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念。这一论述最初见于2019年《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也能够清晰地发现,中国的人权话语往往与人民话语深度绑定、紧密连接。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正是在关于“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板块中,明确提到人权概念,即“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持续发展,充分展现我国人权成就和中国特色人权理念,必须建构起一套与中国自身人权实践相匹配的人权话语体系。形成一套科学的人权主体观,对于构建人权话语体系而言至关重要。“以人民为中心”直接地表述了一个人权主体概念即“人民”。因此,对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而言,阐释“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人权话语,应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课题。
一、准确理解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
主体问题是人权话语的关键问题。如何理解和表述“人的形象”,并基于这一形象确证人的主体地位,应是一切人权观念及其话语得以生成、展开的最基本问题。“以人民为中心”话语,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人性论和人民观念的守正创新,其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际,从人的根本属性和现实属性出发,准确表达了人民的主体形象和主体地位。
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在此基础上,“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对人民的现实属性、范畴外延和核心构成部分作出了内涵丰富且精准的表达。
其一,“人民”是具有现实性的社会整体,是个人与集体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集合的人民,绝非抽象的概念,其不能脱离现实的个人而存在。“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的集合,每个人都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都有内心的冲突和忧伤”。这承认了每一个现实个人的主体地位,将现实个人作为人民集体的基础构成。同时,“人民”绝非各个“现实的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公共精神的人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和公共利益而结成的有机整体。
其二,“人民”是具有高度广泛性的社会整体。就中国的实践而言,将“人民”简单地作为阶级身份概念,实际上是特定历史时期的革命语境下强调“阶级斗争”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改革”和“建设”成为了中国政法话语的基本语境,“人民”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尤其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宪法》序言中“人民”的范畴达到了迄今为止最广泛的程度,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习近平总书记在表达“人民”概念时,也往往是站在全国、全社会、全民族的角度上将其表达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譬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要义的具体阐释中,“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被同义表达为“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正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对人民之广泛性的承认和肯定。
其三,“人民”的核心构成部分始终是“普通劳动者”。人民的广泛性和现实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决定了,“人民”必然是由多种社会群体或阶层组成的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这表明,“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在承认各阶层、各个体利益多样性的基础上,更偏重于表达人民的核心要素,即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普通劳动者。“以人民为中心”话语,不仅表达了人权事业应全面关怀社会全体成员之根本福祉,也更加强调对普通劳动者主体性诉求的尊重和珍视。
二、坚持人民在人权事业中的主体地位
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实践而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观,应强调个人与共同体的现实、有机统一,应坚持并提升人权主体的广泛性,并在最根本的层面上,尊重并发挥人民的创造力和主体性。
首先,人民是人权事业的建设主体和根本依靠力量,应保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人权发展的全过程。应当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财富和各项利益分配的公平制度,以及更高程度的社会团结合作机制等重要制度机制安排,保障人民平等充分地参与国家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改革发展,尽可能充分地调动人民参与人权发展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举全体人民之合力推进人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其次,人民是人权事业的最终目的,应将人民作为人权事业之发展是否、健康与否的最终裁断者。将人民作为人权的主体,必然要求防止出现创造物脱离创造者的异化。人权事业之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必须是全体人民,对于社会发展的各项成果,必须以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使其惠及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个个体。人权事业的发展应具体落实为人民之现实利益的真实享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一论述同时表明,人民对人权事业发展成效的评判依据,其关键在于,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人格尊严、教育公平、平等就业、生活富足、社会保障充分、医疗水平提升、环境宜居等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否得到实现。在最根本的愿景上,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其最终目的,注重为人民的自我发展创造机会,为人民的发展能力全面赋能。
