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共同富裕的权利逻辑:结构、演进与实现路径

来源:《人权》2023年第3期作者:王德志 王必行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共同富裕蕴含着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与习近平提出的“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一脉相承的,其权利结构具有集体权利的属性,体现了人民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美丽等社会价值的追求,其权利实现以个人的勤奋劳动为基础,同时包含着国家和社会的人权责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破除了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权利功能发挥的体制机制,激发了人民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我国应当以习近平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关键词:共同富裕  人民幸福生活权  生存权  人权保障

  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追求。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国人民经历了“革命求富”“建设谋富”“改革致富”“脱贫共富”等探索共同富裕的奋斗历程。1921年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该纲领明确中国共产党以没收土地、机器等生产资料为手段,实现“消灭资本家私有制”,以促进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就是一种能够共同富、共同强的制度。1953年党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首次正式提出“共同富裕”的命题,指出要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以摆脱贫困,使他们“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中强调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赋予了共同富裕新的内涵,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把实现共同富裕视为社会主义本质,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同时,他创造性地使用“小康社会”来描绘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前景,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他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共同富裕在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都取得了新成效,并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明确了共同富裕的目的和宗旨,那就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阐述了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等方面丰富和发展了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笔者认为,共同富裕蕴含着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而,从学理角度,我们可以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权的概念。人民幸福生活权是共同富裕的目的宗旨,共同富裕则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权的着力点,共同富裕的实质性推进过程也是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实现过程。本文立足于权利保障角度,运用规范分析方法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义务主体等方面,论证共同富裕蕴含的权利结构;从新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脉络中,发现我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过程中的权利演进,阐述人权保障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联系;通过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存权和发展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等重要论述的理论阐释,明确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权利路径。

  一、共同富裕的权利结构

  关于权利的规范结构,有学者认为,权利的一般形式可表述为“a对b有要求c的权利”,权利是一种三元结构关系,它包括了(a)权利的主体或权利的所有者、(b)权利的相对人以及(c)权利的对象或称权利的客体三个要素。对共同富裕蕴含的权利结构,也可以围绕以上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共同富裕蕴含着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它是一项集体权利;从权利客体的角度看,富裕或者幸福生活体现着人们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美丽等价值的追求;从权利实现的角度看,共同富裕的实现以个体的勤奋劳动为基础,同时包含着国家与社会的人权责任。

  (一)共同富裕的权利主体:以人民为中心

  共同富裕所蕴含的权利主体是共同富裕的受益者,是发展成果的共享者。从20世纪90年代的生存权、发展权,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权利”,共同富裕的权利表征发生了变迁,但“人民”“中国人民”“人民群众”“全体人民”始终是标识权利主体的主要用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在讲话中强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不懈努力”,“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中,也用“人民群众”“全体人民”“人民”等语词来标识共同富裕的权利主体,将受益对象指向人民,体现了共同富裕作为集体人权的属性。集体人权是基于对第一、二代人权的扩展而形成的聚合,其代际范式构造包含了作为人权主体的“个人、集体、民族、国家”。共同富裕不是个别人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富裕,人民成为共同富裕的权利主体,体现了中国人权的人民性、普遍性和共享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表征。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在主体方面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从权利的生成与发展过程来看,权利的主体经历了由少数向普遍不断扩展的过程,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社会文明程度成正比。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创造了发达的生产力,但能够享受发展成果的主要是资产阶级和社会精英群体,而且近年来呈现出金字塔塔尖更小、中产阶级萎缩的趋势。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原则决定了共同富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呈现出一种广泛性的特征。1955年10月,毛泽东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共同富裕,“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如果仅仅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共同富裕在权利主体方面的广泛性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公民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也是追求富裕的基本主体,是共同富裕的具体受益者。人民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公民个体构成的共同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在共同富裕实现过程中,个人是具体的存在,每个个人都拥有追求富裕的权利,每个个体追求富裕的努力,才能汇聚成为共同富裕的时代潮流,促成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的个体性要求以个体的人为出发点,保障每个公民的劳动和劳动果实,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共同富裕的个体性与集体性是统一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每个人勤劳致富的能力等存在差别,富裕的步伐有先有后,富裕的程度也不能绝对平均,形式平等的法律保护会产生富裕程度的差距。因此,应当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行先富帮后富,依法保障先富者的诚实劳动与合法财产。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中等收入群体来说,财产权是他们信心的主要来源。保护好产权,保障财富安全,才能让他们安心、有恒心,才能稳定他们的预期。”保护先富者的财产权以及财富安全,先富者才能具备帮助后富的能力,从而履行帮助后富的社会责任,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目标。

