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亚洲人权论坛”于2022年11月26-2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论坛以“环境、气候变化与人权”为主题,并具体设置了12个分论坛。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组织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协办。论坛聚焦于气候变化与环境议题,回应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构建了国际交流平台,助力于亚洲学者凝聚人权共识;涵盖丰富多元的分议题,促进了各个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通过开放交流、深度探讨,就气候变化应对、环境保护和人权保障各项议题达成广泛共识,为增进全亚洲人民的共同福祉贡献了思想和智慧。
关键词:人权 环境权 气候变化 亚洲人权观
为回应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人权问题,交流各国人权保障经验,推动亚洲学者凝聚理论共识,中国人民大学于2022年11月26-27日在北京主办了“亚洲人权论坛”,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组织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协办。本次论坛以“环境、气候变化与人权”为主题。论坛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林尚立,全国政协委员、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蒋建国,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联合国妇女署驻中国代表安思齐致辞。论坛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组织学院院长、国际交流处处长、法学院教授时延安主持,泰国朱拉隆功大学荣休教授、联合国前特别报告员、教科文组织人权教育奖获得者Vitit Muntarbhorn和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陆海娜分别总结发言。本次论坛具体设置了12个分论坛,分别讨论了以下议题:亚洲视野下的人权观,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亚洲各国的环境权保障成就与经验,气候变化下的法律调适,气候变化下的国家与社会行动,气候变化下的权利保障,环境权的国家与国际保障机制,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亚洲青年人视野中的气候环境议题,程序性环境权,性别、平等以及气候变化,食品、健康与环境。论坛围绕上述分议题,以12个平行分论坛的形式在线上举办,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分别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总结了十年来亚洲各国环境与人权保护的经验和成就,分析了人权视野下的环境权及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实现问题。此次论坛召开正值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召开10周年之际,同时也是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30周年之际。在这一“中间时刻”召开此次论坛,回顾与展望亚洲文明下环境保护与发展的成就和未来、深入探讨亚洲各国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亚洲人权理念与实践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其对健康权、生命权、文化权、住房权、食物权、水和卫生设施权等各项人权构成了严重威胁。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是一项人权问题,同时,人权视角也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基于气候变化带来的人权危机,从保护人权的目的出发,强调人权本身的道德约束力以及人权保障立法的作用,有助于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承担减排责任方面形成更多共识。为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人权危机,亚洲国家需要在人权观念上形成必要共识,这既存在一定的基础,也存在需要克服的障碍。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对亚洲各国的人权与环境权观念及其保障机制作出分析与探讨,是形成亚洲共识的必由之路。
(一)亚洲有自己独立的人权观、应当携手凝聚人权共识
长久以来,西方话语在构建人权观念的过程中占据主流地位,亚洲国家的声音未能得到充分表达。亚洲国家迫切需要在人权方面,根据亚洲的文化传统和现实需要来凝聚共识。对此,应允许各国充分阐释自身对人权的观点和主张。尼泊尔普万查尔大学尤巴拉伊·桑格拉教授认为,古代中国和南亚哲学家作品中的人性和人权概念和理念很多与现代人权理念是一致的,我们需要汲取东方哲学家的思想资源,才能够实现对人权的更好理解,从而实现对人权理念的去殖民化。印度尼西亚大学赫鲁·苏塞托副教授认为,亚洲各国普遍不愿意接受所谓人权具有普遍性的观念,而更愿意理解尊重文化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于人权概念的影响。亚洲社会一般将集体放在个人之前,更强调共识而不是冲突。亚洲国家更强调社会经济权利,关注如何保障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这是亚洲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名古屋大学伊斯马托夫·阿齐兹教授则通过分析亚洲部分国家宪法之后指出,基于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这些国家特别强调社会发展需要依靠有效的国家、有效的政府,需要强大的总统,强大的总理,或者强大的议会等等。这种观念实际上是亚洲国家对人权解释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得有一个非常强大的领导核心。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认为,中国哲学家严复将“liberty“翻译为自由、自繇,将“right”翻译为“直”“民直”“天直”,极具中国特色。严复权利观的中国立场具有重要意义,与日本的加藤弘之相比,严复得益于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权的研究止步于社会达尔文主义,没有沦为强权主义权利观。他对人权的认知,以对儒家和道家思想的继承为基础,尤其强调道德、利他主义和根植于儒家传统社会的和谐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孙平华教授介绍了中国近代教育家张彭春对国际人权理念的贡献。他认为,张彭春是一位多元主义哲学家,他持有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人文主义思想,能够包容而又怀有大同世界理想的儒家思想,推崇博大精深中华传统文化,在与全球文化多元对比和反思中得以升华,从而形成了他的多元主义人权观。现有的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中蕴涵着丰富的中国人权理念和主张,人权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中国的价值观和哲学理念对国际人权的历史贡献是巨大的。
