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食品管理问题均为国之大事、要事,紧密关涉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曾对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他指出,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这些年,党和政府下了很大气力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老百姓仍然有很多期待,必须再接再厉,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3年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5周年,该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受失业、疾病、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虽然《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将健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权提出,但已经规定了健康权的诸多内容。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2条规定了健康权。在理论上,完整的健康权应当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消极的健康权,即无论是个体健康权还是公众健康权,是一种自然权利的存在,在其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二是积极健康权,主要是指自然人获得帮助以恢复健康或者促进健康的权利,强调国家健康服务的积极供给。食品安全作为支撑和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维度,其法治建设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这一目标的实现。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健康立法史可知,有关食品方面的立法一直是重心之一,并形成了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与体系。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试行)》。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正式结束了“试行”时代,出台了《食品卫生法》。进入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放弃修订《食品卫生法》的思路,转而制定《食品安全法》。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健康权的更加关注,我国初步建立起以《食品安全法》为支柱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并陆续通过修法、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应对社会出现问题时的不足、短板和缺陷。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会在新时代发生何种重大转向?这可从我国食品健康法治化的三次“跳跃”中寻求答案。
一、《食品卫生法》:从无到有
1965年8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这是我国食品卫生管理中的第一部行政法规。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前述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82年11月19日,我国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其重要贡献不仅在于提高了法律位阶,提升了强制性和威慑力,而且建立了更为具体的原则、制度与规则,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逐步改变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行政处分”为主的惩戒模式,逐步走向类型化和精细化,实现了食品健康法治化的“第一级跳跃”。
二、《食品安全法》:从有到强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商业逐利、监管缺失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我国陆续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触动了国人的“神经”,对食品安全的渴望显著增强,对问题食品所致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或者威胁有了更深的认识,亟需通过法治手段对食品管理进行升级,突出法律的引导、威慑等功能。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仅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缺乏信心。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仍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根治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4年7月21日,国务院召开第59次常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研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工作。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其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明确指出,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转变思路,即由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08年9月发生的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食品安全事件,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因此又增设了责令召回制度,并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等。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以高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它代表着立法定位和指导理念的重要转变。此外,这一时期发生的多种食品安全事件,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重要性,尤其是行政部门的监管,包括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更加强调源头监管的重要性(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如果说我国《食品卫生法》起步于人民群众重点解决温饱的阶段,那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温饱问题已经成为过去,食品安全成为人民群众更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从《食品卫生法》上升为《食品安全法》,不仅是法律内涵的提升,更是其背后所对应经济发展阶段的内在需求转变,实现了食品健康法治化的“第二级跳跃”,对公民健康权有了更高层次和更高质量的保障。
三、“食品健康法”:从强到优
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力回应了我国食品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从法治的视角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和规则完善,基本契合了当时的社会发展。随着社会的情势的急剧变化,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其颁布的十余年中共经历了3次修改,具体包括1次修订(2015年)和2次修正(2018年、2021年)。2019年,我国出台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在明确提出健康权之后,又确立了“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2019年出台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围绕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两大核心,提出将开展15个重大专项行动,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努力使群众不生病、少生病。专项行动包括:健康知识普及、合理膳食、全民健身、心理健康促进等。这两个重要的文件为何如此重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强调公民的健康管理,实际上就是我们食品管理法治化的下一个转向,即食品健康。从食品安全到食品健康,将会成为食品健康法治化的“第三级跳跃”,是对公民健康权最高层次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于健康权的促进与保护中,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提升了中国的健康权保障水平,使中国人权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食品健康法治保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作者:刘炫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助理兼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