  共同富裕的人民性要求对农民、生活困难群众以及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14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5万美元,接近高收入国家门槛。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一部分人已经实现共同富裕。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仍存在发展差距巨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足的问题。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生产总值之比约为 52∶22∶21∶5,区域发展差距巨大;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43,833元,是农村居民的2.6倍,基尼系数为0.468,指数等级大幅超越了国际普遍认可的0.4的“警戒线”;城镇居民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支出是农村居民的2倍左右;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约4亿人,还不到30%。在当前中国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是形成“橄榄型”社会、帮助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这表明共同富裕的特殊主体对实现共同富裕有重要意义。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指出:“发展才是社会主义,发展必须致力于共同富裕。国家越发展,越要把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好。”因权利能力匮乏的共同的“弱特征”而归于一类的弱者主体被称为“类主体”,对这些人权利的特殊保护,体现着共同富裕推进中的平等性。长期以来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政策以及资源配置的多种因素,我国共同富裕的类主体规模较大。类主体仅凭其自身的权利实现能力无法充分享有共同富裕的成果,从而成为共同富裕中需要来自国家或社会的特殊照顾与保护的弱者主体。在我国现阶段的时空场域中,共同富裕的类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中西部地区贫困人口以及城市里的部分贫困人口等,需要“以形式上的倾斜保护为手段,以实质上的平等为目标”,才能最终实现贫困群体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了“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的指导思想,正是对共同富裕权利诉求平等性的表达。

  (二)共同富裕的权利客体

  权利的客体指的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所被赋予利益的具体化,体现为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西方人权产生的社会历史进程来看,西方较关注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权利;我国则克服了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进路,在促进共同富裕时重视权利的社会属性与自由属性协同发展。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的“美好生活”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描述,即“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共享发展理论,指出:“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共享理念体现了马克思基于人性尊严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完整的方式“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需要基于人性而要求的各项权利的满足,而不是某一个方面或局部性满足。有学者指出:“人的尊严,在物质层面、情感心理层面以及精神层面等三个方面体现、保障和展开。”因此,共同富裕所指向的“富裕”,已不再局限于生存、财产等物质权利,而应扩展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个方面,要求在物质和精神方面都分享建设成果,最大限度满足人的发展需求,全面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共同富裕体现为物质文明的追求。物质文明是共同富裕的基础。从人权的构成层次而言,有学者认为人权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其中最基础的第一层次需要就是对于衣、食、住的要求。从我国的历史发展来看,早期共同富裕的内容主要是土地的享有,直到从生存权到生活水准权的转变更多强调的仍是物质生活质量的提升。这也印证了只有当人们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才能从根本上获得解放。

  其次,共同富裕体现为精神文明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来看,共同富裕不仅应当包括物质文明,更应包括精神文明,这也是全面共享的要求。人类文明形态更迭是人类精神生活不断实现超越的过程,精神生活富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当前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生存与彰显主体性而过度依赖和追求物质性权利,催生出金钱政治、商品过剩、贫富分化、生态破坏和精神物化等不平衡的文明发展状态,人的精神的内在超越性被形形色色的“物化观念”所遮蔽。我国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同时始终注重对人民物质权利与精神权利的协同保障。尤其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了绝对贫困的背景下,物质性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性权利需求更加强烈与多元,“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延伸”。

