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平等参与和促进社会融合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年龄分层视角下的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理论难以阐释老年人融入社会生活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生命历程理论揭示,社会参与是个人与社会环境相互嵌入的中间环节,是个人实现特定老龄化目标的手段。由此观之,历史上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各种表达存在三种主要解释方向:以生理衰老治疗为导向的健康参与、以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为导向的生产性参与以及以人权为基础的全面参与。在人权主流化和积极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以人权为基础的全面参与应当成为相关学术探索和政策实践的主要思路。为此,应当确立参与和融合的权利保障原则,以动态发展视角审视参与过程,并结合我国实情构建参与保障机制。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 老年法 老年人权利 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的方式与程度反映了个人在社会关系网络中角色、地位以及分享机会和资源的情况,是人权是否得到实现的重要指针。参与既是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的重要支柱,也是老年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现有理论认为,老年人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特殊性。但事实是,社会参与是老龄化过程的一部分,其本身塑造了老年人。故而,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学术探索和权利表达应当纳入生命历程视角,从动态发展的角度考察个人如何通过参与和融合于社会,实现全生命周期的人权保障。
一、老年人社会参与分析的新视角
平等参与和促进社会融合是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应有之义,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就积极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所形成的重要共识。各项核心人权文书均已明确,人人都享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强调要“确保全世界所有人都能够有保障、有尊严地步入老年,并作为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参与其社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老年人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规定了“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的国家义务,并设专章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老年人不折不扣地享有和行使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不断推动老年人融合于社会。
基于此种背景,我国学者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老年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构建了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理论。所谓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意指具有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的老年人所享有的平等而不受阻碍地获得参与机会、要求相关主体提供参与条件并最终享受参与带来的情感体验和物质回馈的权利。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既包括消极的“免于歧视的参与自由权”,又包括积极的“要求提供参与支持的权利”,其内容涵盖政治参与、经济参与、文化参与、公益参与和组织参与等广泛的社会生活。老年人社会参与存在的问题在于:老年人群体因其独特的身心特征而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遭遇困境,故而出于一般保护和特别保护相结合的权利保障,需要国家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其参与权利。
作为老年人定义标准的年龄虽然是宏观人口统计的良好工具,但对于微观层面的个体特征、生活环境和行为决策方面的解释力有限。典型的例子是,老年人常常被描述为身心衰退和腿脚不便的群体,从而参与社区活动面临物理层面的障碍。虽然个人的健康状况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然生理衰老过程之影响,但环境与生活经历才是决定功能维系的关键因素。老年人并非都面临身体功能损失。相反,改善生活居住条件、构建健康支撑系统和培养良好的健康习惯来帮助个人直到生命最末期都能最大限度地维系健康水平和身体功能,是当下健康老龄化相关政策的主要目标。故而,位于特定年龄段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参与相关身体能力方面的表现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有的老年人可能陷入失能或半失能的状态,难以完成交谈、出行等最基本的日常活动;有的老年人依然身体功能完整且精力充沛,甚至得益于丰富的经验和阅历而处于职业发展的最佳时期。基于年龄分层的主体描述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老年人复杂的境遇和多样的脆弱性。而且“老年人”的概念构建亦存在“青年中心主义”的隐喻。所谓青年中心主义,是指以理想的青年人形象为模板,以年龄特征为标准,将老年人界定为在体能、观念和社会关系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甚至特别弱势的群体。如果关于老年人权利的理论构建忽视年龄群体的异质性特征,而以偏概全地认为达到特定年龄的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特征或劣势,就无法真实地表达个体的权利诉求,而且可能促成针对老年人的刻板印象。
老年人所展现出来的能力、偏好以及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并非由其年龄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个人在特定时空环境中的老龄化(aging)过程。也就是说,老年人并非具有确定共同特征的年龄群体,而是前后相继、动态发展的老龄化生命过程的结果。老龄化是个人与特定社会环境相互嵌入的过程,而社会参与则是该过程的中间环节,是个人达成所期待的老龄化目标的手段。一方面,特定的社会环境有着特定的老龄化过程。物质环境决定了个人在年龄增长过程中所能获得的资源和服务,而关于衰老和老年的社会观念则会影响其心理、情感和行为选择,从而促使个人按照既定的“生命轨迹”迈向老龄阶段。另一方面,个人也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社会所“安排”的老龄化过程,而是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有计划和倾向地推进并塑造自己的老龄化进程。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是个人在老龄化过程中与社会环境交互的重要渠道。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目标和方式受到环境要素制约,从而塑造了“常态”的老年生活方式;老年人社会参与能否得到实现又取决于老年人的偏好、抉择和禀赋,呈现出主观能动的差异化特征。
因此,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相关理论探索和制度设计,应当纳入“个人与社会环境相互嵌入”的动态老龄化视角,考察特定社会条件下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目标、内涵和外延,并在尊重个体多样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制定理想的社会参与方案。
二、老年人社会参与的三种表达及其意义
从老龄化的生命历程视角来看,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制度与实践是个人与社会环境进行交互的中介,也是达成期许的老龄化目标的重要手段。随着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老龄化的生命过程,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相关表达也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人权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社会参与有着三种表达方式:以生理衰老治疗为导向的健康参与、以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为导向的生产性参与以及以人权为基础的全面参与。
(一)健康导向的社会参与
1.健康老龄化和社会参与
人类对于老龄化的探索是从生理层面开始的。基于老年医学研究成果,美国学者约翰•罗(John Rowe)和罗伯特•卡恩(Robert Kahn)提出了“成功老龄化”(Successful Aging)的概念。“成功老龄化”意指“通过外在心理和社会因素对老龄化过程的积极影响,使老年人各方面的功能很少下降,保持良好的身心平衡,激发他们生命的活力,并在社会参与中逐步实现自我”。其概念包含三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即“降低疾病和残疾的发生率”、“积极地参与生活”以及“最大化认知和身体功能”。显而易见的是,人类个体之生理机能将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步衰退,带来更高的健康风险的同时也会影响社会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一方面,身体机能的变化导致能力评价的变化。随着年龄增长,个人会被认为缺乏参与特定社会活动的能力,或者因为风险不适宜参加某些活动。另一方面,医学研究发现,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保持活跃并维持、发展社会关系,有助于降低心脏病、高血压、中风等多种疾病风险及其影响,能够更有效地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健康挑战。社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显示,积极地参与社区活动和家庭生活的老年人,往往有着较高的幸福感、满足感和成就感,能够维持更为正面的心理状态和有益身心的生活方式,享有更高的健康水平。因此,成功老龄化实际上指的是健康层面的“成功”,意味着个人“成功”地化解老龄化过程带来的负面生理影响。在此过程中,“积极地参与生活”既是“成功”的表现,也是维系身心健康和身体功能的重要手段。
世界卫生组织亦特别关注老龄化带来的健康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健康老龄化的概念和行动方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健康老龄化”的早期报告特别强调定期适度的身体活动对于维持身体功能、降低老年病风险和减少疾病损害的价值。以娱乐、休闲和社交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参与,无疑是定期、适度的身体活动的重要形式。世界卫生组织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进一步阐明了社会参与对于实现健康老龄化的意义。适宜老年人身心状况的社会参与是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免疫能力和康复能力。社会参与是一种训练手段,有助于个人在老龄化过程中维系认知、交流和表达能力,从而能够更清晰和更及时地表达自己的身体状态与医疗需求,以便医护人员为其“量身定制”健康支撑方案,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健康风险。生产性(Productive)的参与和社会关系的建立也能够增强老年人获得健康资源的能力,并且提升老年人的“价值感”“归属感”和“依恋感”。总体而言,适度的参与是高效的健康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
2.健康导向社会参与的意义和局限性
健康参与的概念将社会参与理解为应对老龄化之病理作用和维持老年生命阶段之身心健康的“医学方案”。其揭示了社会参与和生理衰老过程的关系,为维系和促进老年人健康的政策与行动提供了指引,是保障老年人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应当包含促进社会参与的内容,以有益于身心的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素养,从而提高整个支撑体系的运行效能。同时,老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也是社会参与政策的必要内容。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举措与社会实践应当充分考虑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安全规则,以降低个人在参与过程中遭受健康损害的风险。
但另一方面,健康老龄化和以健康为导向的社会参与理念反映的是消极的“医疗老年观”。医疗老年观从病理学角度审视老龄化,将其描述为走向脆弱、依赖和失能的消极生命历程。诚然,衰老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生理、心理层面的负面影响。但正如前文所述,个人之健康水平、身体功能在老龄化过程中的发展趋势,更多地取决于环境要素而非年龄本身。老年不应该被视为代表病痛与失能的“非常态”。医疗老年观的“消极”内核异化了老龄化过程,认为人类个体会因为年龄增长而缺乏能力、更加脆弱和必须依赖于他人,从而导致老年人的价值与潜力受到贬损,而这往往成为年龄歧视和老年虐待的观念根源。
