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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嘉宾在“分论坛五: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上的发言摘编

——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

2023-06-18 11:02:43来源: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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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外交部和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共同主办的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14日在北京举行,论坛以“平等、合作、发展:《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主题,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国际组织的300余名中外嘉宾出席论坛,共话全球人权治理。

  以下为与会嘉宾在“分论坛五: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上的发言摘编:

  在技术和数字化世界的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一种必需品。互联网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和社交网络,成为儿童与朋友联系、学习和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场所。马来西亚也不例外,90%的5至17岁儿童使用互联网,而92%的13至17岁学生拥有社交媒体账户。在新冠疫情期间,网络学习成为实现受教育权的最重要途径。然而,针对儿童的网络剥削已经给儿童的心理健康以及其他福祉带来了真切威胁。儿童是脆弱的群体,他们享有信息权、娱乐权和休息权。这些权利必须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相平衡,以保护他们免受网络剥削的侵害。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副主席诺·阿兹雅《马来西亚关于儿童免受网络侵害的保护》

  “线下人权”问题放大变异。“线上人权”问题不断出现。新兴科技革命带来了全球性的数字化转型,产生了空前的人类数字发展“红利”,但这种“红利”并不均衡,也没有转化形成理想的全球共享发展权利,特别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进行技术霸凌和“数字殖民”,出现了“数字霸权”倾向,恶意阻断新兴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对数字化转型中的生存权、发展权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数字人权”与数字主权的关系方面,事实表明,无视其他国家数字主权的“长臂管辖”和数字监控,往往会削弱和侵蚀数字人权;而不重视数字人权,也很难塑造全球认知的数字主权。因此,网络和数字空间的主权是数字人权保障的基本前提和现实基础,而数字人权则是数字主权必须遵循的价值原则和核心目标。这就需要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之间的全球性协调与合作,尊重彼此的数字主权,共同捍卫数字人权。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教授马长山《探索中国式“数字人权”保护模式》

  中国法院在数字时代借助现代科技赋能司法、维护公正、便利诉讼、促进公开,努力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构建数字时代司法新模式,推进诉讼制度跨越发展,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的新进展,并提出愿与各发展中国家分享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经验,一道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助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司法研究会秘书长李晓《让现代科技助力人权司法保障——以中国智慧法院建设为视角》

  全球人权治理是确保世界各地人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保护和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一个存在多样性、不平等和冲突的世界里,拥有一个能够超越边界、文化和政治制度的普遍人权框架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个框架应包括国际条约和协议、监督机制,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支持。尽管有这些挑战,我们决不能忽视维系我们共同人性的重要基础:保护和促进人权。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权和其他全球挑战,如贫困、不平等和气候变化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综合的方法,考虑对人权的影响,并确保最脆弱的人群不会被遗弃。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它对于促进和保护所有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以及创造一个公正、和平和可持续的世界至关重要。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所有人的人权都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

  ——沙特人权委员会理事穆罕默德·奈杰迪《全球人权治理》

  数字时代为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妇女权利创造了机遇,也提出了重重挑战。数字治理应贯彻人权主流化、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战略,努力打造一个普惠、包容、非歧视的数字时代。戴瑞君指出,必须确保在技术的构想、设计、开发、部署、评价和监管过程中促进、尊重和实现人权,把性别和年龄因素纳入国家法律、数字政策、方案和预算的主流,消除妇女和女童平等获得科学、技术和创新机会的障碍。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指导,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建立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基本遵循,中国正在采取多项措施,让妇女对数字时代的贡献被看见、让妇女的需求被听见,激励妇女成为数字时代的积极参与者、贡献者和平等的受益者、共享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戴瑞君《数字时代保障妇女人权:机遇、挑战与措施》

  有必要在数字化供应链管理中纳入人权的视角,通过实施人权尽责方法有效防范和全面应对数字化供应链中的人权风险。数字化供应链人权尽责方法不能脱离《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确立的“保护、尊重和补救”的法律框架,应在既有人权尽责方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应数字化的改造。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颖侠《供应链数字化转型与人权尽责:模式变化、发展趋势及多维治理方案构建》

