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人人得享发展成果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4届会议
中国人权研究会
编者按
2023年9月11日至10月1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4届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作为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具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中国人权研究会向会议提交了5篇书面发言,涉及发展权、妇女权益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依法治藏和保障新疆各族群众的劳动就业权利等主题和内容。
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发展所面临的阻碍客观存在,其社会参与权利持续受阻的原因与社会环境建设忽视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特殊需要密切相关。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融入社会的基本条件,是保障其发展权实现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政府历来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积极采取行动保障特定群体发展权,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和显著成就,其经验值得推广。
一、无障碍环境立法不断完善
中国在近些年不断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其发展权。2012年6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通过。这是中国第一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法规,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范围和标准,强调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并对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住宅小区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条例的实施,为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持续发展。202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作为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性法律,这部法律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二、司法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中国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在司法体系中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消极义务和建立无障碍环境、提供便利设施以及其他支持性的公共服务(如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积极义务,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实践上取得成就。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法院进一步完善了自身的无障碍与程序便利,检察院积极强化公益诉讼,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新的法律标准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中的无障碍服务,残联与司法机关密切合作,确保司法全过程的无障碍支持服务,有效救济了残疾人的权利。
三、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得到显著改善
中国各地正有序推进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公共场所、道路、交通工具等都逐步配备了无障碍设施,如轮椅坡道、扶手、无障碍卫生间等。许多公共场所增加了无障碍标识和语音提示,方便残疾人自主出行。中国政府针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和帮扶。以泸溪县为例,当地县残联有序推动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一户一方案”,在尊重意愿的基础上,为残疾人进行出入门坡道无障碍通道等设施改建,新建改建厕所、浴室,安装坐便椅、沐浴椅、扶手等无障碍设施和辅助器材,切实解决了残疾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许多场所和机构逐步提供了更加便捷和人性化的无障碍服务,如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图书、电影院播放无障碍电影等。此外,许多公共场所和机构还提供了无障碍信息技术服务,如语音导航、视觉识别等,方便了残疾人获取信息和便利出行。无障碍服务的改善体现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上海,许多药品说明书进行了适老化改造,有效避免了传统说明书字体小带来的阅读不便;适龄视力残疾学生用上了经过改造的教材和辅助设施;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站开通了“无障碍模式”,提供语音朗读、语速调节、大字模式等功能方便特定群体无障碍办理业务。
中国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经验值得推广,即通过相关立法为司法和政策实践设计好法律框架;通过司法确保政策及其实施的合法性并提供法律救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因地制宜设计无障碍建设方案,并将实施有效的方案向全国推广。立法、司法、政策与实践齐头并进,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一个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促进他们的发展和自我实现;同时也为行动不便的人提供便利,改善其生活质量,更好实现其尊严,有力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公平、公正地分享发展成果,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