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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人权立法分析报告

2024-01-05 16:33:13来源:人权蓝皮书(2023)作者:班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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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人权立法分析报告

班文战

  摘要:2022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地方组织法》,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多个方面健全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关职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基本原则、工作机制、权利内容、职责义务、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了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预备役人员法》《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个别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若干特定领域人权的立法保障。

  关键词:人权 立法 地方组织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权立法方面继续发挥主要作用。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中,《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对人权的影响最为广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对人权的影响最为明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预备役人员法》的制定以及《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有直接促进作用。 

  一、修改《地方组织法》,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地方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简称地方政府)作为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成、产生和活动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具有直接和重要的影响。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对1979年《地方组织法》做第六次修改。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进展:其一,明确了“保障和规范(地方政权机关)行使职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立法目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充实了“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保障;其二,确定了地方政权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法治原则,增加了关于地方政权机关依法履职的若干具体规定,强化了对地方政权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和制约;其三,增列了有关地方政权机关在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权,允许地方政权机关为履行相关职权设立专门委员会,扩充了地方政权机关与人权直接相关的职权范围,加强了地方政权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机构保障;其四,明确规定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决策质量,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为地方各级政府充分有效地履行人权相关职责提出了原则要求;其五,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法定职权并遵守法定程序,为关涉人权尊重和保障的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制定工作设立了法律屏障。

  二、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加强妇女人权保障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七次会议对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了全面修订,在以下十个方面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其一,增列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立法目的,深化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意义;其二,明确“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细化了“禁止歧视妇女”的原则;其三,强调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巩固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政治基础和制度基础;其四,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把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分列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增列了姓名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充实和丰富了妇女的健康、教育、劳动、社会保障、财产等权益的内容,补充和细化了禁止侵害女性人身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情形;其五,明确规定国家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充实和细化了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和措施;其六,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保障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计划并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强化了有关政府和政府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其七,增列了妇女联合会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职责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扩充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用人单位、医疗机构、住宿经营者、婚姻登记机关、财产登记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尊重或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或责任;其八,规定建立健全男女平等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性侵害和性骚扰的预防与处置、妇女健康服务、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全民终身学习、职工生育休假等制度、机制或体系,加强了妇女权益的制度保障;其九,扩大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寻求救济的途径,确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劝阻、制止、控告、检举权利,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与妇女联合会的督促处理、县级以上政府的督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妇女联合会的联合约谈、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支持起诉等救济措施,强化了政府或政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其他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为受害妇女提供救济的责任;其十,强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用人单位、住宿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侵犯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制定或修订其他法律法规,充实特定领域人权保障

  首先,新制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立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规定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职责、制度、机制、措施以及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充实了对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其次,新制定的《预备役人员法》确立了“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国家“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权益”的职责,规定了关于预备役人员保障待遇的制度和措施,特别规定了对女性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再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较修订前增列了“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立法目的,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含义、地位、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充实了国家和政府发展、鼓励、指导、引导、支持职业教育的职责、制度和措施,加强了对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

  复次,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较修订前极大地充实了国家、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强化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农药、兽药经营者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生产经营责任,充实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了对健康权的保护。

  又次,新修订的《体育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以及“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特别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了国家保障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的职责。

  除了前述人权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修订和《信访条例》的废止与人权也有一定联系。不过,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权相关立法活动相比,国务院2022年人权相关立法活动的范围、数量和影响都较为有限。

  作者简介:班文战,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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