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际社会确立了人权的一些普遍标准,但对各项人权的解释和实现方式仍然存在着广泛的差异。对话而非对抗是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恰当方式。
1.对各项人权地位的理解存在差异
尽管国际社会确立了一些人权标准,但对许多权利的地位并未达成共识。例如,美国拒绝把经济和社会权利作为一种人权,认为福利不能由政府提供,而应根据自由市场的原则加以分配。在美国政府文件以及政府官员的正式发言中,在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时,不是在权利这两个字上加上引号,就是在前面加上“所谓”两个字。由于不承认经济社会权利是人权,美国至今没有批准已经有160个国家加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对发展权的地位各国也存在着不同的主张,美国就曾投票反对《发展权利宣言》。
2.对各项人权的解释存在差异
由于不同国家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的差别,因此对于人权的解释会存在相应的差异。
不同的文化传统会导致对人权的理解视角的差异。例如,西方的人权观念来自于基督教文化,强调个人在上帝面前的独立人格,因此更强调个人权利和消极权利。而一些东方国家是从东方文化传统来理解人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重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平衡保障,重视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平衡保障。中东许多穆斯林国家从伊斯兰文化传统对人权的理解,也与其他文化传统有一定差异。
不同的历史经历也会导致不同民族和国家对人权理解的差异。例如,西方发达国家在近代经历了通过扩张殖民的强国过程,因此更加强调自由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居于落后地位,在政治和社会方面曾经遭受奴役,因此更强调民族自决权、自然财富和资源主权、发展权、和平权等集体权利。《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逐条规定了各种民族权:民族平等权,民族生存权,民族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民族享有和平与安全的权利以及民族的环境权等集体权利。1990年伊斯兰会议组织通过的《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指出:“遭受殖民主义压迫的人民享有获得自由和自决的充分权利。支持殖民地人民消灭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和占领的斗争是所有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并且所有国家和人民均有权保持其独立特性和对其财富及自然资源行使控制。”1992年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第十次不结盟会议《最后文件》宣布:“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重申他们对保护所有民族的基本人权,尤其是自决权所承担的义务。”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筹备会议通过的《曼谷宣言》指出:“在外国统治、殖民占领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自决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也是一项联合国承认的普遍权利。”
3.对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存在差异
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各国在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发展战略的重点,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的。
4.对话而非对抗是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恰当途径
人权观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产物。各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有分歧是正常的,这是各国历史和国情差异与世界多样化属性在人权问题上的反映。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并尊重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所持的观点,各国之间也应本着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对话与合作来增进相互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对抗不仅无助于增进理解,缩小分歧,而且只能扩大矛盾,加剧纷争。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等具体国情。人权国际保护应当致力于促进国际人权领域的正常合作和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