以健康为导向的社会参与必然是相对片面和有限的。维系健康是老年人社会参与和人权保障的必要目标,但个人偏好、发展要求乃至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要素也应当纳入考虑。偏重健康价值的狭隘定义自然而然地导向对参与方式的片面理解,会排除可能存在健康风险的竞争性活动、高强度运动和某些兴趣活动。特别是,如果关于是否有益于健康的判断建立在关于老年人和老年生命阶段的刻板印象之上,便可能导致目的与手段的逆反——致力于改善老年人福祉的行动倡议和政策实践反而限制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会,促成或者固化针对老年人的歧视并加剧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排斥。比如,1982年首次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简称《维也纳行动计划》)虽然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基本权利应充分地、不折不扣地适用于老年人,并明确“参与”是确保老年人能够满足其自我建树之需求的关键手段,但其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表述,仍显示出对于老年人和老年生命阶段的某种刻板印象:“旨在造福老年人的政策和行动必须向较年长人士提供满足其自我建树的需要的机会,从广义上说。自我建树的定义为:通过实现个人目标、愿望和潜力达到满足。重要的是为老年人制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应能促使老年人有机会自己发挥其力所能及并有益于家庭和社区的各种作用。较年长人士得到个人满足的主要途径是:继续参与家庭和亲属联系、自愿为社区服务、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学习而继续增长知识、在艺术和手工艺方面自我发挥、参加社区组织和老年人组织、宗教活动、娱乐和旅行、非全日工作、以及作为见闻广博的公民参与政治活动。”
《维也纳行动计划》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较年长人士”(older persons)参与社会的主要途径,包括政治表达、家庭生活、社区志愿服务、终身学习、非全日制工作、兴趣爱好培育、休闲娱乐以及参加各类社会组织,等等。虽然《维也纳行动计划》中提及的参与方式较为丰富,而且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实际上被框定为以“休闲活动、家庭生活和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有限范围。比如,《维也纳行动计划》单独强调“非全日工作”和“社区志愿服务”的参与形式,便被认为反映了对老年人参与“薪酬劳动”等竞争性生产活动的矛盾看法。
(二)效益导向的社会参与
1.生产性老龄化与社会参与
个体老龄化过程不仅仅带来健康方面的挑战,而且可能导致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排斥与歧视现象。增龄过程中的生理变化导致个人在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本计算中逐渐“贬值”。老年人被认为是缺乏竞争力的劳动者和不受欢迎的消费者。福利导向的老龄政策在为老年人提供保护的同时,又固化了其“无价值”的社会负担角色,并在人口老龄化的时代浪潮冲击下难以为继,最终导向所谓的“危机叙事”。低经济价值和高福利需求的老年人群体,被认为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负担而遭致污名化的待遇。
在这种背景下,年龄歧视概念的提出者罗伯特•巴特勒(Robert N.Butler)在1983年提出了生产性老龄化(Productive Aging)的理念。生产性老龄化主张进入老年期的个人依然具备潜力和价值。作为“未经开发的宝贵资源”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社会资产”,老年人能够在社会政策的倡导和支持下发挥自身潜力而为社会作出“生产性”贡献。生产性老龄化倡导为老年人以“有报酬的或无报酬的商品生产及服务供给的活动”提供机会和便利。同时,生产性老龄化亦提倡老年人通过参与互助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维护或提高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资源的占用和家庭的照护负担,从而产生间接意义上的生产性价值。可见,生产性老龄化的理念表现出鲜明的经济效益导向,即通过增加老年人的“社会产出”和降低“社会支出”来提高老年人群体的整体“经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老龄化导致的劳动力短缺和高额福利压力可以得到缓解,而老年人“无价值”角色的印象也能得到扭转。
2.生产性参与的意义和局限性
在世界范围内的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产性老龄化的理念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发布的《马德里政治宣言与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简称《马德里行动计划》)就吸纳了“生产性老龄化”的理念,为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和发展”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行动方案。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文本表述也悄然发生变化,如其《政治宣言》所述:为了满足老年人的期望和社会的经济需求,应当让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老年人只要愿意并有能力,应一直有机会工作,从事令其满意的生产性工作,同时继续有机会参与教育和培训方案。增强老年人的能力和促进他们的充分参与,是促进老有所事的基本要素。应当向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可持续的社会支持。
显然,《马德里行动计划》特别强调纠正关于老年人“社会贡献能力”的刻板偏见,要求各国承认老年人在各个生活领域,特别是在“生产性”和“竞争性”的劳动就业领域的价值与潜能,并呼吁采取行动支持老年人培育能力和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不再由休闲娱乐与公益活动所定义,而是拥有和年轻人的社会参与相似的内涵,即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与意愿,选择参与能力培训和社会竞争,并且此种选择应当得到国家与社会的保护和支持。
联合国大会1991年第46/91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明确各成员国在推进老年人权利保障和人口老龄化应对方面的五项基本原则:“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和“尊严”。从其内容来看,每项原则都和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密切相关,而且明确提及要实现“老年人始终融合于社会”的目标。《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提及的参与内容基本覆盖了“一般”权利主体可能的社会参与形式,包括“工作机会或其他创造收入机会”“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参与制定和执行直接影响其福祉的政策”“将其知识和技能传给子孙后辈”“以志愿工作者身份担任与其兴趣和能力相称的职务”“组织老年人运动或协会”“享用社会的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娱资源”。同时,相关表述也鲜明地表现出对于老年人“生产性”价值的肯定与重视。
生产性老龄化及其指导下的社会参与理念有着多方面的人权意义。首先,生产性老龄化肯定了老年人的能动主体地位,有助于扭转老年人是社会负担的刻板偏见,从而维护老年人群体的人格尊严,促进年龄方面的平等与非歧视。其次,相关表达拓宽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范畴。老年人不仅有权利享受“休闲与养生”方面的参与机会和参与条件,也应当享有平等地参与就业、教育等竞争性、发展性活动的机会,并有权要求社会提供便利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理论已经初步构建起来。
但是,此种基于“社会效益”考量的参与理念也蕴含着“人力资本”叙事的风险,引发了许多批评和质疑。因为关涉“效益”的分析必然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既然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被描述为“投资”,那么就必须考虑“投资”能否取得预期的“回报”。或者说,“投资人”是否相信能够取得预期的“回报”。这种片面地强调个体的能力与贡献表述,无疑是老年人版本的能力主义,可能导致老年人群体内部的分化和新的歧视,即从歧视所有老年人变成歧视高龄老年人、老年残疾人等特困老年人。艾莉丝•凯斯比(Alison Kesby)指出,成功老龄化、生产力老龄化对于参与和个人贡献的强调,事实上是将眼光聚焦于更为活跃和独立的“第三年龄者”而忽视了更为年长者、老年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处境与需求。在这种语境下,那些缺乏资源和渠道实现当前社会观念中“生产性参与”的老年人,可能面临加倍的社会偏见和歧视性待遇。这种现象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结构性的层级分化,从而人为地制造“成功的老年人”和“不成功的老年人”的分野。此外,此种“效益”考量也不符合人权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不是因为有利可图,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要求。基于经济效益考虑的参与理念及其指导下的社会政策能够推动部分老年人实现平等基础上的充分参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但事实上置那些处境更为艰难的老年人于不顾,最终导致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的割裂。
(三)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参与
1.积极老龄化中的参与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参与
21世纪以来,人权话语日益主流化。作为受到广泛认可的人口老龄化应对之政策框架,积极老龄化亦明确宣示以尊重老年人的人权为前提。正如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积极老龄化的观点基于对老年人权利的承认以及联合国关于独立、参与、尊严、照料和自我实现的原则。它从‘需求为基础’的政策和计划的观点,转为‘权利为基础’的观点,承认在增龄过程中老年人有机会均等和处理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它支持老年人有责任去锻炼他们的参政以及参与社区生活的其它方方面面。”
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对于参与的表达,已经呈现出人权叙事的基本逻辑。首先,积极老龄化实现了老年人从消极被动的“福利接受者”向积极主动的“权利所有者”的范式转变。这种转变不仅表现在其文本宣示要以“以权利为基础”并且承认老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更体现在积极老龄化本身是从动态发展的生命进程的角度来定义作为权利主体的老年人。如果仅仅是宣示“老年人”享有各种权利,但是“老年人”的概念本身是人为界定或缺乏实际意义,那么这种权利的宣示最终只会沦为空谈。从生命进程的角度来看,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不会仅仅因为年龄增长而丧失个性,所享有的人权并不因年龄增长而增减。就参与的权利而言,参与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本身是由核心人权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意义在于,每个人所享有的关涉社会参与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不因年龄增长而受到不合理、不适当的不利影响。无论老年人的能力、潜力和健康状况,都享有在自主平等基础上全面且充分参与所有方面、所有层次的社会生活的权利。
同时,积极老龄化关于健康、参与、保障等方面的阐述摆脱了片面强调公共卫生、社保负担和社会矛盾的叙事逻辑,转而以需求和权利的话语描述老龄化生命过程的各个关键问题。比如,概念体系中的“参与”并非孤立、单向度的,而是与“健康”“保障”其他两大支柱概念紧密相连,构成前后相继的积极老龄化过程。“健康”是“参与”的前提,只有“尽可能维系功能发挥”才能真正实现全面的参与,而参与的过程也要符合维系健康的要求。“保障”维度的目标则构成了老年人的“社会安全网”,致力于为那些内在能力严重减退和难以实现有效参与的老年人提供保护其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措施。“参与”则构成个人与环境的中间环节,是个人在年龄增长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积极老龄化的关键。因此,积极老龄化中的“参与”不仅意味着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还追求实质的能力平等,即“通过提供支持老年人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项目和政策,使老年人能够充分参与”。
2.以人权为基础的参与的意义
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在吸纳了人权的方法和思想的同时,又反过来影响了国际老年人权利倡导活动的发展。虽然目前在规范文本层面,联合国人权机制尚未提供针对老年人的系统性保护;但是年龄歧视议题已经引起各人权条约机构的重点关注,已经显示出对于“年龄分层”之社会实践的批判和反思。
