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中国人权的四类话语及其相互关系

来源:《人权》2023年第3期作者:常健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在中国,论述人权的主要话语可以分为四类,即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制度话语、学术话语。这四类话语在言说语境、言说内容、言说方式、话语特点、话语功能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彼此之间不能简单等同和套用。同时,四类人权话语之间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需要防止人权话语间发展失衡、语境错配、话语隔绝和转译失当,促进话语间均衡发展,各守其界、相互参照、精准转译,构建契合的人权话语间关系。探索适当的话语间转译方式是中国人权话语研究的一项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它对于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关键词:人权政治话语   人权政策话语   人权制度话语   人权学术话语   话语间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构建中国人权的话语体系,首先需要对中国人权领域的话语结构进行分析,特别是对现实存在的不同类别人权话语作出区分。

  中国现实的人权论述中包含着多种不同类别的话语,其中对人权话语体系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是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制度话语和学术话语。它们在言说语境、言说内容、言说方式、话语特点、言说途径、话语功能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相互之间既不能简单等同、直接套用,也不能相互隔绝、互不参照。需要在对四类话语加以适当区分的基础上,发现话语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建构契合—协同型的话语间关系,这对于推动和完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人权四类话语的区分

  近年来,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设成为学术界的热门研究话题。但在已有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将“中国人权话语”作为一个笼统的整体,没有具体区分中国人权话语中所包含的不同话语种类,这种笼统的概念表述阻碍了人权话语研究的深入。为了加深对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理解,首先应该对其所包含的不同话语类别作出区分,明确不同类别的人权话语在语境、内容、言说方式、表达途径、话语功能和效力等方面的差异。

  对当代中国人权的各种论述进行细致研究可以发现,中国所讲述的人权话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话语类别,需要加以明确地区分。其中对人权体系建设具有最重要影响的四种话语类别分别是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制度话语、学术话语,它们在言说语境、言说内容和目的、言说方式和表达渠道、言辞特点、言辞一致性和可变性、话语功能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表1所示。


  (一)人权政治话语

  人权政治话语是政治关系主体间言说的话语,其言说语境围绕某些政治争论展开,言说内容和目的涉及政治立场和态度的表达,言说方式是宣告和阐述,正式的表达渠道是政治讲话和政府发布的政治文件,如有关人权的各种白皮书。其言辞特点是政治上的全面性,但在言辞一致性方面存在着党派差异,言辞内容也会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人权政治话语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在人权方面的政治理解,凝聚政治共识,因此其话语效力集中体现为话语的公信力,即是否能为政治受众所理解、认同和接受。

  人权政治话语可以根据涉及内容的具体化程度相对地区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政治话语。

  宏观人权政治话语主要用来表述对人权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如“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等。

  中观人权政治话语主要用来表述在人权方面的基本原则,如“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等。

  微观人权政治话语主要用来表述人权保障的战略重点,如“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等。

  (二)人权政策话语

  人权政策话语是政策关系主体间言说的话语,其言说语境围绕某些政策议题展开,言说内容涉及政策解决方案,言说目的是满足公众需求,言说方式是进行解释和说明,正式的表达渠道是政府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有关人权的各种政策文件。其言辞特点是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在言辞的一致性方面存在地域差异,言辞内容也会随着政策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出现相应变化。人权政策话语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政策问题,因此其话语效力集中体现在话语的执行力,即所言说的政策方案是否可行以及是否产生了如期的执行效果。

  人权政策话语也可以根据涉及内容的具体化程度相对地区分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政策话语。

  宏观人权政策话语主要用来表述政策原则和目标,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乡村振兴建设,贯彻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国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等。

  中观人权政策话语主要用来表述政策项目及其主要内容,如“全面贯彻就业优先政策,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完善工资福利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劳动法律实施监督”“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

  微观人权政策话语用来阐述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指标等,如“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等。

  (三)人权制度话语

  人权制度话语是法律关系主体间言说的话语,其言说语境围绕各种社会行为展开,言说内容涉及社会成员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言说目的是建立公共秩序,言说方式是作出明确规定,正式的表达渠道是人权法律文件,包括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其言辞特点是界定的精准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人权制度话语的主要功能是规范主体行为,其话语效力集中体现在对相关主体产生足够的约束力和如期的约束效果。

  人权制度话语也可以根据涉及内容的具体化程度相对地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制度话语。

  宏观人权制度话语主要用于表述人权制度规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等。

  中观人权制度话语主要用于表述人权制度规定的各项权利,如“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