最后,实现人民的“主权者”身份和“权利主体”身份的衔接。若仅仅将人民作为“主权者”或“制宪权”主体,解决的只是公共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的主体地位也仅仅是一种与现实生活体验保持着距离的观念抽象。因此,必须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效地转化为“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才能将宪法文本中的人民权力真正转化为现实,才能在人权实践中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观。一方面,应确认并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各项政治权利,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实现人民之“主权者”身份由理论抽象向具体现实转化。另一方面,人民的“主权者”和“权利主体”的双重身份,皆落脚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最终应体现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不受侵犯,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更高水准的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三、以“人民的美好生活”统领人权价值
描述“人的形象”以确立人权主体观的过程,同时也是为作为人权主体之“人”注入其主体价值的过程。人权主体问题之所以是人权理论的首要问题,正是因为人权的主体形象决定了人权的诉求,这些诉求在内在方面便表现为人权的价值目标,在外在方面则作为人权的内容体系而存在。
人对于自身幸福和良善生活的追求,实乃绵亘人类古今文明的“大哉问”。恩格斯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因而应当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对此,古今中西文明的回答不尽相同,既可以体现为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的“人的完善”理念,也可表现为近代自然权利论关于“自我保存”的悬设,还可表征于中国古典传统关于“乐土”“大同”的追求。这意味着,若要全面且不偏颇地表达“幸福”这一人类社会的根本价值,必须尽可能地使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概念,涵盖其多样性、多元化的丰富内涵。“美好生活”概念,正因其抽象性而具有内涵和外延的高度包容性和可扩展性,从而能够将不同主体、不同文明、不同时空关于人类社会的根本向往包含在内。
在其最关键的意义上,“人民的美好生活”是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价值追求的当代表达,并促使后者转化为人的现实价值。在马克思主义中,“人的全面发展”属于价值的高阶层次,并显现出强烈的“未来”指向。“人的全面发展”要求实现主体范畴的普遍性、主体属性的全面性、人类生活的整全性,以及人的根本自由。主体范畴的普遍性要求实现“人”或“人民”范畴的最广泛性,将人类中的每一个成员皆纳入“人”的外延覆盖范围之内。主体属性的全面性要求全方位地承认“人”的各项属性及其诉求,其不仅要求实现各个人谋生必需的物质利益,更要求回应人在精神、文化、审美、环境、公共事务等各个方面上的诉求。人类生活的整全性则要求实现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机统一。人的价值不仅停留私人生活需要之中,更需要在公共生活中的全面实现人的社会本质。“人的全面发展”在承认私人生活的基础上,更重视社会公共生活,要求打破私人生活的相互孤立状态,以各个人的普遍交往为前提促进人类整体生活的全面发展。就“自由”而言,“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求普遍、真实地实现各个体在其相互关系中的自由,更要求在“创造者”的身份中实现最根本的自由。实现这种自由意味着,人真正自觉地掌握自身的物质和精神活动,将自己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力量从异己支配力量转化为人类社会自觉驾驭的生活条件。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进一步指向“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对于“人的全面发展”所要求的全面性和整全性,“美好生活”将其映射至人民的现实生活中,可具体表达为“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其内容整合了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私人生活和共同体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好生活”也反映出,人民的现实需要朝着“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这些提升具体体现为:从物质性权利的基本满足到物质文化生活的高品质提升,从外在物质需要到内在精神满足的提升,从注重物质生存安全到追求良法善治的提升,从个体的单纯收益到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实现人生价值的提升。
可见,“美好生活”话语正因其表达了人类社会共通性和终局性的价值追求,故应成为人权价值的核心表达,以此统领生存、自由、平等、安全、尊严等各项具体价值,从而在根本上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的最终导向。
四、将“发展”和“法治”作为人权事业的根本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美好生活”不能仅停留于抽象的话语表达之中,更应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实践中转化为现实。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供给侧”问题。人的各项生活需要乃至全面发展,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总体发展程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因此,推进社会总体发展,破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困局,是实现“美好生活”人权价值的根本之道。
履行“推进社会的平衡充分发展”这一根本人权义务,必须坚持以党和国家为主导的人权发展模式。“以执政党和国家为主导”的人权保障模式,实际上是对执政党和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提出的更高要求。其不仅仅要求党和国家履行消极义务,即防范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对个人生活的不当干涉;更需要作为根本性和兜底义务性主体的党和国家自觉履行积极人权义务,即通过多种手段推动社会各个领域充分平衡发展,以充分的公共服务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同时,还必须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人权事业的根本制度保障。作为现代政法理论与实践之正当性的两大原则,人权与法治处于紧密联系的统一关系之中。人权本身即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亦是现代法治之标志性要素。践行法治也是人权之价值、内容和目标赖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将法治作为人权事业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重要共识。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是其核心要义之一,可以说,人民话语形成了中国人权话语和法治话语所共有的底层逻辑。人权保障的法治路径是中国人民和历史的选择,是党领导人民在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科学路径。在法治的道路上提升人权保障水平,推进人权事业进步,并非抽象的价值宣告,更应成为贯穿于法治全部环节的具体实践。就法律制定和运行的各个环节而言,应当在其过程和结果中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法治原则。还应塑造、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良好社会环境,增进全民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使人权法治保障的理念成为全社会共有的内在精神。
结语
