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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核心要素

来源:《人权》2023年第1期作者:何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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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一直是中国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关键方面。在总结新时代十年以来的成就与经验之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其中包括“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权得到更好保障”,在面向未来的展望中,重点提到“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分析中国人权事业的性质、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鲜明特征,有以下几个要素值得认真分析。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事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事业与传统的西方的人权运行、结构、机制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领导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所以,在人权的维护和实现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主要是一种引领的力量,在筹划事业之时,首先考虑到人民的需求,服务于人民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进而,在事业的推进实施过程中,党也时刻检视如何使得人民的呼声得到重视,人民的获得感得以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关心和温暖,让人民群众在法律体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西方传统的人权机制则是民众与政府处于相互对立的位置,民众向政府挑战,要求政府约束起自身的行为,使人民群众能够自由享有其相应的权利。此时,政府就不是一个积极主动规划权利、全力以赴实现权利的行动者,而是一个在民众的要求下不断应对民众主张的应答者。在引领者和应答者之间,对于人权的态度和做法存在诸多的差别。中国共产党的“引领范式”,其积极之处在于,执政党和政府具有更强的责任感,同时也需要掌控大量的资源,能够实现一系列包括人权在内的社会目标。其潜在的风险则在于,事先构思的民众福利和运行过程中为民众的需求所进行的努力,不一定真实反映民众的需求,可能导致类似于“计划经济”的“计划社会”,从而形成民众并不完全满意的状况。为了避免这种状况,中国共产党主张充分重视调查研究,知民情、懂民意,防范盲目规划和错误决策,同时,党积极推动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党内民主和党内法规促动党的组织和成员自我革命,保持党组织与民众的顺畅信息沟通。西方“应答式政府”的优点在于,政府不需要进行全面和主动的人权规划,而只需要在民众有所反应的时候,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应答即可。动用的资源数量比较低,但缺陷是缺乏整体规划性,人权的进步是零散的。当民众的意识不够更新和完善之时,人权维护的水平会比较低。

  从宪法体系上看,中国是一个中心突出、领导核心明晰的国家,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高度地中心化。作为现代化事业的整体中心,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政府、社会民主具有全面的规划设计、引领行动和监督保障任务,各级党和政府都遵从党中央的意志和引领,建构了一个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体验到民主、法治、小康生活水平的美好社会状况。尽管在很多时候政治学者都认为一个国家的机制应该是中心化的,但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少国家的政治权力并非集中的。例如,很多西方国家所推崇的“三权鼎立”“三权分置”,就是一种在中央政府层次的权力分化;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采取联邦制的方式,各个地区拥有很高的自主权,有自己的宪法,此时中央政府的权力就比较弱。中国是典型的中心化国家,中国的人权事业必须在这种中心化国家结构的基础上理解。

  作为一个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国家的政党有着诸多的不同。由于是长期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用考虑与其他政党轮流坐庄,所以可以规划长期的建设和发展目标。当很多政党处心积虑地想将竞争的政党淘汰出局,策划一些取悦选民的说辞,做出一些在真正的治国理政过程中很可能无法兑现的承诺之时,中国共产党可以全心全意地探讨如何形成良好的治理体系,如何更好地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人民幸福生活的法律架构,提升党和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人权。这是那些两党制和多党制的体系之下很难完成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中国社会可以更加深远规划人民的幸福生活,实现人权,确立了中国人权道路的结构性特征。

  二、民生带动民主的人权进程

  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立场,在民生、民主两类权利方面做出了极具标志性的努力,获得了人们的高度评价。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人民在发展体系、发展进程、发展理念中的重要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形成各方面事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不仅教育科学领域如此,文化领域也如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这些阐述高度凝炼地说明了中国人权事业在理念和方向上的特征。

  中国将人民群众对于幸福生活的向往作为最大人权,将人民的美好生活作为人权的主要内容。而中国人民对于幸福生活的界定、对于美好生活的规划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前进的,可以推断,在中国治理和发展的语境中,人权的外延显然也在不断拓展。如果说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人们期待的仅仅是一种“小康之家”的话,那么到了21世纪初它就变成了一个更加细致明确和全面的“小康社会”。而小康社会的组成因素、关键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拓展。到了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人们已经可以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直至全面决胜小康社会。在中国的语境下,人们可以将小康社会的概念与人权事业的概念进行比较,找出二者在相当大程度上的协调性。或者说小康社会和中国的人权事业具有耦合性的特征。

