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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限制

2023-12-19 17:24:04来源: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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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的实现和保障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限制、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他人权利的限制、经济条件限制以及在社会紧急状况下的权利克减。

  1.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限制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3款宣告:“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明确规定:“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2.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享有人权必须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包括对所有其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以及公共道德、秩序、卫生和普遍福利的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宣告:对每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所施加的限制,可以是为了“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限制,包括: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该规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4)属于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在该公约第18、19、21、22条对宗教或信仰自由、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由权利进行规定时,以及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进行规定时,都明确指出这些权利可以受到“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同时,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行使结社权利和组织与参加工会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3.他人权利的限制

  对一个人权利的保障,要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宣告:对每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所施加的限制,可以是为了“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在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进行规定时,在第3款明确指出,该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它们可以是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所必需”的限制。

  4.经济条件的限制

  人权的保障水平应受到社会现实经济条件的限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它们对非本国国民的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同时,第4条规定:“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限制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5.社会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

  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克减”(derogation)一词是指国家在社会紧急状态危及国家生存的情况下暂停或中止履行其承担的与某项人权有关的国际法律义务。与一般限制不同,克减属于非常限制。它是在特定时期,并在一般限制不能实现预定目的的情况下临时适用的特别措施。其适用时间比较有限,适用条件更加严格,但其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程度却更为严重。因此,对人权的克减必须遵循相称性原则和禁止歧视的原则,与其他国际法义务保持一致,并且产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有些人权是不可克减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并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下列权利不可克减:生命的权利、不受虐待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不得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法律人格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权利,以及不受有追溯力法律约束和罪行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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