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意大利罗马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2023·中欧人权研讨会”在意大利罗马举办。本届研讨会以"现代化与人权文明多样性"为主题,下设"文明交流互鉴与现代人权理念的发展""现代化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现代化进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数字时代的人权文明演进"3个分议题。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在“分议题三:现代化进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数字时代的人权文明演进”上作题为《“双碳”目标下环境权保障的进展与挑战》的发言。
双碳目标下环境权保障的进展和挑战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唐颖侠
气候变化无疑是我们当今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的挑战,是关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双碳目标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路径,被纳入到了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中,贯穿于整个社会经济和发展的全方位。双碳目标不仅仅与《巴黎协定》的要求相吻合,而且也体现了中国应对气候的雄心和减排力度。横向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发达经济体都已实现了碳达峰,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高碳行业的转移,均已转变为自然达峰,其中英国、德国、美国、欧盟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实现了碳达峰,美国、日本也在2007年和2013年实现了碳达峰,与之相比,中国面临的碳减排压力是前所未有的。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历史责任,同时也要结合人口规模、经济发展阶段的国情,中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不仅人均碳排放不足美国的一半,而且人均历史累积的碳排放也只是美国的1/8。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还处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发展经济和民生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我国面临的能源转型挑战要超过其他国家。
我们在落实“双碳”目标的过程当中其实是采取了这样一个路径。第一个维度是国家层面,在顶层设计中实现“双碳”目标。最近几年中国政府在节能减排,适应层面、市场机制和海外投资四个领域制订了一系列国家政策。第二个维度是行业指引,在金融领域出台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交通部门推进绿色交通运输方式;科技领域推出了《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市场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第三个维度是地方性政策,中国采取的是中央统筹、省级负责、市县落实的三个步骤工作机制,各个地方纷纷制定实现“双碳”目标的政策和法规。据统计,共有260余件地方性文件和法规,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直接落实“双碳”目标的政策和法规。地方性“双碳”政策在结构内容上大体相似,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等方面略有区别。
第二,我想简要说一下中国在“双碳”目标下环境权保障面临的障碍。
一个是双碳立法的顶层设计不足,我国还未针对碳达峰、碳中和进行专门立法,没有制定关于“双碳”战略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前不久人大法工委公布的立法规划当中提出了气候变化法条件尚不成熟,也就是还没有被纳入到立法进程当中,这意味着目前缺乏一部全国性“双碳”目标实现的立法,这将导致我国“双碳”相关立法乃至气候变化立法碎片化现象严重,法律适用存在大量冲突问题。
第二个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司法保障层面。由于目前尚无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因此也没有司法适用的直接依据。实践中气候变化诉讼的进展略微缓慢,据统计,全球目前大概有2800例气候变化诉讼的案例,但是中国的类似案件还比较少见,相对典型的一例是2017年以调解结案的弃风弃光公益诉讼案例。大部分气候变化相关案件都因缺乏诉讼主体资格而未进入到审判阶段,尤其是气候变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起诉主体资格受限。
另外,地方落实“双碳”的行政机制仍然有待完善,比如说指标分解机制和压力逐级传导机制可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是非常吻合,需要进一步调动地方低碳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后,需要从权利视角出发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对于完善的建议,主要是以下几点:
首先,加紧制定中央一级应对气候变化的双碳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上应当把适应和减排放在同等重要的程度。第二个,要需要促进直接规制气候变化的中心法律与和气候变化有关的外围法律的有机衔接,实现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内部的协同。第三个,在司法层面,适度提高司法能动性,比如说在案由的设定和个案纠纷的解决上,需要最高院运用更多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性案例促进司法保障。最后应当理顺中央和地方在“双碳”领域的权责关系,一方面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另一方面,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最后,我们希望在落实双碳目标的各项政策法规中纳入基于人权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法,尤其是防止碳交易对人权造成伤害。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我们在落实“双碳”目标的过程当中其实是采取了这样一个路径。第一个维度是国家层面,在顶层设计中实现“双碳”目标。最近几年中国政府在节能减排,适应层面、市场机制和海外投资四个领域制订了一系列国家政策。第二个维度是行业指引,在金融领域出台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交通部门推进绿色交通运输方式;科技领域推出了《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市场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第三个维度是地方性政策,中国采取的是中央统筹、省级负责、市县落实的三个步骤工作机制,各个地方纷纷制定实现“双碳”目标的政策和法规。据统计,共有260余件地方性文件和法规,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直接落实“双碳”目标的政策和法规。地方性“双碳”政策在结构内容上大体相似,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等方面略有区别。
第二,我想简要说一下中国在“双碳”目标下环境权保障面临的障碍。
一个是双碳立法的顶层设计不足,我国还未针对碳达峰、碳中和进行专门立法,没有制定关于“双碳”战略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前不久人大法工委公布的立法规划当中提出了气候变化法条件尚不成熟,也就是还没有被纳入到立法进程当中,这意味着目前缺乏一部全国性“双碳”目标实现的立法,这将导致我国“双碳”相关立法乃至气候变化立法碎片化现象严重,法律适用存在大量冲突问题。
第二个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司法保障层面。由于目前尚无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因此也没有司法适用的直接依据。实践中气候变化诉讼的进展略微缓慢,据统计,全球目前大概有2800例气候变化诉讼的案例,但是中国的类似案件还比较少见,相对典型的一例是2017年以调解结案的弃风弃光公益诉讼案例。大部分气候变化相关案件都因缺乏诉讼主体资格而未进入到审判阶段,尤其是气候变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起诉主体资格受限。
另外,地方落实“双碳”的行政机制仍然有待完善,比如说指标分解机制和压力逐级传导机制可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是非常吻合,需要进一步调动地方低碳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后,需要从权利视角出发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对于完善的建议,主要是以下几点:
首先,加紧制定中央一级应对气候变化的双碳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上应当把适应和减排放在同等重要的程度。第二个,要需要促进直接规制气候变化的中心法律与和气候变化有关的外围法律的有机衔接,实现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内部的协同。第三个,在司法层面,适度提高司法能动性,比如说在案由的设定和个案纠纷的解决上,需要最高院运用更多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性案例促进司法保障。最后应当理顺中央和地方在“双碳”领域的权责关系,一方面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另一方面,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最后,我们希望在落实双碳目标的各项政策法规中纳入基于人权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法,尤其是防止碳交易对人权造成伤害。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