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别,各类人权都是人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1.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优先性
生存权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作为个人权利,发展权包括“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作为集体权利,发展权则是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决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优先性,开不是就权利本身的价值来说的,而是就人权实现方式来说的。就各项人权本身的价值来说,并不存在先后排序的问题。但在各国确定人权实现战略时,要考虑到各国的具体情况,作出战略部署。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处于较低水平,人民基本生存的保障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否则其他人权的保障就缺乏基础。而生存权的保障,要通过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人权发展战略上的首要目标。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割
联合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分别规定了两类人权: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这两个公约都在其序言中指出:“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1968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3条指出:“人权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在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中强调:“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公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个人享有尊严和实现多方面人权的基本保证,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个人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地位,也就没有资格自由平等地烹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对个人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保障,是个人创造和享受物质文化成果的基本条件。如果个人不能享受这些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就失去了实现的基础,这两大类权利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他权利的改进。同样,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会对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3.特殊群体权利与人权的平等保障
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于特定的历史或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条件,使一些社会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特别容易遭受侵犯,如果不加以特殊保护,便无法实际与他人平等享受各项人权。少数民族、难民、无国籍人、被羁押者等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由于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具有特殊的基本需求,如果这些基本需求不能得到特殊的保护,便无法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地享有各项人权。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就属于这种情况。当然,还有许多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兼有这两种情况,如妇女的权利。在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各国人权法律中,都普遍规定了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特殊保护是有一定限制的,否则就会成为一种特权保护。首先,特殊群体权利只能是对弱势群体或有特殊基本需求群体的保护,而不能去保护社会强势群体的优势地位;第二,特殊群体权利的目的,只能限于使弱势群体或具有特殊基本需要的群体能够实际平等享受所有其他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的权利,而不是去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结构。总之,特殊群体权利必须以人权的平等享有为限,不能违背人权的平等原则。
4.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相互依赖
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是相互依赖的: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在国际社会实现自身权利的一种重要保障形式。任何集体都是由个人组成的,任何集体整体从人权保护中获得的权益,其出发点都是组成这个集体中的个人,其落脚点即实际受益者也都是集体中的个人。否则,集体人权就成了一个空洞的概念而失去任何意义和存在价值。另一方面,在国际社会中,对集体人权的保护,是保障各个民族和人民中个人权利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