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想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现实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人权意识、法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稳定与民主化程度以及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参与。
1.人权意识是人权实现的主观前提
人权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主体间达成的一种共识。因此,主体的人权意识便成为人权存在的重要主观前提。
人权意识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权教育。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强调:各国有义务确保教育的目的是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有必要在教育方案中加进人权主题,要求各国都采取这样的做法。教育应增进各民族、所有种族或群体之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能鼓励联合国为实现这些目标开展活动。所以,从理论和实践上开展人权教育,传播合适的资料,对于促进和尊重不同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的所有个人的人权,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自 1994年起开展了“人权教育十年计划”。
2.法治是人权实现的制度保障
法律是由国家统一制定与认可,体现国家的共同意志,以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为其基本内容,并依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这种规范具有具体、明确、概括、统一等特点,还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性等特性,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与标志。因此,在现代社会里,用法律的手段将人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是人权实现最可靠的保障。
保障人权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既需要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也需要教育的、行政的、法治的。而其中的法治保障,因其具有定型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显得特别重要和不可替代。作为人权的应有权利,一旦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变为法定权利,不仅会对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产生普遍约束力,而且会使人权的各项内容得到规范化,变得明确和具体,而便于实施,易于操作,能更严格地受到保护。
3.经济发展水平是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人权的实现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世界人权宜言》第2条指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4.政治稳定与民主化是人权实现的政治条件
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它包括四个主要内容,即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权力的民主配置、政治运作的民主程序,以及政治生活的民主方法。这些原则和内容,都与人权的实现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人民主权表明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公民的民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权力的民主配置要求以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政治运作的民主程序和政治生活的民主方法,都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5.经济和社会组织参与为国家人权保障提供重要补充
促进人权的实现,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各种经济和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政府应当为各项人权的保障提供制度的、法律的、司法的、行政的保障;而各种经济和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权的实现承担促进、监督、合作和自我约束的责任,它是政府人权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补充。只有政府与各种经济和社会组织一起携手努力,共同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各项人权才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