  数字时代背景下科技对人权的影响更加突出,科技助力和数字赋能成为中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实施的数字中国战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惠民便民的原则,坚持提升人民福祉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数字减贫、数字教育、数字健康、数字经济、数字司法、数字安全、数字生态方面提供更多普惠高效的数字服务,为实现人权领域的非歧视原则、促进人权的平等享有方面创造机遇。
  通过数字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和记录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数字技术来保障人权。
  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可以提高跨国人权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柳华文《数字时代背景下科技更好助力人权保障》

  数字抹平了某些不平等,却又造就了一些新的不平等,当前社会出现的老年数字鸿沟、中西部数字鸿沟和城乡数字鸿沟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社会自主性、人性尊严受到严重的数字化侵蚀,也会使相当一部分人群被排斥在数字社会外,甚至沦落为“数字难民”,严重损害困难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数字鸿沟造成的差别正在成为中国继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三大差别"之后的"第四大差别”,其本身已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正在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察哈尔学会副理事长张国斌《把握数字化时代机遇,重视数字人权保障发展》

  数字时代下人的存在形态、生活方式与生产活动等都出现了全新的“数字属性”,该属性是人的社会属性外延拓展结果,是数字人权产生的正当性根源。龚向和称,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数字人权形成最根本的动因根源于人的数字属性。不仅从生物人到“信息人”的剧变使人的存在形式具有“数字属性”,而且人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活动等方面都出现了全新的“数字属性”。数字人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并非完全与传统人权割裂开来,而是在对传统人权转型升级的同时,又拓展出了新的人权内容。既是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将具有数字化形态的传统人权与新兴数字权利以二分法形式建构数字人权的内容框架。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执行院长、教授龚向和《数字人权的本原证成》

  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的逻辑是,数字科技再如何发展,都要服务于人,服务于人权,而不是人受数字科技宰制。因此,数字时代下,需要回到人权保障的根基与基石。人权保障的根基是要维护人的尊严,而要维护人的尊严,则要守住人权保障的基石,也就是要通过规范与限制公权力,来捍卫人的尊严。
  面对风险社会的复杂性,卢曼社会系统论为澄清数字化与人权之间的结构性关联,提供了具有创新性的理论基础和观察视角。基于结构耦合关系和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可以建构一种无需“数字人权”的人权领域法保障方案。
  人权领域法的功能在于稳定人权的规范预期,人权作为法律系统的纲要,可以从司法救济以及本体化实践两个方面回应数字时代的人权危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刘志强《“数字人权”与人权保障》

  对于全球南方国家而言,人权保护的困局不仅限于人权在数字时代的“新型拓展形式”,更在于信息传播权力架构的改变。一方面,全球南方国家难以在平台资本主义体系中构建“治理自主性”。另一方面,全球南方作为信息科技的“后发国家”更是难以构建“技术自主性”。同时,根深蒂固的“数字鸿沟”加剧了后发国家的“技术自主”困境。
  数字人权话语与实践应进一步将数字主权作为集体人权概念纳入框架,并以此作为数字治理讨论的新起点,审慎权衡互联网的全球性与民族国家监管模式之间的“张力”。中国作为全球数字治理的关键一员应引领构建数字人权保护的南南合作路径,以祛魅全球北方主导的“互联网自由”神话作为起点,构建个体人权观与集体人权观统一的全球南方数字人权观倡议,以南南合作的路径推动数字人权的包容合作实践,以期全球普惠的最终实现。

  ——清华大学伊斯雷尔·爱泼斯坦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史安斌《全球南方的数字人权:概念、困局与启示》

  贫穷与不平等相关联,在过去十几年时间里,我们面临的是不平等问题,这就加剧了贫穷现象。我们应该通过相应政策减少不平等性,我们相信在未来中国和拉美地区更好的合作。从长远来看,通过国家层面或者国家合作,促进人权保护和发展,也有助于解决贫穷的问题。

  ——阿根廷拉普拉塔国立大学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研究中心主任玛丽亚·弗朗西斯卡·斯蒂亚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乡村贫困和数字融合:萨尔塔的案例研究》

  实现数字时代人人享有人权的价值目标,既应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更重要的是,国家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首要责任,国家应积极履行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每个个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调增进数字时代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各项权利,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戴激涛《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王俊明表示,科技在改善民生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中国共产党一直主张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下,消除了贫困、改善了民生、保障了发展。这种理论和实践为解决世界范围贫困问题,提供了中国方案。

  ——科技日报社总编辑助理王俊鸣《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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