  再次,共同富裕体现为“和谐”的价值追求。人类社会发展史是一个不断从不和谐社会向和谐社会发展的历史,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和谐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谐的社会关系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共同富裕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2018年修改宪法,将此前“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国家目标中增添了“和谐”的内涵。作为共同富裕客体的“和谐”旨在追求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这种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要求构建起共同富裕性质的新型和谐劳资关系、民族关系、社会关系,表现为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减少,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协作。

  最后,共同富裕体现为对“美丽”目标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许多重要特征,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注重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二者共同构成了共同富裕的外在空间,其体现的不仅是一代人的共同富裕,更是代际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共同富裕与生态文明有着直接的关联,实现共同富裕不仅要考虑收入和财富再分配,也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生态公共产品。

  (三)共同富裕的义务主体

  传统权利理论认为,公民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自由权又称“消极人权”,被视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防御权,国家对此承担的是消极不作为义务;社会权又称“积极人权”,国家对此承担的是采取积极帮助措施的作为义务。在德国宪法理论中,还发展出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但是,这些传统理论都不足以解释人们追求富裕、追求幸福生活的义务主体。因为首先,共同富裕的实现以个体的勤奋劳动为基础。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劳动义务构成对劳动权的一种内在限制,如果公民自己没有劳动的意愿,那么国家也就没有保障其劳动权的必要,这意味着公民的劳动、自我奋斗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马斯洛的“自我实现理论”认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一种朝着其人性越来越完美的实现方向发展的趋向。唯有为生活和自由付出者,才配享受生活与自由。因此,共同富裕要求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新时代共同富裕的权利前提就是“为了美好生活而奋斗”。2021 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并强调要“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这就进一步明确将公民个人作为共同富裕的实践主体和依靠力量。

  其次,共同富裕的实现意味着一种国家责任。在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中,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市场竞争中社会性、经济性弱者的存在,使得一定程度上倚赖国家介入成为必要,“实现共同富裕,需克服自由经济所带来的弊端,克服经济系统分出之后带来的无度扩张的负面效应,通过国家干预、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公共给付义务的实现等措施来逐渐实现这一点”。国家一方面应当相对地限制传统的财产权、营业自由等经济自由权,另一方面应通过积极作为而为生存权、受教育权、适足住房权的实现提供物质的、服务的、制度性的保障,以弥补个人对共同富裕的实现能力缺陷。