综上所述,“以人民为中心”话语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这既是对人权之问的回答,更是关于时代、关于人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延展,这些话语也不能单纯地停留于言辞之中。中国的人权事业应当积极接纳和回应人民话语,人民话语也必然在中国人权发展中绽放其实践伟力。
(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持续发展,充分展现我国人权成就和中国特色人权理念,必须建构起一套与中国自身人权实践相匹配的人权话语体系。形成一套科学的人权主体观,对于构建人权话语体系而言至关重要。“以人民为中心”直接地表述了一个人权主体概念即“人民”。因此,对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而言,阐释“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人权话语,应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课题。
一、准确理解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
主体问题是人权话语的关键问题。如何理解和表述“人的形象”,并基于这一形象确证人的主体地位,应是一切人权观念及其话语得以生成、展开的最基本问题。“以人民为中心”话语,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人性论和人民观念的守正创新,其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际,从人的根本属性和现实属性出发,准确表达了人民的主体形象和主体地位。
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在此基础上,“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对人民的现实属性、范畴外延和核心构成部分作出了内涵丰富且精准的表达。
其一,“人民”是具有现实性的社会整体,是个人与集体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集合的人民,绝非抽象的概念,其不能脱离现实的个人而存在。“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的集合,每个人都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都有内心的冲突和忧伤”。这承认了每一个现实个人的主体地位,将现实个人作为人民集体的基础构成。同时,“人民”绝非各个“现实的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公共精神的人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和公共利益而结成的有机整体。
其二,“人民”是具有高度广泛性的社会整体。就中国的实践而言,将“人民”简单地作为阶级身份概念,实际上是特定历史时期的革命语境下强调“阶级斗争”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改革”和“建设”成为了中国政法话语的基本语境,“人民”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尤其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宪法》序言中“人民”的范畴达到了迄今为止最广泛的程度,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习近平总书记在表达“人民”概念时,也往往是站在全国、全社会、全民族的角度上将其表达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譬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要义的具体阐释中,“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被同义表达为“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正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对人民之广泛性的承认和肯定。
其三,“人民”的核心构成部分始终是“普通劳动者”。人民的广泛性和现实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决定了,“人民”必然是由多种社会群体或阶层组成的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这表明,“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在承认各阶层、各个体利益多样性的基础上,更偏重于表达人民的核心要素,即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普通劳动者。“以人民为中心”话语,不仅表达了人权事业应全面关怀社会全体成员之根本福祉,也更加强调对普通劳动者主体性诉求的尊重和珍视。
二、坚持人民在人权事业中的主体地位
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实践而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观,应强调个人与共同体的现实、有机统一,应坚持并提升人权主体的广泛性,并在最根本的层面上,尊重并发挥人民的创造力和主体性。
首先,人民是人权事业的建设主体和根本依靠力量,应保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人权发展的全过程。应当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财富和各项利益分配的公平制度,以及更高程度的社会团结合作机制等重要制度机制安排,保障人民平等充分地参与国家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改革发展,尽可能充分地调动人民参与人权发展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举全体人民之合力推进人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其次,人民是人权事业的最终目的,应将人民作为人权事业之发展是否、健康与否的最终裁断者。将人民作为人权的主体,必然要求防止出现创造物脱离创造者的异化。人权事业之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必须是全体人民,对于社会发展的各项成果,必须以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使其惠及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个个体。人权事业的发展应具体落实为人民之现实利益的真实享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一论述同时表明,人民对人权事业发展成效的评判依据,其关键在于,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人格尊严、教育公平、平等就业、生活富足、社会保障充分、医疗水平提升、环境宜居等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否得到实现。在最根本的愿景上,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其最终目的,注重为人民的自我发展创造机会,为人民的发展能力全面赋能。
最后,实现人民的“主权者”身份和“权利主体”身份的衔接。若仅仅将人民作为“主权者”或“制宪权”主体,解决的只是公共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的主体地位也仅仅是一种与现实生活体验保持着距离的观念抽象。因此,必须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效地转化为“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才能将宪法文本中的人民权力真正转化为现实,才能在人权实践中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观。一方面,应确认并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各项政治权利,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实现人民之“主权者”身份由理论抽象向具体现实转化。另一方面,人民的“主权者”和“权利主体”的双重身份,皆落脚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最终应体现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不受侵犯,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更高水准的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三、以“人民的美好生活”统领人权价值
