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15日,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在北京举办。图为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农业、贸易和巴布达事务部长艾沃利·保罗·切特·格林先生作大会发言。摄影:栾海军
30年前,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为《宣言》)。作为世界人权事业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宣言》强调了人权的平等性和不可分割性。此次论坛,不仅是为了纪念这一重要和必要宣言的制定,也是为了确保世界各国继续维护这一全球宣言的关键内容。其中包括:
第一,人权的普遍性,强调一切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的。反对文化相对主义,主张人权适用于所有个人,无论文化、宗教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如何。
第二,认识到处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教育权、健康权)的重要性。这种整体观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并鼓励采取综合方案来落实人权。
第三,《宣言》的另一重要作用就是加强人权机构,在国内促进和保护人权。《宣言》承认了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相关的条约机构在监督和处理侵犯人权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宣言》通过消除歧视和促进妇女、儿童、土著人民和残疾人等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权利的方式来达到为边缘化群体赋权的目的。同时呼吁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促进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宣言》还强调了人权教育和提高认识对于促进人权文化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并向公众传播有关人权的信息。这种对教育的重视有助于增进个人和社区对人权的理解和尊重。
此外,《宣言》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宣言》鼓励各国共同努力,分享最佳实践,并且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全球人权体系建设。这种对合作的重视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也有助于促进全世界的人权。
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通过《宪法》坚持并努力确保《宣言》的关键内容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得到实施。2019年,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领导下,国家当局、民间社会在报告、监督我国人权问题和制度方面得到了专业性的技术支持和指导。1997年,我国签署了《加共体民间社会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为保护加勒比地区基本人权和自由提供框架。《宪章》规定,所有签署国“应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不分年龄、肤色、信仰、身体缺陷、民族、性别、语言、出生地或原籍、政治观点、种族、宗教或社会阶层,但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
《宪章》进一步指出,这些“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a)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安全权;(b)保护个人住宅和其他财产隐私;(c)保护财产不受未经正当程序的剥夺,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合理补偿;(d)国家宪法意义上的良心、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e)加共体内部的行动自由,但须遵守国家法律授权的、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合理正当的例外和限制条件。”《宪章》进一步阐明,“各国应促进和鼓励有效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在其资源范围内,促进和鼓励有效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源于人的固有尊严,对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至关重要。”必须指出,虽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已成为我国以及加勒比其他地区人权倡导和行动的指导框架。其影响体现在不断努力解决侵犯人权行为、促进平等和赋予世界各地边缘化群体权利。
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管理方法已经说明了“人民就是人权的一切”这一事实。这种方法注重的理念是,通过有效的公民和政治协商,促使人民成为自己命运的真正主人。这一点在中国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管控方式中以及这一方式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大规模延伸中显而易见。
总之,通过维护人权原则,争取实现人人享有更加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