严。基因的集合构成了人体,也使人类有了享有尊严的可能。人类尊严的宝贵之处在于人的神圣性、主体性和完整性,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不当应用,会损害后代人的尊严,具体体现为:一是破坏人类生命的神圣性(或自然性)。基因技术产生之前,人的生命被认为是神的杰作或者自然的安排,是神圣且平等的。而基因编辑技术让科学家从上帝手中接过手术刀,人成为可以被研究、被试验的客体,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可以被注入人的主观意志。二是破坏人的主体性,使人被“物化”或“工具化”。康德曾提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若把人当成工具,便彻底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基因编辑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若没有了限制,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为所欲为地改造后代,后代人便成为了被技术奴役的工具。违法进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试验,就是一种使人“物化”的行为,使得被制造的婴儿成为经过制造者筛选、合成的“产品”。三是破坏人的独特性和完整性。基因就像是数据编程,每个人体内都是由独一无二的23对染色体构成的程序,且随机遗传给下一代。个体的基因差异性和两性遗传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个体的独特性,而每个人的独特性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完整性。正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个性搭建了人类生命大厦,个体独特性的消解会造成人类完整性的瓦解,完整性的破坏是对人类生命尊严的侵犯。基因编辑在基因层面对个体进行改变,是对独特性的削弱,也是对完整性的挑战。
从保护人类尊严的角度来讲,保护后代人权利是保护人类尊严的神圣性、主体性和完整性的方法之一。严格限制当代人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操控后代人的基因是对后代人尊严的保护。父母想要通过技术手段孕育一个没有某种严重遗传病基因的子女,是生育权的正当行使,也是基因编辑技术为人类提供福祉的体现。但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与其他辅助生殖技术不一样,人在胚胎状态时便被编辑,未来生命形态被他人操控,神圣的生命尊严遭到贬损;胚胎被编辑的过程是他人意志的体现,胚胎因此成为他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后世代的人类是依照当代人的意志进行设计的,主体的尊严被先天贬损。因此,在基因编辑领域保护好后代人的权利,对维护人类尊严十分重要。
(二)对后代人具体权利的损害
将后代人权利的内容仅概括为“免于处于危险的安全利益”,略显狭窄,需要对其内容加以明确。在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视域下,与后代人权利最相关的便是生命健康和基因继承、处置的权利,应当包括生命健康权、生物信息完整权和基因自主权,以及以这些权利为基础的健康、稳定地生存发展的权利。
无论是当代人抑或是后代人,生命健康权作为最基本权益和最高人格利益是当然享有的,尤其是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使当代人具有能力改变后代人基因和生命特征的情况下。纵观人类发展,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代际传递,体现出了基因的单方向性传递,这意味着后代人获得的价值将比前代人的贬损许多,也意味着当代人采取各种行动的结果是不可逆转的。现阶段,人类对基因运行机制都所知甚少,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基因编辑技术还有更多盲区。基因编辑常见的脱靶效应、镶嵌现象等技术问题尚未解决,安全性和可靠性严重不足。例如来自瑞典和美国的两个研究团队分别发现,被成功编辑的细胞很可能成为潜在的癌细胞。因此,贸然使用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对后代人的基因进行改造,可能不仅达不到治疗的效果,还会适得其反,对后代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不可逆转的贬损。
后代人享有承继完整生物信息的权利,也即获得基因自然遗传的权利。后代人不仅是环境资源的承继者,还是基因信息的天然承继者,受当代人基因编辑行为的直接影响。人类的基因是在漫长历史演化中形成的,是自然选择的最终单位,也是人类存在的最基本单元。基因编辑有意识地打破自然法则,人为干预基因的筛选、修补和调整,这些行为将直接作用于人体内在结构,会造成人体最细微但最根本的改变。对生殖细胞进行编辑是对人类基因进行最深刻的改造,动摇了人类生命的核心,这不单单作用于一人,而是作用于后世代所有人。当下一个基因的改变看似微不足道,但可能会引发蝴蝶效应,导致后代基因产生巨变。经过编辑后的基因具有不可逆转性,若是产生“错误基因”并被带入基因池,便会牵一发动全身,打破基因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现有基因序列的改变和混乱,也将对后代人的基因信息完整性产生深远影响。正如在外部环境上“当代人有义务不向未来世代传递一个用尽而堆满垃圾的世界”,在内部遗传上当代人也有义务不向未来世代传递一个残缺且面目全非的基因系统。
后代人享有在基因上自主决定的人格权利,即在基因这一微观层面进行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从积极方面看,人能够基于自己意愿决定自己的基因材料或信息受到何种处置、使其处于何种状态;从消极方面看,可以排斥他人对自己基因的干预,未经自己许可他人不得干涉,且不受他人控制和利用。在基因医学时代,自主决定权的行使更加受到了根源于社会系统的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对一些事项的决定,往往只能由利益相关者为了共同利益或各自目的一起作出。当代人多是凭借自身的偏好适用基因编辑技术,将自身的需求同后代人的需求划上等号,这使得后代人无法决定和控制承继基因的初始状态,在基因自主权上处于劣势地位。当代人能够借助基因技术对生命潜能进行控制,譬如通过基因诊断技术对胚胎情况进行判断,其效果一般限于所生育的子女;但当代人对繁衍后代的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无论是父母出于生育的目的,还是专业研究人员出于科学探索的目的,抑或是政府或社会组织出于改善全人类生活质量的目的,该行为都是将当代人的意志加诸后代人身上,损害后代人的基因自主权。此外,实施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结果是难以逆转的,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后代人被动承受。
三、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保障的法哲学基础
学者们曾从代际公平理论、代际社会契约理论和跨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等角度出发,探讨在外部环境恶化和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保障后代人权利和解决代际冲突的方法。这些法哲学思想,也为免受基因编辑影响的后代人权利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为解决代际权利冲突提供了解决思路。
(一)代际公平理论
