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在国际层面的发展历程
海德尔·塔米米
伊拉克最大官方智库“智慧宫”历史研究所所长
我将试着谈谈国际和国家层面的人权发展问题。这里并不是要叙述人权概念的历史或详细解释其内容,而是要说明人权概念在国际和国家层面发展的不同特点。
我们正在讨论的“权利”一词是个国际术语,其特点是在国际社会定义的,特别是在联合国内,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破坏性后果的反应。这一术语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因为它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试图回答不公正、痛苦和压迫等问题并拒绝产生这些问题的人类活动模式。
人权指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理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些权利不被认为是国家授予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进行授予或阻止。在一个各国法律制度不尽相同的时代,为人类确立的权利是有权得到的东西,这一点在国际法中并不模糊,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必须修改其法律制度,以适应、适用和尊重国际法中与人权有关的条款。
早期的政治制度热衷于宣布人权、为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提供实际保障。这些保障包括采取基于人权设定的条款,因此效力高于其他法律。然而,这些一般规定在引言部分的条款常常被视为没有法律价值的宣言。宪法开始将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价值予以承认,之后有些国家把它提高到了普通法的地位。这是在中国现有政治制度中看到的最佳形式。
在人权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意见,多年来,为了对人权领域进行分类,我们分析了人权作为一种思想的发展及其在所有经济、社会、政治、公民、文化和环境领域转化为国际文本和公约的现象。
人权是不可分割的。这一原则确定的是没有人天生就比另一个人低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平等地得到保护和尊重。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激发了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它激励我们所有人在冲突时期、在遭受压迫的社会中纠正不公正现象,并努力实现普遍享有人权。这一宣言承认,无论我们在国籍、居住地、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他任何身份方面存在何种差异,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是所有人固有的,是不可剥夺的,在平等的框架内适用于所有人,我们每个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都是生来自由和平等的。
在讨论的这个问题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察结果,那就是,如果我们想衡量任意一个特定国家的人权现状,那我们必须考虑到每个国家不同的情况,从这个国家的人民、文化、习俗、传统、历史和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研究它,而不是把它与其他民族和国家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