南开大学常健教授以“亚洲国家人权共识建构的现实机遇”为主题作出发言,分析了亚洲国家构建人权共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探讨了这种人权共识的构建可能性,并指出了构建这种共识需要消除的障碍及其路径。亚洲国家之间的经济和社会交往不断加深,为亚洲国家形成进一步的人权共识提供了适宜的机遇。亚洲国家应当适时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用合适的方式和策略积极构建亚洲人权共识,以此促进亚洲国家的政治互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持续安定,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
(二)亚洲各国在人权和环境权保障上取得了很大成就
气候变化引发各种各样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挑战,保障公众环境权益逐渐成为国家的重要任务。在此方面,中国以及亚洲各国均在理念、立法、政策与实践方面作出了努力。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鲁广锦教授指出,作为国际社会一员,中国不断加深对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与实践。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议程,参与了有关气候治理的机制和进程。在政策规划和实际行动上,中国不断地完善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和行动方案。2020年,中国宣布更新和强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为全球环境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教授从能源正义的角度概括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他指出,经过多年发展,中国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不断增强、能源节约和消费结构优化成效显著、能源科技水平快速提升、能源与生态环境友好性明显改善、能源治理机制持续改善、能源惠民利民成果丰硕。中国将进一步推进能源革命、参与能源全球治理,与世界各国共同维护国际能源合作新格局,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能源安全。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国立人文大学外事副校长瑰丽教授则指出,为保护自然系统并应对气候变化,吉尔吉斯斯坦近年来采取了大量举措,如颁布《关于宣布2022年为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气候复原力年》的法令,以提高气候复原力、保护自然遗产;确认了吉尔吉斯斯坦对生态和气候领域全球目标的承诺,并在国际气候议程框架内继续积极开展工作。吉尔吉斯斯坦将在农业、能源、工业以及林业发展、生态旅游、应急响应等方面进一步展开行动。蒙古国立大学法学院乌扬加·迈阿马尔副教授则指出,近年来,气候变化日益影响全球环境,包括蒙古国环境,再加上荒漠化挑战,使蒙古国对于环境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蒙古国制定和修改了大量立法,设定了植树造林、自然景观保护以及自然修复等多种民事法律责任,并出台了严厉的行政和刑事规定,以有效保护蒙古国的生态环境。
(三)中国应当构建独立人权理论、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对于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难题,中国已经做出了重要的探索与实践。“人人得享人权”是中国政府和人民不懈奋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大会提出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意味着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不仅要进一步推动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还要努力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介绍了中国的“生态文明新理念”。在十八大以来的这十年,中国在环境问题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果可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二是环境权保障的制度化,三是环境治理的实践成果。这表明我们的环境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是环境主体观的变化,人是主体,万物也是主体,主体观从单一走向普遍;二是环境保护价值观的变化,出现了永续发展观,即代际正义观;三是权利义务观的变化,承认人类对环境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四是环境保护方式的变化,正逐步从以行政保护为主转向以司法保护为主。生态文明新理念的建立和发展,是中国能够取得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吉林大学魏晓旭助理教授探讨了生存权在中国的实践逻辑和理论阐释。她指出,生存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并不清晰,与发展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等之间有相互重叠,在接下来的30年中,对生存权的描述可能会不断变化,因此要动态地了解什么是生存权,并考虑人们的生存权和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婷婷对东西方人权理念进行了对比,指出中国应当在国际社会中推动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核心理念,积极参与人权的对话论坛和人权相关的谈判。
二、环境权的内涵与发展
气候变化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国际社会进一步认识到,清洁健康的环境对于充分享有人权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环境权的提出正是源自于人类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人权观念的发展。环境权的概念自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首次提出。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原则1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享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2022年7月29日,联合国大会以161票赞成,8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历史性决议,宣布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是一项普遍人权。经过50多年的发展历程,环境权的内涵需要结合时代发展而得到新的解读,如何基于环境权路径而应对气候变化也成为一项值得探索和思考的议题。