在条约机构发布的一般性意见中,年龄作为社会分层标准的正当性已经开始受到质疑。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明确,针对参与国家事务权利所设定的任何年龄条件都应以“客观和合理标准为基础”在担任公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方面设定年龄上限或下限是许多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惯常做法,根据此项一般性意见,此种年龄条件必须给出足够的正当性理由,并且标准本身不超出一定限度,否则便构成权利剥夺。。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老年人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虽然重申“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工作权,但承认了就业领域“年龄分层”的合理性。比如提及保障所有人免于就业歧视、享有适当工作条件的国家义务时就特别强调“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主体要件。在2005年发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中,退休年龄不再成为差别待遇的正当理由,或者说退休年龄不能单独作为差别待遇的豁免理由。该一般性意见明确,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的基于年龄的歧视性待遇同样构成对《公约》的违反,从而反向地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权利不得因年龄而有所减损。2009年,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则特别强调,“年龄也属于禁止的歧视理由”。
美国和欧洲区域性质的老年人人权立法不仅确认各个方面的参与权利,更将平等参与和社会融合上升为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原则和目标。《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the Human Rights of Older Persons)第8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积极、富有成效且充分高效地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以期实现社会融合。缔约国应当采取使老年人能够积极且富有成效地参与社区生活并发展其能力与潜能的措施。”这意味着,《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的大部分权利条款都要求以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实现社会融合为导向。比如,该公约第7条明确老年人应当“有机会在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居住地点和同居者,而且没有义务生活在特定的生活安排中”,第12条明确在保障老年人享有长期照护服务的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于家中的意愿和家庭护理者的需求。关于居住条件和长期照护的规定既是老年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重要内容,也为老年人参与和融入社区生活奠定了基础。欧洲区域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人权文书,但2000年通过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第25条规定,“欧盟承认并尊重老年人过有尊严和独立的生活以及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该条文的表达很大程度上是对修订后的《欧洲社会宪章》第23条之继受,同样表现出对独立和尊严基础上的社会参与的关注。相对应的,欧盟层面关涉老年人权利的立法和司法行动,特别关注就业领域的年龄歧视的法律规制以及推动居家或社区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最终促进劳动就业和日常生活领域的社会融合。
人权视角下的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了对前述参与的突破。一方面,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要求彰显老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老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承认老年人拥有参与和促进社会发展并主张、维护和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动性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个体的多样性和自主性。这要求每个人在老龄化过程中的能力、需求、偏好不受外界以偏概全的界定,其个性不因基于年龄的社会分类而遭到抹杀。每个人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需求并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平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本身被视为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原则和目标,即老年人必须通过参与的方式实现权利保障。我们不仅要关注教育、就业等方面平等参与的权利,还要关注以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方式保障适当生活水准权、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等其他权利。比如,忽视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即使以安全和健康为虑,也构成对参与原则的违反。
三、以人权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参与之要义
联合国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罗莎•科恩菲尔德-马特(Rosa Kornfeld-Matte)在2016年的综合性报告中指出,关涉老年人的政策与讨论应当从“以经济和发展观点为主向”转向“以人权为本的方针”,提出要将“老年人视为法律对象,而不是简单的受益人,认为老年人享有特定权利,国家必须保障老年人享有权利”。以健康或经济效益为导向的老年人社会参与理念纵然存在部分积极意义,但不再符合国际老龄化议题相关讨论与实践的时代趋势。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要求:对于老年人权利而言,社会参与不仅是对已有参与形式的确认,更是所有权利保障的原则和目标;促进社会参与的权利保障措施应该建立在尊重主体多样性和能动性的基础上,避免家长主义的片面界定;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形式与促进方案应当贴合所处时空环境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
(一)确立参与和融合的权利保障原则
从生命历程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之所以成为人权视角下值得特别关注的群体,源于个体老龄化的生命进程所隐含的人权风险。老龄化是每个自然人的生命历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阶段,是个人在流逝的时间中与社会交互的具体表现。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老年人的人权风险根源于针对老年的刻板印象。由于个人在老龄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变化得不到正确认识,被主流社会赋予“脱离”的社会角色而日益“边缘化”,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需要,或者即使表达也得不到恰当回应,故而容易遭遇各种权利困境。比如,老年人往往被界定为缺乏能力或需要“休息”而必须接受特殊的劳动安排,而这种特殊安排很容易转化为歧视性待遇,使得老年人丧失通过工作获取生计、维系社会联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和条件,最终陷入贫困的艰难处境。
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互为表里,而与社会排斥针锋相对。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症结便在于让每个人的“声音”不因年龄而遭到忽视,而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生活,则可以说是应对老龄化过程之消极影响,维持和促进社会融合的必然途径。参与并融合于社会,不仅是老年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具体权利,更应该成为老年人权利保障本身的原则和目标。正如独立专家在专题报告中指出,老年人的社会排斥不仅表现为老年人丧失参与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和活动的机会,也会因限制老年人作出合理选择的机会而导致资源、权利、商品和服务的剥夺,最终导致系统性的人权剥夺。社会参与是对抗系统性的人权威胁——社会排斥的主要手段,老年人所有人权保障的全部过程都必须以尊重自主意愿的积极参与为标准。
正如积极老龄化之政策框架所揭示的那样,积极有效的社会参与需要多方面、多层次人权措施的支持,其中就包括可负担的健康支持体系、无障碍的居住条件、必要的决策和行为支持以及以融合为导向的代际项目。而相关人权措施也应当考虑是否满足“有助于实现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标准。比如,享有便利、可及、可负担且高质量的长期照护服务是老年人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利的重要内容。正如欧洲和美国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实践所关注的那样,长期照护服务供给必须充分尊重老年人自身的意愿并尽可能提供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多种服务选项,从而为老年人参与和融入社区生活奠定基础。教育和终身学习不仅本身是基本人权,也是实现积极有效的社会参与的先决条件。无论是对于继续参加劳动力市场还是志愿服务、互助服务,教育和培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此外,老年人能否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也受到物理空间条件的制约。正如《全球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指南》指出,老龄友好的城市环境旨在“通过优化健康条件、参与机会和安全,以促进老年生活质量提高”。老龄友好的生活环境,不仅关涉老年人能否享有安全、适当的生活条件,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能否真正地参与社会生活。由此可见,老年人能否实现平等和自主基础上的充分参与,事实上取决于各个方面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可以说,推动和促进平等和自主基础上的社会参与,是以人权为基础的老年法律与政策实践的基石。应当以“参与”为老年人权利保障实践的指导原则,致力于通过消除经济收入、健康水平、物理环境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障碍,以最大限度地促进老年人与所处家庭/社区/社会环境的正向互动,推动老年人融合于社会。这意味着,人权视角下的老年人社会参与并不受通常理解的特定参与方式的限制,而是包括各个方面可能性的开放性概念,可能随着时代发展和人权事业进步而产生新的内涵。同时,老年人关于自身参与社会生活的意愿与选择亦应当受到尊重。老年人应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与社会的方式和途径,而免受社会强加的“理想的老年生活方式”的限制。
(二)以动态发展的视角审视参与过程
确切地说,任何特定群体权利保障都必须充分尊重主体的多样性和能动性。老年人权利在这方面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老年人的多样性是动态发展的老龄化过程的结果,而该过程本身又是老年人能动作用和社会环境要素共同塑造的。因此,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权利考察也应当关注老龄化生命历程本身的特征,主要包括连续发展和横向复合两大方面。
1.老龄化生命历程的连续发展特征
老龄化过程本身受到前期生命阶段的深刻影响,又影响着后面生命阶段的各方面禀赋和生活体验。如果个人在生命历程的中青年阶段就面临着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隔绝,那么在老年生命阶段往往会因为累积效应而面临更加严重的孤立和排斥。典型的例子在于,关于老年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研究就常常将主体划分为“步入老年的残疾人”和“发生残疾的老年人”两大范畴。这种划分的逻辑在于,目前社会条件下的残疾人在中青年时期就可能遭遇歧视和排斥,从而缺乏支持其老年生活的社会资本,所以其权利保障的要点在于为其构建支持网络;原本融合于社会的个人可能因生理衰老而陷入失能或半失能状态,但往往已经拥有相对完整的支持网络,所以其权利保障的要点在于确保支持网络以合乎个人需求和人权要求的方式持续运行。性别也是导致累积分化的重要因素。女性可能因为社会性别分工在中青年期就丧失接受教育和参加就业的机会,从而在老年期也被“困”于家事活动,更加难以获得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流动人口、艾滋病患者等群体也可能因老龄化而面临更为严峻的社会排斥威胁。特别是“失独父母”往往在年老后被迫单独居住,无法从家庭成员处获得支持和关爱,面临系统性的权利弱势。
因此,应当扩展研究对象,分析中青年期处境对于老年生命阶段参与方式和参与条件的综合影响,特别是关注女性、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的终身影响,集中力量统筹解决中青年群体在生育、教育、劳动等领域的焦点问题,以预先规划和早期介入提高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保障效能。另外,老年人权利保障方略应当关注引导每个人在中青年时期通过健康生活方式、理性的理财方案和持续性的学习为老年生命阶段做好规划和准备,不断累积有利于实现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正向因素,强化应对老龄化过程的“韧性”;同时关注和满足个体在不同生命阶段的参与需求,构建“全龄友好”的物理空间、服务体系和文化环境。具体而言,应当通过预防性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免于年龄歧视的法律措施帮助刚刚进入老年生命阶段个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参与模式。随着年龄增长,相关举措则转向功能维持和替代性参与方案,最终通过姑息疗护等方式帮助走向生命终点的人类大家庭成员维护最后的尊严。