  同时,共同富裕也是一项社会责任。随着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国家不再是人权的排他性义务主体,人权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处于优势地位的私人主体,基于其能力、角色以及是否承担公共任务等理据,须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承担人权责任。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指出,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先富帮后富”之社会责任的承担,其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财产权亦负有社会义务,即基于以维护社会正义之目的,个人应对其财产权作自我限缩,使其财产亦能够促进合乎人类尊严的人类整体生存的实现。但在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的背景下,这种分配机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杀富济贫”,其本质和目的并不是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共同奋斗与“引导向善”,进一步实现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与综合国力相对落后,共同富裕更为侧重“富裕”维度,突出“先富”战略;与之相对,在社会生产力相对发达的新时代,共同富裕则更为关注“共同”维度,强调“先富带后富”。十八大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万企帮万村”行动圆满收官,“万企兴万村”行动成功启动,民营企业自觉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充分展现民营企业在国家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帮”与“带”的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6月底,进入“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台账管理的8.81万家民营企业,精准帮扶10.27万个村,产业投入753.71亿元,公益投入139.1亿元,安置就业66.15万人,技能培训94.1万人,共带动和惠及1,163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权利演进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权利保障不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尺,而且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在奴隶制社会,作为物质财富生产者的奴隶不被当作人来看待,只是奴隶主的生产工具,不享有任何权利与自由,奴隶主不但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和奴隶的劳动产品,这种制度必然是人类历史上生产力最为低下的制度。在封建社会,地主占有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不完全占有农民,作为财富创造者的农民对于统治者处于人身依附和半依附状态,遭受着地租和各种徭役的残酷压榨,没有权利和自由可言。所以,这种制度对于生产力的解放也是非常有限的。资本主义之所以可以获得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除了科学技术的推动之外,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就是标榜人的解放,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资本主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往往流于形式,具有极大的虚伪性,虽然规定了私有财产权,但是真正拥有生产资料的不过是资本家少数群体;虽然规定了参政权,但是能够当选的是腰缠万贯的富商或者是资本财团资助的候选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运行过程也表明,国家富强目标只有以人权保障为基础和出发点,才能实现国家富强梦与个人幸福追求的和谐统一,国家富强目标的实现和人权保障状况在宪法的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相同的发展轨迹。人权保障受到重视和制度运行良好的时期,也是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时期;而公民基本权利受限制和侵害的时期,也是国家发展遭遇挫折和失败的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站起来了,但较长一段时间都未迎来“富起来”的飞跃,主要原因在于个体权利未获充分保障。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劳动、休息、物质帮助、受教育等权利以及相应的国家义务。然而,当时实行的体制不利于权利保障制度的展开,这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权利保障制度的宪法仅运行数年便几成具文。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发展得越来越严重。在政治理念上,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连续开展了反右斗争、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等运动。在经济制度上,实行单一公有制,主要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经济为主,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这诞生了“宁要穷社会主义,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的“平均主义”实践,导致资源、人才的浪费以及社会上经常出现的懒惰现象,造成人民“共同落后,共同贫穷”。这样的体制极大限制了权利保障制度的展开,挫伤了人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限制了人民创造财富的能力,阻碍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为3,645亿元,农村有7.7亿贫困人口,农村贫困发生率达到97.5%。

  人权保障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是通过生产力这个中心环节发挥作用的。生产力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国家富强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而在决定生产力水平的各要素中,人的因素是最为活跃的、起决定作用的要素。一种政治制度只有让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才能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促进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比很多西方发达国家更高的生产力水平,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通过修改宪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和加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通过深化改革的各项举措,破除了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权利功能发挥的体制机制,激发了人民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首先,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帷幕,把农民的收益与其劳动直接联系起来,释放了农民财产权、劳动权的潜能,激发了亿万农民创造财富的主动性、积极性,解决了困扰我国多年的农民温饱问题。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实行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民承包经营,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又推出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给予农民对于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在实质上改变了农民劳动权、财产权的运行状况。因为在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在生产队里的劳动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和服从性特点,对于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农产品的销售等问题,几乎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经济体制下,农民拥有了承包经营权,也就是一定程度的营业自由,对于上述问题逐渐拥有了越来越广泛的决定权。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在承包土地上所生产的劳动产品,除了上缴国家、留给集体的外,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明确了农民对于劳动果实的财产权利。从1982年到1984年,党中央连续3年都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最终形成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改革后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由单纯的劳动者变成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将农民的劳动与其收益紧密结合起来,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安徽凤阳小岗村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后,第一年的粮食产量相当于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十余年产量的总和,油料产量是过去20年的总和。随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几乎完全承载了农村居民的就业权实现、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一系列的集合功能”,对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中国也因此项改革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创造了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扩大了个人财产权的范围,从保障传统的所有权逐渐演化为保障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市场经济与经济自由密切相关,作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的确立为充分保障经济自由提供了宪法基础。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修正案到2004年修正案,一条主线就是保障经济权利。1982年宪法开始用统一的“财产”概念替代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表达。1993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关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规定,农民财产权的内容拓展到了农村土地承包权之类用益物权的范畴,突出了农民的财产权主体地位。从2004年开始,国家相继取消牧业税、生猪屠宰税和农林特产税,特别是取消了在中国存在2,600多年的农业税,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让中国广大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农民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以及相继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都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从法律上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同时,明确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问题,强化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肯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从我国生产力发展实际出发,科学把握经济发展新趋势和新特征,为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其次,通过所有制结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扩展公民劳动权的范围,激活公民财产权的权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所有制结构单一,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规模有限的个体经济也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所有制结构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发展,到宪法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确立,从整体上改变了公民劳动权、财产权的运行方式,打破了国家对于营业的垄断权,使得公民个人享有了营业自由。并且公民营业自由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着,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到举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到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处处都闪现着公民个人营业和创业的身影。因为,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只有政府才有营业自由,而公民的劳动权主要体现为一种“就业权”,其创业和营业的主动性受到很大限制。与单一公有制经济不同的是,从劳动形式的角度看,非公有制经济以公民个人的创业和营业为显著特征。所以,在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年代里,“就业”——不论是城镇里的安置就业,还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就业,几乎是人们劳动的唯一形式。而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营业”“创业”开始进入宪法劳动权的视野,并日益成为人们谋生的重要劳动形式,成为人们勤劳致富、获取财产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年检改年报、“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大幅提高非公有制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市场主体活力迸发。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引导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目前,各类市场主体数量超过1.5亿户,年均增幅高于12%,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分别为1.7亿人、2.2亿人。非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基于财产权和劳动权相结合的保障模式,标志着我国公民实现了财产消费到财产经营、从属性劳动到自主性劳动的转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极大地释放出财产权的潜能,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无限的财富。同时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并为国家提供了巨额税收,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再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保障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权利,激发起知识分子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随着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党对知识分子的认识出现偏差,知识分子成为专政的对象。改革开放初期,党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教训,从调整知识分子政策开始改革。1977年,邓小平指出“‘两个估计’是不符合实际的”,并强烈呼吁“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1977年9月,教育部决定恢复已经停止了十余年的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以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人才上大学,这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的实施打开了局面。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检查一次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提出继续纠正对知识分子的偏见。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新世纪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将人才强国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

