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中国如何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新思维?
——专访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爱宁
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之际,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爱宁日前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时指出,国际合作是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得以产生和实现全球人权治理的前提。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世界百年变局背景下对《世界人权宣言》所述“国际秩序”的一种创新构想,为加强国际人权合作,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新思维。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为何说国际人权保护和全球人权治理需要以国际合作为前提?
张爱宁:只要有国际交往,就会有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国际合作处于各国自愿的小范围、区域性状态,并且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将国际合作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系起来,首先明文规定会员国应“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诞生可以说是全球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开启全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标志,联合国本身及其建构的战后国际秩序就是国际合作的产物。
国际合作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指各国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同时也指各国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各国际组织之间需要相互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序言指出: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并为实现这一宗旨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全称即“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足见国际社会对国际合作之重视。该《宣言》宣称国际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并“对于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护及联合国其他宗旨之实现至关重要”。
国际合作是实现全球人权治理的前提。《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规定标志着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国际人权法开始产生和发展,国际人权保护制度成为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没有国际合作,就不会有联合国;没有联合国,就不会有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今天的全球人权治理也将无从谈起。在人权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符合当下全人类共同利益需要,国际合作是实现全球人权治理的必由之路。
中新社记者:当前背景下,推动国际人权合作有哪些重点领域和议题?
张爱宁:“全球人权治理”是宏大叙事,当付诸行动时面对的则是一个个具体的领域和议题。当下,有至少四大领域和议题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和平与人权。
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是个人人权得以保障的内在要求之一。任何战争或武装冲突,无论起因如何,都会对相关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经济无一例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受到沉重打击,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更成为一种奢望。
一切人权的享有皆与安全问题密切相关,不仅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如此,所有其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都只能在安全的、没有恐惧的环境中充分地享有。和平是对人权最好的保障;和平是享有所有人权的前提。世界各国应汲取两次世界大战历史教训,反思导致乌克兰危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避免今代人类再遭曾经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战祸。东亚、南亚各国尤其要提高警惕,汲取教训,绝不充当棋子,重蹈乌克兰危机悲剧。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不应对某些国家进行战争鼓噪、战争宣传的作法坐视不理。
二是科技与人权。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合理地预见,对科学技术毫无节制的运用,必将导致对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甚至会危及人类作为生物物种的将来。为此,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指出,“世界人权会议注意到某些进展,特别是在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以及信息技术领域,有可能对个人的完整尊严和人权起到潜在的不良后果”,呼吁“国际社会进行合作,以确保人权和尊严在此普遍受关注领域得到充分的尊重”。
科学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其利弊在于研发或使用之人如何把握、如何发挥自身能动性。科学技术的影响是没有国界的,但任何科学技术的研究或应用又都是在某一主权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发生的,因此各国应将可能对人类有潜在威胁的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置于国际监督之下,并为此进行国际合作。
三是环境与人权。
环境问题的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跨越或突破国土、疆界和主权的范围,最终将影响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改变,其结果与地球上人类的生存紧密相连,是一个典型的全球性问题。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强调的是“共同”,即国际合作。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环境质量恶化将危及所有国家的利益,保护地球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必须为此进行国际合作。
所有各项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包括着对自然环境保护和保全的要求,否则就失去了享有这些权利的空间和物质前提,而这些要求的所有内容都被浓缩为近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的一项决议,即人人“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
四是弱势群体与人权。
评估全球人权治理成效,首先要看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者等群体的人权状况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保护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趋势。近几十年,联合国人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国际人权宪章中抽象的一般的人权主体向现实的、具体的、多样化的人转化。即将少数者、妇女、儿童、移徙工人、残疾人等从抽象的“人”中剥离出来,给予特别保护,使得联合国建立之初所倡导的普遍性人权具有了更加具体、现实的意义。
中新社记者: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之际,中国举办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有何国际意义?
张爱宁:在一个全球化的互联互通时代,各国面对的许多人权挑战都是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往往超越国界的限制。当代人权保护不仅包含着个人对自己所处社会和国家的要求,个人人权的享有程度还与地球其他部分、其他国家和社会紧密相连,个人人权包含着对世界和平、安全、发展、合作的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们早已预见到了这一点。《宣言》第28条写道,“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均能获得充分实现。”依据《宣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能否获得充分实现,不仅与国内秩序有关,也与国际秩序相关联,这也正是人权最初进入国际法的起因。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对《宣言》所述“国际秩序”的一种创新构想,为加强国际人权合作,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新思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跳出了既往狭隘的人权观,不仅蕴含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人权核心价值,而且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人包含了人与环境相合、人与人相合、国与国相合三方面内容。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人权治理,更加注重人权的全面发展、人权的共同发展、人权的包容发展、人权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将实现这一切的全部基础和前提浓缩成一个词,就是——国际合作。
综合而言,以国与国为表现形式的人类社会,通过共商、共建、共治的方式成为一个人类大家庭,最终在“和而不同”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中,实现“天下万族,休戚与共;多群一体,各美其美”。
受访者简介:
张爱宁,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代表作有《平等和不歧视:弱势群体人权保护国际标准研究》《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共产党百年外交中人权主张的演进评析》《论环境权语境下发展权的实现》《论国际法领域的人权与主权关系》《当前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国际人权公约特点评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