2.老龄化生命历程的横向复合特征
老龄化表征人类个体在特定时空环境中的增龄过程,既受到环境要素的横向影响,又受到时间要素(年龄要素)的累积效应。如老年残疾人的例子所显示,每个人生命历程轨迹并不相同,在老龄化过程中作出的选择、所能采取的行动和可能遭遇的障碍亦存在鲜明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反映在现有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平等所造成的排斥与歧视方面,也体现在生活的历史背景不同而导致的“同期群效应”方面。“同期群”是老年社会学研究中的范畴,意指出生年份相同或相似的人群。属于“同期群”的社会成员可能有着相似的生活经历,从而在禀赋和偏好方面彼此相似,同时又与其他“同期群”存在显著差异。当下社会舆论所热议的“XX后”和“代沟”现象便是典型的同期群效应之结果。对于同世代的社会成员而言,“同期群效应”是内化的生活经历,但又并非决定于增龄现象的一般规律。比如说,当下的老年人群因为缺乏数字技能或不愿意接入数字生活,所以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这种现象并非源于年龄增长本身带来的年老体衰和思维僵化,而是由于当下较为年长者在前期生命中缺乏接触相关产品和学习相关技能的机会,而且需要独自承担学习成本。由此,老年人“数字参与权”的保障逻辑不在于“扶弱”,而在于要求这种数字参与的真实受益者公平地分担学习和融入数字生活的成本。比如,如果老年人掌握数字技能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治理的效能,那么国家就有责任通过专项培训或财政支持来分担部分学习成本。另外,不同世代的社会成员面临着各自时代的挑战,并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社会参与方案。比如,当下老年人所面临的“数字鸿沟”和“千禧年”初期老年人的“数字鸿沟”便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原因和影响。可预见的是,当下数字生活的“土著”们也会在未来成为新的“数字移民”。因此,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制度设计,应当建立在代际交融的基础上,不仅要构建当前社会环境下公平、可行的代际分工方案,更要建立起不同世代的社会成员交流沟通、平等协商的代际合作机制。
强调在老年社会参与的分析中纳入此种视角的意义在于,应当正确认识老龄化过程的影响,区分年龄要素和非年龄要素,避免对老龄化过程和老年特征进行模糊不清和缺乏依据的界定。年龄要素的累积效应和非年龄要素的直接影响有着不同的作用机制,唯有细致分辨才能查明导致权利困境的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效、可行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和融入社会方案。
(三)立基于特定时空构建权利保障机制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向来是人权理论研究的重点难题。就老年人权利而言,老龄化过程的样态及其影响总是与特定社会环境紧密结合。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年龄增长所带来的社会意义、对老年生活的期待以及可兹利用的养老资源和机制皆不相同。借由参与实现的老年人权利保障,既要确认、利用和维持现有的老龄化机制的稳定运转,又要结合人权标准和人权价值予以完善和发展,以期实现预期的老龄化。就目前而言,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参与自由保障:立足国情加强反年龄歧视立法
年龄主义(ageism)和基于年龄的歧视是老年人实现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最主要的障碍,也是法律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独立专家克劳狄娅•马勒(Claudia Mahler)指出:“根深蒂固的负面观念继续支撑着政策和做法,给老年人平等享有人权造成明显障碍。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年龄主义甚嚣尘上。”目前,国际上关于年龄歧视及其表现的观点、规范各异,并未形成统一共识。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但该法并未进一步规定如何以法律手段禁止针对老年人的歧视,其他领域的反歧视立法也未对“年龄”议题加以关注。许多学者提出,应当加强反对老年歧视的专门立法,为保障老年人的平等权利提供制度依据。我国应当吸收和转化域外已有经验,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推进年龄歧视立法,完善年龄歧视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就文本之结论而言,反年龄歧视立法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当以年龄为切入点,审视和反思所有关涉年龄分层的现有制度,关注制度间的联系,从整体角度构建反年龄歧视的法律框架。比如,就业领域的年龄区分往往与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欧美国家,对涉嫌就业年龄歧视之行为进行规制的严格程度与老年社会保障的市场化水平呈现某种正向关联。在企业年金、私人养老金占据主要地位的美国,基于年龄的差别待遇受到严格审查;而在社会福利比重较高的欧洲国家,政府出于代际就业平衡、缓解财政压力和劳动培训方面的政策考虑,给予法定退休年龄、固定期限合同等就业领域的差别待遇以不同程度的豁免。虽然个人的选择与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可以通过企业和政府提供经济补偿或其他社会参与方案来弥补损失,实现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保障。我国的反年龄歧视立法,必须结合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予以推进。无论是废除强制退休还是延迟退休的改革,都必须建立在理顺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人权标准的制度体系。
其次,特别要注意反年龄歧视立法与其他反歧视立法的协调一致。老龄化生命历程的普遍性使得年龄歧视更容易以多重歧视的形式出现,从而给主体权利保障带来复合的影响。面对此种特征,我们在尝试梳理、归纳不同歧视性因素相互作用之机理的同时,也要在歧视认定和救济方案等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多重歧视的可能性。应当吸收残疾人、女性等领域的现有规定,确定年龄歧视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与残疾人、妇女方面的反歧视立法形成联动,构建全纳式保护机制。
2.发扬代际合作的中国传统
社会参与不仅表现为个体与环境的互动,更重要的是实现个体与个体的社会联系。对于老年人而言,维系和发展“同辈人”间的社会关系固然必要,但只有通过进一步促进不同世代社会成员间的交流,才能推动社会融合的实现。在社会层面,可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生命教育,支持发展代际共融项目,强化不同世代社会成员的交流与互信,消除针对老年生命阶段的刻板印象,创造平等与尊重的代际文化氛围。美国、德国等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尝试推广各类代际互动项目。“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社会”“老龄友好型城市”“老少皆宜的社区”(Community for All Ages)等世代共融倡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以各类“第三年龄大学”“校级老年伙伴计划”的老年教育、终身教育的实践则是以教育实现社会参与的重要表现。“促进老年人参与代际活动”作为社会参与权的重要内容被列入《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亦明确宣示以“促进代际团结”为相关行动的目标和策略。就中国而言,家庭可谓最值得关注的本土养老资源和现成机制。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理论研究应该拓宽视野,充分重视“参与家庭生活”对于国人的重要意义,回应社会中代际财产关系的“再家庭化”,运用法律手段设定符合双方期待的行为准则,构造符合家庭内部关系的救济机制,强化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的互动纽带。同时,法律也应当加强作为家庭代际关系之中坚力量的成年世代的权利保护,借由探亲假、喘息服务等制度设计,为成年人履行代际责任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家庭代际互动的“反哺”功能,强化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此外,法律在构建公平的代际合作秩序中的意义,重点在于创造平等、开放的协商环境。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发展终身教育体系和创设支持性决策方案加强老年人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过程以及与其他世代社会成员交流、沟通和协商的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生命教育,支持发展代际共融项目,强化不同世代社会成员的交流与互信,消除针对老年生命阶段的刻板印象,创造平等与尊重的代际文化氛围。更重要的是,公平的制度安排往往建立在全面系统化的把握参与者之能力、资源和需求的基础上。这意味着应当深化老年学、老年医学和老年社会学方面的调查和研究,让决策参与者对于老年人的真实需求有着更加真实的了解和掌握,根据不同的情形量体裁衣地制定权利保障方案。
结论
如今,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已经在老年人和人口老龄化议题相关的国际讨论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制定老年人权利专门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也在联合国框架内稳步推进。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应当吸纳积极老龄观与生命历程理论,深化对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理解与认识。老年人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和融合于社会,不仅是特定基本人权的要求,更应当成为所有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老年人是动态发展的能动主体,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实践应当尊重主体多样性、自主性和动态特征,特别关注不同生命轨迹下的独特境遇。最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权利方案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推进反年龄歧视立法;同时巩固和发扬代际合作的优良传统,大力支持家庭和社区场域下的社会参与。
(刘远,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Abstract:Equal participation and promotion of social integration are essential part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theory of the right to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older pers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ge stratification could hardly explain the real difficulties older persons face in social life.Life course theory reveals that social participation is an intermediate link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social environment,so it is a means for individuals to achieve specific objectives of the population aging.In this light,there are three main interpretations for expressions of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older persons throughout history,namely participation in health oriented toward treatment of physiological aging,participation in production oriented toward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older persons,and full participation based on human rights.In the context of mainstreaming human rights and actively responding to the population aging,full participation based on human rights should become the main concept of relevant academic exploration and policy practice.To this end,we should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to participation and integration,examine the participation proc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ynamic development,and construct the participa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light of China’s conditions.