  在重视人才的同时,国家也开始加强对科研人员权利的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背景下,我国对科技成果实行全民所有与无偿使用,削弱了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1988年,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充分强调了科学技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研究成果开始从所有制到所有权演变,国家逐渐以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自主、科研成果为核心加强对科研人员权利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提出,国家开始保障科研人员个人的科研成果权。从1980年开始,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相继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专利、版权等不同领域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并随着发展情况,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修订。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2020年2月,国家决定将赋予科研人员对于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同时,国家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决定,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提供了组织保障。从历史来看,科研成果权实现了从国家到单位再到个人的主体变化,同时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积极维护了科技工作者对科研作品与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实施脱贫攻坚行动,践行保障人权的国家责任,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共同富裕不仅是“富裕”,而且是“普遍富”“共同富”,是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就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与生活水平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大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为推进共同富裕、解决绝对贫困的问题,我国实施了“脱贫攻坚”伟大创举。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邓小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的重要论断指导下,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农业农村重大改革,从国家层面开展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的扶贫开发。1994年开始,国务院制定并实施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中长期扶贫规划,大规模推进扶贫开发国家行动。把中西部地区作为扶贫工作重点区域,在592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基础上,选定15万个贫困村作为扶贫对象,实施参与式“整村推进”扶贫,同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扶贫开发进入脱贫攻坚新阶段。一是提出了精准扶贫理念,创新扶贫工作机制。通过农户收入等情况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解决“扶持谁”的问题。二是区分类别,实行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兜底“五个一批”来解决“怎么扶”的问题。三是概括了“两不愁三保障”作为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指标,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不懈奋斗,我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人民生活显著改善”,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持续提升,“两不愁三保障”全面实现,基础设施显著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年底,我国9,899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社会保障惠及全民,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0.14亿人、2.22亿人、2.74亿、13亿人,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进一步发展完善,基本建成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在内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脱贫攻坚及其取得的巨大成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不可能做到的,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福利国家理念,并逐渐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但这仅是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危机的延缓剂。福利国家观念不是共同富裕观念,其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同于脱贫攻坚,资本主义体制无法消解社会贫富差距、根除贫困,资本主义社会将持续存在严重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两极化,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富裕只能是少数人的富裕。首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具备共同富裕的理念。西方国家奉行所谓“有限政府”理念,号称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将政府责任主要限定在安全、秩序等方面。同时以自由权作为人权的重心,而忽视对社会权的保障,推崇自由至上与个人奋斗,将共同富裕视为个人奋斗的范畴,否定了富裕的人民属性和国家责任。其次,脱贫攻坚8年期间,我国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601亿元。而在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享有通过审议财政法案,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实施监督的权力,议会议员作为资本和资本家的代言人,只能把政府资金投入资本家关注的领域以及可以为资本带来丰厚利润的事项,资本主义代议制决定了难以将国家大笔资金投入脱贫济困的社会事业。最后,我国的脱贫攻坚中,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了组织优势,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管理体制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累计选派25.5万个驻村工作队、300多万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同近200万名乡镇干部和数百万村干部一道奋战在扶贫一线。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机制不可能产生出一个强大且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党,国家政策深受政党轮替和利益纷争的影响,难以形成强大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合力。

