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全球人权治理
本坦
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顾问
1932年6月24日,泰国颁布了首部宪法。在过去的90年里,泰国经历了此起彼伏的政治动荡、社会矛盾和经济困难。上个月,泰国刚刚举行了大选,大多数人真切希望从现在开始,泰国能有所进步。
经由民主运动,泰国根据1997年《宪法》的规定首次成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对议会和公众负责,其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1999年颁布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案》详细阐述了委员会的目标、职能、权力、组织架构、资格认定、主席任期、遴选程序以及调查工作等关键议题。
在全球人权治理背景下,国家人权机构在鼓励和确保国家维护并落实国际人权标准和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能之一是接受普通民众的投诉或上诉。这些人可能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或是为他人发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人权机构可能会接手此类案件,进行调查,得出结论,然后向与案件有关的个人或机构提出合理建议,这是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的一部分。
国际合作
以往的经验表明,国家人权机构与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团体的合作是确保在该国有效监测、调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途径之一。
以往的经验表明,由于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合作对确保国际人权标准的执行及有效且高效地保护和促进人权至关重要。尊重、保护和维护人权以及共同处理人权问题,仍然是所有成员国的一项主要人权义务。
东南亚地区现有6个国家人权机构,即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缅甸人权委员会、东帝汶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和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这6个机构已经合作了约16年,共同构成了东南亚国家人权论坛。
幸运的是,今年,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担任东南亚国家人权论坛主席,将主办于今年9月举行的年会。东南亚国家人权论坛旨在促进信息共享、能力建设、调查研究以及关于东南亚地区各种关键人权问题的相互交流。
在亚洲地区,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很早便加入了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该论坛总部设在悉尼,在信息、经验、技术等方面为成员提供了大量支持,并加强了成员之间的合作。
全球人权治理:完善人权制度
人权理事会: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演变而来,是推动国际社会实现人权承诺的主要机构。
普遍定期审议: 这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建立的对等制度,用于监测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周期性审议机制使成员国每4年半接受一次人权纪录审议。在过去16年中,人权事业可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需要更多的努力,需要成员国以及包括民间组织、人权维护者、学界、专业人士和大众媒体在内的主要利益攸关方的广泛参与。
此外,人权法院的设立可能是为了补充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国际刑事法院于1998年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而设,其基本任务是处理严重侵犯人权的四项主要罪行: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在2012年,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成立。
另外,1993年发表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是新达成的人权共识。早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三款就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我期待开展有意义的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和全球人权治理,推动建立基于人权、尊严、和平、正义和平等的人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