Keywords:Actively Responding to the Population Aging;Laws for Older Persons;Rights of Older Persons;Social Participation
(责任编辑 李忠夏)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 老年法 老年人权利 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的方式与程度反映了个人在社会关系网络中角色、地位以及分享机会和资源的情况,是人权是否得到实现的重要指针。参与既是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的重要支柱,也是老年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现有理论认为,老年人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特殊性。但事实是,社会参与是老龄化过程的一部分,其本身塑造了老年人。故而,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学术探索和权利表达应当纳入生命历程视角,从动态发展的角度考察个人如何通过参与和融合于社会,实现全生命周期的人权保障。
一、老年人社会参与分析的新视角
平等参与和促进社会融合是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应有之义,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就积极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所形成的重要共识。各项核心人权文书均已明确,人人都享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强调要“确保全世界所有人都能够有保障、有尊严地步入老年,并作为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参与其社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老年人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规定了“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的国家义务,并设专章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老年人不折不扣地享有和行使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不断推动老年人融合于社会。
基于此种背景,我国学者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老年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构建了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理论。所谓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意指具有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的老年人所享有的平等而不受阻碍地获得参与机会、要求相关主体提供参与条件并最终享受参与带来的情感体验和物质回馈的权利。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既包括消极的“免于歧视的参与自由权”,又包括积极的“要求提供参与支持的权利”,其内容涵盖政治参与、经济参与、文化参与、公益参与和组织参与等广泛的社会生活。老年人社会参与存在的问题在于:老年人群体因其独特的身心特征而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遭遇困境,故而出于一般保护和特别保护相结合的权利保障,需要国家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其参与权利。
作为老年人定义标准的年龄虽然是宏观人口统计的良好工具,但对于微观层面的个体特征、生活环境和行为决策方面的解释力有限。典型的例子是,老年人常常被描述为身心衰退和腿脚不便的群体,从而参与社区活动面临物理层面的障碍。虽然个人的健康状况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然生理衰老过程之影响,但环境与生活经历才是决定功能维系的关键因素。老年人并非都面临身体功能损失。相反,改善生活居住条件、构建健康支撑系统和培养良好的健康习惯来帮助个人直到生命最末期都能最大限度地维系健康水平和身体功能,是当下健康老龄化相关政策的主要目标。故而,位于特定年龄段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参与相关身体能力方面的表现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有的老年人可能陷入失能或半失能的状态,难以完成交谈、出行等最基本的日常活动;有的老年人依然身体功能完整且精力充沛,甚至得益于丰富的经验和阅历而处于职业发展的最佳时期。基于年龄分层的主体描述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老年人复杂的境遇和多样的脆弱性。而且“老年人”的概念构建亦存在“青年中心主义”的隐喻。所谓青年中心主义,是指以理想的青年人形象为模板,以年龄特征为标准,将老年人界定为在体能、观念和社会关系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甚至特别弱势的群体。如果关于老年人权利的理论构建忽视年龄群体的异质性特征,而以偏概全地认为达到特定年龄的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特征或劣势,就无法真实地表达个体的权利诉求,而且可能促成针对老年人的刻板印象。
老年人所展现出来的能力、偏好以及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并非由其年龄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个人在特定时空环境中的老龄化(aging)过程。也就是说,老年人并非具有确定共同特征的年龄群体,而是前后相继、动态发展的老龄化生命过程的结果。老龄化是个人与特定社会环境相互嵌入的过程,而社会参与则是该过程的中间环节,是个人达成所期待的老龄化目标的手段。一方面,特定的社会环境有着特定的老龄化过程。物质环境决定了个人在年龄增长过程中所能获得的资源和服务,而关于衰老和老年的社会观念则会影响其心理、情感和行为选择,从而促使个人按照既定的“生命轨迹”迈向老龄阶段。另一方面,个人也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社会所“安排”的老龄化过程,而是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有计划和倾向地推进并塑造自己的老龄化进程。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是个人在老龄化过程中与社会环境交互的重要渠道。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目标和方式受到环境要素制约,从而塑造了“常态”的老年生活方式;老年人社会参与能否得到实现又取决于老年人的偏好、抉择和禀赋,呈现出主观能动的差异化特征。
因此,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相关理论探索和制度设计,应当纳入“个人与社会环境相互嵌入”的动态老龄化视角,考察特定社会条件下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目标、内涵和外延,并在尊重个体多样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制定理想的社会参与方案。
二、老年人社会参与的三种表达及其意义
从老龄化的生命历程视角来看,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制度与实践是个人与社会环境进行交互的中介,也是达成期许的老龄化目标的重要手段。随着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老龄化的生命过程,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相关表达也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人权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社会参与有着三种表达方式:以生理衰老治疗为导向的健康参与、以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为导向的生产性参与以及以人权为基础的全面参与。
(一)健康导向的社会参与
1.健康老龄化和社会参与
人类对于老龄化的探索是从生理层面开始的。基于老年医学研究成果,美国学者约翰•罗(John Rowe)和罗伯特•卡恩(Robert Kahn)提出了“成功老龄化”(Successful Aging)的概念。“成功老龄化”意指“通过外在心理和社会因素对老龄化过程的积极影响,使老年人各方面的功能很少下降,保持良好的身心平衡,激发他们生命的活力,并在社会参与中逐步实现自我”。其概念包含三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即“降低疾病和残疾的发生率”、“积极地参与生活”以及“最大化认知和身体功能”。显而易见的是,人类个体之生理机能将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步衰退,带来更高的健康风险的同时也会影响社会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一方面,身体机能的变化导致能力评价的变化。随着年龄增长,个人会被认为缺乏参与特定社会活动的能力,或者因为风险不适宜参加某些活动。另一方面,医学研究发现,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保持活跃并维持、发展社会关系,有助于降低心脏病、高血压、中风等多种疾病风险及其影响,能够更有效地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健康挑战。社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显示,积极地参与社区活动和家庭生活的老年人,往往有着较高的幸福感、满足感和成就感,能够维持更为正面的心理状态和有益身心的生活方式,享有更高的健康水平。因此,成功老龄化实际上指的是健康层面的“成功”,意味着个人“成功”地化解老龄化过程带来的负面生理影响。在此过程中,“积极地参与生活”既是“成功”的表现,也是维系身心健康和身体功能的重要手段。
世界卫生组织亦特别关注老龄化带来的健康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健康老龄化的概念和行动方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健康老龄化”的早期报告特别强调定期适度的身体活动对于维持身体功能、降低老年病风险和减少疾病损害的价值。以娱乐、休闲和社交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参与,无疑是定期、适度的身体活动的重要形式。世界卫生组织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进一步阐明了社会参与对于实现健康老龄化的意义。适宜老年人身心状况的社会参与是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免疫能力和康复能力。社会参与是一种训练手段,有助于个人在老龄化过程中维系认知、交流和表达能力,从而能够更清晰和更及时地表达自己的身体状态与医疗需求,以便医护人员为其“量身定制”健康支撑方案,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健康风险。生产性(Productive)的参与和社会关系的建立也能够增强老年人获得健康资源的能力,并且提升老年人的“价值感”“归属感”和“依恋感”。总体而言,适度的参与是高效的健康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
2.健康导向社会参与的意义和局限性
健康参与的概念将社会参与理解为应对老龄化之病理作用和维持老年生命阶段之身心健康的“医学方案”。其揭示了社会参与和生理衰老过程的关系,为维系和促进老年人健康的政策与行动提供了指引,是保障老年人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应当包含促进社会参与的内容,以有益于身心的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素养,从而提高整个支撑体系的运行效能。同时,老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也是社会参与政策的必要内容。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举措与社会实践应当充分考虑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安全规则,以降低个人在参与过程中遭受健康损害的风险。
但另一方面,健康老龄化和以健康为导向的社会参与理念反映的是消极的“医疗老年观”。医疗老年观从病理学角度审视老龄化,将其描述为走向脆弱、依赖和失能的消极生命历程。诚然,衰老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生理、心理层面的负面影响。但正如前文所述,个人之健康水平、身体功能在老龄化过程中的发展趋势,更多地取决于环境要素而非年龄本身。老年不应该被视为代表病痛与失能的“非常态”。医疗老年观的“消极”内核异化了老龄化过程,认为人类个体会因为年龄增长而缺乏能力、更加脆弱和必须依赖于他人,从而导致老年人的价值与潜力受到贬损,而这往往成为年龄歧视和老年虐待的观念根源。