  三、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权利进路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实现共同富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即到2025年迈出坚实步伐、2035年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面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应当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共同富裕的人权经验,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共同富裕的推进与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幸福生活权的实现,是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共同富裕的推进可以为基本人权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和文化基础,同时,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共同富裕的推进才能保持正确的路线和方向。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提升人权保障的效能,充分发挥人权保障在物质、精神、文化,以及安全、和谐、生态等价值创造中的激励作用,把蛋糕做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发挥人权保障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制度性作用,把蛋糕分好,推动共同富裕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取得实质性进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以及2022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以人权为主题的集体学习时所做的讲话等,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是马克思主义人权原理与中国人权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最新成果,是新征程中人权保障事业的根本遵循。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为指导,首先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我们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深刻阐述了中国人权的人民性与普惠性,人权保障与人民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共同富裕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为了人民”是我国人权事业的出发点,我国的人权制度就是要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人权制度和制度运行才能激发人民创造财富和价值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人民成为人权事业的主要参与者和促进者,从而做到发展“依靠人民”,把社会财富的蛋糕做大,同时发挥人权制度的公平和正义功能,解决发展中的不充分和不平衡问题,推进地区、城乡和群体之间的实质性平等,把做大的蛋糕分好,实现人权的普惠性,从而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早在 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思想,他指出:“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多年来,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该论断明确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的人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要务。

  中国所倡导的生存权已经不是传统上“为了延续生命的需要,必须需要一定数量的食物、衣物和居室等物质性条件,以果腹、蔽体和抵御风雨之侵”的生存权,而是涵盖了温饱、教育、住房、医疗服务、环境等多层次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生工作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条件都在发生变化,过去有饭吃、有学上、有房住是基本需求,现在人民群众有收入稳步提升、优质医疗服务、教育公平、住房改善、优美环境和洁净空气等更多层次的需求。”他提出的生存权展现了生存权的高级形态,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调生存的品质和安全,包括“让人民享有更宜居的生活环境、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放心的食品药品”,“让老百姓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等。在生存权的实现方面,应综合运用脱贫攻坚、困难群众帮扶、分配制度改革、医疗医药体制改革、环境保护、粮食安全等多种措施和手段。

