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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民主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综述

来源:《人权》2023年第3期作者:毛俊响 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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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2023年3月26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来自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此次研讨会旨在聚焦中国式民主的内涵、特色、优势及其人权意蕴,以学术化、理论化的方式诠释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理念。

  关键词:中国式民主  人权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探究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的内涵与逻辑,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研讨会于2023年3月26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来自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吉林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广州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等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此次会议,围绕“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展开深入交流与研讨。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国式民主根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其集中体现。中国式民主的本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新型民主模式。在长达百余年的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发展新道路,丰富发展了人类政治文明多样性,开辟了人类政治文明新境界。

  一、中国式民主的优势与核心

  民主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各国可以选择不同的民主形态。对于民主的理解也不能概而论之,需要综合考虑一国的价值取向、历史条件和时代需求等国情及其相互之间的适配度。中国式民主基于中国国情而发展起来,是具有独特优势的新型民主模式。

  (一)民主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

  美国自诩为“全球自由民主灯塔”,抨击其他民主形态为“威权政权”,这种单方面的民主定义,本质是以民主之名行霸权之实,充分彰显了美式民主的虚伪和双标。民主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其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应当是历史的、具体的和发展的。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提出,民主问题在古希腊甚至更早时期便有讨论,但是有关如何认识民主以及民主是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价值等问题,存在着迥异的观点:首先,民主是一种治理模式。该观点意味着治理模式不仅有民主,还有其他模式。从柏拉图时期到现在,民主并非主流的唯一的治理模式。其次,民主是一种人权制度。每个人都有参与决策、参与监督、表达观点的意愿。而人的愿望和需求加之社会制度的安排,便可能形成一种人权体制。最后,民主权利的行使可能影响其他权利。民主不是至上价值,它作为一种法律价值或者政治价值,需要和其他价值共同考虑,这是一个认知前提。

  (二)中国式民主的优势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西方民主危机暴露无遗。中国式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是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扬弃,开创了人类民主文明的新样态。与西方民主相比,中国式民主具有自身独特的优越性。

  第一,比较优势。何志鹏教授认为中国式民主具有对于西方民主的比较优势。西方民主首先是一种票决式民主,即人民通过投票选举官员,这些官员受到人民的认可和委托方能参与公共事务。其次,它是资本主导的民主,从特朗普政府、拜登政府的施政方针可以发现,西方民主展现了极强的资本主导倾向。它特别注重资本市场和话语市场,也正是其在话语市场的优势进一步凸显了资本主导的典型性。最后,它是政党竞争的民主,即轮流坐庄式的民主,这种民主模式具有不稳定性特征。相比之下,中国期待形成一种全过程参与的民主,也就是全过程民主制度,这是具有极强生命力的。中国式民主是复兴主导的民主,即所有民主制度、民主安排和民主理想都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因此,中国式民主更强调民主的阶级性和民族性。中国式民主是注重政党合作的民主。中西方都有自己的政党,但是中国式民主更注重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而不是轮流坐庄。

  第二,价值优势。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俊响教授指出,中国式协商民主是中国式民主的重要内容,具有多重价值优势。一是促进政治和谐。协商民主可以修补西方“街头民主”的不足。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同时也是决策参与、解决问题的主体;选举民主解决的是一次性授权,协商民主关注的是持续参与。二是提升治理效能。通过决策咨询可以实现科学和民主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的理性协商要求。三是凝聚社会共识。中国式协商民主旨在探寻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公共决策制定的良好模式,强调来自不同利益聚集场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主体之间就公共事务开展对话、辩论、比选,就国家或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事务进行群体性、集体性的政策协商。四是增强人权保障。众人协商众人之事,必然意味着要完善人权保障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机制;众人协商众人之事,本质上就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和表现。五是丰富人类政治文化多样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民主文化及其实践的有益成分,开创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兼容互补的发展局面,丰富了民主的内涵、形式、实践,丰富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多样性。