以健康为导向的社会参与必然是相对片面和有限的。维系健康是老年人社会参与和人权保障的必要目标,但个人偏好、发展要求乃至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要素也应当纳入考虑。偏重健康价值的狭隘定义自然而然地导向对参与方式的片面理解,会排除可能存在健康风险的竞争性活动、高强度运动和某些兴趣活动。特别是,如果关于是否有益于健康的判断建立在关于老年人和老年生命阶段的刻板印象之上,便可能导致目的与手段的逆反——致力于改善老年人福祉的行动倡议和政策实践反而限制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会,促成或者固化针对老年人的歧视并加剧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排斥。比如,1982年首次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简称《维也纳行动计划》)虽然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基本权利应充分地、不折不扣地适用于老年人,并明确“参与”是确保老年人能够满足其自我建树之需求的关键手段,但其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表述,仍显示出对于老年人和老年生命阶段的某种刻板印象:“旨在造福老年人的政策和行动必须向较年长人士提供满足其自我建树的需要的机会,从广义上说。自我建树的定义为:通过实现个人目标、愿望和潜力达到满足。重要的是为老年人制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应能促使老年人有机会自己发挥其力所能及并有益于家庭和社区的各种作用。较年长人士得到个人满足的主要途径是:继续参与家庭和亲属联系、自愿为社区服务、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学习而继续增长知识、在艺术和手工艺方面自我发挥、参加社区组织和老年人组织、宗教活动、娱乐和旅行、非全日工作、以及作为见闻广博的公民参与政治活动。”
《维也纳行动计划》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较年长人士”(older persons)参与社会的主要途径,包括政治表达、家庭生活、社区志愿服务、终身学习、非全日制工作、兴趣爱好培育、休闲娱乐以及参加各类社会组织,等等。虽然《维也纳行动计划》中提及的参与方式较为丰富,而且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实际上被框定为以“休闲活动、家庭生活和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有限范围。比如,《维也纳行动计划》单独强调“非全日工作”和“社区志愿服务”的参与形式,便被认为反映了对老年人参与“薪酬劳动”等竞争性生产活动的矛盾看法。
(二)效益导向的社会参与
1.生产性老龄化与社会参与
个体老龄化过程不仅仅带来健康方面的挑战,而且可能导致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排斥与歧视现象。增龄过程中的生理变化导致个人在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本计算中逐渐“贬值”。老年人被认为是缺乏竞争力的劳动者和不受欢迎的消费者。福利导向的老龄政策在为老年人提供保护的同时,又固化了其“无价值”的社会负担角色,并在人口老龄化的时代浪潮冲击下难以为继,最终导向所谓的“危机叙事”。低经济价值和高福利需求的老年人群体,被认为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负担而遭致污名化的待遇。
在这种背景下,年龄歧视概念的提出者罗伯特•巴特勒(Robert N.Butler)在1983年提出了生产性老龄化(Productive Aging)的理念。生产性老龄化主张进入老年期的个人依然具备潜力和价值。作为“未经开发的宝贵资源”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社会资产”,老年人能够在社会政策的倡导和支持下发挥自身潜力而为社会作出“生产性”贡献。生产性老龄化倡导为老年人以“有报酬的或无报酬的商品生产及服务供给的活动”提供机会和便利。同时,生产性老龄化亦提倡老年人通过参与互助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维护或提高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资源的占用和家庭的照护负担,从而产生间接意义上的生产性价值。可见,生产性老龄化的理念表现出鲜明的经济效益导向,即通过增加老年人的“社会产出”和降低“社会支出”来提高老年人群体的整体“经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老龄化导致的劳动力短缺和高额福利压力可以得到缓解,而老年人“无价值”角色的印象也能得到扭转。
2.生产性参与的意义和局限性
在世界范围内的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产性老龄化的理念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发布的《马德里政治宣言与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简称《马德里行动计划》)就吸纳了“生产性老龄化”的理念,为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和发展”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行动方案。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文本表述也悄然发生变化,如其《政治宣言》所述:为了满足老年人的期望和社会的经济需求,应当让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老年人只要愿意并有能力,应一直有机会工作,从事令其满意的生产性工作,同时继续有机会参与教育和培训方案。增强老年人的能力和促进他们的充分参与,是促进老有所事的基本要素。应当向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可持续的社会支持。
显然,《马德里行动计划》特别强调纠正关于老年人“社会贡献能力”的刻板偏见,要求各国承认老年人在各个生活领域,特别是在“生产性”和“竞争性”的劳动就业领域的价值与潜能,并呼吁采取行动支持老年人培育能力和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不再由休闲娱乐与公益活动所定义,而是拥有和年轻人的社会参与相似的内涵,即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与意愿,选择参与能力培训和社会竞争,并且此种选择应当得到国家与社会的保护和支持。
联合国大会1991年第46/91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明确各成员国在推进老年人权利保障和人口老龄化应对方面的五项基本原则:“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和“尊严”。从其内容来看,每项原则都和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密切相关,而且明确提及要实现“老年人始终融合于社会”的目标。《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提及的参与内容基本覆盖了“一般”权利主体可能的社会参与形式,包括“工作机会或其他创造收入机会”“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参与制定和执行直接影响其福祉的政策”“将其知识和技能传给子孙后辈”“以志愿工作者身份担任与其兴趣和能力相称的职务”“组织老年人运动或协会”“享用社会的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娱资源”。同时,相关表述也鲜明地表现出对于老年人“生产性”价值的肯定与重视。
生产性老龄化及其指导下的社会参与理念有着多方面的人权意义。首先,生产性老龄化肯定了老年人的能动主体地位,有助于扭转老年人是社会负担的刻板偏见,从而维护老年人群体的人格尊严,促进年龄方面的平等与非歧视。其次,相关表达拓宽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范畴。老年人不仅有权利享受“休闲与养生”方面的参与机会和参与条件,也应当享有平等地参与就业、教育等竞争性、发展性活动的机会,并有权要求社会提供便利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理论已经初步构建起来。
但是,此种基于“社会效益”考量的参与理念也蕴含着“人力资本”叙事的风险,引发了许多批评和质疑。因为关涉“效益”的分析必然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既然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被描述为“投资”,那么就必须考虑“投资”能否取得预期的“回报”。或者说,“投资人”是否相信能够取得预期的“回报”。这种片面地强调个体的能力与贡献表述,无疑是老年人版本的能力主义,可能导致老年人群体内部的分化和新的歧视,即从歧视所有老年人变成歧视高龄老年人、老年残疾人等特困老年人。艾莉丝•凯斯比(Alison Kesby)指出,成功老龄化、生产力老龄化对于参与和个人贡献的强调,事实上是将眼光聚焦于更为活跃和独立的“第三年龄者”而忽视了更为年长者、老年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处境与需求。在这种语境下,那些缺乏资源和渠道实现当前社会观念中“生产性参与”的老年人,可能面临加倍的社会偏见和歧视性待遇。这种现象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结构性的层级分化,从而人为地制造“成功的老年人”和“不成功的老年人”的分野。此外,此种“效益”考量也不符合人权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不是因为有利可图,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要求。基于经济效益考虑的参与理念及其指导下的社会政策能够推动部分老年人实现平等基础上的充分参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但事实上置那些处境更为艰难的老年人于不顾,最终导致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的割裂。
(三)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参与
1.积极老龄化中的参与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参与
21世纪以来,人权话语日益主流化。作为受到广泛认可的人口老龄化应对之政策框架,积极老龄化亦明确宣示以尊重老年人的人权为前提。正如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积极老龄化的观点基于对老年人权利的承认以及联合国关于独立、参与、尊严、照料和自我实现的原则。它从‘需求为基础’的政策和计划的观点,转为‘权利为基础’的观点,承认在增龄过程中老年人有机会均等和处理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它支持老年人有责任去锻炼他们的参政以及参与社区生活的其它方方面面。”
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对于参与的表达,已经呈现出人权叙事的基本逻辑。首先,积极老龄化实现了老年人从消极被动的“福利接受者”向积极主动的“权利所有者”的范式转变。这种转变不仅表现在其文本宣示要以“以权利为基础”并且承认老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更体现在积极老龄化本身是从动态发展的生命进程的角度来定义作为权利主体的老年人。如果仅仅是宣示“老年人”享有各种权利,但是“老年人”的概念本身是人为界定或缺乏实际意义,那么这种权利的宣示最终只会沦为空谈。从生命进程的角度来看,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不会仅仅因为年龄增长而丧失个性,所享有的人权并不因年龄增长而增减。就参与的权利而言,参与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本身是由核心人权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意义在于,每个人所享有的关涉社会参与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不因年龄增长而受到不合理、不适当的不利影响。无论老年人的能力、潜力和健康状况,都享有在自主平等基础上全面且充分参与所有方面、所有层次的社会生活的权利。
同时,积极老龄化关于健康、参与、保障等方面的阐述摆脱了片面强调公共卫生、社保负担和社会矛盾的叙事逻辑,转而以需求和权利的话语描述老龄化生命过程的各个关键问题。比如,概念体系中的“参与”并非孤立、单向度的,而是与“健康”“保障”其他两大支柱概念紧密相连,构成前后相继的积极老龄化过程。“健康”是“参与”的前提,只有“尽可能维系功能发挥”才能真正实现全面的参与,而参与的过程也要符合维系健康的要求。“保障”维度的目标则构成了老年人的“社会安全网”,致力于为那些内在能力严重减退和难以实现有效参与的老年人提供保护其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措施。“参与”则构成个人与环境的中间环节,是个人在年龄增长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积极老龄化的关键。因此,积极老龄化中的“参与”不仅意味着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还追求实质的能力平等,即“通过提供支持老年人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项目和政策,使老年人能够充分参与”。
2.以人权为基础的参与的意义
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在吸纳了人权的方法和思想的同时,又反过来影响了国际老年人权利倡导活动的发展。虽然目前在规范文本层面,联合国人权机制尚未提供针对老年人的系统性保护;但是年龄歧视议题已经引起各人权条约机构的重点关注,已经显示出对于“年龄分层”之社会实践的批判和反思。
在条约机构发布的一般性意见中,年龄作为社会分层标准的正当性已经开始受到质疑。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明确,针对参与国家事务权利所设定的任何年龄条件都应以“客观和合理标准为基础”在担任公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方面设定年龄上限或下限是许多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惯常做法,根据此项一般性意见,此种年龄条件必须给出足够的正当性理由,并且标准本身不超出一定限度,否则便构成权利剥夺。。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老年人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虽然重申“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工作权,但承认了就业领域“年龄分层”的合理性。比如提及保障所有人免于就业歧视、享有适当工作条件的国家义务时就特别强调“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主体要件。在2005年发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中,退休年龄不再成为差别待遇的正当理由,或者说退休年龄不能单独作为差别待遇的豁免理由。该一般性意见明确,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的基于年龄的歧视性待遇同样构成对《公约》的违反,从而反向地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权利不得因年龄而有所减损。2009年,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则特别强调,“年龄也属于禁止的歧视理由”。