  (三)以人民幸福生活需要为引领,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重要论断。有学者在解读这一论断时,把幸福生活权概括为公民追求、享有并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个人享有并实现的权利,因为幸福作为快乐体验,为个体的自然人所独有。笔者认为,人民幸福生活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项集体权利,是在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过程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普遍体验和认同,人民性和普惠性是人民幸福生活权的本质属性。我国的人民幸福生活权不同于外国宪法上的“幸福追求权”。日本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对于国民谋求生命、自由以及幸福追求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该条款被日本学者解释为“幸福追求权”。应当看到,人民幸福生活权是立足于人民的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而提出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而这样的初心使命和奋斗目标是西方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和政府都不具备的。日本的一些学者把其宪法第13条的规定解读为幸福追求权,但是也有学者质疑追求幸福能否成为一种权利,并且,即使那些承认幸福追求权是一项权利的学者,也通常把幸福追求界定为抽象的“人的尊严”或者“人格利益”,其内容是相当空洞的。

  与日本“幸福追求权”的内容空洞抽象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的“人民幸福生活权”内容具体,内涵丰富。早在2012年11月15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幸福生活的内容涵盖教育、收入、环境、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孩子成长等人民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每个人获得自我发展和奉献社会的机会、人生出彩的机会,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安危冷暖和急难愁盼;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民生问题,到人民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构建起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完整权利框架。除了权利内容的具体化、可操作性,我国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实现手段和实现方式,包括创新制度安排全面深化改革进程、创新驱动、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结合人民幸福生活权,可以说,共同富裕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权的重要着力点,共同富裕的推进过程也是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实现过程。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自由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劳动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等文化教育权利,规定了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主体的权利。人民幸福生活权与宪法法律权利的关系,是总体性、原则性权利与具体权利的关系。人民幸福生活权体现了我国人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目的、宗旨和方向,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则是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具体化,使得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实现具有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权利的运行以人民幸福生活权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为指引,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实现则以具体权利的运行为基础和落脚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实现需要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提升每一项具体权利的运行效能,使每个人在每一项权利的运行中都能获得幸福感。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利协调发展的论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全面论和重点论。在人权保障中统筹兼顾,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协调推进,就权利保障的范围而言,既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人民民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住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既包括受教育权、文化权利,也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广泛性。在坚持全面论的同时,还应抓住权利保障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权利主体方面,应当重点关注的是农民、职工群众,特别是一线职工、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尤其要关注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特别是农村留守妇女、老人、儿童,城镇低保人员、6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特大城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在权利内容方面,应当重点关注的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事项,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安全卫生、人居环境、居住条件、医疗服务、教育公平、社会治安,尤其要关注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水、大气、土壤的污染防治、颗粒物污染、重金属、化学品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这也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深厚的人民情怀。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存权和发展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以及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不仅丰富了人权和共同富裕的内涵,而且明确了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共同推进的过程中要促进人权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新征程中人权保障事业的开展以及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方向。在经济建设方面,要贯彻新发展 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政治建设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在文化建设方面,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在社会建设方面,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在环境建设方面,要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四、结语

  共同富裕蕴含着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其蕴含的权利结构与依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而提出的人民幸福生活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价值追求和实现方式等方面是一致的。共同富裕的推进过程,也是人民幸福生活权的实现过程。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施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激发了人民劳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我国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中国国情出发,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以满足人民幸福生活需要为宗旨,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从而推动共同富裕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取得实质性进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王德志,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必行,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Abstract:The concept of common prosperity embodie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 happy life,which is in line with Xi Jinping's proposition that“the people's happiness is the greatest human right”.Its rights structure has the attributes of collective rights,reflecting the people's pursuit of material 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harmony,beauty,and other social values.The realization of these rights is based on individual diligent labor and also entails human rights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1th Central Committee,China has pursued the basic policy of reform and opening-up,dismantling institutional barriers that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and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rights.This has stimulated the initiative,enthusiasm,and creativity of the people in their endeavors and entrepreneurship,leading to a historic leap from standing up to becoming prosperous.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people have greatly improved.In the new journey towards achieving the second centenary goal,China should follow the important discourse of Xi Jinping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take the path of socialist human righ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better meet the growing aspirations of the people for a better life in the pursuit of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words:Common Prosperity;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 Happy Life;The Right to Subsistence;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李忠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