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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鲁广锦:数字技术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2023-12-16 10:51:19来源: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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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的发言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鲁广锦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理想社会形态的科学构想,也是人人享有充分人权的最高境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意涵十分丰富,其中“人能够通过自觉地活动创造出自身的无限可能”是一个重要方面。如何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呢?没有人的解放,没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是无法实现的。而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成果的科学技术,无疑是推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如果有人问你当今时代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技术是什么,你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说是数字技术。确实如此,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改变着人类既有的生存、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形态也在产生重要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数字技术是支持人类交流升级、实现文明演进的重要工具。对于生活在今世的人们而言,离开了数字技术,你就不可能被视为是一个现代全面发展的人。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当今时代,以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兴起并快速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算法、算力三大要素,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新的重要变化,数字规模急剧增加。据权威机构测算,到2025年,全世界将创建和复制163ZB(1ZB约为1万亿GB)数据,是2016年所创建数据量的10倍。数据、算法、算力等要素不断推动人工智能加速发展,极大地改变着人类观察世界、认知世界的方式。有研究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代表着人工智能已经从感知智能时代逐步过渡到认知智能时代,正在推动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与生产关系等发生颠覆性变革。

  不同于蒸汽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数字时代把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纳入数据之中,纳入到一个体系化的智能社会之中。技术在改变社会,也在改变人类。从积极人权的一面看,数字技术赋能社会,也赋能人人,为人的更加充分发展提供了条件。数字时代的到来,使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都得到了扩充和丰富,深刻影响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数字技术为人的多样性发展创造了诸多可能条件。

  一是人的生存空间得到拓宽延展。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既有的生存观念、生存方式,在一定意义上拓宽并延展了人类生存空间。数字地球、数字社会、数字生产、数字医学、数字出版、数字生活,等等,依靠数字的“数字化生存”成为一种新的生存方式。生活在数字时代的人们,无论是在通都大邑,还是在偏远一隅,无不与数字打交道。

  二是人的生活方式得到丰富优化。数字技术的本质是信息工具。数字技术使人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更加舒适,更加高效。特别是在购物、出行、沟通以及处理日常生活中各种事情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快捷。通过数字技术,人们在得到更加充分的物的享有的同时,还在得到更加充分的精神满足。

  三是人的劳动方式得到创新解放。人的解放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人的劳动方式实现了从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向人工智能的质的飞跃。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科研及生产活动逐渐转向从数据开始,并最后经人工智能直接变成知识和产品,使劳动生产力得到了新的全面提升。

  四是人的共享机会得到普遍增多。因为有了数字技术,使得人们有可能在第一时间同等地获取应得的基本信息,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获取与共享。与此同时,因为有了数字技术,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人们更加拥有了实现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有的权利。

  如同历史上一些重大技术的出现总是有着两面性一样,在充分看到数字技术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应特别重视数字技术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带来的一些消极影响。如何看待数字时代出现的“数据主义”、“数字化生存”以及“信息自由”等新的思维,它们与传统的人文主义、人权观念以及人的发展理念有何相同与不同,如何认识数据时代人的主体性,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认识数字时代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系时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论数字时代带来的数字内容、数字安全等问题,仅就因数字技术发展而衍生出的数据权、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以及网络暴力等涉人权保障的具体问题而言,就特别需要认真加以对待。

  尽管我们已经有了《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涉数字技术发展的立法,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机制框架,但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一直未对数据权属中的权利内容及保护倾斜程度予以规定,以致对数据正常流通造成了不利影响,涉数据权争议接连不断。此外,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网上对个人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权利的侵犯更是屡见不鲜。因此,加强数据立法工作,保护数据生产者积极性和权益;加强数据内容和数据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数据保护意识;加强数据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数字文明水平,等等,这些都是数字时代做好人权保障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好这些工作,同样对促进数字时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数字技术的发展,将促进个体的学习、思考、表达的升级,也将促进个体之间的交流、共识、协作的升级。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又使人的社会属性变得越来越强,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关联性也会越来越强。未来,人类的命运,与每个人的命运将更加息息相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更加离不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召唤,更加需要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来予以保障。

  最后,我想用尤瓦尔⠂赫拉利在《未来简史》中的一段话结束我的发言。他这样写道:“在几代人中,写日记只给自己看是很常见的人文主义习惯,但现在很多年轻人会觉得这很没有道理。如果没有其他人读到,写了岂不是白写?现代的新座右铭是:‘如果你体验到了什么,就记录下来。如果你记录下了什么,就上传。如果你上传了什么,就分享。’”由此促使我在思考,共同分享也许是数字技术带给我们每个人的最大幸福,这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

  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本文系2023年12月10日在东南大学“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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