美国和欧洲区域性质的老年人人权立法不仅确认各个方面的参与权利,更将平等参与和社会融合上升为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原则和目标。《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the Human Rights of Older Persons)第8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积极、富有成效且充分高效地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以期实现社会融合。缔约国应当采取使老年人能够积极且富有成效地参与社区生活并发展其能力与潜能的措施。”这意味着,《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的大部分权利条款都要求以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实现社会融合为导向。比如,该公约第7条明确老年人应当“有机会在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居住地点和同居者,而且没有义务生活在特定的生活安排中”,第12条明确在保障老年人享有长期照护服务的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于家中的意愿和家庭护理者的需求。关于居住条件和长期照护的规定既是老年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重要内容,也为老年人参与和融入社区生活奠定了基础。欧洲区域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人权文书,但2000年通过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第25条规定,“欧盟承认并尊重老年人过有尊严和独立的生活以及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该条文的表达很大程度上是对修订后的《欧洲社会宪章》第23条之继受,同样表现出对独立和尊严基础上的社会参与的关注。相对应的,欧盟层面关涉老年人权利的立法和司法行动,特别关注就业领域的年龄歧视的法律规制以及推动居家或社区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最终促进劳动就业和日常生活领域的社会融合。
人权视角下的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了对前述参与的突破。一方面,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要求彰显老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老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承认老年人拥有参与和促进社会发展并主张、维护和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动性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个体的多样性和自主性。这要求每个人在老龄化过程中的能力、需求、偏好不受外界以偏概全的界定,其个性不因基于年龄的社会分类而遭到抹杀。每个人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需求并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平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本身被视为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原则和目标,即老年人必须通过参与的方式实现权利保障。我们不仅要关注教育、就业等方面平等参与的权利,还要关注以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方式保障适当生活水准权、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等其他权利。比如,忽视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即使以安全和健康为虑,也构成对参与原则的违反。
三、以人权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参与之要义
联合国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罗莎•科恩菲尔德-马特(Rosa Kornfeld-Matte)在2016年的综合性报告中指出,关涉老年人的政策与讨论应当从“以经济和发展观点为主向”转向“以人权为本的方针”,提出要将“老年人视为法律对象,而不是简单的受益人,认为老年人享有特定权利,国家必须保障老年人享有权利”。以健康或经济效益为导向的老年人社会参与理念纵然存在部分积极意义,但不再符合国际老龄化议题相关讨论与实践的时代趋势。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要求:对于老年人权利而言,社会参与不仅是对已有参与形式的确认,更是所有权利保障的原则和目标;促进社会参与的权利保障措施应该建立在尊重主体多样性和能动性的基础上,避免家长主义的片面界定;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形式与促进方案应当贴合所处时空环境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
(一)确立参与和融合的权利保障原则
从生命历程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之所以成为人权视角下值得特别关注的群体,源于个体老龄化的生命进程所隐含的人权风险。老龄化是每个自然人的生命历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阶段,是个人在流逝的时间中与社会交互的具体表现。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老年人的人权风险根源于针对老年的刻板印象。由于个人在老龄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变化得不到正确认识,被主流社会赋予“脱离”的社会角色而日益“边缘化”,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需要,或者即使表达也得不到恰当回应,故而容易遭遇各种权利困境。比如,老年人往往被界定为缺乏能力或需要“休息”而必须接受特殊的劳动安排,而这种特殊安排很容易转化为歧视性待遇,使得老年人丧失通过工作获取生计、维系社会联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和条件,最终陷入贫困的艰难处境。
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互为表里,而与社会排斥针锋相对。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症结便在于让每个人的“声音”不因年龄而遭到忽视,而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生活,则可以说是应对老龄化过程之消极影响,维持和促进社会融合的必然途径。参与并融合于社会,不仅是老年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具体权利,更应该成为老年人权利保障本身的原则和目标。正如独立专家在专题报告中指出,老年人的社会排斥不仅表现为老年人丧失参与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和活动的机会,也会因限制老年人作出合理选择的机会而导致资源、权利、商品和服务的剥夺,最终导致系统性的人权剥夺。社会参与是对抗系统性的人权威胁——社会排斥的主要手段,老年人所有人权保障的全部过程都必须以尊重自主意愿的积极参与为标准。
正如积极老龄化之政策框架所揭示的那样,积极有效的社会参与需要多方面、多层次人权措施的支持,其中就包括可负担的健康支持体系、无障碍的居住条件、必要的决策和行为支持以及以融合为导向的代际项目。而相关人权措施也应当考虑是否满足“有助于实现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标准。比如,享有便利、可及、可负担且高质量的长期照护服务是老年人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利的重要内容。正如欧洲和美国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实践所关注的那样,长期照护服务供给必须充分尊重老年人自身的意愿并尽可能提供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多种服务选项,从而为老年人参与和融入社区生活奠定基础。教育和终身学习不仅本身是基本人权,也是实现积极有效的社会参与的先决条件。无论是对于继续参加劳动力市场还是志愿服务、互助服务,教育和培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此外,老年人能否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也受到物理空间条件的制约。正如《全球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指南》指出,老龄友好的城市环境旨在“通过优化健康条件、参与机会和安全,以促进老年生活质量提高”。老龄友好的生活环境,不仅关涉老年人能否享有安全、适当的生活条件,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能否真正地参与社会生活。由此可见,老年人能否实现平等和自主基础上的充分参与,事实上取决于各个方面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可以说,推动和促进平等和自主基础上的社会参与,是以人权为基础的老年法律与政策实践的基石。应当以“参与”为老年人权利保障实践的指导原则,致力于通过消除经济收入、健康水平、物理环境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障碍,以最大限度地促进老年人与所处家庭/社区/社会环境的正向互动,推动老年人融合于社会。这意味着,人权视角下的老年人社会参与并不受通常理解的特定参与方式的限制,而是包括各个方面可能性的开放性概念,可能随着时代发展和人权事业进步而产生新的内涵。同时,老年人关于自身参与社会生活的意愿与选择亦应当受到尊重。老年人应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与社会的方式和途径,而免受社会强加的“理想的老年生活方式”的限制。
(二)以动态发展的视角审视参与过程
确切地说,任何特定群体权利保障都必须充分尊重主体的多样性和能动性。老年人权利在这方面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老年人的多样性是动态发展的老龄化过程的结果,而该过程本身又是老年人能动作用和社会环境要素共同塑造的。因此,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权利考察也应当关注老龄化生命历程本身的特征,主要包括连续发展和横向复合两大方面。
1.老龄化生命历程的连续发展特征
老龄化过程本身受到前期生命阶段的深刻影响,又影响着后面生命阶段的各方面禀赋和生活体验。如果个人在生命历程的中青年阶段就面临着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隔绝,那么在老年生命阶段往往会因为累积效应而面临更加严重的孤立和排斥。典型的例子在于,关于老年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研究就常常将主体划分为“步入老年的残疾人”和“发生残疾的老年人”两大范畴。这种划分的逻辑在于,目前社会条件下的残疾人在中青年时期就可能遭遇歧视和排斥,从而缺乏支持其老年生活的社会资本,所以其权利保障的要点在于为其构建支持网络;原本融合于社会的个人可能因生理衰老而陷入失能或半失能状态,但往往已经拥有相对完整的支持网络,所以其权利保障的要点在于确保支持网络以合乎个人需求和人权要求的方式持续运行。性别也是导致累积分化的重要因素。女性可能因为社会性别分工在中青年期就丧失接受教育和参加就业的机会,从而在老年期也被“困”于家事活动,更加难以获得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流动人口、艾滋病患者等群体也可能因老龄化而面临更为严峻的社会排斥威胁。特别是“失独父母”往往在年老后被迫单独居住,无法从家庭成员处获得支持和关爱,面临系统性的权利弱势。
因此,应当扩展研究对象,分析中青年期处境对于老年生命阶段参与方式和参与条件的综合影响,特别是关注女性、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的终身影响,集中力量统筹解决中青年群体在生育、教育、劳动等领域的焦点问题,以预先规划和早期介入提高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保障效能。另外,老年人权利保障方略应当关注引导每个人在中青年时期通过健康生活方式、理性的理财方案和持续性的学习为老年生命阶段做好规划和准备,不断累积有利于实现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正向因素,强化应对老龄化过程的“韧性”;同时关注和满足个体在不同生命阶段的参与需求,构建“全龄友好”的物理空间、服务体系和文化环境。具体而言,应当通过预防性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免于年龄歧视的法律措施帮助刚刚进入老年生命阶段个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参与模式。随着年龄增长,相关举措则转向功能维持和替代性参与方案,最终通过姑息疗护等方式帮助走向生命终点的人类大家庭成员维护最后的尊严。
2.老龄化生命历程的横向复合特征