(一)环境权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
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中生存的重要性,环境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国际社会已经对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达成共识。我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15年)》中也专门规定了环境权利保障。从学理上看,环境权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认为,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中国人权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法律都在不断进步。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环境法典等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列入立法计划,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大力推进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在法典编纂过程中,环境权实际上是一个能够融贯环境法典价值的重要工具,可以围绕环境人权而落实国家责任,也可以通过环境权来廓清环境法典编纂的规则思路,借此区分私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来提供不同的保护途径。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指出,公民的环境权总体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环境权理论的提倡对于环境权益的救济,对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对于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的提高、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都有积极意义。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介绍了国际视野和本土驱动下的中国环境权发展,认为中国目前把环境权更多地作为一种国家义务对待,通过国家义务约束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借此实现环境质量的提升,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享有。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认为,环境权具有核心价值与一般价值,核心价值包括和谐价值和共生价值,一般价值包括安全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教授则将中国环境权的发展分成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两个方面,提出实体性环境权主要与健康有关,程序性环境权主要涉及执法和司法层面。美国冈萨加大学乌彭德拉·阿查里亚教授则指出,我们应该重新思考一种非西方的法律文明模式,发展一种基于义务的法理学和非人的权利。
(二)程序性环境权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
迄今为止,各国立法以及理论探讨对于实体性环境权的涵义、性质、主体等均未形成普遍共识,而程序性环境权逐渐获得重视。1998年《奥胡斯公约》确认了三项关键的程序性环境权,即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获得信息权以及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构成了程序性环境权的基本内涵。程序性环境权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指出,中国近些年来对程序性环境权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和发展。除了加强对环境信息知情权和环境事务参与权的保障外,中国还通过修改立法授予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并且在程序性环境权利方面创设了监督和举报的权利。日本名古屋大学村上正子教授则指出,在日本,民事诉讼是一种保障环境权利的有效方式,近些年来也出现了一些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的气候诉讼案件,这些案件普遍面临法律障碍。法院今后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持长期保护人权的观点,而不是只关注近期的实际情况。
(三)环境权处在不断发展之中
环境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其对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随着气候变化、转基因等新型社会和科技问题的出现,环境权的内涵也应当得到相应拓展,以实现对人权的更好保护。北京林业大学杨朝霞教授提出,环境权是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在不同人类文明形态时代均存在代表性或者标志性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水平,能够作为衡量这一文明形态发展程度的判断标准。人类在原始文明时期的代表性权利是成员权,农业文明时期代表性权利是地权,工业文明时期代表性权利是知识产权,在生态文明时期对应的代表性、标志性权利是环境权。中国人民大学黄阳华教授提出,高碳的能源禀赋以及能源供给结构和高投入的终端需求结构是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从基本事实和面临的约束来看,中国碳排放预算分配和发展权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对此需要关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代际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碳排放分配等问题。吉尔吉斯斯坦国立人文大学古尔努拉·萨迪科娃副教授指出,气候变化会对人的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对气候变化进行主动适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和行动来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同时要减少自然资源使用量。中山大学阙占文教授指出,农业基因编辑技术对于生物多样性和人的多项权利构成了较大挑战,应当加强对农业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并且加强对该技术对环境权影响的研究。