  微观人权制度话语主要用于表述各顶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

  (四)人权学术话语

  人权学术话语是学术关系主体间言说的话语,它涉及学术观点间关系。其言说语境是围绕有关人权的学术问题展开,言说内容涉及学者们的学术观点、研究发现和理论建构,言说目的是交流学术观点,深化对人权问题的学术理解。其言说方式是学理分析,进行严格的论证;正式的表达渠道是学术期刊,如人权类杂志和人权蓝皮书。其措辞特点是抽象严谨,其言辞存在学派差异,并随研究进程的不断深入而变化。人权学术话语的主要功能是加深学术理解,其话语效力集中体现为话语的解释力和预见力,即能否对人权的现象作出合理一贯的解释,能否对人权的发展作出合乎规律的预见。

  人权学术话语也可以根据涉及内容的具体化程度相对地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学术话语。

  宏观人权学术话语主要用于表述各种人权理论学说,如“人权法学”“人权政治学”“人权社会学”“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可行能力人权理论”“预付人权观”等。

  中观人权学术话语主要用于表述权利的类别、特性和研究方法等,如“积极权利”“消极权利”“三代人权”“人权研究范式”“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

  微观人权学术话语主要用于表述与人权有关的各种概念间关系和实证研究结论等,如“基本民事权利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人权’语词在裁判说理中的适用”“国际人权机制的生成逻辑”等。

  二、人权四类话语间的内在联系

  尽管四类人权话语在各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但彼此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

  (一)人权四类话语间的相互依赖、制约和促进

  人权话语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从中国人权话语建构的实际过程来看,往往先是随着人权学术话语的广泛争论出现破冰式创新,然后出现人权政治话语的正式建构,接着出现相应的人权政策话语,在经过人权学术话语的周密论证之后,最后人权制度话语才启动建构。

  首先,就人权政治话语与人权政策话语和人权制度话语的关系来看,存在着相互的依赖关系。一方面,人权政策话语和人权制度话语需要得到人权政治话语的支持。在中国,如果人权政策话语不能得到来自人权政治话语的背书,就会失去言说的政治基础,丧失执行力。同样,如果人权制度话语不能得到来自人权政治话语的背书,也会丧失发挥作用的政治条件,降低有效的约束力,难以达到预期的约束效果。另一方面,人权政治话语需要在人权政策话语和人权制度话语中得到体现。如果人权政治话语的内容不能成功转换为人权政策话语和人权制度话语,就会成为空洞的政治口号,失去公信力。

  其次,就人权政策话语和人权制度话语的关系来看,存在着制约和互补的关系。一方面,人权的政策话语会受到人权制度话语的约束。人权制度话语是对人权保障基本规则的言说,它具有一致性、普适性和稳定性。人权政策话语不能与人权制度话语相违背。如果违背了人权制度话语,人权政策话语就失去了合法性。另一方面,人权政策话语是人权制度话语的重要补充。人权制度话语主要涉及那些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人权事项,而那些阶段性或局部性的人权事项就成为人权政策话语的言说对象。另外,在中国改革的进程中,人权政策话语往往是建构人权制度话语的先导。为了探索人权制度话语建构的可行性,通常都会先出现相关的人权政策话语,当人权政策话语展现出稳定的执行力和普遍持续的执行效果时,就具备了向人权制度话语转换的条件。

  再次,就人权学术话语与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制度话语的关系来看,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人权学术话语需要以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为研究对象。如果人权学术话语完全脱离对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的研究,就会使自身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成为与人权的现实语境相隔离的空谈,无法产生现实的影响。另一方面,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及其相互关系需要通过人权学术话语加以澄清和梳理。缺乏人权学术话语的澄清和梳理,不仅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之间的关系容易出现各种混淆,而且每一种话语所表达的内容也会出现各种误用和误解。另外,人权学术话语的创新经常会对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的建构带来启发,人权学术话语的分析论证也会为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的建构提供学理基础。

  在中国的人权学术研究中,可以看到大量对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的解读。在对人权政治话语的解读方面,近年来大量的人权学术文章都在探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论述,特别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坚持正确的中国人权观等人权政治话语展开了学理分析,澄清这些人权政治话语的意蕴和指向,并对中国政府发布的各种人权白皮书展开了系统的分析。在对人权政策话语的解读方面,近年来大量的人权学术文章探讨了小康社会建设、脱贫攻坚、反腐倡廉、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在对人权制度话语的解读方面,近年来,大量的人权学术文章探讨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以及有关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相关法律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学术界对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局限性所作出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对中国人权政治话语和政策话语的建构也产生了一定的启发作用。中国学术界对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及其保障效果的反思,也促进了中国人权保障法律的更新和完善。

