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国际交流

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一般利益与人权治理

——在“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上作大会发言

2023-06-15 09:58:28来源:仁之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6月14日-15日,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在北京举办。图为喀麦隆人权委员会主席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作大会发言。摄影:栾海军

一般利益与人权治理
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
喀麦隆人权委员会主席

  人权领域是全球治理中共识最少的领域之一。然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人权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坚实基础,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承诺:采取行动,通过自身努力和国际援助与合作,以确保逐步充分行使公认的权利”。在6月16日“非洲儿童日”到来之际,我要强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序言中提到“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儿童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最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表了关于在人权领域实施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报告。我们不在这里展开关于人权定义的讨论,因为虽然人权是普遍的,人权术语的定义却不是。在非洲和亚洲部分国家被大家认为是人权的事物,可能在别的国家就不被接受。在欧洲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西方被奉为人权的事物在其他地方同样遭到强烈反对。因此,我们坚持使用大家普遍公认的人权概念,但是即使有了这些,评估尊重这些权利所符合的标准也会因每个国家背景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从这个角度来看,有一些作者将全球人权治理问题和其他问题一起处理,就像通过扭曲的棱镜而导致特定偏见一样。通常,这些作者满足于给意识形态增添科学色彩,所谓普遍利益往往只是一类国家或意识形态阵营的利益。

  那合作能否带来更好的人权治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又有什么样的结果?国际人权合作最终是否需要基于指导性公共秩序的全球治理?如果是这样,哪些参与者具有发挥这种作用所需的合法性?我并不认为自己能够详细回答所有的这些问题,但是通过连续研究包括联合国组织在内的当前人权治理的三个主要趋势,我相信可以找到答案的轮廓。

  第一,权利的优先化和义务的隐匿化。喀麦隆于1996年1月18日通过宪法的序言,申明“它重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非洲人权宪章》和所有与此相关并经正式批准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基本自由”。在喀麦隆宪法实施框架内制定的内部文本以及喀麦隆批准的区域和国际法律文书,保证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行使“尊重他人和国家的更高利益”的权利。人们往往倾向于忘记在宪法中所提的这一部分,即“每个人在尊重他人权利、集体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行使权利和自由”。

  如若忽略这些陈述,我们就忽略了法国医生、人类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勒庞的警告。勒庞是行为障碍和群体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他指出“最能摧毁权威原则的方法是谈论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他的义务”。

  在某些人权被视为高人一等、绝对教条的自由无政府主义背景下,我们往往会忘记自由是做所有合法事情的权利。一句在很大程度上被误解的古老拉丁格言“ubi jus,ibi onus”是值得让人记住的。我将其译为:哪里有权利,哪里就有义务。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句法律格言,请大家参考喀麦隆宪法序言中的相关描述:“在尊重他人权利和国家最高利益的情况下,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第二,和平权应体现在积极预防和避免战争等方面。享有和平权是所有人、群体和人民享有生命、尊严和和平共处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却遭到发动战争的人和恐怖分子的公然蔑视,他们杀害、斩首、截肢、摘取内脏、实施酷刑,自远古以来在全世界剥夺一切权利。

  在此我想援引联合国于1984年决议批准的《联合国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我们可以毫无争议地指出:“没有任何国际战争是国家福祉、物质繁荣和进步以及充分实现人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基本条件。”

  在非洲区域层面,1981年通过并于1986年生效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从集体角度提及和平权。该《宪章》的第23条第1款规定“人民有权享受国内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这一规定要求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一方面防止冲突,另一方面维护、维持和巩固和平。

  和平确实是非洲灵魂和文化的表现之一。我们丰富的风景、美丽的河流和森林,我们的审美情感和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不断为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带来提升。

  200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即现在的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的具体决议。前联合国秘书长埃及人布特罗斯·加利于1992年提出著名的和平议程,该议程基于三个领域的国际团结。不幸的是这一议程并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成员、某些大国的青睐。在人类社会固有的文化差异,包括种族、语言、宗教等方面的差异不断加剧的背景下,非洲大陆继续为来自其他地方的战争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三,影响人权领域跨国合作的偏见。首先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通常是在多个国家开展活动或其成员来自多个国家的全国性协会,与民间社会组织没有很大的区别。法国的前外交部长韦德里纳在其著作《全球化下的法国地图》中将全世界存在的大约三万个非政府组织分为几类:“慷慨的、奉献的、网络的、利益的、信仰的、好战的、游说的、伪装的,等等”。如果没有辨别能力,我们经常会被误导。他解释说,公民来自富裕国家的社会和非政府组织,高度媒体化,有沟通的手段,因此会有权力强加于他们对事件的看法,这将在世界上产生极大的影响。

  其次是民间社会组织。它们通常用自己的方法开展人权运动,但是他们的行动往往受困于五种方式:第一,寻求资金的过程中存在偏见。这导致它们要么夸大现实以希望获得所需的资金,要么优先在捐助者倾向的主题上开展活动。这就是为什么一些民间组织成为了捐赠者或者别有用心的人的工具。第二,它们会以签证来利诱或胁迫某些成员、他们的亲属或者为第三方寻求签证的人,将自己描述为受政权迫害的人。第三,无能的偏见有时候会导致它们发动荒谬的斗争。第四,政治偏见导致一些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加入政党纲领或提出政治要求,来背叛人权捍卫者的诚信。第五,存在有意识操纵的偏见,这往往会导致把合法刑事镇压行为假冒为对某类公民的迫害行为。

  毫无疑问,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可以提出以下四点建议:第一,基于人权的方法的概括。第二,普及人权教育。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总干事马约尔所说,“战争是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的,我们必须在人们的头脑中培养和平的价值观”,让我们把它变成现实。第三,为特别关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项目建立供资机制。最后,建立互动框架,鼓励南方国家的人权机构之间分享经验和一些好的做法。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