三、人权与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气候变化带来了层出不穷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危机,对人类所享有的各项人权构成显著威胁,包括生存权、健康权、食物权、住房权等。其中,环境权作为人们在健康、安全、可持续的环境中生存的普遍人权,首当其冲地遭到侵害。气候变化问题不仅引发人们对人权和环境权的涵义作出进一步思考,而且对各个国家的人权和环境权保障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法律、政策以及国家与社会行动均需要作出适当回应。
(一)加强气候变化下的法律调适
对于亚洲各国而言,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涉及到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对法律的调适,包括出台新的立法,修改、废止现行法以及解释现行法,以实现对气候变化的因应。关于诉讼法的调适,中国政法大学胡静教授提出,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可以将作为人权的环境权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权是一种政治逻辑,人权作为基础权利具有改革性、策略性,本身是一种政治诉求。而诉讼是一种法律逻辑,它需要将原理性的人权具体化,需要在法律层面讨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内容。关于污染防治法的调适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张璐教授提出,中国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是以双碳目标来引领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双碳目标以降碳为基本导向,而现行环境法以污染防治为中心;要建立减污与降碳协同的环境法律机制,需要把握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整体性,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减污法律机制,协调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政府与市场的立场和关系,最终推动环境法律机制的协同,进而实现减污和降碳的协同增效。关于司法的调适,北京大学巩固研究员提出,对于环境方面的人权保障来说,要更加强调制度建设,同时司法的作用也极其重要。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里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无论是信息公开领域,还是环境影响评价等决策参与领域,抑或公益诉讼领域,法院都采取了比较开放的态度,在很多案件中站在公众一方,非常值得肯定。未来司法活动在理念上应当更加开放,保护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拓展。关于行政法的调适,南开大学宋华琳教授提出,在行政法中应当引入风险规制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健康权不仅是一种主观性的基本权利,是个人要求国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基础,而且是一种客观化的价值存在,要求国家尽其所能地通过建立各种组织和程序而保障健康权的实现。蒙古国法律发展和改革研究中心乌英格教授则从矿产资源法调适的角度指出,近年来,随着蒙古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断变化,蒙古国已经对本国涉及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立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更新,以保障当地人民和煤炭工人在健康和安全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二)加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与社会行动
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以及社会组织的应对能力是非常关键的议题。国家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明确其目标和任务,而这通常由宪法和相关法律部门来规定和体现。北京大学张翔教授认为,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是有大量关于国家目标的规定;凡是国家目标的规定,某种意义上具有一种更强的超越人权的或者超越个人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可能性,呈现出一种生态中心主义或者纳入部分生态中心主义的倾向。中国政法大学陈征教授也认为,中国最终选择了以国家目标形式规定环境保护、保护生态文明,其实是制宪者的智慧,与规定环境权相比没有太多区别。天津大学王建学教授则提出,生态文明体系里内含着环境权的保障,环境法典既需要对实体性环境权予以一般宣告,也应当完整塑造充分的公众参与机制以实现程序性环境权。环境法典编纂的主要任务是建构体系化的国家环境保护职责,从而塑造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国家环境保护职责的法典化建构应当为合宪性解释以及宪法审查预留空间,从而通过法典调适实现不断发展。此外,国家的治理也应当和社会行动相结合。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伊萨卡·罗森-兹维教授认为,应当通过市场逻辑和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实现从国家到国际和次国家、从公共到私人、从强制到自愿三个方面的社会治理转变,以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还有,国家行动还应当有助于国际政治秩序建构。韩国高丽大学郑瑞溶教授认为,《巴黎协定》背景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似乎有点松动,但执行机制得到了强化,应当将国家对气候变化的应对与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政治秩序建构结合在一起。
(三)加强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权利保障
