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新发展
张晓玲
妇女人身权利保障事关妇女的生命安全、生存安全、健康安全、发展安全、自由平等。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衡量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和公民人身权保护的规定,是保障妇女人身权的最高法律依据。我国刑法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侵犯妇女人身权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修改,及时修改补充罪名,保护妇女人身权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大了对妇女人身权保护的力度。1992年我国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两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的保护。2015年,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法表明了我国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2020年我国颁布了民法典这部重要法律,以法条形式明确规定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及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家庭暴力,完善了保障妇女人身权的法律制度。从2009年我国制定第一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到2010年制定的第二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0-2015年)》,2016年发布的第三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再到2021年发布的第四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每一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提出了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人身权的战略目标和具体措施。
二、 我国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新进展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人身权利保障方面有重大进展
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次新修订的一个最大亮点和突破,就是在妇女人身权利保护领域。
一是将原第六章的“人身权利”提前到了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明确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加大了对拐、绑架妇女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加突出了对妇女人身权的保障。
二是细化和发展了妇女人身权概念,增加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内容。
三是建立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并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是完善了规制性骚扰的制度。针对现实中性骚扰难以识别和界定问题,新法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这一规定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解决了性骚扰认定难问题;新法还增加了学校在预防、处置性骚扰现象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处置性骚扰、性侵害的制度机制等。
五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新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是创新妇女人身权的救济机制,为妇女人身权保护提供了更多救济的途径。
(二)我国司法加大对妇女人身权的保护力度
2022年1月,丰县生育八孩的被拐卖妇女事件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全社会的愤怒。2月17日,江苏省委和省政府成立调查组,全面深入调查核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2月22日,江苏省丰县检察院对涉案嫌疑人时某忠、桑某妞,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对涉案嫌疑人董某民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2022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处理通报,对丰县县委书记、县长等17名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给予撤销职务或党内处分等。
2023年4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董志民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认定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罪分别获刑8年到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9月,河北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唐山烧烤店骚扰殴打女性案即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一案的28名被告进行了审判,正式宣判,被告人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11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另对其中19名被告人并处人民币13.5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陈继志等6名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大快人心,彰显了司法正义,宣告了妇女人身权的不可侵犯性,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侵害妇女的人身权,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
(三)2022年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2022年3月公安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6月公安部又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活动’”,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打击行动的重点之一。截至到2022年9月,公安机关已经破获拐卖案件900多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40多名,找回被拐卖的妇女儿童1810多名[ 《响亮和声!央媒负责人等点评2022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中国妇女报》,2023年2月22日。]。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717人,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34人,共计951人。[沙雪良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起诉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234人》,《新京报》,2022年10月15日。]
三、关于加强我国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对策建议
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进程中,要切实推进我国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新发展,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求,从理念转变、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努力。
(一)强化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法治建设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织密妇女人身权保护网。要完善立法,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买卖同罪同罚;要进一步细化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规范;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更好地预防妇女人身权受到侵害,降低受害妇女的维权成本,使受害妇女更容易获得法律救济。
二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收买犯罪的惩罚力度,把法律的威慑力落到实处;在反对家庭暴力和反性骚扰方面,灵活运用证据标准和司法鉴定程序,适度降低受害女性的举证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律责任上,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同时应承担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责任,还应当承担对妇女人格尊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责任,使得受害人的人身权能够获得补偿性保护;对家庭暴力、性骚扰、强奸等涉及妇女隐私的案件审理,应避免造成诉讼中的“二次伤害”,建议设立家事法庭和秘密审判制度。
(二)构建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社会治理环境
良好的基层社会治理是预防和惩处侵权行为的有效办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更要防治结合,不断加强舆论建设和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并完善集预防、打击、救济一体的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发挥基层政府在妇女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各社会组织联合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机制;要大力开展人权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提升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意识,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性别平等教育,培养有性别平等意识和行动能力的一代新人。
作者简介:张晓玲,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