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发展与人权保护
韦珍玉
印尼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中国研究中心负责人、博士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自由、平等、反歧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诉求。然而,东西方人权观的差异也导致了西方对尊重和保护人权理念的误解,以及对中国式人权理念的误解。
虽然东方人很少提到“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东方没有人权的概念。这正是因为东方的人权理念是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念的内在属性,即以人类解放为基础和目的。人的全面解放是人权的本质。
而所谓的西方人权理论,仅仅是在特定时空情境下关于人权理念的具体产物,不能代表全人类在理解人权问题上产生的普遍概念。事实上,东方学者一直重视人权问题,他们思考和斗争的初衷就是为全人类争取自由、平等、幸福和尊严。东方学者,尤其是中国学者强调的“人的解放”,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人权概念。
西方人权理论的认识是建立在“自然人权”理论基础之上的,而东方人权理论是在对自然人权理论及其实践的反思和批判中逐步形成的。因此这两种理论最本质和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如何诠释人作为人权主体的形象,即人性问题。
西方人权理论将人抽象地理解为“孤立的个体”,西方从个人生活和个人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认识人权,认为社会共存是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方式。西方人权理论视角认为人可以自由地独自生活。
西方观念中的人权概念忽视了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中这一客观事实,人与人、人与世界都息息相关。以自我为中心、不负责任的自由成为西方人权观念的内在价值观。由于自由已成为人权概念的内在组成部分,东西方文化在人权方面的这种差异引发了许多争议。因此,在人权理论的实践中,以西方理念为基础的人权理论往往会被作为论点来武断地捏造正当理由。
另一方面,东方学者和中国学者的真实人权观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总是在具体的经济社会基础之上来理解人类与人权的本质,突出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认为人是“所有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和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个人”。人类所处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及社会关系是多样且不断变化的,人权也必须是具体且多元的,而不仅仅是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一种手段。
同时,东方人权理论强调人的社会性,但并不用社会集体来否定个体的价值和利益,东方人权理论强调个体除了具有个人身份和个人生活之外,还具有社会身份和社区生活。人权应关注集体利益,实现个人生活与社区生活的有机统一。人的责任也是其人权理念的固有部分。
而西方学者所强调的人权仅仅是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又可归为“消极权利”,即要求国家政府以“不干涉”的形式对这些权利予以保护。这一概念简化了人权的核心含义,只将人权理念放在表面理解。同时,东方和中国的学者认为,人时刻处于真实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人的发展和人权的实现是建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上的。
东方人权理念要求国家积极介入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采用多种方式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协调发展,通过充分的公共服务持续改善人民生活和福祉,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只局限于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实施自然人权是对人权本质意义的过分简化。因此,实现包括经济权利在内的全面人权,应成为一个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让全人类实现包容、和平的经济发展,是最基本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