气候变化为人类生活带来种种不利影响,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提高权利保障水平的巨大障碍,对国家的权利保障措施提出新的需求。各国应当加强权利保障机制构建,从各个方面去加强对人民特别是脆弱群体的权利保障,并充分关注后代人权利。在权利保障机制构建上,中国政法大学刘艺教授认为,传统的环境治理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体系。而在环境治理主体中,并没有强调司法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但是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建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层面上面将司法机关纳入到环境治理体系之中,建构了更加完善的公共利益和权利保障机制。吉斯比什凯克国立人文大学米尔兰·迪尔达耶夫教授认为,气候变化对农村人口影响非常巨大,如何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解决农民面对极端天气时的困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国非常重视将新的技术应用到农业领域,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推广到邻国特别是中亚的邻国,以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澳大利亚伊迪丝·考恩大学穆斯塔法·纳赛尔助理教授则指出,因气候变化导致的人口流动和流离失所将成为普遍现象。孟加拉国人口非常密集,国土面积非常有限,又极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所以可以预料到未来会有大量人口因为气候变化的影响而失去家园。对此,必须从实践情况出发,保护孟加拉国民众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不愿意迁移的人的习惯权利。越南河内法律大学黄礼英助理教授指出,越南已经有非常全面的清洁环境权保护法律框架,下一步的任务是有效落实这个法律框架,以有效保护和实现清洁环境权。土耳其安卡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塞德姆·塞拉·乌津皮纳尔指出,气候变化将会对文化遗产的保存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危及到文化遗产上的后代人权利,必须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清洁环境之间建立联系,保护文化遗产不受气候变化的影响。
(四)建构环境权的国际与国家保障机制
环境权的保障,离不开国际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这要求在国际和国家层面上都加强对环境权的保障,建构相应的保障机制。在国际机制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东北亚区代表夏泽翰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和区域范围内开展了大量活动,以推动环境保护。环境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在可持续发展中,应当把环境保护纳入到各国的教育体系之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雪莉·斯科特教授则指出,联合国环发计划署和环境署已经开始采取一些系统性的应对措施,开展气候变化安全评估机制,并且采取一些策略来管理风险,这些都有助于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合作。吉林大学何志鹏教授认为,国际环境法在整个国际法体系里比较薄弱,而涉及投资、国际责任、海洋、海上航行等方面的国际法中涉及环境的规范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权利。例如,海洋捕捞方面的共同原则、野生动物贸易的公约以及贸易洽谈中的环境评估,都有助于实现对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泰国清迈大学纳特蒙·孔查教授认为,亚洲较为多元化,各国的政治体制、宗教信仰、文化背景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没有形成真正的亚洲区域组织。要解决区域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东盟国家应当整合起来,在政治安全、经济以及社会和文化方面实现充分的合作,这有助于保护东南亚区域内的环境与人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刘洪岩研究员则指出,俄罗斯为了保护公民生态权,构建了一套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俄罗斯检察系统包含了自然检察院,其主要任务包括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立法的实施情况,遏制生态领域的犯罪活动以及防止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带来的负面影响等,这一机制能够提供一种权利保障的新思路。印尼加札马达大学琳达·扬蒂·苏里斯蒂瓦蒂副教授则指出,印度尼西亚近年来出现了较多的气候诉讼案件,但是只有10%的法官受到过环境法方面的培训,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以完善印度尼西亚应对气候变化的司法保障机制。
四、人权与环境权保障的多元视角
气候变化是一场毋庸置疑的全球性危机,但是,气候变化对于不同国家和不同群体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妇女、残障人士、少数民族以及难民因气候变化而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多元视角,从更加公平、更为全面的角度出发而审视这一重要议题。此外,气候变化对于环境的影响,不仅会影响到健康权等一般人权,也会影响到诸如食品权等其他人权,因此,人权与环境权保障也需要对环境权与其他相关权利进行统筹考虑和安排。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赋权
在人权语境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赋权,是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所不可或缺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女性角色和地位,南开大学唐颖侠教授指出,在国际气候变化的治理当中,性别视角长期受到忽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当中性别的议题进展也非常缓慢。但是,气候变化不是性别中立的,女性和性少数群体受到的影响更大。从气候诉讼来看,案件中女性的角色目前主要还是被定义为受害者;但现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女性逐渐能够以变革推动者的角色参与到气候变化诉讼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气候治理。菲律宾大学雷蒙德·马尔维克·巴吉拉特教授则提出,土著居民是受气候变化影响的重要群体,原住民的权利值得更多重视。由于原住民中女性在社群中受到了更严重的歧视,也要加强对原住民中女性群体权利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李忠夏教授提出,气候变化带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问题,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出台之后,就会给很多底层民众带来直接影响,例如农民能够种植的作物、企业需要适用的环保标准等,这会影响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应当对性别平等以及少数群体保护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武汉大学张万洪教授则认为,气候变化将会对残障人士的权利造成影响,应当将残障救助纳入应急抗灾的政策计划和方案,提供无障碍的物质社会和文化环境,把残障人士作为决策人和受益人纳入气候行动,增强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合作等。