  (二)人权四类话语间的相互转换

  人权四类话语之间不仅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而且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

  首先,人权学术话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例如,学术界对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权结构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学术话语探讨,在中国政府发布的人权白皮书中被转译为“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首位”这样的政治话语。再如,学术界关于经济发展作为实现人权的重要条件的学术话语探讨,被政府转译为“以发展促人权”这样的政策话语。又如,学术界关于罪犯是否享有人权的学术话语探讨,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被转译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这样的人权制度话语;学术界关于“罪刑法定”的学术话语,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转译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的制度话语;学术界关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人权学术话语,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转译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的制度话话语。

  其次,人权政治话语在一定条件下会转换人权政策话语、制度话语和学术话语。例如,人权白皮书中关于“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样的政治话语,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就被转换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乡村振兴建设,贯彻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样的政策话语。国家领导人讲话和人权白皮书中关于“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人权政治话语,在宪法中被转译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的制度性话语,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转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样的制度性话语。

  三、人权话语间关系的错位与复原

  人权四类话语各有其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然而,如果话语间关系处置不当,就会破坏话语间的和谐关系,使各类人权话语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中国人权四类话语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考察当代中国人权话语实践,可以发现存在着发展失衡、语境错配、话语隔绝和转换失当四个方面的问题。

  1.发展失衡

  从当代中国各类人权话语的发展情况来看,人权政治话语建构首先受到重视,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布,是中国人权政治话语建构的重要里程碑,它明确宣告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政治立场。截至2022年9月,中国政府共发布了85部与人权有关的白皮书,其中包括14部综合性人权白皮书,71部专题性人权白皮书,平均每年约2.6部。

  2001年《人权研究》辑刊的创刊和2002年《人权》杂志的创刊,是中国人权学术话语建构的重要里程碑,是人权学者以人权话语研讨人权学术问题的专业性期刊。2011年,《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出版,进一步汇集了人权学者对中国人权发展实践的总结和分析。近年来,又出现了《人权研究》季刊、《人权法学》等人权专业学术期刊,为人权学术话语的表达和建构提供了更多的专业平台。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是人权制度话语建构的重要里程碑。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中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与人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中国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

  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制定和发布,是中国人权政策话语的建构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人权政策话语的体系化。截至2021年,中国共制定、发布和实施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同时,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专项政策规划,如农村扶贫规划纲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社会保障规划、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老龄事业发展纲要、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等。

  然而,从总体发展情况来看,各类人权话语发展呈现出政治话语相对较强而其他人权话语相对较弱的情况。人权政治话语建构受到官方高度重视,旗帜鲜明,高歌猛进,发展势头强,使用频率高。相比之下,在政策话语方面,尽管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大量与人权保障有关的政策,但许多政策并没有明确与人权话语挂钩。同样,许多与人权保障相关的制度并没有采用人权的话语。在学术话语方面,人权学术话语的发展空间受到了较多的限制,缺乏系统的、理论化的中国人权学术话语。例如,近些年来,出现了大量的人权政治话语创新,如“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等。但人权学术话语的创新就相对匮乏,只有“发展主义人权理论”“预付人权观”等零星的创新性学术话语。这种话语间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以下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

  2.语境错配

  不同类别的人权话语应该适用于不同的言说语境,才能正常发挥其功能。然而,在现实的人权话语实践中,出现大量的语境错配现象,即将各类人权话语用于与其自身性质不相适应的言说语境。

  首先,在需要解决人权政策问题的语境中,需要言说具有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人权政策话语,但却采用适于表明政治立场和态度的人权政治话语。例如,在制定推进政治权利保障的具体政策时,如果只是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这样的政治话语,而没有包含推进政治信息公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推进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公开听取意见、开通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等这样的人权政策话语,那么这种人权保障政策的表达就会显得空洞敷衍,缺乏真诚性。

  其次,在需要建立人权制度规范的语境中,需要言说具有精准界定和严格一致性的人权制度话语,但却采用适于表达政治立场和态度和人权政治话语,或采用随政策周期而变的人权政策话语。例如,如果在表达人权保障制度时,只采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启中国人权法治化建设新时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的人权政治话语,或“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立法”“健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立法”“加强特定群众权利保障立法”这样的人权政策话语,而不采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等给予经济资助”等这样的人权制度话语,就会使人权保障制度的表述显得空泛,缺乏实质性的内容。

