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很多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这一制度对于压紧压实大型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未成年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本质上是风险评估,目的是使网络平台企业对其服务在设计、研发、运营等不同阶段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提前识别、及时应对,以减少未成年人网络危害的发生。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体现了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预防原则。为了优化未成年人的上网环境,网信办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指导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开展“清朗”网络环境专项整治等。这些工作主要着重于网络平台运行的治理,不能在事前产生“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因此,相较于以往注重对运营阶段的规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要求在设计、研发阶段就开展影响评估,对网络平台的规制节点前移,是贯彻预防原则的体现。
第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络平台企业在落实保护未成年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方面责无旁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是平台内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具体表现,通过建立这种机制,有利于平台企业在工作的各个方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义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是在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普遍性保护义务的基础上,对特定的两类平台企业提出的特殊义务要求。
一是对企业监管提出新要求。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将成为两类平台企业的法定义务。现有的制度设计中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的跟踪评估、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的创设将对以往的企业监管提出新要求。
二是对企业自主经营产生限制。以往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设计、研发、运营等活动被认为是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受到的外界约束较小。因此,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一般较少吸收外界的意见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影响评估。作为一项特殊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将要求网络平台企业在自主经营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的落实需要更多助力
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制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的落实仅依靠目前行政法规里的一条是不够的,应当通过配套制度完善和网络平台企业的制度建设推动其贯彻落实。
一是国家层面尽快完善配套制度。首先,尽快明确条款中的主体范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其次,要求专业力量参与评估。法规中规定评估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判断是专业问题,这要求网络平台企业在进行评估的时候借助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的力量。再次,明确评估的内容。对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频次等实体和程序要求应当明确,可以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和56条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作出规定,例如明确影响评估的报告制度、明确处理记录保存时间等。最后,完善相关标准。影响评估的技术性较强,因此在开展过程中需要对企业进行相关的引导,例如可以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39335-2020)制定专门的技术导则。
二是网络平台企业层面完善制度建设。首先,企业内部应当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鼓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的两类网络平台企业开展针对性工作,例如鼓励其设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门,明确其职责;鼓励其在企业工作的各方面贯彻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鼓励其通过企业自律的方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合规评查;鼓励其将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律要求转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其次,应当吸纳外部力量完善企业制度。例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反馈相关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吸纳到定期评估中,推动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融合;例如主动吸引“外脑”助力企业开展网络保护影响评估。通过观念转变和制度建设的方式,强化企业责任,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力量。
鉴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的价值和作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不应当仅仅是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两类平台企业的责任,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逐步将其确立为网络平台企业的普适性义务。
(作者:梁晓敏,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讲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供稿: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