(二)加强对食品权的保障
气候变化直接冲击全球粮食安全。根据2022年的《全球粮食危机报告》,2021年世界53个国家和地区中约有1.93亿人面临粮食危机或更严重的突发性粮食不安全状况,比2016年增长了80%,亚洲的许多国家也面临着粮食短缺问题。获得充足的食物是人们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如何实现对食物权的保障,是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关键问题,这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审视食品权及其保障问题。江南大学曾祥华教授指出,整体性食物权的重心在于可持续性,食物权与可持续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需要从后代人权利以及反浪费等方面去考虑如何实现食物权和可持续性之间的协调。柬埔寨皇家学院沈升博士则指出,柬埔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面临着物流、电力、融资、技术等多方面的挑战,为了保障柬埔寨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从制度层面去采取多种措施。贵州大学宁立标教授分析了中国在食物权保障方面的经验。中国的人本思想和民生思想中有众多关于保障食物的阐述,具有食物权保障的文化基础;中国共产党对食物权的保障一直高度重视,体现出保障食物权的政治意愿;中国为食物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经济支撑和法治保障。中国以经济发展推动人权保障路径,值得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借鉴和学习。日本函馆大学藤原凛副教授则提出,在日本,食品权与环保的权衡集中体现在人工肉的生产问题上。人工肉资源效率为35%,与传统牛肉相比,其效率明显更高,而对环境的影响也将减少98%。但是对于这项新技术,依然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将来日本人工肉的法律规制应当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规制为基础,采用个别的批准方式进行。
五、结语
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追求。气候变化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人权危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人权问题,需要从人权视角寻求应对气候变化、凝聚全球共识的路径,从而保障人们在清洁、健康、可持续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保障气候变化影响下的弱势群体的权利。此次论坛以“环境、气候变化与人权”为主题,正是基于这个议题的迫切性及其给亚洲各国带来的共同挑战,为来自亚洲各个国家、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公益人士提供了一个高效和充满活力的对话平台。来自各国的学者们共同探讨和交流了对于人权的理解和最新的理论发展,回顾和展望了亚洲环境保护与人权发展的经验和未来,共同面对未来的人权挑战。通过对亚洲人权观念的源流、文化背景和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对亚洲国家的环境权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以及保障路径进行分析,亚洲视野下的人权与环境权观念逐渐得到廓清。亚洲各国人权保障制度和模式有其独特的文化属性和历史背景,任何国家均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同时,亚洲人权交流合作有着优良的传统和坚实的共识基础。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坚持以团结促合作,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以亚洲智慧促进亚洲人民的共同福祉,助推人类人权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本次论坛旨在通过促进亚洲国家之间的学术交流而助力这一目标的实现。
(曹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Abstract:The Asian Forum on Human Rights was held at th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RUC)from November 26 to 27,2022.Themed“Environment,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the event consisted of 12 sub-forums.The forum was hosted by RUC and 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RUC Law School,RUC School of Global Governance,Human Rights Center of RUC,RUC Asia-Pacific Institute of Law,and RUC Center for Coordination and Innovation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The forum focused on discussing topics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 and responded to common concer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It built a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platform to facilitate Asian scholars to build consensus on human rights.Covering a wide range of topics,the event promoted academic exchange in various fields.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both home and abroad built extensive consensus on topics such as climate change,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hrough open exchange and in-depth discussion,contributing their ideas and wisdom to improving the common well-being of Asian people.
Keywords:Human Rights;Environmental Rights;Climate Change;Asian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