  再次,在需要进行人权学术探讨的语境中,需要言说具有学理抽象性和理论分析框架的人权学术话语,却采用表达政治立场的人权政治话语、表达政策方案的人权政策话语或表达行为规范的人权制度话语。例如,一些学者在尝试构建人权理论的学术研究中,只是堆砌政府白皮书中用人权政治话语表达的政治论断,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用人权政策话语表达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却缺乏用人权学术话语表达的学理性分析,使得研究成果止步于政治态度宣示和实际工作总结,无法上升到真正的理论研究层次。

  最后,在需要表达人权政治主张的语境中,应当言说适于表达政治立场和态度的人权政治话语,却采用抽象的人权学术话语或具体的人权政策话语。例如,在表达党、国家和政府的人权政治主张时,如果用大量篇幅去细究人权的理论渊源、学派争论和语词界定,而不注重宣示政治立场、政治视野、政治关切和政治包容性,就会使人权的政治表达狭隘烦琐,过于“学究气”。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权政治话语被直接套用到其他人权言说语境中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一方面使得人权政策话语缺乏具体的指向,使人权制度话语缺乏明确的界定,使人权学术话语缺乏学术深度,使这些话语失去了应有的功能;另一方面使人权政治话语成了缺乏政策和制度所指的空泛口号,减弱了其政治公信力和感召力。

  此外,还存在另外一种值得关注的语境错配,就是在不涉及人权问题的语境下言说人权话语,或是在涉及人权问题的语境下不言说人权话语。例如,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并不直接涉及人权保障,如果不加分析地将其归于人权的话语范畴,就会出现一些人权学者所说的“人权泛化”现象。随着公众人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在不涉及人权问题的语境下滥用人权话语的情况成为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从长期来看,这种“人权泛化”有可能产生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后果。再如,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就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措施;中国的减贫实践,就是保障贫困人口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具体措施;抗击新冠疫情,就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关键举措。在这样的语境下,如果只用一般的政策话语来表达,而不用人权政策话语来表达,就不能显示出这些政策的人权保障意义。

  3.话语隔绝

  与语境错配相反,话语隔绝表现为不同类别的人权话语各说各话,互不参照,相互脱节。如前所述,尽管四类人权话语彼此存在区别,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然而,在现实中,许多人权言说者过度强调不同类别人权话语间的差异,无视话语间的内在联系,呈现出各个人权话语间的相互隔绝。例如,一些人权政治话语的建构和表达不去考虑能否转换为具体的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曲高和寡。再如,许多人权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的建构和表达并不参照人权政治话语,不仅使大量的人权保障政策和人权保障制度并没有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话语相衔接,而且使许多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违背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要求。又如,不少人权学术话语完全脱离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孤芳自赏;而一些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的建构也不去考虑人权学术话语所作出的学术梳理和澄清工作,在逻辑上漏洞百出,遭人诟病。

  4.转换失当

  不同类别的人权话语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然而,话语间的转换需要注意不同类别话语间的差异,否则就会出现转换失当。反过来也是一样,“个人是享有人权的主体”是典型的人权制度话语,但如果在人权政治话语中将其转换为“以个人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就会产生严重的政治问题。再如,“生命至上”是比较典型的宣示政治态度和价值的人权政治话语,但如果在人权政策话语中将其转换为“防疫至上”,就会导致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严重偏差。又如,“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政治和政策话语,如果直接将其转换为“和谐权”的制度话语,就会产生一系列难以解决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同样,“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典型的人权政治话语,如果不加分析地将其转换为“幸福权”这样的人权制度话语,就可能带来许多无法承接的人权义务。

  (二)构建契合—协同型的人权话语间关系

  构建契合—协同型的人权话语间关系,对于构建和完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契合—协同型”的人权话语间关系,就是要使四类人权话语均衡发展、各就各位、相互促进、精准转换。

  首先,要促进四类人权话语均衡发展,特别是促进人权政策话语、人权制度话语和人权学术话语的发展。促进各类人权话语均衡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要对应于每一类人权话语采取相适应的促进方式,而不能将促进某一类人权话语发展的方式无差别地用于促进其他人权话语的发展。例如,人权政治话语的发展需要得到政治领导层的支持,人权政策话语的发展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人权制度话语的发展需要立法专家的审慎推敲,人权学术话语的发展需要学者之间的学理辩争。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别人权话语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特殊条件,采取相应的促进方式。

  其次,要依据不同语境来言说相应的人权话语。不同的言说语境对人权话语有不同的要求,语境错配会导致人权话语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不能产生预期的交流效果。产生人权言说语境错配的原因有很多,除某些类别的人权话语发展不充分以及对人权话语提出与语境不相符合的要求之外,言说者的跨界言说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不仅要积极促进各类人权话语的均衡发展,避免对人权话语言说提出与语境不相符合的要求,还要使人权话语的言说者各守其界,避免跨领域的人权话语言说导致的语境错配。

