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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认真对待数字人权

2023-09-25 11:00:20来源:本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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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意大利罗马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2023·中欧人权研讨会”在意大利罗马举办。本届研讨会以"现代化与人权文明多样性"为主题,下设"文明交流互鉴与现代人权理念的发展""现代化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现代化进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数字时代的人权文明演进"3个分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在“分议题二:现代化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作题为《认真对待数字人权》的发言。以下为通过速记稿内容整理的发言摘要:

  第一,数字人权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权的核心问题是保护作为一个人应该有的权利,这里的人主要是在物理空间中活动的生物性的自然人。如今进入了数字时代,发生了三个革命性的变化:一是形成了虚拟和现实的双重空间,人们的大量活动都需要通过在线的方式进行,构建了虚实交融的数字生活。二是形成了生物人、数字人的两种形式,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身份数据、关系数据、行为数据、影像数据、语音数据等等,这些数据可以把一个人清晰的识别出来,并对其行为进行预测、分析和引导。三是建立了人机的交互关系,人工智能不再是死工具,是伙伴,能够协助甚至代替人类做出某种决策,推动社会资本化运行。这些革命性的变化改变了人类千百年来的传统生活方式,从物理性的、生物性的生存状态迈向了数字生存状态,当每个人都不再仅仅是一个生物人,同时也是一个数字人的时候,这就必然会产生新的数字人权问题,数字鸿沟、算法启示、信息茧房、数据控制等问题都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数字身份、数字人格、数字平等,这些都是数字人权的体现。

  第二,数字人权属于人权,当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的互联网上人权促进保护与享有,承认人权作为互联网治理基础,主张线上人权与线下人权同样受到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审议通过了《人工智能伦理建议书》也强调,在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必须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确保人权的自由,以及法治在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中同样得到尊重。上述线上人权和线下人权的区分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对数字时代出现的新型人权理论,急需进行提炼,概括为数字人权,才能更好地获得理论表达和保护。

  在我个人看来,数字人权主要是指基于数字身份和数字生活享有的人的权利,包括数字生存权,涉及数字鸿沟、数字能力;数字发展权,涉及数字霸权、数字正义;数字自主权,涉及数字尊严、数字控制、信息建房;数字平等权,涉及算法启示、数据共享、数据垄断;数字参与权,涉及数字民主、数字治理;数字监督权,涉及数据公开、算法透明等等。按照法国学着卡雷尔·瓦撒克的人权代际划分理论,公民政治权利是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发展权利是第二代人权,民族自觉和生存发展权利是第三代人权,前三代人权都是在物理生活控制、自然人生物属性的调节下呈现出来的,均属于物理空间中工商社会当中生物基础上的人权,展现的是商品经济生活规律。进入数字时代之后,人们在传统自然人的生物属性之外增加了数字属性,具有生物人和数字人的双重特征,这种基于数字人的新型人权呈现的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完全不同于前三个人权,应该是第四代人权。

  首先在发展规律上,源于信息革命,是以技术革命的方式颠覆传统工商业的生产生活关系,把人类带进了空前的数字化生存状态,造就了新一代的人权形态。其次,在内涵逻辑上发生了根本的转向,数字时代呈现的是一种现实虚拟的双重生物,人类的生产生活和日常交往都需要通过线上线下交替进行,人们的角色关系、社会关系、交往关系等越来越多的数据和信息传递、构造和变化,人权和各种权利也发生了数字保障。再次,在价值链上实现了品质升级,与前三代人权相比,打破了上帝给人类划定的物理时空和人自身的生物界限,从而更接近人的尊严和价值,拓展了人的自主性,实现了人的品质升级。最后在保护义务上出现关联性延展,平台数据和算法成为数字社会运行的三大要素,具有无形性、自动性的特点,因此保护数字人权不仅包括各国政府、也包括数字平台,并与数字主权、数字公民、数字治理等相关联。

  第三,数字人权是数字文明共同体的根本。从人类发展史来看,先后经历了农业文明和工商文明,如今迈进了数字文明时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业文明是以农耕为基础的等级社会,处于分散独立的,形成了众多不同的文明古国。工商文明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平权社会,通过多边贸易塑造了相互联系的发展状态,形成了全球一体化。而数字文明则以数字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凭借数据与算法平台,构建起包容共建的发展状态,形成了数字文明共同体。如果说农业文明运行的核心是权利、工商文明运行的核心是财产,那么数字文明运行的核心就是数据,而数据既具有人权属性、也具有财产属性,呈现为无形流动、无限分享的价值创造链,形成了数字人类的社会生态和运行机制。

  最近联合国也提出了订立全球数字契约的路线图,力图探索出被所有人共享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未来的共同原则。

  此时保障每个人的数字身份、数字人格、数字尊严、数字自主不受侵犯就成为一项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相互尊重数字主权、促进数字生存发展,维护全球数字正义,就成为一项重要逻辑规律,数字人权保护是构建数字文明共同体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构建数字文明共同体的关键支撑。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数字人权,保护数字人权,实现包容共享的数字化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全球数字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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