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环境权利”单独成章,昭示着环境权利保障进入新的阶段。循此为进,在环境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过程中,我国须明晰该项权利的内涵意蕴,充分认识该项权利保障存在的现实困境,并通过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完善环境立法等方式,为环境权利筑牢保护屏障,实现对于美丽家园的守望与期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意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保障环境权利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自200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2021年9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环境权利”单独成章,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列,成为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全球人权治理视野下,我国需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筑牢环境权利保护屏障,让环境权利走出纸张。
一、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本:环境权利的内涵意蕴
作为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权利与传统人权存在差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环境权利”一章并非是权利内容的罗列,而是围绕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六个方面展开,侧重于环境权利的保障方式。环境权利的本质是当代人民乃至后世子孙在清洁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国对环境权利的重视与保障,意味着国家层面对于人权的保障从代内关怀拓展至代际关怀。
围绕我国近年对于环境权利保障的实践,该项权利的内涵意蕴可从权利内容与权利主体进行不同维度的解读。
其一,依照权利内容区分,环境权利应当包括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以及为实现该项权利而衍生的其他权利。前者包括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良好风景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等权力内容,后者则包括了环境侵害救济请求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等工具性权利。
其二,依照权利主体区分,环境权利可分为公共环境权利与个体环境权利。涉及到空气、林地、溶洞、河道、水体等的侵害,是谓对公共环境权利的侵害,而出现特定人群权利受损结果则属于对个体环境权利的侵犯,如“儿童血铅案”等。两类权利的保护机制并不尽然相同,但在同一环境危害行为中,两类权利往往均会受到侵害。
二、山重水复:环境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
在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仍存在较大阻力,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压力尚未得到根本缓解,环境权利保障仍然受到现实因素的制约。
在指导思想方面,局部地区仍未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地方政府希望加大经济增速,实现地区生产发展、居民生活富裕;另一方面,满足居民对于“天蓝、地绿、水清”美好家园的需求与期待同样也是政府工作的重心。从这一点来说,环境权利保护方面的利益冲突归根结底是人民对于经济增长的需求与美好环境的需求之间的冲突,本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两种利益,加快绿色发展转型,是局部乃至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克服的难题。
在权利保障机制的落实方面,环境权利维护与救济机制的体系性不足,各项手段极易陷入“叠床架屋”“互为干扰”之僵局。当前,我国环境权利保护机制包括生态环境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普通环境民事诉讼、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等多项制度,但制度之间的整合与衔接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成为环境权利保障的桎梏。
三、寻求环境权利保障的柳暗花明
近年来,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我国推出了多项措施,如推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并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权利保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基于前文所述的现实困境,我国仍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以预防、监督、救济等举措全方位推进权利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一,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与利益平衡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奉行统筹兼顾的双赢理念,克服在发展过程中局限于谋求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弊端,着眼于长远利益,重视对环境质量提升的需求,以“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作为发展理念。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环境与资源状况、经济发展特点,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道路。在具体的环保措施制定方面,中央与地方政府均应运用惩罚与激励并行的举措,既使实施生态环境危害行为的主体受到应有处罚,又使得长期守法或积极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的主体得到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全社会对于建设美丽中国、保障环境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破解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
第二,不断完善环境立法以构建全方位的环境权利保障体系。我国环境立法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迄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立法内容,环境立法碎片化问题需要运用体系化方式应对。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承载着对于自身环境权利全方位保障的美好希冀。首先,环境法典应当对环境权利的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环境权利”以法律文本固化;其次,环境法典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共环境权利与个体环境权利各项救济措施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龃龉,合理安排各项救济程序,使环境权利的民事、行政、刑事保障方式能够适当衔接,为文本固化的“环境权利”筑牢保护屏障。
“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体现,我们需要对环境权利进行全方位的反思与探索,使环境权利不再仅仅停留于纸面的宣示,而是拥有更为丰富的内涵、生机与活力,助推我国人权保障机制的长效落实。
(作者:王冲,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