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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宪法思维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来源:《人权》2023年第1期作者:戴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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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22年11月8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在京举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员副委员长、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白玛赤林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了讲话。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多角度、多层次对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宏观和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阐释。我们摘编了部分专家的发言,以供参考。所选编的文章包括:戴激涛的《运用宪法思维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龚向和的《坚持走人权与发展和谐共进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何志鹏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核心要素》、化国宇的《新时代中国人权的发展逻辑》、李超群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中的人民话语》、张爱宁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权实现的中国道路》、杨博超的《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文化底蕴与时代价值》等。希望这组文章对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深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有所助益。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必须充分运用宪法思维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表明,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全面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是为人权这一核心价值的实现服务的。宪法以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为核心内容。一方面,宪法通过全面系统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根本法依据;另一方面,《宪法》通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始终以人民为出发点,其最终价值目标是所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此成为指引宪法实施的基本原则。而且,宪法其他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础。宪法具有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等诸多价值,但这些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的充分实现为基础和前提。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和保护公民的人权,那么依据宪法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宪法的其他价值也必然难以实现、成为空谈。只有在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宪法其他价值的实现。

  二、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应充分运用宪法思维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习近平总书记一贯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其中,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关键,就在于宪法思维的培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依法治国包括两个方面的核心要求:一方面,国家权力应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行使,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另一方面,全体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依法保障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由此可见,依法治国本质就是宪法之治,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逻辑起点,宪法思维是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理念。

  宪法思维是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规范内核的一种观念意识。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多次强调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必须充分运用宪法思维。首先,运用宪法思维有助于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各项工作都应全面贯彻落实人权保障原则,及时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其次,运用宪法思维有助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宪法》通过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最后,运用宪法思维有助于不断发展人权内涵,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实现了对人权的国家最高法、根本法的保护,同时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应将保护人权保障放在首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三、运用宪法思维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事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领导者、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鲜明特点和政治优势,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最根本的保证。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写入宪法,这就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立了党在治国理政中的领导地位,为坚持党对国家一切工作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为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为此,要在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进程中,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权事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人权保障各项工作。我国宪法内蕴着丰富的人权保障意涵。这不仅体现在我国《宪法》在文本层面详细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将人民主权和人权保障原则具体化为生动实践。《宪法》不仅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奋斗目标,而且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国家在开展各项人权保障具体工作时,应切实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解决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问题,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保国家机关切实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责任。我国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发展国家各项事业等,推动宪法实施,全面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运用宪法思维确保国家机关积极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责任,一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把文本上的宪法变成实践中的宪法,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始终把宪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引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再者,要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宪法意识,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安排,创新宪法宣传教育工作,使宪法深入人心,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四,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环节。在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过程中,科学立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政府环境,公正司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以党章为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强力反腐维护人民利益。进一步加强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既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允许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又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国家人权保障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戴激涛,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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