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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佳妮:人权保障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2023·中欧人权研讨会

2023-11-24 20:13:30来源: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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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共生框架:人权保障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蒋佳妮

  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严重威胁到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弱势群体。

  生存权问题应当得到正视。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UNDRR)2022年报告显示,全球范围内灾害风险和成本正在增加。到 2030 年,全球每年发生的灾害数量可能会增加 40%。2001 年至 2030 年间,每年极端温度事件的数量可能会增加近两倍。所有这些极端天气事件都可能影响许多国家保护和促进本国人民,特别是最弱势群体人权的能力。

  发展权问题应当得到尊重。发展权的实质是公平。一方面要实现国际公平。由于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存留的时间可以达到100多年,当前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是历史上工业化国家长期过度排放的结果。只有历史遗留的责任问题得到公平解决才能着眼于正确应对当前和将来的气候变化。另一方面要维持人际公平,需要公平地享有碳排放权。全球气候合作之所以陷入困境,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平等发展权的漠视,既而在应对气候全球治理中缺乏承担历史责任和国际法义务的意愿和行动,甚至还旨在片面强调按照现有的 “发展水平”来 “平等”地承担减排义务,这实质上是在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合理的发展权,使本已贫困的国家变得更为贫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7条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行动影响的努力取决于发达国家有效提供气候资金和技术转让。此外,人权理事会第48/14号决议认识到各国需要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所面临的挑战,包括财政挑战。《巴黎协定》中涉及了人权法的内容,该协定呼吁缔约国要关注 “健康权” “土著居民权利”“移徙者权利”和 “发展权”等具体人权的保护,也对 “气候公正”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巴黎协定》是第一个纳入人权法视角的国际环境法条约,在扩大国际人权法体系的保护范围上,无疑具有国际法上的进步意义。

  人权保障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如何展开?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实现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的实现有赖于各国依据不同的制度文化作出的现实选择,尤其在人权保障如何纳入气候立法和司法方面,需要紧密结合不同国家面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之现实需求。人权路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不意味着各个国家必须推行以权利为导向的人权保障路径,应当尊重不同国家的法文化,选择最合适本国国情最能实现本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方式,也就是说人权路径不等同于基于权利的治理路径。在以人权保障实现全球气候治理目标方面,各国良好经验的互鉴交流是必要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能够有助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治理,在于是否能够超越人类自身对短期利益的追逐而选择对长期利益的坚守、追求和合作。

  保障人权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全球气候治理对人权保障的需求是合作。需要怎样的合作?需要实现一种建构在更具共同体意识,更具诚实信任关系,更具知行合一实践的国际制度合作之上。制度一直被认为是治理社会的核心手段,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更是如此。有大量关于促进机构气候治理的正式规则、流程和组织形式的文献,但很少关注这些机制背后的深层次逻辑,或者称之为“制度文化”。正是通过文化,“人们与制度规范和规则产生了联系”。文化是共同体思考和作出行为的潜在逻辑——包括世界观、价值观、实践或技术——调节群体与规则的关系,并为遵守规则提供资源。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下对现状世界观的不满可能会导致人们寻求价值观来指导不断变化的文化。这些可能是新的价值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和实务人士认识到积极参与气候治理的复杂生态之间的关系,许多作者尝试讨论“共同创造”制度文化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对长期以来工业发展时代带来的固有路径依赖的一种反思或挣脱。从法律制度和政策分析的规范维度来回应以上观点,实际上是可归结为两种制度文化路径:一种是功利主义(传统市场范式),另一种是非功利主义(生态共生框架)。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仅提供了一个理论的起点,而且为制度的选择提供了完整的伦理基础,即关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关注超越个人主义、理性主义的共同体的道德自律。生态文明思想中,对个体、集体行动、对政府治理角色的阐释,给予结构和建构公正合理国际气候治理秩序的新的意义和作用。生态文明思想中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互信合作模式的基本观点与功利主义之下的传统市场范式的思想截然相反。生态文明思想中的这些基本观点所形成的全球气候合作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共赢,并是可持续的良性互动,这样的制度文化得以生成建构新秩序和指导具体实践的“生态共生框架”。

  “生态共生框架”作为合作之制度逻辑基础是对个体、集体行动和国家治理这三方面的基本假设。在此框架下:个体,从个体主义、理性主义转向认同生态共生的共同体。这有有别于西方人权观以个体自由和个人权利为核心,转而更强调共同体、集体权力,以及公民义务与权利的统一。这其中蕴含的哲学,我们不再拥有自然,人类只是和其他的存在于共同的世界中构建一种共同体。“共同体”超越“生态主义”抑或“人本主义”二元对立的、“坚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立场。集体行动,从零和博弈的“囚徒困境”转向“共生包容发展可持续”。国家治理,从“消极守夜人”转为“适度行动者”。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气候政策, 取决于其对中期、近期社会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优先领域的判断与选择以及对长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期,这从根本上是“在保障公民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非“在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中保障公民人权”。

  “生态共生框架”从本体论上提倡的是一种多元主义,承认人与万物在自然中共生,在集体决策中则承认不同行动者的合作,合作的意涵在于:协商、参与、创新、互助、自由沟通、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权力和资源的公平分配等。这有别于传统市场范式下,基于产权、契约为核心的权利观而依靠司法救济能够得以补偿的私法路径,更强化了公法化路径和人权保障。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证明了“生态共生框架”保障人权和促进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可行性。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成本创新和扶贫效果。从国内来看,光伏产业的发展在扶贫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从全球来看,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低成本的全球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从而确保了其广泛应用。正如国际能源署的报告所说,在太阳能光伏技术领域,中国对降低成本的贡献改变了世界对能源创新的看法。此外,中国在农村扶贫中部署太阳能光伏的经验为其他国家考虑类似的努力提供了证据。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巴勒斯坦等其他发展中地区也实施了太阳能减贫项目。这些都说明了集体行动的假设可以从合作和生态双赢开始。为应对气候变化,中国一直在根据自身能力采取积极行动。我们看到了空气污染控制与节能减排之间的联系。我们看到,将气候变化职能划归生态环境部,为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制度保障。2020年,中国消除了绝对贫困。同年底,立足自身发展进程,积极作出“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郑重承诺,宣布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我们也看到,中国正在形成气候政策与气候正义的良性互动。这意味着国家不是盲目地模仿市场,而是对公共价值有独立的责任。

  从真正意义上来说,所有生命都是相互关联的,所有的人都被困在一个不可避免的相互关系的网络中。凡是直接影响一个人的事物,都会间接影响所有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人民追求的。它包含在我今天提出的建议中。

  (根据会议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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