  第三,治理优势。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杨清望教授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探讨应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之下,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地方立法过程中如何实现从依文件治理到依法治理的转变。在向依法治理的转变过程中,加强地方立法成为必然要求。实践中,加强地方立法有助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逻辑引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逻辑基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心在于人民。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民生权利构成了地方立法的基点。为了有效保障民生权利,必须充分地赋予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二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地方立法的逻辑引领,体现在全体人民之上。全体人民民主不是要强调过程,而是要从实体上强调全体人民。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存在一个重要要求,就是在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落实地方立法的重点。三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地方立法的逻辑引领,体现在全过程之中。当下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研究多强调形式和程序,而忽视了过程本身。无论是地方立法起草、草案审议、公布过程都要求贯彻民主原则。但是民主原则本身不只是为了保障议案的生成,更为重要的是,其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的实践形式。这些在立法听证会、论证会中都应该有所体现,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不足。因此,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当中,要加强对民主权利的实践和保障。概括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地方立法的引领是全方位、立体化的。

  (三)中国式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障人权

  中国式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共同构筑起中国式民主的根基。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佑武教授认为,中国式民主的本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了人的自由和平等的一种新型民主形式。首先,中国式民主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即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人权的主体,是个人和集体的统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政府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幸福,而不是为了某个组织、团体、政党和少数人的私利,这是中国式民主与西方民主的重大差异。换言之,中国式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皆在于保障人权。其次,中国式民主是民主权利、民主原则、民主程序、民主方法的内在统一,其核心在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从而便保证了国家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国式民主在整个民主过程和链条上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最后,中国式民主和人权保障关系的认识必须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即将人权、民主和法治联系起来。从该角度而言,中国式民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是对中国式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中国式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目的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式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互为目的和手段,共同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二、中国式民主的集中表达——全过程人民民主

  回溯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多样性是其最为鲜明的特征。中国式民主生于中国、长于中国,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中国式民主,既有各国民主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是民主百花园中的一道亮丽风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出了一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中国式民主道路。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党团结带领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有效保证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相统一,有效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完整的制度链条,包括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社会民主、基层民主、公民民主等民主政治的全部要素,涵盖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过程的一切领域,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有效保证了全体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的过程化展现和集中表达,中国式民主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特征

  第一,政治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开创人类民主政治生活的中国特色实践方式,也是党在长期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中国人权话语表达方式,因此,坚持正确的方向引领和政治定位是其应有之义。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卓越教授鲁广锦认为,中国式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当家作主三者的有机统一。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国民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第二,人民性。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中国式民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表达人民利益、传递人民心声、反映人民诉求、增进人民福祉,这样的民主是时代之需、人民之盼。鲁广锦教授认为,民主的真谛在于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共同权利。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为依归。

  第三,过程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性有别于党派竞争模式下的只追求选票而忽视长远利益的短视民主,其强调的是政治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链条的共建共治共享,进而形成强大政治合力和发展动力。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一个过程,而是涵盖了五大过程。一是政治过程,即选举过程;二是政策过程,即通过调查征求人民意见的过程;三是社会治理过程,涉及基层民主治理;四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过程;五是国际关系民主化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上述五大过程相互支撑与印证的体系。从学理角度而言,上述五大过程对于民主权利的保障要求是不同的。例如,政治过程对应的是选举权,体现的是人民享有基本的民主权利;政策过程主要表现在保障人民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直接民主,即让人民直接参与到决策之中,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