  再次,促进人权话语间的相互参照。人权话语同样具有“话语间性”(interdiscursivity),它包括符号间性、主体间性和语境间性。不同类别的人权话语正是在不同类别的话语符号、言说主体和言说语境的相互参照之下,才能确定其相对的意义。因此,尽管四类人权话语各有不同,但却需要相互了解、相互启发、相互支持、相互映衬,而不能闭门造车、各说各话、相互脱节。

  最后,促进人权话语间的精准转换。人权话语间的相互参照并不是要将一种类别的人权话语直接照搬套用到其他类别的人权话语中,而是要根据不同类别人权话语的要求实现精准转换。这需要转译者对转换和被转换的人权话语的特性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和把握。例如,将人权学术话语转译为人权政治话语,就必须明确“政治站位”;将人权政治话语转译为人权政策话语,就必须考虑政策可行性;将人权政治话语和政策话语转译为人权制度话语,就必须考虑适用的普遍性和稳定性;而将人权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转译为人权学术话语,就不得不考虑其贯穿的学理基础。例如,人权政治话语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在人权政策话语中就需要转换为“将促进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置于人权发展战略的优先地位”,在人权制度话语中就需要进一步转换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参与权……”再如,人权政治话语中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人权政策话语中需要转换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检验人权实现的重要标准”,在人权制度话语中需要转换为“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各类人权话语的精准转换,需要以不同类别的人权话语转换机制为依托。人权学术话语的转换需要以人权研究会这样的人权学术研究机构为依托,人权制度话语的转换需要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与人权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这样的专职立法机构为依托,人权政策话语与政治话语转换需要以党中央或国务院设立的人权相关部门为依托。

  (三)人权话语间转换:以“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为例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各类人权话语间的转换,本文以“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为例,尝试分析这一人权政治话语如何转译为人权政策话语、制度话语和学术话语。见表2。


  中共十八大以来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党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该思想在人权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政治的高度提出的,属于宏观的政治话语。该理念在宏观政治话语中的进一步表达还包括“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在中观层面上,它可以根据“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被阐释为“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作为人权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的参与和创造作为人权发展的动力,将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作为人权实现的检验标准”。在微观层面上,它更具体地表达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等内容。

  用政策话语对“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阐释,需要立足于政策导向和更具体的政策安排。在宏观层面,它被可以表达为“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置于人权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等话语。在中观层面,它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被更具体地表述为“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在微观层面,它应该包括更具体的政策内容,如“开展脱贫攻坚,保障贫困人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还可以包括“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这样更加微观的具体内容。

  用制度话语对“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转译,应当从规范角度考虑其普遍适用性和可行性。在宏观层面上,它可以被转译为“平等保障每一个公民依法享有各项人权”。在中观层面上,它可以更具体地表述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微观层面,它需要更具体的表达,如“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用学术话语对“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分析和阐释,需要遵循学术话语的基本范式。在宏观层面上,它可以表达为“人权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与人的尊严相联系”“人权的享有主体包括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集体”“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等。在中观层面,它会涉及如“对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特定群体的权利要予以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人权的享有受到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限制”“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内容。在微观层面,它会涉及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之间相互依存,应当得到同等重视和协调保障”“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既是每个个人的权利,也是各国人民和全人类的集体权利”这样的内容。

  总之,人权话语体系建设必须考虑不同话语间的差异和相互联系,努力构建“契合—协同型”的人权话语间关系,促进各类人权话语协调发展。

  【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人权实践弘扬和丰富全人类共同价值研究”(项目批准号:22ZDA127)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In China,the main discourse on human right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categories:Political discourse,policy discourse,institutional discourse,and academic discourse.These four categories show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erms of the context,content,mode of expression,characteristics,and functions of the discourse.They cannot be simply equated or interchangeable with one another.However,they also rely on,restrict,and promote each other,an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they can be transformed into one another.It is needed to prevent imbalances,mismatches in context,isolation,and inadequate translation among human rights discourses.Meanwhile,it is essential to promote balanced development among different discourses,where each discourse maintains its own boundaries,refers to one another,and undergoes accurate translation,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ir healthy interrelationships.Exploring appropriate methods of translation between discourses is an important and worthwhile topic for research in Chinese human rights discourse.It holds signific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academic value in constructing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Keywords:Political Discourse on Human Rights;Policy Discourse on Human Rights;Institutional Discourse on Human Rights;Academic Discourse on Human Rights;Interdiscursivity

  (责任编辑  叶传星)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