  如果我们可以用小康社会来界定和分析中国的人权发展,就可以看出,中国人权在初级阶段是一个“民生本位”的体系,也就是主张人民要达到温饱程度,要积极推进脱贫。随着人们在脱贫攻坚的领域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小康社会的步调也就日益加快。所以民生本位是中国人权的起始性要求,也是中国人权起步阶段的主要任务。为了使十多亿人民达到温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做出了很多坚实的努力。其诀窍在于党员和干部积极努力,无论是主动,还是在党的政策规划促动之下,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干劲都得到了很好的激发。同时,再由这些党员干部作为基点,去带动那些处于低生活水准线的民众,面对生活中的困境找到发展致富的机遇,从而整体上摆脱贫困。这种从政策规划开始,以党员干部为核心发力群体,带动所有民众共同致富的方式,是具有可复制性、典范性的人权模式。但是要想真正达到这样的状况,完成脱贫攻坚的目标,却是需要艰苦卓绝的努力,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

  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中国鲜明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的立场,也在实践中努力实现这一立场。“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西方人就误以为中国的发展道路是“唯经济论”,中国的人权道路是“唯民生论”。并由此引申出中国不关注政治权利,尤其是不关注民主权利的说辞。这显然是对于中国现当代历史不了解的表现。早在毛泽东1949年与黄炎培进行对话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就提出找到了摆脱历史周期率的答案,那就是人民民主。经过70余年的努力,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人民民主的领域方式和覆盖进程方面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探索,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主张。这就意味着,不仅全体人民都具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和通过法治来保障民主的实现,而且民主体现在立法行政社会决策的各个领域,包括十四五规划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讲话草案都有充分的民主建议基础,我国尤其注重提升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与西方那种一次性选举民主用尽民众的所有权利,此后就只能通过游行示威来表达自身对于政治和国家的关切形成鲜明对比,中国是通过人民群众在立法司法行政各部门提供线索和建议来改进中国的治理结构、治理体系,完善治理共同体,最终达到一个让人民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结果。由此,民主深入和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领域各方面,成为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普遍现象,使民主真正地发挥作用、实现目标、维护人权。

  人权是一套实实在在的权利,无论是将权利理解为主张、理解为利益,还是理解为资格,它都必然有着明晰的指向,其所指向的目标都需要社会提供一定的资源才能实现。人权作为人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然也符合所有权利的属性,要求社会提供相应的资源作为保障和基础。例如,言论自由需要社会心态相对宽松的资源,禁止酷刑需要社会拥有比较妥善的获取证据和进行法律推理及审判的资源,选举权则需要良好的选举制度资源。正因为人权的享受与资源密切相关,所以何种机构、何种力量能够组织社会供应此种资源就变得十分重要。有些文化与政治体系就只能将权利流于口号和空想,不可能真正提供资源予以实现。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真实的努力、踏实的奋斗,使社会相关资源日益丰富,人权供给的水平逐渐提升。

  三、法治带动民主的人权进程

  法治的国家,民族才有希望;法治的政府,运行才有方向;法治的人权,民众才有保障。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人们越来越多地体会到只有采取法治的模式,权利才能够清晰和稳定。如果不能确立一个法律规范,则即使在某一时刻社会形成了良好的维护人权的机制,也很可能在实践中被边缘化、被弱化,进而被销蚀。如果在获得权利的过程中确立起法律规范,由规范列明民众应享受的权利范围,尤其是列明政府权力的正面清单,使得政府在清晰而有限的范围内实施自身的权利;形成保障人民权利的负面清单,即仅有在列明的领域才会限制民众的自由,就有助于塑造一个良好的政府形象,构建起一个高水平的人权维护机制。

  中国的诸多历史教训有力地表明,如果不能坚持法治的理念法治的运行模式,则无论在成文法中规定了多少人的权利,无论在相关的政策宣示层面多么完整和美好地描述了人们享有人权的良好途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权利都很有可能受到粗暴的侵犯。权利不仅可能受到基于强大实力者的侵犯,而且可能受到基于意识形态、政治立场,尤其是某些口号的侵犯。这样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显然会给社会的人权事业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只有在法律上列明了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在法律规范的运行中明确了权利维护的方式和手段,尤其是权利在遭受侵犯的时候所应有的救济措施,这种权利才是真实可靠、可预期可实现的。

  中国共产党提出,通过党的自我革命找到了摆脱兴盛走向衰落的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而想真正地达到党的自我革命的效果,就不能仅仅有决心、有态度,或靠运动来实现理想目标。合适的方式是确立良好的法治体系,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新时代以来中国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着更为高位的认知;与此同时,在党内法规方面也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对推进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体系建设和法律制度运行程序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达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所以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日益走近法治的进程,就是一个不断提升人权维护水平的进程,中国维护人权的能力在法治能力提升的过程中不断改进。

  四、结论

  党的二十大将人权融入人民民主的整体事业,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这些方面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制胜法宝,也是中国人权事业越走越宽敞、越走越平稳、越走越健康的核心要素。

  (何志鹏,吉林大学教授,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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