  第四,全面性。中国式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还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面性集中体现在民主主体、民主内容和民主程序的全面与广泛。鲁广锦教授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地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毛俊响教授指出,中国式协商民主实现了多个统一,即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主体广泛性和内容广泛性的统一以及实质平等和程序平等的统一。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认为,中国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具有一轴多线、全域的特点。一轴即执政党对人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多线即中央统筹人权的各个领域、各条工作线以及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领域。横向上不仅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个领域协调发展的,不是集中于政治权力,而是系统推进。在措施方法上,依靠立法、执法、司法、督法、守法、监察等综合方式加以推进。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教授指出,民主和人权历来是政治学和法学高度关注的话题。当今中外多数学者多从“民主能够为人权做什么”的视角来思考民主和人权的关系,而忽视了“人权能够为民主做什么”的问题。作为中国式民主理念的创新和制度构造,以参与为核心要素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为这个问题的思考提供了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参与权的确认和实现可以弥补传统代议制民主的内在缺陷。传统代议制民主更多地强调公民的统治权利并通过选举予以体现,这种理论在斯图尔特·密尔的作品中集中展现,该理论的问题在于,公民通过选举参与政治实践的民主,实质上是在为精英主义或者精英统治进行辩护。约瑟夫·熊彼特将民主直接定义为精英式民主,不再是人民治理而是人民所推选或批准的精英治理。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保障参与权的有效行使实现人民有效参与民主,进而防止由多数统治转向少数统治。因此,防止民主异化的关键在于参与权的有效保障和其在政治结构中的有效嵌入。第二,参与权的确认和实现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建构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丰富和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来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保障参与权的关键所在。第三,参与权的确认和实现将产生具有中国特色的参与民主形态,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表达样式。一方面,参与权表现为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参与权表现在公民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到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治理结构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的是一种以公众参与为核心要素的新型民主政治,其内涵和外延与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存在着不同的表达和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属于人类政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权意蕴

  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是全方位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胡玉鸿教授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权意蕴包含三个方面。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塑了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政治行为能力的权利主体。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政治行为能力的权利主体。可以从四个方面分解该主体:其一,该主体立足于全体社会成员,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人民概念;其二,该主体是不分性别、不分民族等外在属性的普遍主体;其三,该主体既关注个人利益,又关注社会利益;其四,该主体是能够接受和尊重社会共识的民众。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了宪法文本之外的民主权利。在国家层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基层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然而上述的很多权利在宪法当中没有明文表达,如协商权、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基层事务的监督权。就此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民主权利的扩张或者民主权利的增量提供了理论指导。

  最后,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了民主权利的广泛性、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就广泛性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涉及个人事务,也涉及社会事务乃至国家事务。连续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商、决策、监管的连续统一。先协商、再决策、后监督的环节体现了将民众意愿落到实处的实践过程。二是选举民主和管理民主互为支撑、缺一不可。若只有选举民主,而缺乏选举之后的管理民主,则民主是残缺不全的。不间断性表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个人生命的全过程,体现了主体的价值依归,尤其是在人生价值层面。就社会一般人而言,并非人人都有参与政治的意愿,然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意欲参与政治的个人提供了一个多层、广泛、有效的政治平台,有利于其实现个人抱负和人生理想。

  三、对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的未来期许

  构建新时代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体系、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实践,一方面是要坚持系统推进的思路,致力于构建完备的民主制度程序;另一方面要坚持公众参与民主实践进程的思路,致力于推动民主理念和制度的落地生根,从而为人权保障提供支撑。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学者也对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寄予了期望。

  (一)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的实践挑战

  齐延平教授认为,中西方国家人权发展机制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五大发展机制:一是使命型政党的引领机制,它建构了中国式人权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二是国家统筹促进的机制,它体现了国家责任和政府主导的特征;三是宪法法律保障救济机制,它展现的是人权工作的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四是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的积极推动机制,它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协调的面向;五是世界人权文明镜鉴机制。西方人权是传统的固化人权,而中国人权是开放的镜鉴模式,它起到了沟通外部世界、支撑人权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的作用。这五大机制体现了宪法法律的刚性约束和使命型政党、使命型政府无限责任的统一以及法治手段和柔性技术相统一的特征,有效地回应了当代中国人权发展所面临的独特外部问题。

  齐延平教授同时指出,在中国,民主、民生、民权是一体的,民主即民生,民生即人权。中国式人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民生性—民权性的人权。中国意义上的民生,指的是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个领域当中生存良好、发展良好意义上的广义民生,这种民生性权利指的是人民幸福生活,有别于偏重政治这一单极的西方人权。民权在中国的政治结构和宪法路径当中,首要提及的是整体意义上的制度性人权,其次才是个体意义上的主观请求权利,而中国式人权是一种转型人权。