代际公平理论聚焦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如何正当合理地分配资源。按照目前公认的定义,代际公平是指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求,也要保证后代人能够有机会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教授在《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一文中首次使用了“代际公平”和“行星托管”概念,提出人类的每一代都是后代人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并提出应实现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益平等。她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代际公平理论,认为权利主体应当扩展到后代人身上,且后代人的权利不应仅限于道德上的保护,还应当被转化为法律权利和义务而得到保障。后代人既享有与前代人同样好的环境和自然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权力以及平等地获得和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力的行为的实体性权利,亦享有公共参与等程序性权利。当代人应当恪守“保护选择”“保护质量”和“保护获取”三原则,将与自己接受时同样好的条件传递给后代,这是每一代都向未来各代负有的义务。此后,学者们对代际公平理论进行了多维度探索——塔尔博特·R.佩基在社会选择和分配公平两个基础上提出了代际公平性理论;皮尔斯认为“能够保证当代人福利增加,也不会使后代人所得利益减少时”就达到代际公平。
在基因层面实现代际公平是保障后代人权利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代人不仅应当考虑后代人在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还应当考虑后代人在基因方面承继、发展的机会和权利。世代之间是承接的关系,当代人从先辈那里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便有了将这些条件传递给下一代的义务,这种连续不断的世代传递成为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纽带。当代人用尽或是毁损了先辈的遗产,会导致后代人的权益被贬损,是有负于代际公平的。伦理学家布伦达·阿尔蒙德基于此提出了当代人保护后代人权益的原则:一是保护后代人的选择自由,即尽量保障现有资源,不对现有资源进行不可逆转的改变;二是最大限度地扩大未来的选择自由,即优先保证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以上原则当然及于人类基因这一人类遗传资源,过去各代、当代以及未来世代都共享基因资源,当代人之所以能享有生命健康权和完整的基因信息,是得益于先辈在代际传承中的保护。当代人在向下传递基因的过程中也应尽到审慎义务,在基因编辑带来机遇与危机的情况下,履行好“基因受托人”的职责,传递不比我们接受时条件更差的基因,保障后代人的基因权益不遭受贬损,维护未来各代的福利与健康。因此,在人体基因编辑技术尚未完善的现阶段,当代人不可随意利用该技术对后代基因进行不可逆的改变。
(二)代际社会契约理论
弗莱切特教授积极倡导后代人享有权利,她在《后代人及社会契约》一文中运用社会契约理论探讨后代人权利问题。她认为,当代人和后代人处于一种实质性的社会契约之中,因此“如果我们承认未来人的权利,作为回报,我们将获得更大程度的幸福和自我实现”。在此基础上,当代人应当承认后代人的权利。尽管当代人确实不知道后代人的全部需求,但假设存在后代人权利的话,我们至少可以为后代人规定不受当代人的积极行动伤害的权利。换句话说,“尽管我们确实不(明确地)知道代表未来人们应当做什么,我们仍有大量的信息知道自己不该做什么”。最后,承认后代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平等的社会契约主体基础上的,而且这里的权利主要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利。当代人不可能为了后代人的权利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所以,承认后代人的权利并不会缩减当今人们(尤其是贫民和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需求的程度,仍然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她运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和“无知之幕”理论,论证通过人的理性、自我利益、正义等要素也可以达成社会契约,由此推出后代人享有权利和当代人对后代人负有义务的契约论。也即当我们很难确认自己处于哪个世代,已经历经过多少世代,未来还会迎来多少世代时,应当认定所有世代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后代人同我们一样,拥有继承完整基因信息和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当代人进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时,是基于自身对美好身体和避免疾病的构想进行的,但在难以知悉后代人需求的情况下,当代人应当尽量避免通过基因编辑伤害后代人利益的行为,并对基因编辑行为加以约束。
她认为代际之间不是如普通契约一般共时的、对等的相互性,而是跨越时间范围的“A→B→C→D……”的“链式”相互性。这也正契合了基因传递的链条,前世代的基因由我们完整继承,并由我们顺延传递给后世代。而人体基因编辑成为其中的不确定因素,插入、删除或修改任意基因可能都将导致基因在某一时刻无法继续传递。弗莱切特提出亲子关系“可以作为理解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权利的一个模型”,因为“某些形式的契约之所以能够形成,不是因为达成了预先安排好的互惠互利协议,只是因为契约的一方主动选择了接受义务”。后代人无法与当代人进行对话,无法被询问他们对基因的意愿和需求,也并不能予以当代人某些回报和利益,因此无法基于相互性达成契约。但当代人在能够通过基因编辑决定后代人的基因状态的情形下,对后代人负有最基本的保障他们权利不受此技术损害的义务,正如父母理所当然负有照顾儿女的义务一般,从而达成了跨代的契约。
(三)跨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
美国宪法学者乔治·赖特在《宪法规划中后代人的权益》一文中通过跨代人类共同体理论论证了后代人权利。他从人类共同体自身进化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意义上看待世代间的关系,其核心观点是,对人类整体来说,不断的繁衍和进化是任何一个世代的义务。世代相互之间是承接的关系,彼此承担义务又享有权利。现在的世代从先辈那里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然后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其价值保持或增加,继而传递给下一世代,这一过程就是整个人类共同体文明维持和进步的过程。赖特教授亦主张通过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保护后代人平等地享有当代人权利,他们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护。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讲,保护后代人利益也是在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连结人类的不仅仅是经济社会文化生活,还有不可或缺的要素——“人”本身。人类物种依靠一代一代的代际传递,繁衍生息——从宏观角度看,人类文明靠世代持续传承物质和精神条件而绵延至今。当代人从先辈处继承后,通过本世代的努力使其价值得以保持或增加,再继续向下一世代传递,周而复始。从微观角度看,每一代人的基因都是承上启下的重要纽带,基因的稳定存续才能使人类繁衍。人类群体能够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靠着共有共享的人类基因。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空间维度的概念,还是时间维度的概念,通过基因遗传和生殖繁衍,世代间的人类组成了纵向时间轴上的命运共同体。基因问题引发的灾难使任何人都难以独善其身,人类不仅应当超越种族、文化、地域、情感的嫌隙,还应当超越过去、当今、未来世代的隔阂。当代人必须认识到后世代利益的实现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实现,“同呼吸,共命运”的理念应及于不在场的后代人。