描述“人的形象”以确立人权主体观的过程,同时也是为作为人权主体之“人”注入其主体价值的过程。人权主体问题之所以是人权理论的首要问题,正是因为人权的主体形象决定了人权的诉求,这些诉求在内在方面便表现为人权的价值目标,在外在方面则作为人权的内容体系而存在。
人对于自身幸福和良善生活的追求,实乃绵亘人类古今文明的“大哉问”。恩格斯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因而应当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对此,古今中西文明的回答不尽相同,既可以体现为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的“人的完善”理念,也可表现为近代自然权利论关于“自我保存”的悬设,还可表征于中国古典传统关于“乐土”“大同”的追求。这意味着,若要全面且不偏颇地表达“幸福”这一人类社会的根本价值,必须尽可能地使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概念,涵盖其多样性、多元化的丰富内涵。“美好生活”概念,正因其抽象性而具有内涵和外延的高度包容性和可扩展性,从而能够将不同主体、不同文明、不同时空关于人类社会的根本向往包含在内。
在其最关键的意义上,“人民的美好生活”是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价值追求的当代表达,并促使后者转化为人的现实价值。在马克思主义中,“人的全面发展”属于价值的高阶层次,并显现出强烈的“未来”指向。“人的全面发展”要求实现主体范畴的普遍性、主体属性的全面性、人类生活的整全性,以及人的根本自由。主体范畴的普遍性要求实现“人”或“人民”范畴的最广泛性,将人类中的每一个成员皆纳入“人”的外延覆盖范围之内。主体属性的全面性要求全方位地承认“人”的各项属性及其诉求,其不仅要求实现各个人谋生必需的物质利益,更要求回应人在精神、文化、审美、环境、公共事务等各个方面上的诉求。人类生活的整全性则要求实现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机统一。人的价值不仅停留私人生活需要之中,更需要在公共生活中的全面实现人的社会本质。“人的全面发展”在承认私人生活的基础上,更重视社会公共生活,要求打破私人生活的相互孤立状态,以各个人的普遍交往为前提促进人类整体生活的全面发展。就“自由”而言,“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求普遍、真实地实现各个体在其相互关系中的自由,更要求在“创造者”的身份中实现最根本的自由。实现这种自由意味着,人真正自觉地掌握自身的物质和精神活动,将自己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力量从异己支配力量转化为人类社会自觉驾驭的生活条件。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进一步指向“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对于“人的全面发展”所要求的全面性和整全性,“美好生活”将其映射至人民的现实生活中,可具体表达为“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其内容整合了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私人生活和共同体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好生活”也反映出,人民的现实需要朝着“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这些提升具体体现为:从物质性权利的基本满足到物质文化生活的高品质提升,从外在物质需要到内在精神满足的提升,从注重物质生存安全到追求良法善治的提升,从个体的单纯收益到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实现人生价值的提升。
可见,“美好生活”话语正因其表达了人类社会共通性和终局性的价值追求,故应成为人权价值的核心表达,以此统领生存、自由、平等、安全、尊严等各项具体价值,从而在根本上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的最终导向。
四、将“发展”和“法治”作为人权事业的根本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美好生活”不能仅停留于抽象的话语表达之中,更应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实践中转化为现实。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供给侧”问题。人的各项生活需要乃至全面发展,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总体发展程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因此,推进社会总体发展,破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困局,是实现“美好生活”人权价值的根本之道。
履行“推进社会的平衡充分发展”这一根本人权义务,必须坚持以党和国家为主导的人权发展模式。“以执政党和国家为主导”的人权保障模式,实际上是对执政党和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提出的更高要求。其不仅仅要求党和国家履行消极义务,即防范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对个人生活的不当干涉;更需要作为根本性和兜底义务性主体的党和国家自觉履行积极人权义务,即通过多种手段推动社会各个领域充分平衡发展,以充分的公共服务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同时,还必须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人权事业的根本制度保障。作为现代政法理论与实践之正当性的两大原则,人权与法治处于紧密联系的统一关系之中。人权本身即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亦是现代法治之标志性要素。践行法治也是人权之价值、内容和目标赖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将法治作为人权事业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重要共识。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是其核心要义之一,可以说,人民话语形成了中国人权话语和法治话语所共有的底层逻辑。人权保障的法治路径是中国人民和历史的选择,是党领导人民在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科学路径。在法治的道路上提升人权保障水平,推进人权事业进步,并非抽象的价值宣告,更应成为贯穿于法治全部环节的具体实践。就法律制定和运行的各个环节而言,应当在其过程和结果中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法治原则。还应塑造、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良好社会环境,增进全民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使人权法治保障的理念成为全社会共有的内在精神。
结语
综上所述,“以人民为中心”话语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这既是对人权之问的回答,更是关于时代、关于人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延展,这些话语也不能单纯地停留于言辞之中。中国的人权事业应当积极接纳和回应人民话语,人民话语也必然在中国人权发展中绽放其实践伟力。
(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