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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R随笔系列: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前世今生”

2024-01-25 14:28:32来源: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作者:毛俊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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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1日当地时间9点05分左右,我们乘坐的LX1081航班自法兰克福机场起飞。10点20左右,飞机降落在日内瓦机场,一阵熟悉感油然而生。这次依然是奔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来的,而且这也是我第三次来日内瓦了。

2019年3月,人权理事会第40届会议通过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的报告,我就坐在会议现场后排观摩整个过程。2019年9月,我又随中国人权研究会代表团参加人权理事会第42届会议。

  众所周知,普遍定期审议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接受审议的国家提交报告,利益攸关方就受审议国人权状况提交资料,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根据联合国相关文件汇编资料。第二个阶段是普遍定期审议举行工作组会议,会议期间,受审议国家与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之间开展互动讨论,对受审议国遵守人权义务的程度进行评估,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到与接受审议国家的讨论与对话之中。由三个国家为一组的“三国小组”(troikas)将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审议工作,确保互动对话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第四个阶段是后续行动,即受审议国落实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提出的建议意见。

因此,2019年3月人权理事会第40届会议通过审议中国人权状况的报告,是中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整个过程的第三个阶段。参会期间,我在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公众号“中南HumanRights”发表10篇观察文章,其中第四篇就是“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中的‘民主生活会’”。

2024年1月23日,中国将接受人权理事会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我将又有机会实地观摩。但是,这一次与2019年3月份的那一次又有些不同。因为,这一次是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也就是中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的第二个阶段。

  普遍定期审议,顾名思义,就是普遍和定期审议。这是人权理事会定期评估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一种监督机制。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根据2006年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第5(e)段设立,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项独特工作机制,该机制在尊重所有国家的基础上,采取确保普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在客观基础上定期对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进行审议。根据人权理事会第1/5号决议,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以四年半为一个周期,每轮分阶段审议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它最终目标是改善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对全世界人民产生显著影响。为达到这个目标,它不仅仅一视同仁地评估各国的人权记录,处理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并为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其有效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更关切各国在人权方面的成功实践,为各国提供机会展示其为改善人权状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它是一场各国共同面临的“考核”,一个独一无二的人权实践“展台”。

如果要了解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来龙去脉,就不得不提人权理事会的前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于1946年建立起来的。在1946年至2006年间,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主要政治机构。人权委员会成立60年来,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权委员会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其各自的政治利益需要,热衷搞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别人权提案,利用人权搞政治对抗、选择性监督、双重标准。由国别人权审议引发的政治对抗,使得人权委员会偏离了促进人权发展的轨道,导致人权委员会陷入了“信誉危机”。

在这一背景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改革联合国人权机制,特别是要消除人权委员会的政治化问题。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威胁、挑战和变化高级别小组在一份报告中认为,人权委员会的信用和专业性在下降,各国寻求当选人权委员会委员,却不是为了促进人权,而是避免批评并批评他国。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发布改革报告《大自由:为了所有人的发展、安全和人权》,建议设立一个小型的常设机构——人权理事会来取代人权委员会。由此,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的改革进程实质性启动。

  2005年6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布的《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认为:“中国赞同并支持改革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的关键是扭转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现状,不搞双重标准,减少和避免对抗,促进合作。”在第60届联大第三委员会会议期间,广大发展中国家,如利比亚、埃及、缅甸、布基纳法索、马来西亚、赞比亚等国明确反对人权政治化、对抗、选择性、双重标准等做法,为设立人权理事会及其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奠定了舆论基础。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成立人权理事会第60/251号决议第4条规定,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应该坚持普遍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以及建设性国际对话与合作,为人权理事会确立普遍定期审议奠定了框架基础和价值内核。人权理事会2007年通过建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第5/1号决议,突出强调了合作与对话、公平公正、普遍性、非政治性等原则。决议第三段“原则”强调,普遍定期审议应:“…… (b)是一种建立在客观可靠的资料以及互动对话的基础上的合作机制;(c)确保普遍涉及到并且平等对待所有国家;……(g)客观、透明、非选择、具有建设性、非对抗、非政治化地进行”。

由此可见,从人权委员会国别审议到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的机制演进,实质上从选择性监督到普遍性监督的转换。具言之,人权委员会国别人权状况基本上是发达国家用来审议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的政治工具,而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则是人权理事会审议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人权状况的监督机制。所以,我曾经用“公审大会”来形容人权委员会的国别人权状况审议,用“民主生活会”来形容普遍定期审议。在这个意义上,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具有普遍性的“全球人权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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