基因编辑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当代人在使用时应当考虑为后代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基因环境,这同习近平总书记谈生态保护问题时提到的“吃祖宗饭砸子孙碗的事绝对不能再干”一样,在基因编辑问题上,“砸子孙碗”、对后代基因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也不能干。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强调,“我们要为当代人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负责”,在跨代基因传递中亦是如此。基因编辑用于体细胞治疗疾病以造福当代人的行为并无不可,但用于对后代具有巨大影响的生殖细胞时,当代人应当持相当谨慎克制的态度,将后代人作为跨代命运共同体的一分子纳入考量,为子孙后代负责。
四、保障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基于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对后代人权利构成了实际威胁,国际法和多国立法对基因编辑技术加以限制,对后代人权利进行了保护。我国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也不断完善,但从整体看,对后代人权利关注度较低。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当前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和应用情况,完善保护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中后代人权利的法律制度,为后代人享有美好健康的生活奠定基础。
(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缺陷
我国对基因编辑并没有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与生物技术、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国法律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基本立场为——允许体细胞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和医学治疗应用,但严格限制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且禁止临床应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我国加快相关法律规范制定进程,逐渐健全并落实全链条监管机制,促使基因编辑技术沿着正确道路发展。但在规范技术的同时,也应当关注被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影响的后代人,切实保障这一群体的权利。
1.相关规范的历史进程
1993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关于基因技术里程碑式的立法,围绕包括基因编辑在内的基因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2001年和2003年原卫生部接连出台三部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文件,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侧面规范了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和临床应用问题,对应用于生殖目的或违反伦理道德的基因编辑等辅助生殖技术作出了严格规制。科学技术部和原卫生部于2003年共同发布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规定了“14天原则”,并规定不得将用于研究的胚胎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也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2003年后的十余年,几乎没有再出台与基因编辑相关的法律法规,直到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2016年10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了伦理委员会的职权,对包括人类胚胎基因研究在内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进行审查与监管等。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存在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的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并规定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指导。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对基因编辑设置了专条规定,明确了从事基因编辑活动应当遵循的民法规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加大了对非法从事基因编辑试验的打击力度。2021年4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做了细致规定,加强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2021年12月修订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为科技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设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基于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颁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基因编辑等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了监管。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旨在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此外,科技部起草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意在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提升服务和加强监督,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卫健委起草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规范生物技术的临床阶段研究和转化应用,建立这一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强调机构主体责任,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同时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相衔接。卫健委在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施行情况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详细规定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构建和伦理审查机制,着重强调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明确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2.法律制度缺陷——缺乏对后代人权利的关注
