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江 浙江师范大学边疆研究院副院长
众所周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威胁是全球性问题,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恐怖和极端势力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肆意戕害无辜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宁,对全球人权保障与发展都构成了严重损害。
具体到新疆来说,我今天想与大家分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新疆曾面对极为严峻的反恐形势,通过持续不断的反恐与去极端化斗争,我们不仅保护了当地各族人民的人权,也维护了国家、区域、乃至全球安全。
为了大家对新疆受恐怖主义威胁的情况有更直观的了解,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非官方的智库研究成果。澳大利亚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经济与和平研究所”,通过每一年度发表的《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对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所遭受的恐怖主义威胁进行量化评估,这一研究在学术界有较高的权威性。
根据对该报告评测体系内过去十年的数据分析,2011年至2015年,中国在全球受恐怖主义影响最严重国家评级中一直处于22至25位之间,属于受恐怖主义影响严重的国家范围之内。而根据该报告2022年的统计,中国在该指数排名中为第67位,处中下位置,这意味着是受恐怖主义威胁较轻的国家。这一研究也从客观上印证了新疆当地社会稳定与治安形势得到根本性好转的事实。
但是,很遗憾,近年来我们都听到一些“杂音”,将新疆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别有用心地抹黑为“对少数族裔的虐待”,将“去极端化”歪曲为“种族灭绝”“文化灭绝”。但事实是,在分裂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我国长期遭受恐怖主义势力、极端主义势力威胁。而在新疆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具体实践中,我国在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反恐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响应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60/288)的决议,致力于“消除恐怖主义蔓延条件,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事实证明,中国的反恐去极端化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侵害。
其次是对于新疆反恐、去极端化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外界有诸多的疑问、误解、偏见,我想基于自身研究,对新疆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护人权之间所做的努力进行简单介绍。
一是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去极端化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坚持依法打击恐怖主义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保安全才能保人权,不反恐就不能保人权。依法打击恐怖活动,保障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对人权的最根本保护。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国家反恐法律体系。新疆还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为遏制、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是坚持反恐不与特定地域、民族、宗教挂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和多宗教并存的地区。在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中,新疆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新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的理念,不断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培训,不断拓宽获得宗教知识的途径,不断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信仰需求得到了充分尊重。
三是坚持维护稳定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有力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
最后,大家都知道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问题遭到了一系列的质疑、抹黑,甚至一些国家以此为由对中国进行单边制裁。这些都对国际秩序、双边关系、人权保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实际上,我认为这些情况并非孤例,换言之并不仅仅只出现在与新疆相关的问题上,其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共通性。所以在此我想谈谈我们未来将会面临的一系列挑战。
其一是对国际反恐合作体系带来的负面影响。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为了更有效地应对共同威胁,世界各国理应携手合作,面对共同的敌人。但是一些国家以“人权保护“的“长臂管辖”行为却对全球反恐、反极端主义合作体系造成了实质性破坏。
事实上,世界很多国家都是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长期受害国。“9·11”事件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在促进全球反恐、反极端主义合作体系建设中均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并付出了卓绝的努力。然而,一些国家以莫须有的理由使用其国内法实施“长臂管辖”,对他国机构、企业及人员实施单方面制裁,所表现的是其一以贯之的霸权主义思维。这不仅会为双边关系增加障碍,更直接破坏了自“9·11”事件后国际社会所共同构建的国际反恐、反极端化合作体系。
其二是种族灭绝这一法律术语在被不断“武器化”和“政治化”。在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种族灭绝确实发生,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任何主观意图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与第三方以所谓的“新疆种族灭绝”为名对中国进行无端指控与攻击。事实上,中国一贯支持打击和防止种族灭绝,仅根据传闻证据得出所谓结论是非常不负责的。
对国际社会而言,打击种族灭绝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但是,要特别警惕这一术语被滥用的趋势。一些相关的政治言论和行动已经远离法律术语的定义和适用,在政治和法律层面都产生了破坏性影响。很多案例表明,种族灭绝这一法律术语被不断“武器化”和“政治化”,并成为低成本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传媒资源领域的弱势地位,他们更容易成为这一现象的受害者。这将破坏相应的国际共识,并无助于人权保护。
其三是所谓的长臂管辖、单边制裁对人权造成的影响。
具体到涉疆事务,一些国家荒谬地推定“所有生产于新疆的产品均使用了‘强迫劳动’”,并以此为由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制裁、出口管制等手段来滥用“长臂管辖”。
毫无疑问,这类立法完全基于错误的假设与证据,其立法过程被高度政治化与利益集团化。不仅严重违反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干涉了中国内政,损害了双边关系,并对棉纺织、光伏等全球产业链产生严重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长臂管辖”与单边制裁不仅无助于保护维吾尔人权,反而对他们的就业产生巨大影响,事实上造成的后果是将他们排除在供应链之外。
对于更为广阔的国际社会而言,中国新疆不是所谓“长臂管辖”行径的唯一受害者。一些国家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滥用“长臂管辖”实施霸凌,也对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施以“长臂管辖”。这种全球范围的滥用、滥诉行为从客观上增加了国际商贸与国际政治的对抗性。
鉴于此,我认为值得大家思考的是,为什么个别国家或一些国家可以基于虚假信息,无视程序正义联手向其他国家实施单边强制措施,并订立“长臂管辖”法律,企图执行一些国际法所不容许的行为而无需承担后果?这些实施单边强制措施的国家更应该受到谴责,这些对现有国际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行为更应该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与警惕。
(摄影:连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