  回归到中国文化与现实本身,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面临以下挑战:一是人权制度转型明显滞后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孕育下的人权需求的扩展和增速,即人权制度落后于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人权理想和现实供给之间的现实落差;三是中国式人权保障的中央一体推进战略与基层人员的人权理念、人权意识和人权能力存在不相匹配的现象;四是中国式人权保障涉及的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各个维度的政策存在冲突;五是国内和国际问题,如中国人权成就的上升与以西方人权为代表的传统人权的冲突愈发明显。

  常健教授指出,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这种民主形式之中,人民虽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权利的行使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限制,由此产生了“人民的权利能否被很好地代表”“代表性是否均衡”等一系列民主权利问题。因此,难以笼统地论及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了人民的何种权利,而是要区分不同过程加以区别研究。还有学者认为,从中国式民主与人权保障的角度而言,各种不同的民主过程所对应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以及还有何种权利需要进一步细化等问题仍需我们开展研究。

  (二)推进中国式民主需要民主体系的立体化

  何志鹏教授指出,推进中国式民主需要从三方面切入:首先是思想观念的转变,如要提升理论思维、要善用辩证法;其次是实践行动的完善,坚持言行相符甚至行胜于言;最后是治理体系的改进,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涉及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问题,而不仅仅是理想理念理论问题。在以上三方面的主导之下,需进一步深化三大领域,即如何解读和实践人民当家作主,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体现民主以及展现人权和民主的辩证统一关系,如何把党领导的地位更加清晰地表达以及如何把党领导的方式在实践之中更好地确立和完善。这不仅是学界高度关心的问题,也是推动中国式民主话语真正有效地、有力地、有信誉地传播给世界的方式问题。

  (三)推进人权研究范式的转变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认为当前国内人权研究存在零散化、碎片化的特点,而且大多缺乏理论支撑。基于此,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加以完善:第一,从系统论的角度研究人权。当前掀起了数字人权研究热浪,但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仍有待商榷。持支持观点的学者强调数字人性支撑了数字人权的基础。但是,人性源于人本身,而非数字系统。而人权系统涉及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难以支撑数字人权。因此,从系统论的角度研究人权实有必要。第二,运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研究人权。如何实现中国场域与国际空间的对接与合作,是有待开发的理论支撑点。第三,整合理论。研究当代中国人权观、中国人权道路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可以通过外部整合、内部整合、主体整合、价值整合、功能整合、话语整合进行体系化研究。第四,时空建构理论。“中国式人权”语境下的“中国式”是特殊性问题,而“人权”是普遍性问题。如何将特殊性的事物与普遍性的事物进行对接,需要运用时空建构理论在中国这一特殊性场域之中寻求普遍性。从世界范围而言,中国具有特殊性,但从场域而言,国内个人具有普遍性。基于该前提,有两个概念值得关注,即具体的特殊性和普遍的特殊性。第五,承认理论。黑格尔的承认理论认为权利是主观的,但是主观权利若要得到主体承认和社会共识,必须借用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理论下的相互承认理论,以此打通承认理论和主体间性之间的关系。交互承认理论可以有效地串联起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关系,以人民为中心是政治话语,但人权最终要回归个人,交互承认理论为集体政治属性落地到个人维度提供了解决方案。

  (毛俊响,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毛成毅,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Abstract:On March 26,2023,a Seminar on Chinese Democra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as held,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National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ase and the Human Rights Research Center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hinese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The event adopted a combination of online and offline channels.Over thirty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universities,research institutions,and practical departments across the country participated in in-depth discussions on“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of Chinese Democracy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The seminar aimed to focus on the essence,characteristics,advantages,and human rights implications of Chinese democracy and interpret the concept of Chinese democra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rough academic and theoretical methods.

Keywords:Chinese Democracy;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The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责任编辑  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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