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的角度来理解,每个人类社会成员都要求作为一个人而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即要求维护其做人的尊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指出:“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就要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这些需求包括自由和自主的选择、受到平等的对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发展的机会等。为了确保这些需求得到满足,就必须确立相应的人权,包括各种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等。
从人类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理解,只有普遍地保障每个人类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才能防止社会整体的分裂和战争。因此,它是人类社会和平和安全的需要,所以,在保障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还要特别保障处于弱势地位或具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成员的权利,还要保障各国人民整体的权利,包括自决权、和平权、资源主权、环境权、发展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