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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茹: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完善

2023-12-25 09:40:54来源:仁之言作者:王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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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赴海外劳工人员的持续增多,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成为一件十分迫切和务实的工作。针对我国海外劳工权益受损维权难、救济难的困境,现有法律政策措施仍需完善。在全球人权治理视野下,我国需要在加强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的同时,推进以政府间国际合作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国际协调机制,完善我国涉外劳动立法,推进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障。

  我国海外劳工数量庞大,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与技术交流作出积极贡献。然而,我国海外劳工与海外雇主、劳务企业相比的弱势地位不言而喻。由于所在国政局动荡、工作环境不良、法治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海外劳工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利遭受威胁的情况十分严峻。随着我国海外务工人员的增多及其权益受损事件的不断发生,尤其是缅北电诈园区等恶劣事件的曝光,我国海外劳工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再次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我国海外劳工权益受损现状令人担忧

  实践中,中国公民赴海外务工的情形主要有四类:一是在我国境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由用人单位派到海外工作;二是在我国境内已与具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到海外雇主处劳动;三是具有境外就业介绍资格的就业中介把劳动者介绍到海外雇主处劳动;四是通过黑中介、老乡介绍等非正规渠道到海外务工的劳务人员。前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与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有可能通过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而在后两种情形下,中介游离于劳动关系之外,劳务人员与海外雇主建立用工关系,一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劳工维权将十分困难。而我国海外劳工权益受损主要体现为后两种类型。

  海外劳工不仅应享有国际人权公约所赋予的包括生命健康权以及免受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在内的基本人权,也应依据所在国或所属国的国内法规享有基本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以及解雇保护等劳动权,以及劳动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与补偿的权利等等。然而,我国海外劳工在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等诸多方面受到威胁:一是无法落实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权益,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准时发放、工资无故不得扣减、加班时间限制、劳动环境保护等。二是各项社会权利受限,无法融入当地社会,国民待遇缺失,缺少所在国的基本社会保障,不能参加当地工会等。三是人身权利受到威胁,如身份证件被扣留、人格侮辱、人身伤害、恐怖主义乃至绑架等。

  二、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在海外劳工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政府曾多次成功运用外交和领事保护撤离我国海外劳工。然而,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均具有“事后救济”的局限性,无法满足海外劳工日常的维权需要,同时其行使条件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和现实因素的限制。领事保护需在接受国同意的范围内实施,无权介入属地国的行政和司法,只能通过沟通、建议、监督和敦促等方式使问题尽快解决。外交保护需要满足所在国侵害事实的存在、国籍连续及用尽当地救济三原则,并且外交保护的启动与否取决于国家基于政治外交考量因素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海外劳工权益保护,尤其是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外派劳务培训、备用金与履约保证金、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等方面保障外派劳工合法权益,在海外劳工的劳工待遇、劳工条件、劳工保险、劳工纠纷解决等核心权益保障方面缺乏直接性规定,导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实践中处于严重的缺位状态,难以有效规制快速发展的涉外劳动关系。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调整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及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触及境外劳动关系之调整。在我国劳动法缺乏规定域外效力的情况下,不能把国内法律规定推定适用于海外劳工保护上,使海外劳工权益保护难以全面展开。

  三、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完善路径

  由于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跨境性与复杂性,构建以政府间国际合作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国际协调机制尤为重要。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私营安保公司、华人华侨机构、民间团体、国际组织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海外劳工保护。我国政府应在多元主体的协调行动中发挥主导作用,整合多方资源,提高保护效率。一方面,海外劳工权益保护需要外交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与劳务管理机构、劳务输出企业等相关单位加强交流,严格审核海外劳务中介机构,保障海外劳工待遇和标准,提高海外劳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我国驻外使领馆应与所在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加强沟通,密切关注我国海外劳工务工情况,在发生海外劳工损害事件时迅速介入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保障我国海外劳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从完善国际协调机制角度来看,缔结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是我国实现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有力抓手。通过与风险级别较高或劳工输出较多的国家签订包含劳工权益保护条款的正式协定、框架协议、谅解备忘录与合作声明,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海外劳工群体的基本权利。在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时,应尤其注意加强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合作和监管力度,明确劳工权利保护、劳工当地融入、海外雇主约束、劳工遣返、劳工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跨境执法合作机制等内容。同时也要做好各国冲突法和准据法的衔接,使海外劳工权益的民事法律救济落到实处。在全球人权治理视野下,我国应积极利用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国际迁徙小组等相关国际组织与全球对话平台,通过双多边合作机制为跨国劳工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制度化而努力。

  从完善我国涉外劳动立法角度,可以采取如下三种不同路径完善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一是修改劳动法的部分内容,增加针对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规定,如对劳动法的域外效力、涉外劳动关系界定、涉外劳动关系管辖等予以明确。二是通过我国民商事冲突法及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明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域外法律适用。三是制定专门调整规范海外劳工权益的海外劳工权益保护法,对于涉外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境内外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海外劳工权利救济、海外劳工社会保障、海外劳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直接规定。

  海外劳工权益保护是一个集日常管理、国际合作、应急救援、多方协调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思路理念、法律制度、能力建设等方面深入反思,助推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制度创新与完善,切实保障我国海外劳工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作者:王惠茹,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供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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