我国相关立法经过了由停滞到发展,由零散到系统的历程,但这些制度规范大多着眼于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管控,对当代人安全和权益的保障,忽视了对后代人群体和后代人权利的保障。尽管一些部门法注意到了后代人的权利——譬如《民法典》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但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带来的风险提醒我们,后代人决不能限于紧密相邻的后代,后代人权利决不能限于财产继承权利,对后代人权利的保障也决不能依靠于个别法条。
我国在基因编辑领域对后代人权益的保护,大多体现在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审慎态度中。但这些是对技术的规制和对后代人保障的倾向,并没有对后代人及其权利进行直接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权利保障措施。相比之下,域外法律对基因编辑的相关权利规定得更为细致和严格。譬如《法国民法典》在第一编“民事权利”中,将基因作为“人体之组成部分”纳入了“身体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包含了基因自主决定权、隐私权和免于歧视的权利,禁止“优生学的实践活动”和“为改变人的后代之目的对人的遗传特征进行任何改造”的行为,同时规定了人类遗传特征的检查和鉴别程序。将基因相关的新兴权利纳入法律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这些域外经验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道
1.切实保障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涉及的后代人权利
我国在保障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涉及的后代人权利时,需要确立保障后代人权利的普遍原则,明确后代人享有权利和当代人负有义务,并具体后代人权利的内容。
其一,明确保障后代人权利的普遍原则。《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考虑到当代人对后代的责任,提出了“保护并促进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宗旨,以及包括“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充分重视生命科学对后代的影响,包括对他们遗传基因的影响”在内的普遍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原则三中亦规定“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我国可以借鉴这样的方式,在立法中确立保障后代人权利的原则,为制定和实施具体保障措施奠定基调。在原则中要强调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对后代人的影响,应当考虑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尊重后代人的尊严与相关权利。
其二,规定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中,后代人享有权利,当代人对后代人负有责任。正如联合国在《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人类负有保证和改善当今世代以及以后世世代代的环境责任”,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的“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我国也应当规定后代人有不受当代人基因编辑行为影响的权利,当代人在基因编辑过程中应尽到审慎义务,对后代人的基因不施以危害,对后代人的基本权利不加以侵犯。
其三,需要明确后代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基督教世界归正宗联盟提出的《后代人权利宣言》和澳大利亚联合教会提出的《自然的权利与未来各代的权利》中详细列举了后代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其中都包含了基本的生命权与基因权利。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视域下,后代人权利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前所述,后代人应当享有生命健康权、生物信息完整权和基因自主权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需在民事、行政立法进程中被一一确立,并在研究和实践中被逐渐落实。
2.加强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监管
保障后代人权利,首先便要严格规制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研究,禁止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非法临床试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自身具有技术缺陷,也具有遗传风险和社会风险,会危及后代基因安全,因此原则上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其次,在行政监管方面要加强各部门的有效协作,规范人类基因编辑的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英国的做法是将人类基因编辑分为体细胞基因编辑和生殖系细胞基因编辑两类,由药品和保健品监管署(MHRA)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分别监管。我国科技部、卫健委和药监局三部门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相关领域都有监管职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科技部负责生物技术的基础研究管理工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卫健委负责生物技术的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同时衔接了《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生物技术临床研究的预期成果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由药监局负责管理。这覆盖了从基础研究到临床应用,再到成果转化路径上所有关键环节。待两部《条例》通过,须尽快落实全链条监管体系,并搭建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