老龄化表征人类个体在特定时空环境中的增龄过程,既受到环境要素的横向影响,又受到时间要素(年龄要素)的累积效应。如老年残疾人的例子所显示,每个人生命历程轨迹并不相同,在老龄化过程中作出的选择、所能采取的行动和可能遭遇的障碍亦存在鲜明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反映在现有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平等所造成的排斥与歧视方面,也体现在生活的历史背景不同而导致的“同期群效应”方面。“同期群”是老年社会学研究中的范畴,意指出生年份相同或相似的人群。属于“同期群”的社会成员可能有着相似的生活经历,从而在禀赋和偏好方面彼此相似,同时又与其他“同期群”存在显著差异。当下社会舆论所热议的“XX后”和“代沟”现象便是典型的同期群效应之结果。对于同世代的社会成员而言,“同期群效应”是内化的生活经历,但又并非决定于增龄现象的一般规律。比如说,当下的老年人群因为缺乏数字技能或不愿意接入数字生活,所以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这种现象并非源于年龄增长本身带来的年老体衰和思维僵化,而是由于当下较为年长者在前期生命中缺乏接触相关产品和学习相关技能的机会,而且需要独自承担学习成本。由此,老年人“数字参与权”的保障逻辑不在于“扶弱”,而在于要求这种数字参与的真实受益者公平地分担学习和融入数字生活的成本。比如,如果老年人掌握数字技能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治理的效能,那么国家就有责任通过专项培训或财政支持来分担部分学习成本。另外,不同世代的社会成员面临着各自时代的挑战,并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社会参与方案。比如,当下老年人所面临的“数字鸿沟”和“千禧年”初期老年人的“数字鸿沟”便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原因和影响。可预见的是,当下数字生活的“土著”们也会在未来成为新的“数字移民”。因此,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制度设计,应当建立在代际交融的基础上,不仅要构建当前社会环境下公平、可行的代际分工方案,更要建立起不同世代的社会成员交流沟通、平等协商的代际合作机制。
强调在老年社会参与的分析中纳入此种视角的意义在于,应当正确认识老龄化过程的影响,区分年龄要素和非年龄要素,避免对老龄化过程和老年特征进行模糊不清和缺乏依据的界定。年龄要素的累积效应和非年龄要素的直接影响有着不同的作用机制,唯有细致分辨才能查明导致权利困境的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效、可行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和融入社会方案。
(三)立基于特定时空构建权利保障机制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向来是人权理论研究的重点难题。就老年人权利而言,老龄化过程的样态及其影响总是与特定社会环境紧密结合。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年龄增长所带来的社会意义、对老年生活的期待以及可兹利用的养老资源和机制皆不相同。借由参与实现的老年人权利保障,既要确认、利用和维持现有的老龄化机制的稳定运转,又要结合人权标准和人权价值予以完善和发展,以期实现预期的老龄化。就目前而言,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参与自由保障:立足国情加强反年龄歧视立法
年龄主义(ageism)和基于年龄的歧视是老年人实现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最主要的障碍,也是法律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独立专家克劳狄娅•马勒(Claudia Mahler)指出:“根深蒂固的负面观念继续支撑着政策和做法,给老年人平等享有人权造成明显障碍。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年龄主义甚嚣尘上。”目前,国际上关于年龄歧视及其表现的观点、规范各异,并未形成统一共识。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但该法并未进一步规定如何以法律手段禁止针对老年人的歧视,其他领域的反歧视立法也未对“年龄”议题加以关注。许多学者提出,应当加强反对老年歧视的专门立法,为保障老年人的平等权利提供制度依据。我国应当吸收和转化域外已有经验,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推进年龄歧视立法,完善年龄歧视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就文本之结论而言,反年龄歧视立法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当以年龄为切入点,审视和反思所有关涉年龄分层的现有制度,关注制度间的联系,从整体角度构建反年龄歧视的法律框架。比如,就业领域的年龄区分往往与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欧美国家,对涉嫌就业年龄歧视之行为进行规制的严格程度与老年社会保障的市场化水平呈现某种正向关联。在企业年金、私人养老金占据主要地位的美国,基于年龄的差别待遇受到严格审查;而在社会福利比重较高的欧洲国家,政府出于代际就业平衡、缓解财政压力和劳动培训方面的政策考虑,给予法定退休年龄、固定期限合同等就业领域的差别待遇以不同程度的豁免。虽然个人的选择与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可以通过企业和政府提供经济补偿或其他社会参与方案来弥补损失,实现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保障。我国的反年龄歧视立法,必须结合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予以推进。无论是废除强制退休还是延迟退休的改革,都必须建立在理顺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人权标准的制度体系。
其次,特别要注意反年龄歧视立法与其他反歧视立法的协调一致。老龄化生命历程的普遍性使得年龄歧视更容易以多重歧视的形式出现,从而给主体权利保障带来复合的影响。面对此种特征,我们在尝试梳理、归纳不同歧视性因素相互作用之机理的同时,也要在歧视认定和救济方案等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多重歧视的可能性。应当吸收残疾人、女性等领域的现有规定,确定年龄歧视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与残疾人、妇女方面的反歧视立法形成联动,构建全纳式保护机制。
2.发扬代际合作的中国传统
社会参与不仅表现为个体与环境的互动,更重要的是实现个体与个体的社会联系。对于老年人而言,维系和发展“同辈人”间的社会关系固然必要,但只有通过进一步促进不同世代社会成员间的交流,才能推动社会融合的实现。在社会层面,可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生命教育,支持发展代际共融项目,强化不同世代社会成员的交流与互信,消除针对老年生命阶段的刻板印象,创造平等与尊重的代际文化氛围。美国、德国等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尝试推广各类代际互动项目。“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社会”“老龄友好型城市”“老少皆宜的社区”(Community for All Ages)等世代共融倡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以各类“第三年龄大学”“校级老年伙伴计划”的老年教育、终身教育的实践则是以教育实现社会参与的重要表现。“促进老年人参与代际活动”作为社会参与权的重要内容被列入《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亦明确宣示以“促进代际团结”为相关行动的目标和策略。就中国而言,家庭可谓最值得关注的本土养老资源和现成机制。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理论研究应该拓宽视野,充分重视“参与家庭生活”对于国人的重要意义,回应社会中代际财产关系的“再家庭化”,运用法律手段设定符合双方期待的行为准则,构造符合家庭内部关系的救济机制,强化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的互动纽带。同时,法律也应当加强作为家庭代际关系之中坚力量的成年世代的权利保护,借由探亲假、喘息服务等制度设计,为成年人履行代际责任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家庭代际互动的“反哺”功能,强化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此外,法律在构建公平的代际合作秩序中的意义,重点在于创造平等、开放的协商环境。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发展终身教育体系和创设支持性决策方案加强老年人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过程以及与其他世代社会成员交流、沟通和协商的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生命教育,支持发展代际共融项目,强化不同世代社会成员的交流与互信,消除针对老年生命阶段的刻板印象,创造平等与尊重的代际文化氛围。更重要的是,公平的制度安排往往建立在全面系统化的把握参与者之能力、资源和需求的基础上。这意味着应当深化老年学、老年医学和老年社会学方面的调查和研究,让决策参与者对于老年人的真实需求有着更加真实的了解和掌握,根据不同的情形量体裁衣地制定权利保障方案。
结论
如今,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已经在老年人和人口老龄化议题相关的国际讨论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制定老年人权利专门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也在联合国框架内稳步推进。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应当吸纳积极老龄观与生命历程理论,深化对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理解与认识。老年人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和融合于社会,不仅是特定基本人权的要求,更应当成为所有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老年人是动态发展的能动主体,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实践应当尊重主体多样性、自主性和动态特征,特别关注不同生命轨迹下的独特境遇。最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权利方案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推进反年龄歧视立法;同时巩固和发扬代际合作的优良传统,大力支持家庭和社区场域下的社会参与。
(刘远,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Abstract:Equal participation and promotion of social integration are essential part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theory of the right to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older pers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ge stratification could hardly explain the real difficulties older persons face in social life.Life course theory reveals that social participation is an intermediate link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social environment,so it is a means for individuals to achieve specific objectives of the population aging.In this light,there are three main interpretations for expressions of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older persons throughout history,namely participation in health oriented toward treatment of physiological aging,participation in production oriented toward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older persons,and full participation based on human rights.In the context of mainstreaming human rights and actively responding to the population aging,full participation based on human rights should become the main concept of relevant academic exploration and policy practice.To this end,we should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to participation and integration,examine the participation proc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ynamic development,and construct the participa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light of China’s conditions.
Keywords:Actively Responding to the Population Aging;Laws for Older Persons;Rights of Older Persons;Social Participation
(责任编辑 李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