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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瑞君:中国司法保障妇女权利取得新进展

2024-01-25 14:38:25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戴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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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保障妇女权利取得新进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戴瑞君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司法救济让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近年来,中国加大对妇女权利的司法保障,取得一些进展。特别是,2022年中国第二次全面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妇女法》”)增设“救济措施”一章,并创设联合约谈、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着力解决权利救济的实效问题。下面将着重分享平等就业权、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领域在司法救济方面的新进展。

  一、司法保障平等就业权

  修订后的《妇女法》第2条参照《消歧公约》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即“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为执法者、司法者更好理解“歧视”、更好适用法律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修订后的《妇女法》进一步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为识别和处置就业性别歧视提供了标准,为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提供了明确依据。

  多地推出实施细则落实修订后的《妇女法》。例如,为防治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问题,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拒绝招录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标准,因婚育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限制女职工晋级晋职或辞退女职工,在执行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情形,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为执法部门惩治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提供了明确标准,保障法律的可执行力。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增设“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两个独立案由,解决了长期以来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纠纷立案难的问题。此后,相关纠纷顺利获得立案。

  二、对性骚扰的司法救济

  2020年《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界定,并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主体从用人单位扩展至机关、企业和学校,同时明确了单位履行义务的方式: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措施。修订后的《妇女法》进一步细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为用人单位防范性骚扰提供了具体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上面提到2018年性骚扰侵权损害赔偿成为独立案由后,相关案件能够顺利得到立案。例如,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徐某与刘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判定机构负责人刘某对原告实施性骚扰,判令赔礼道歉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家庭暴力问题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有效作用。据报道,公安机关在涉家暴案件中积极履职,截至2020年3月有效预防制止家暴行为617万余起;截至2021年9月,全国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9227份。

  修订后的《妇女法》新增规定,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受害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拓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为使家暴受害人更易获得法律救济,2022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保障

  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一个值得肯定的进展是新的立法进一步拓宽司法救济途径。2020年《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村规民约,受害人既可以要求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开始支持妇女的权利主张。例如,2019年,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出嫁女李某为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判令该村向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五、确立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纠正制度性歧视问题

  新修订的《妇女法》的一个亮点是确立了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根据《妇女法》,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2)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3)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4)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5)其他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形。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妇女劳动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就业性别歧视、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侵犯孕妇信息权益、低俗广告侵犯妇女人格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暴力、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等多个领域,为各地检察机关更好实施《妇女法》中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提供了示范。

  检察公益诉讼着眼于类案的解决,能够有效预防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为发现和消除制度性歧视提供了一项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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