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自然人及其集合都有资格享有人权。
1.人权与特权
人权是与特权相对立的。特权是根据人的特定社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因而是有差别性的。相反,人权是人根据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的权利,因而是所有人普遍享有的权利,不能因种族、民族、性别、语言、社会出身、财产、出生、信仰等而有差别。社会上一些由于特殊的状态、处境、身份而特别容易遭受权利侵犯而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所享有的权利不是特权,也属于人权。
需要注意的是,人权既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也不是多数人的特权。人权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享有的权利。
2.个人与集体
人权首先是个人的权利。每个个人都是一个不同于他人的独立个体,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人权的提出,就是为了使每一个个人的人格和尊严都受到保护。因此,个人是人权的当然的享有主体。《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人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中心主体,因而应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应积极参与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由个人组成的集体也可以是人权的享有者。个人不是孤立地存在于世界上,而是生活在各种集体或共同体之中,如民族和人民。有些权利是由民族和人民这样的集体整体享有,而不是或不仅仅是由集体中每个成员分别享有的。在现实社会中,如果一个民族或人民缺乏整体应有的权利,那么该民族和人民中每个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