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人权先是被称为“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或“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托马斯·潘恩 (Thomas Paine) 在其对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英译本中,第一个使用了“人权”(human rights)一词。联合国成立后的第一届人权委员会主席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提议,在 《世界人权宣言》的英文本中使用 “human rights”这一名称。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更具体地说,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具有以下基本性质:第一,普遍性,即它是每个人类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二,平等性,即它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第三,正当性,即它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合法享有的权利。第四,不可转让,即每个人的人权是不能让渡的;它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限制,但却不应被任意剥夺。第五,历史性,即每个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和水平,要根据人类社会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社会成员所达成的共识来决定。
人权与权利、法定权利和公民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人权与权利
权利是由特定权威所认可、支持与保护的,权利主体能够自由支配的各种利益。它包括三个要素:权威、利益和自由。这里所说的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人身利益和行为自由等。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这些利益由特定权威所认可。对权利的社会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里所说的自由,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这种利益可以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予以自由支配和处置,它也被称为“权能”。
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其特殊性在于,第一,在本原上,人权源于人的本性、人格、尊严和价值,而其他权利的本原则呈现多样性。第二,在存在形态上,人权的本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在被法律认可后才成为法定权利,而其他权利是在法律认可之后或是在约定之后才能成为权利。第三,在主体上,人权的主体是人,包括由人组成的权利易受侵犯的群体,也包括民族和人民。而其他权利的主体是具有各种特殊社会身份或地位的人,如公民、会员、缔约者、夫妻等。第四,人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
2.人权与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人权与法定权利在逻辑上是交叉关系;一方面,并非所有人权都是法定权利,只有那些被法律认可的人权才是法定权利,还有许多人权不是以法定权利的形式存在,而是以道德权利的形态存在。另一方面,并非所有法定权利都是人权,那些并非基于人的本性、人格、尊严和价值而规定的法律权利,就不属于人权的范畴。
3.人权与公民权
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本国公民即具有本国国籍的个人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公民权。人权与公民权在逻辑上是包含关系,公民权是人权在各国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公民权的内容一般都属于人权。但是,人权与公民权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公民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在被法律承认后才成为法定权利。因此,并非所有人权都可以在法律中体现为公民权。其次,公民权是各国以宪法的方式来确定的,因此各国确定的公民权的内容会有一定差别。再次,公民权的享受主体是一国的公民,而人权的享受主体除了该国公民之外,还包括没有公民身份的无国籍人、难民和外国人。因此,公民权的主体要窄于人权的主体。最后,在人权领域中还有“公民权利”的提法。但人权领域中所说“公民权利”与权利享有者的国籍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或“公民的权利”不是相同的概念,尽管两者的内容有很多重合之处。
4. 人权与权力
人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权力一般是指能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要求他人服从。权力有两个层次: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权力与权利有严格的区别。首先,权力与权责相对应,权利与义务机对应。其次,权力的本质是权威,它伴随着强制力,有关个人和组织必须服从,而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和自由,权利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彼此处于平等关系。
权力与权利之间具有相互限制的关系。如果一方有权力让另一方做某事,就意味着另一方不具有不做该事的权利。反之,如果一方有权利不做某事,就意味着另一方没有权力迫使其去做该事。
权力与权利具有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基础。从逻辑关系上说,公民的权利产生国家的权力,而不是国家的权力产生公民的权利。公民行使选举权产生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权利行使来确定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国家和政府权力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