最后,要加强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研究的伦理审查。此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未构建科学的伦理审查制度,也未组建高效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没有受到严格的伦理审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也正是钻了审查制度的空子,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填补了这一空白。针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建立行之有效的伦理审查制度,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审查,施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保障基因编辑技术真正造福各世代的人类。
3.在《生物安全法》实施基础上进一步保护后代人权利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对包括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在内的生物技术进行了规制,也对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的基因等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进行了保护,有利于保障后代人权利,也有利于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生物安全法》制定目的之一便是“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适用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当然受到本法规制。对于这些生物技术,国家加强安全管理,并按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进行分类管理;该法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应进行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对生物技术应用活动进行跟踪评估。这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的监管机制,有利于遏制类似“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应用乱象。
人体基因属于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生物安全法》也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构筑了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囊括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四个方面,包含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度、申报登记制度、伦理审查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报告备份制度、权益分享制度等,构建了严密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网。对人体基因信息的应用进行严格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后代人的基因权利。
《生物安全法》在保障后代人权利的征程中迈出了一大步,也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进程,进一步保障后代人权利。法律制度中的其他短板,譬如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对后代人产生侵权损害的救济等问题,也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予以回应,将短板一一补齐。建立一套完备的基因编辑法律制度或许道阻且长,但我们仍要大力推进人类基因编辑领域法治化进程,为我国基因技术发展保驾护航。
【张晓肖,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研究人员。】
Abstract:Human germline genome editing has inherent risks of the technologies,as well as unknown genetic and social risks.The application of such technologies by the present generations will adversely affect human dignity,right to life and health,right to biological information integrity,genetic autonomy and other specific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Legal protection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affected by human germline genome editing,which is supported by the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intergenerational social contract and intergenerational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humanity.In spite of the continuously improved regulation of germline genome editing in China,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remains insufficient.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s,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of germline genome editing,China can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human germline gene editing from three aspects:clarifying the principles and contents regard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future generations,strengthening the oversight of germline gene editing,and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Biosecurity Law.
Keywords:Genome Editing;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Legal Protection
(责任编辑 曹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